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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协作模式创新与路径优化:审查效率与审查质量导向下的制度演变

2020-12-21佘力焓

科技管理研究 2020年22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专利申请协作

佘力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在2020 年7 月的PCT 年度统计,2019 年全球专利申请同比上涨5.2%,达265 800 件。其中,中国的PCT 申请58 990 件,超过美国(57 840 件)、日本(52 660 件)、德国(19 353 件)、韩国(19 085 件)等其他PCT申请量前五强的国家,位居全球第一。当前,中国、美国、日本、德国和韩国的PCT 申请量占PCT 总申请量的78.2%,已成为PCT 体系的主要用户。全球庞大的专利申请量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近10 年来,欧洲有着500 万~1 000 万件的专利申请积压量[2]。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报告[3],中国专利局的发明专利审查积压量将在未来几年保持增长趋势,2018 年接近100 万件的规模。专利审查协作机制的出现基于各国专利局对于审查积压的忧虑,在一国的审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结合并运用多国的审查资源进行专利审查协作,形成一种综合的力量来克服这种阻力是各国专利审查机构不断尝试的合作方式。近年来,世界各国专利局一直在探寻多种专利审查协作模式,主要有美、日、欧三边局合作模式(Triway)、五国知识产权合作模式(IP5)、基于检索与审查信息及时共享的新路线(New Route)、专利申请快速审查渠道(SHARE)以及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在专利审查国际协作体系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累计收到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提交的专利申请 17 278 件,中国申请人累计向外提出 PPH 请求 3 397 件[4],这些专利申请均获得了不同程度加快审查,有些在短时间内就获得授权。研究表明,专利审查过程的改进与专利质量的提升具有极大的相关性[5]。在专利国际申请日益增长的当下,对于审查效率有强烈的市场需求,同时也引起学者对于专利审查质量的担忧,并担心忽略审查质量将进一步影响到最终授权的专利质量。在专利审查协作的模式下,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究竟如何,两者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如何才能维持或提升专利审查协作模式下的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都是目前在专利国际合作体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研究基础

Meurer 等[6]、Karvonen 等[7]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表明专利制度对各个产业有着广泛的影响。伴随经济全球化的高速发展,尤其在研发领域,越来越多的发明创造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寻求保护,专利申请量持续攀升[8]。Moore[9]、Mittal 等[10]及Archontopoulos 等[11]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相似的结论,认为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是造成专利审查积压的主要原因。专利审查的积压导致审查时滞,不仅损害申请人利益,而且阻碍了创新的发展[12]。Kim等[13]的研究表明,专利的创新效应需要掌握时机。Altshuller 通过对各国专利的分析研究,创立了TRIZ理论,即创新问题解决理论[14]。新兴产业的发明创造亟需加速审查以求产生正面的创新激励效应[15]。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成果分享需要有合理机制[16]。Yamauchi 等[17]认为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优先审查渠道以激励创新,保障公众利益。在专利审查工作中应应用平衡计分卡和六西格玛等先进管理工具[18]。对标世界一流专利审查体系,中国的专利审查机构亟待梳理专利质量中心的价值理念,主动谋求由数量大国向质量强国的转变[19]。有研究认为,中国专利审查并未显示出显著的“过度授权”现象,但存在不超过5%的专利,其外国同族专利获得了高频次后续专利引用,并被中国的专利审查“过度驳回”[20]。Harhoff 等[21]通过加速失效时间模型,运用申请人特征、专利质量和价值指标以及专利审查复杂因素等3 个变量,证明有争议的权利要求将导致更慢的授权以及更快的撤回,研究还表明对于有价值的专利,申请者都要求加速审查过程。Picard等[22]通过专利局的行为和组织的视角来分析专利系统质量,通过模型测量专利审查流程质量,表明审查质量的提升有助于增进社会财富和专利局的收益。Graham 等[23]以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例,指出现有的实证研究很少集中于专利审查的过程,主要原因来自应用审查方面数据的缺乏,研究表明发布专利审查数据将有利于科研人员和其他相关利益者,也符合开放政府的倡议,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专利申请的选择性问题。邓建志等[24]认为现行专利审查制度在审查宗旨、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与生态优化不相适应的问题,建议对实质审查程序、优先审查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采取优化措施;同时为缓解专利审查积压,对当前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制度及国外专利审查的特征进行分析,以探寻中国审查制度的改革之道[25]。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已有学者揭示出专利全球申请和专利审查积压两者之间的关系,申请人对于加速审查有迫切的现实需求,专利审查过程逐渐得到学界的关注,一方面,专利审查过程向前影响着专利申请的选择,另一方面,专利审查往后影响着创新成果的应用。现有研究表明,在全球范围内探寻合理的专利审查协作机制,是目前各国专利审查机构为缓解审查积压积极探索的方式,但专利审查协作机制构建之后,面对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的困境,各国究竟探索了哪些解决方式,有待进一步的分析,以此探索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的优化途径,以期为明确中国参与专利审查国际协作的政策方向提供参考。

