从继承的角度分析微信财产的可继承性
2017-01-26罗正标
罗正标
(467036 河南城建学院 法学院 河南 平顶山)
从继承的角度分析微信财产的可继承性
罗正标
(467036 河南城建学院 法学院 河南 平顶山)
在这个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微信的时代,是否有人去思考它背后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呢?进而引出一个新的问题——这一财产该何去何从?本文大致思路主要是以继承法的视角及联系《民法总则》相关条文,从微信本身具有的财产价值部分能否得到继承展开,旨在希望广大微信用户对数字遗产继承这一概念有所了解,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
数字遗产;继承;微信财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一种新鲜应用软件——微信,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微信不仅是一种聊天工具,同时也是一种支付手段,已经达到了无人不知的普及程度,可是作为用户可曾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当某一天,人不在了,你的微信财产该何去何从?
一、微信及微信财产
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更新的今天,微信从一个新生儿到如今的时代宠儿并没有多长时间,其普及速度之快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从其设计初衷出发,首先它是在吸收QQ等社交软件的优点后又自我创新,成功打造出了一个专属于私人的聊天工具。在这个讲究工作与生活分离的社会,恐怕微信这一私人订制化属性是最能赢得广大用户青睐的原因,很明显一旦提及私人二字就必然牵涉隐私。鉴于资料有限,本文没有深入去探究这一问题。其次微信在设计中最大满足了用户的实用性需求,集多种功能为一体。最后一点也是和本文最密切的:微信金融支付的功能直接和人们的财产联系在了一起。与传统财产不同,微信背后的财产价值需通过该微信平台来体现出来,所以涉及的继承问题自然有着很大的区别。在此之前,人们讨论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主要是以QQ、邮箱、游戏账号背后所涉及的虚拟财产为研究对象。
二、金融支付功能简单介绍
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支付功能之一,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快速完成支付流程。支持支付的场景:微信公众平台支付、APP(第三方应用商城)支付。二维码支付、刷卡支付,用户展示条码,商户扫描后,即完成支付。用户只需要在微信中关联一张银行卡,并完成身份认证,即可将装有微信APP的智能手机变成一个全能钱包,之后即可购买合作商户的商品及服务,用户在支付时只需要在自己的智能手机上输入密码,无需任何刷卡步骤即可完成支付。
三、微信金融支付的财产价值性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微信作为一个新生儿问世以来,其用户量逐年攀升。至今微信覆盖了中国94%以上的智能手机,其中微信支付用户数量也达到了4亿左右。本文以微信它的财产价值为中心详细叙述它的财产属性——可继承性的前提。所以接下来分别是以它的排他支配和管理可能性、经济价值性两个方面论述它的财产价值。
(1)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在注册账号之初,针对每一位用户都有属于自己独一无二的用户ID,并且用户还得绑定一个手机号,这或多或少的有着点私人专属的味道。对于之后的使用,相信每一位微信用户对于具体的登录操作流程都不陌生,总结两个字就是:验证。不管是在手机端还是电脑客户端都是需要进行身份验证才能继续操作,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他人对用户本人账号的冒用行为。因此用户本人对账户的控制管理的是没有障碍的。
(2)经济价值性。这一点主要是指微信金融支付功能。从上文所述可以知晓,便捷高效的微信转账支付得到越来越多的用户青睐,随着时间的推移微信账户钱包所涉及的财产金额也将增加。可以想象在今后的数字化消费模式,微信将扮演什么样的重要角色。所以对它将来的继承问题也该考虑考虑了。
四、继承的可能性及法律依据
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明文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遗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短短一句话看似简单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但却是我国继承法律方面的一次重大进步。在美国、芬兰等国早已把数据遗产写入法律并实施若干年后,我国才刚刚开始起步着手这方面的立法行动。虽然只是简简单单的在总体上给予指导,数字遗产继承立法具体法律条文该如何去拟定还需要进一步综合考虑,毕竟这也是中国法制的一次重大进步,从此能够弥补数字遗产继承这方面法律“空白”这一大遗憾。在民法总则还没有出台之前,大多数学者为了论证数字遗产继承的可行性,基本上都是引用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此为法律依据,略显苍白无力,在当时也是无奈之举。而现如今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具体,为解决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各种法律现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所以就微信财产这一新生儿,在法律上被允许继承是完全有可能,并且可行的。
五、继承的可行性
如前文所述,从微信注册之初所需要的身份信息验证及微信具有的排他支配属性来看,微信似乎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然而根据继承法中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却不能被继承的规定。同时,在考虑微信财产被继承中有个问题不可能被忽视,那就是其中微信的聊天记录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从这一点看好像继承不太现实,但是不妨换个角度想想,我们能不能把微信本身再拆分成若干部分,继承也只是针对微信中的某一部分,仅仅针对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部分享有继承权。那这样或许问题变得简单了许多。
在笔者看来能够被我们继承的东西或多或少有着一定的价值,继承所要考虑的仅仅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留的财产份额该如何确定管理人的问题。所以就微信其他方面的内容,笔者也没进行任何分析。本文主要也就是针对微信财产这一核心展开论述。
六、结语
曾经被搁置多年的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空白,在这次《民法总则》的出台后,有了新的转机,大体的框架已经有了,至于今后的具体法律规范该如何拟定我们只能拭目以待。本文能让社会大众在脑海中树立起数字遗产遗产继承的这一概念,使得微信财产的保护观念得到加强就足够了。
[1]胡玉姝.数字遗产继承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11.
[2]江姗雯.数字遗产何去何从?[J].法制博览,2015.09.
[3]姜淑明,彭利民.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的具体路径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5月第35卷第3期.
罗正标(1994~),男,汉族,河南城建学院法学院,本科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