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性原理”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及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
2016-12-13马云鹏
文/马云鹏
“单一性原理”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及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
文/马云鹏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原理”,即:“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一规定,蕴含着专利法丰富的内涵,对于申请人而言,巧妙运用“单一性原理”,可以达到多层次保护以拓宽保护范围的目的;对于审查员而言,可以根据“单一性原理”,正确理解外观设计的构思,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价;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产品需要与满足“单一性原理”下的多项外观设计分别比较,只要落入其中一项外观设计,在没有法定例外的情况下,则可以得出侵权的结论。本文通过案例具体论述“单一性原理”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和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
外观设计;单一性原理;组件
一、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原理”简析
一般情况下,“单一性原理”主要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了发明或实用新型满足“单一性原理”的判断标准:“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该标准提出了“特定技术特征”的概念,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该能够找到“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这样,才可能将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按照“一件申请”提出。《专利审查指南》还特意在其第二部分第六章做出专章1该《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标题为:单一性与分案申请。规定。
在同一部专利法的“屋檐”下,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在什么情况下,容许多项外观设计“共存于”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情况:其一,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2相似外观设计的概念是2008年专利法新引入的。我国台湾地区使用“衍生设计”的概念,但允许多个“衍生设计”不同时申请,只要在后提出申请时,最先的“衍生设计”尚未公开即可。;其二,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3“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学界简称为“成套设计”。我国台湾地区使用“成组设计”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在外观设计的单一性中,并没有采用“特定”设计特征的概念,而是列举了“相似外观设计”和“成套外观设计”两种典型情况。严格地说,“相似外观设计”难以用专利法意义上的“单一性原理”加以诠释,而是基于“先申请原则”给申请人提供全面的保护的思想。因此,本文仅讨论“成套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原理。
成套外观设计,是指对于两个以上产品,其属于同一类别,且习惯上以成套销售或使用,可以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同一类别,指国际工业设计分类表的同一大类(classes)。即申请成套设计之的所有构成产品都应属该分类表同一大类中所列产品,例如以“一组餐桌椅”申请成套设计,该构成产品的桌、椅皆属于国际工业设计分类表中第06类——家具中所列之产品,即符合成套设计的同一类别。
习惯上以成套销售,是指该两个以上产品,在市场消费习惯上是以成套产品一同出售,例如床上用品(包含床罩、床单及枕头套等)、茶具组(包含茶杯、茶壶、茶盘及滤壶等)、沙发组(包含沙发椅、沙发床及脚凳等)、餐具组(包含餐刀、餐叉及汤匙等)、手工具组(包含钻子、扳手及螺丝起子等)、情侣表(包含男女对表)等。
习惯上以成套使用,是指该两个以上产品,在使用习惯上会以成套产品合并使用,其通常在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例如咖啡组(包含咖啡杯、咖啡壶、糖罐及牛奶壶等)、课桌椅组(包含课桌及课椅等)、文具组(包含铅笔、橡皮擦、直尺及铅笔盒等)、刷具组(包含大、小化妆刷、粉扑及手提镜等)、饰品组(包含戒指、项链及耳坠等)、运动服组(包含运动外套、运动裤、运动帽等)、音响组装(包含播放器、喇叭及扩大机等)等。
判断是否为习惯上成套销售或使用时,审查员应参照市场消费型态及用户实际使用情况,据以判断该成套设计是否符合习惯上成套销售或使用。若为促销目的而任意搭配产品而非属市场消费习惯上成套产品销售,例如卖书包时随赠铅笔;或于使用情况上难以联想其为合并使用者,例如高尔夫球杆及篮球,应判断为不符专利法意义上的成套销售或使用。
二、成套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分析示例
名称为“蛋形猫砂盆”的ZL201330611770.6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包括组件1、组件2、组件3,以及由组件1+组件3构成的“组装体”,分别见下面的图示。
图1 组件1为上盖
图2 组件2为中间的滤网
图3 组件3为底盆
图4 组装体(组件1+组件3)
上述的组件1、组件2和组件3,属于“成套外观设计”,其满足“同一类别并且成套销售或者使用”,所以符合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原理”,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体现在图片或照片上。本专利作为“成套外观设计”,其包括组件1、组件2、组件3和一项由“组件1+组件3”组装成的组装体,共四项外观设计。法理上,这四项外观设计彼此是相互独立的,即申请人完全可以分别四件外观设计,相当于四项“独立权利要求”。
从申请策略上分析,组件1、组件2和组件3是三项基本的设计方案,且三个组件可以分别销售或使用,原则上,只要给出组件1、组件2和组件3这三项组件的设计图,即可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组件1、组件2和组件3的组装关系并不唯一,其可以分别地组装成:“组件1+组件2+组件3”、“组件1+组件3”和“组件2+组件3”,本案中,申请人仅仅请求保护其中的“组件1+组件3”,并没有考虑“组件1+组件2+组件3”和“组件2+组件3”这两种组装情况。
而“组件1+组件2+组件3”应该是最常见的组装方式,也是常见的销售和使用方式,但申请人却没有请求保护此组装方式,究其原因,只能归结于对“单一性原理”认识不足,这不得不认为是一种缺憾。
三、“单一性原理”在专利无效及专利侵权程序中的运用