2 专利审查协作中的审查效率与审查质量

2.1 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的现实需求

技术创新国际化的客观现实所产生的大量专利国际申请亟待审查,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是迫在眉睫的要求。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审查由各国根据本国专利法律进行,根据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取得相应的权利,原则上只在一国的法域范围内生效,并不能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权的地域性是由主权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一国不会承认根据他国法律所取得的专利权,不承认在本国范围内外国专利法的适用。PCT 申请仅仅是在申请环节提供了便捷途径,专利授权仍由各个国家依照本国法律进行专利审查来决定。大量的专利国际申请增加了各国专利审查的工作量,在审查积压的情况下,一项发明专利审查原本预计为36 个月~48 个月,而目前在一些国家需要等上4年~5 年,有的国家甚至需要等上10 年之久。当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时,该技术也许已被市场所淘汰,专利权的获得也就失去了市场竞争的意义。专利审查的积压增加了专利系统的不确定性,阻碍了发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而解决专利审查积压的关键在于改进专利审查的效率,以便专利审查能符合技术发展的需要。

专利审查质量是指专利局依照专利授权的技术质量标准对专利作出的一致性的分类[26],即经审查授权的专利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既往的研究指出,提升专利质量的两个途径分别是提高专利授权的标准和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27]。专利制度的设计致力于在权利人私权保障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寻一个平衡点。专利权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只给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能给人类科技进步发展带来真实效用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难以穷尽世界范围内全部的现有技术,对于授予的专利权有存在瑕疵的可能性。社会发展需要高质量的专利,但审查体系难以实现尽善尽美,审查质量有待提升。基于专利立法目的考虑到制度的不足,专利法中设立了无效规则,虽然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专利审查中的合理失误,但却产生了司法和行政程序上的成本消耗。如果遍历检索专利审查技术方案相应的对比文件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不仅能激励技术创新产生高质量的专利,还能有效减少成本支付。

对此,专利审查在技术创新国际化的需求和推动下,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成为影响专利审查协作成效的关键因素,是专利审查协作制度构建和发展的基础。

2.2 基于效率和质量因素的专利审查协作理论模型

基于TRIZ 理论已从传统的技术领域向管理、政治、教育等非技术领域的迅速扩张,该理论系统一直处于进化过程中但仍遵循其固有的运行机制,矛盾、演化、资源和理想度一直是TRIZ 理论的基石[28]。其中,一类工程矛盾的表现形式为在同一系统中两个影响因素之间的矛盾,假定两个影响因素为A和B,当A的情况变好时,则B的情况将变差;反之亦然。传统的解决方式是在A和B之间寻找折衷点,但是并没有消除A和B之间的矛盾。TRIZ 理论认为任何没有达到完美态势的系统都可以开发可用资源,从而解决创新问题的方式可以通过系统演变模式来进行问题的剖析,认清矛盾所在,然后找到可用资源来消除矛盾并解决问题。

现有的研究表明,过于强调高质量的专利检索和审查将导致专利审查周期的延长,降低审查工作的效率,增加获得专利权的不稳定性[29]。由此可知,在专利审查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处于反比的状态。根据专利国际申请量和专利审查工作量的作用原理,可以将专利审查资源与专利申请量的函数表示为:

式(1)中:T为一定的专利审查资源;µ为专利国际申请量;E为专利审查效率;Q为专利审查质量;γ1为专利审查效率对专利审查资源消耗的影响系数,γ2为专利审查质量对专利审查资源消耗的影响系数。对此,函数式(1)可以调整为:

在这其中,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关系在专利审查资源限定下面临专利国际申请的压力凸显。全球日益上涨的专利国际申请导致专利审查积压和审查时滞问题,对此迫切需要提高审查效率,同时,技术创新的发展对专利审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可忽视的是,专利审查质量的提升要求对于专利审查中专利检索和专利分析的要求提升,对此消耗的审查资源将进一步加大。在审查积压的现状下,在审查质量方面加大审查资源将使专利审查效率降低。至此,专利审查效率和专利审查质量将出现此消彼长的状态,专利审查工作中对于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双重需求将出现一定的困境。当一国的审查资源难以应对专利审查积压的现状时,各国将通过协作审查的方式来调整资源的分配以应对困境。为了更好地分析专利审查协作模式下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可能得到的改善路径,需要构建专利审查资源的优化模型。通过专利审查的国际协作,对于一国的审查工作而言,审查资源得到优化,在此情况下,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将得到调整。模型形式如下:

式(3)中:β为专利审查资源在专利审查国际协作过程中的变动系数;α为误差调整系数。式(2)为式(3)中β=1 时无误差的理想模式。

从专利审查国际协作的实践可以得出,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对审查资源有调整,当一国专利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处于一定状态时,专利审查资源的调整将影响到一国能承载的专利国际申请数量[30]。假定一国的专利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处于相对稳定时,当β发生改变,µ将伴随专利审查资源的调整而调整,从而可以缓解审查积压。为了精确系数,将式(3)通过对数转换后得出新的模型:

式(4)反映了专利审查资源与审查效率、审查质量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在专利审查国际协作中,审查资源配置的调整将给予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更大的调整空间,相对于式(2)中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两者的反比关系,在式(3)(4)中,由于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带来专利审查资源的变动,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可以得到同步的提升。对此,引入δ为变动的幅度,可以得到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带来专利审查资源改进的动态模型:

式(5)~式(7)中:Tip为特定年份p时国家i的专利审查资源。

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模式的不断演进,给专利审查资源改变的频次带来更多的可能性。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改变了一国仅凭一己之力面对审查积压的局面,通过多国合作来调整审查资源的配置,通过降低重复审查、共同评审、审查结果互认等方式改进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在专利审查国际协作的模式下,通过各种努力对审查资源进行调整,以期改进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

3 基于效率导向的专利审查协作机制优化路径

3.1 加速审查以提升专利审查的效率

相比于常规的专利审查系统,加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系统能更快获得审查结果。在加速审查体系中,从新申请起到申请人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average first action pendency)大约为2.3 个月[31],极大低于在常规专利审查系统中的等待时间。考虑到审查资源的配置和技术创新国际化的现实需求,加速审查将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例如:已经商业化或近两年即将商业化的专利申请;专利国际申请;由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等提交的专利申请;绿色技术相关的发明申请等。从可以提交加速审查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加速审查的目的在于社会进步、产业发展和专利制度构建的公共利益,客观上产生了提高专利审查效率的结果。

日本专利局(JPO)的加速审查体系自1986 年设立以来,加速审查系统在专利审查中一直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在韩国,学者通过数据研究表明,一国之内的加速审查对审查质量产生消极影响[32],这与上文中的理论模型式(2)的结论一致。局限于一国之内单一的加速审查体系,体现了资源限制之下提升审查效率需以降低审查质量为代价。对此,加强专利审查的国际协作,例如通过PPH 增加一国专利审查资源的配给,在维持甚至改进专利审查质量的基础上提升审查效率。

近年来,通过PPH 专利审查国际协作系统提交的专利申请都保持上升态势,与这种上升趋势同步的是技术创新在全球化的蓬勃发展。从加速审查申请量的逐年上升可以看出,在关系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对提高专利审查效率的迫切需求,同时也印证了通过专利审查国际协作调整专利审查资源的配置从而改进专利审查效率,工作效率的提升是对于技术创新全球化的良好回应。

3.2 延迟审查以匹配创新主体的专利布局

不同类型的专利对于市场的把握存在不同的情形,对此,创新主体需要不同类型的专利审查模式,并非强调单一的快速审查。发明专利在市场运作中更在乎专利权的稳定性,尤其在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和推广之后,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权利保护范围将尤为重要:稳定性决定了市场的可持续性;权利保护范围可以预估侵权风险和预期利益。为了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运行相一致,尤其在多个国家进行专利布局时,创新主体希望延迟审查以获得更多的时间进行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调整和规划可能获得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另外,在中国,外观设计也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并非是技术方案,仅通过初步审查即可获得审查结果,通常情况下审查周期较短。有的外观设计附着于产品之上,如果产品上市准备周期较长,而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时间早于产品在市场的推广时间,则容易导致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产品上市之前被抄袭。由于外观设计的图形化特点,在产品未做好市场运作之前,外观设计的披露容易导致创新主体的商业利益受到侵犯。对此,在专利审查的方案改进中加入延迟审查制度,可以将专利审查周期与技术的市场转化时间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将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的多样性需求。