以前述“蛋形猫砂盆”为例,其请求保护的共有四项外观设计,根据“单一性原理”,这四项外观设计彼此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所谓“相互独立”,体现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应针对其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分别指明其无效理由。如果请求人只针对其中部分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则其余未主张无效的外观设计,应推定为有效。如果请求人未明确指出其针对哪一项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请求人释明。同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应分别对请求无效的每一项外观设计方案作出分析,然后做出结论,如果有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不能被无效,则只能做出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这一点,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结论4实务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书中有三种结论方式:(1)维持专利权有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其中,“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是指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在剩余权利要求有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是相通的。因此,我们可以把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当做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应。即每一项外观设计,相当于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由该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来确定。因此,每一项外观设计都是一个“设计方案”,都应该单独地进行分析评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蛋形猫砂盆”案中,“组件1+组件2+组件3”这种三件套的组装方式是最常见的组装方式,但由于该授权文件中没有体现出“组件1+组件2+组件3”,即便是请求人提出过相应的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不能对该种组装方式的专利性进行审理,否则就属于“无的放矢”。
下面的案例说明“单一性原理”在专利侵权程序中也大有用武之地。假设:下图左边的“音响”外观设计专利,而被控侵权物如下图右侧所示(图5)。
图5
比较上述两图,其共同之处在于,整体视图的格局布置基本相同,中间是主机,左右两边对称放置音箱,且都是矩形设计;不同点在于,被控侵权物的主机在下方多出了一块“阴影部分”,两侧的音箱前部有网格状设计。根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两者肯定不构成相同,是否构成相似,则可能会出现“见仁见智”的不同观点。
假设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就已经具有运用“单一性原理”的意识,则可以将“音响”看成是一个“单元——系统”5参见姚建军,《论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与基本定理》,《中国专利与商标》2014年03期。其中提到:“定理2:串行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诸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元件—单元—系统”级关系,上端的权利要求将下端权利要求作为技术特征包含其中,但诸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主题名称”,仍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而各自平等、独立。”的产品,其至少可以分解成“音响主机”与“扬声器”两个单元。这样,在满足“单一性原理”下,其可以分成作为系统级的“音响”及作为单元级的“音响主机”与“扬声器”共三项外观设计。为方便分析,本文进一步假设专利申请时按照“单一性原理”分别提出了系统级的“音响”及作为单元级的“音响主机”与“扬声器”共三项外观设计。
在专利侵权判定时,这三项外观设计相当于三项独立权利要求,被控侵权物需要跟这三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比对,只要落入其中一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就可能得出侵权成立的结论。显然在上述假设案中,两者的“音响主机”部分非常近似。
由此可见,要对可能的侵权形态提前进行预防,需要在申请时就考虑运用“单一性原理”。
四、结语
无论是在专利审查程序还是在专利侵权程序中,外观设计“单一性原理”的重要性还普遍没有被业内重视。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得出了在“单一性原理”下,由多个组件构成的组合外观设计中,其中每一个组件都对应一项外观设计,且每一项外观设计都相当于一项“独立权利要求”,需要分别予以审查其专利性。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情况。掌握运用外观设计“单一性原理”,无疑会对专利审查和专利侵权判定产生影响与积极作用。
The Application of“Invention Unity Principle” in Design Examination and Infringement Judgment
The article 31,paragraph 2 of patent law set“Invention unity principle” for design.It means each patent application for design shall be limited to a single design.Two or more similar designs used on the same product,or two or more designs used on the products belonging to a single category and sold or used in sets maybe submitted together in one application.Actually,it’s a very useful principle in practice.For applicants,they can enrich the protection scope; for examiners,they can understand the design applicantion appropriatelly.In infringement judgment,once the infringed design was similar with one of the patent,infringement could be claimed.
Design; Invention unity principle; Components
马云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研究室,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