3.3 专利审查信息共享以减少重复审查

专利申请的积压增加了专利系统的不确定性、降低专利审查的品质、阻碍发明人获得投资的机会并阻碍创新,如果能够加强各国专利局之间的合作,共享审查信息,则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研究表明,在全球十大国家和地区专利机构受理的专利审查工作中,34%的工作量是重复性的,如果能将重复工作的比例降低25%,则可以有效缓解审查积压,提高技术方案的专利授权率[18]。

专利申请量激增的事实和实体专利法协调的长期性使一些国家开始在小范围内寻求协作,然后再进行积极的推广。如欧洲专利局(EPO)、JPO 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成立了三边局合作模式,共享专利检索和专利审查信息,并在专利制度其他相关问题上达成了广泛的协作,发起并推动了在五大知识产权局框架下的全球档案系统,涵盖了三边专利局以及中国和韩国的知识产权局。PPH 的合作项目允许成员国之间协商采信专利审查结果,为避免重复审查提供了可能性;同理,基于审查信息的共享,后续申请局有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加速审查[33],节省专利申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由于国与国之间在专利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性,PPH 虽然并不是各国互认审查结果的机制,但美日之间已经尝试在部分审查工作之间采取信息共享,减少重复工作量以提升审查工作效率。国与国之间也可以单独签署协议来采信一国的专利审查结果。2017 年,中国与柬埔寨进行知识产权双边会谈,签署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确认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可在柬埔寨登记生效[34]。中柬知识产权合作不同于一般的专利审查信息共享模式,是柬埔寨对中国专利审查结果的直接确认,对此,在中国获得专利权的申请人可以避免重复审查,快速、便捷地在柬埔寨获取专利保护。

4 基于质量导向的专利审查协作机制优化路径

仅有专利量并不能表明技术创新的绩效[35],专利的质量才是技术创新的关键。换言之,从数量上判断专利的多寡无从衡量技术的创新价值,一件专利也许仅有一个技术方案,另一件专利也许有成百上千的技术方案,不同技术方案的创新价值各异,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不同,因权利的稳定性而导致能实现的经济价值也是千差万别,通过专利质量来体现创新能力才能更好实现绩效目标。专利审查是核实专利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从法律层面确定高质量专利的关键。技术创新对专利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国际化的发展推动了专利审查成为参与国际协作和竞争的一种路径。简言之,技术创新国际化对高质量专利的需求将推动专利审查协作及专利审查质量的提升。

技术创新国际化对于专利审查协作的推动,可行方法之一是专利审查中检索信息共享,建议只有可专利性规定以及程序性专利法的协调获得了实质的进展,才可全面开展国际专利审查信息共享[36]。当前在专利制度差异化的背景下,参与信息共享的后续申请局不能盲目采用首次申请递交局的审查成果,而应仅仅利用首次申请递交局的审查信息加速本局的审查。由于大量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利审查员共存于一个PPH 网络中,后续申请局利用首次申请局的审查结果,如果首次申请局的审查质量低,同时后续申请局不再检索现有技术进行审查,将使这些低质量的技术快速通过PPH 系统获得授权[37]。对首次申请局审查结果的有效性假设需进一步考虑。PPH 减轻了专利局的压力,为专利局和申请人都节省了费用,但需要进一步降低后续申请局在审查质量方面的风险。在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制度下,专利审查质量会受到影响,对此影响该如何控制,或者制度该如何建立能更好避免消极影响、扩大积极影响,还需进一步研究。

4.1 专利审查协作以促进审查质量提升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新颖性判断的尺度相对客观,以申请日为时间截点划定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然后进行单独对比。创造性的判断需要组合对比,是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38]。现实中的单个审查员,在客观上难以穷尽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文献;选取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在组合对比中的对于“非显而易见”也会存在不同观点。技术创新国际化推动了专利审查国际协作的客观需求,在协作过程中加强各个协作国在审查工作的合作将有效改进专利审查质量。

在专利审查协作中,单一的专利审查机构对于文献检索和审查结果难免具有片面性,如果能够得到外部组织关于专利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此基础上改进专利审查质量。基于协作的专利审查模式给外部意见提供了来源渠道。各国专利局为促进专利审查信息共享,提升文献检索及审查质量,如中美欧日韩五局启动了PCT 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试点[39]。专利审查协作本身成为改进专利审查质量的方式,在主审局出具的最终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是综合了参审局审查意见后的结果,将单一审查机构中审查工作的不足性进行了调整,对于专利审查质量的改进走出了具有探索性的一步。在此专利审查协作中,审查费用仍保持国际检索单位的标准即PCT 国际检索费用,且从2019 年3 月开始,申请人可以用中文PCT 申请提出参与请求,对语言的限制进一步缩小;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专利审查工作的推进提供了便利,机器翻译已成为多国专利审查机构及WIPO 可以接受的文本内容。

4.2 专利审查协作以防控审查质量降低

在当前的专利审查资源共享体系中,某合作国的可专利性标准低,则会造成一种负面效应,使得后续审查国也降低可专利性标准,从而导致所有合作国的专利质量都因可专利性标准降低而受到损害[40],最终使得在专利审查国际合作制度环境下的创新受到抑制。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法域,其在专利法律制度和专利审查标准方面均存在差异性,例如美国承认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而中国对此持谨慎态度,所以,同样的技术方案在世界范围内能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存在差异;即使都存在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所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也将不尽相同。对此,PPH要求前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对应,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只能从属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不得扩大,更不能引入新的权利要求。可以看出,现有的PPH 通过审查信息共享可以带来高效率的审查速度,但有可能是以丧失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代价。如果在先申请所获得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限定,则在接下来的PPH 加快申请中将被进一步限制预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创新主体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授权率等考核因素的影响,为了行业排名及竞争的需要,企业会策略性地提出一些不符合专利高质量要求的申请,限制和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低质量的专利申请将降低专利审查的质量。放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片面追求高授权率的专利申请将导致专利质量的下降,这样的专利申请进入到专利审查国际协作体系之中,将导致所有合作国的专利审查质量都因权利要求的过于限制和缩小而受到负面影响。

专利审查协作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对专利审查质量进行调控。在现有审查资源的情况下,对参与高质量专利审查的项目的审查请求数量进行了一定的额度限制。比如,CNIPA、USPTO、EPO、JPO 和KIPO 合作开展的CS&E 项目在两年(2018 年7 月至2020 年6 月)内可接受的请求总量上限均为100 件,并且每一试点年度(2018 年7 月至2019 年6 月;2019 年7 月至2020 年6 月)的接收量应尽量控制在50 件范围内;同时,对于申请文本的译文提出了质量的要求,在五局进行协作过程中,英文译文的质量将影响各个协作国的专利审查员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并将直接影响到参审局的审查意见。在实体专利法存在差异性的现实情况下,对于专利审查协作中专利审查质量降低的风险更多从程序和文字方面进行调控。

5 研究结论与启示

在全球专利申请激增,专利审查工作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各国专利审查机构一直在寻找解决途径。在一国专利审查资源限定的情况下,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将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难以两全。通过理论模型的分析,对于专利审查系统而言,通过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模式改变专利审查资源的配置,从而给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提供同时提升的空间,从而改变专利审查资源郁于一国受到限制的困境。对此,通过多国之间的专利审查协作加大对于专利审查资源的调整,从而可以多方面多角度从专利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对专利审查国际协作进行优化。

其一,审查效率优化的多样性。通过加速审查的方式提升专利审查的效率,同时提供多样化的专利审查方案保障预期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将专利审查周期与技术的市场运营策略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将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的多样化需求。在专利审查协作中,虽然缩短审查周期是各国审查协作之初缓解审查积压的初衷,但并非单一追求加速审查。在今后协作制度的评价中,快速审查并非是审查效率优化评价的唯一途径,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审查周期对于实现创新的合理性。

其二,审查信息共享的选择性。通过专利审查信息共享以缓解审查积压,将专利审查资源集中于专利审查质量和专利审查效率的改进,以期满足对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双重需求;同时考虑专利权的地域性,在专利审查国际协作中有针对性地选择采信适当的专利审查结果,减少重复工作量,提升专利审查的效益。审查信息共享对现有的专利制度的地域性形成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各国开始了在实体法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基于各国体制与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异构制度的融合将面临诸多困境,从实体专利法条约的缓慢进展可见一斑。将审查信息共享服务于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的改进是当下适当的选择,并可以此为基础逐步加强各国在专利实体法领域的沟通。

其三,审查质量控制的全局性。通过征求多国专利审查机构分别的审查意见,改进单一检索单位审查结果的片面性。在专利审查协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各个合作国的审查资源优势,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同时考虑各国可专利性标准和专利立法的差异性,调控审查质量降低的风险。专利审查协作改变了过去由单一检索和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的局面,审查结果将有多国审查机构的参与,在改进审查质量的同时增加了国际协调的成本。对此,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的优化需要进一步促进国际合作,在协作共赢的局面下才能为专利审查的发展探索更多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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