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观念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考察
2016-12-05金文龙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上海200444
金文龙,上海大学 社会学院,上海 200444
土地产权观念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对“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考察
金文龙,上海大学 社会学院,上海 200444
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呈现出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起源以及在集体产权下成员权与财产权不同关系的理解。城郊集体资产的兴起主要是因为土地的资本化,所以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渗透的对集体资产的不同理解很大程度上缘于人们对土地产权认知的差异。在农村集体解体、重构之际,应该准确把握这些渗透在集体资产背后的产权观念与意识形态,尊重当事者认同的公平原则,以保证“村改居”的顺利实施。
村改居; 股份合作制; 土地产权; 集体资产; 成员权
一、问题与文献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我国很多城郊地区开始了“村改居”实践。因为部分城郊农村集体资产规模巨大,因集体资产分配所引发的基层矛盾与冲突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置集体名义下的资产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1]。为了合理处置这部分资产,很多地区都选择了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核心是将集体资产按一定的标准折股量化到人[2][3],以明确在集体产权下个人与集体、成员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
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我国农村新一轮的产权改革实践,因此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在改革过程中有两个问题比较关键。第一是设置何种名义的个人股份[4][5][6]41-46[7]。学者注意到各地区在个人股权设置方面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各地区不仅股份设置的类型不一致,而且各种类型股份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同一个地区的不同村都不一致[5][8]。实践中,农龄股、土地股以及人口股等是几种比较普遍的股份。这些不同名义的股份代表着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起源的不同理解,它们可以归纳为集体主义逻辑下的“劳动创造”认知、资本主义逻辑下的“资本创造”认知以及村落共同体逻辑下的“天赋村籍”认知[9]。第二是如何处理集体产权中成员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10][11]。有研究指出,村队成员权蕴涵了村落的生存伦理、家族关系和聚落共同体传统,也内在地延续了村落成员权的文化传统,以及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主义传统[12][13]。在集体解体与重构之际,村民的财产权需要依附于村民在村落中的成员权,成员权是集体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14],且成员权具有多重价值体系来源。尽管各地区集体资产分配的核心逻辑、成员权边界都存在很大的差异[10][15],但是少有研究对这些差异进行解释。
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涉及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征地补偿款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村集体通过对土地的利用实现的积累,这些都跟集体土地有密切的联系。关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研究表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中的股民身份与土地权是一一对应关系[16],土地权决定了集体资产分享的边界,因此村民的土地产权观念是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界定集体资产分享边界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几经变迁。在一系列的社会改造运动之后,不同地区的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17][18]。我国华南地区远离政治中心,新中国成立后受到的冲击较小,宗族仍然是社会结构的中心。华北地区由于历年来宗族势力不强且族产较少,所以农民的土地观念受到国家的影响较大,他们接受了土地国有的观念[19][20]。此外,由于经济发达地区国家干预较多,所以这些地区的农民更加认同土地国有的观念,但是一些地区由于国家干预较少,在客观上强化了农民土地私有的观念[21]。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到,当前农民的土地产权的观念有以下几种:土地集体(国家)所有、土地私人所有以及土地“祖业观”[19][22][23]。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这三种不同的土地产权认知是否会引出不同的结果?尝试回答这个问题也是本研究所需要努力的方向之一。
在下文中,作者首先通过案例来展现不同个案村在集体资产分配过程中所呈现的对集体资产起源的不同认知、解决集体产权下的成员权与财产权之间矛盾关系的不同方式,随后作者将尝试归纳说明集体资产认知与村民对土地产权认知之间的关系并对个案村进行分析,最后是对全文的总结。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作者对上海金山杨村、宁波南门村、深圳郊村以及其他部分地区的田野调查。本研究所分析的上海金山地区,地方政府对村集体的控制一直比较严格,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相对也比较浓厚;宁波南门村地处江南,工商业气息浓厚,这里更加偏向于认同土地私人所有;深圳郊村位于我国华南地区,宗族组织发达,因此土地“祖业观”观念比较盛行。对这三个案例的对比,有利于我们看到土地产权观念与集体资产分配之间的关系。最后,因为每个案例本身都有其复杂性,因此在分析过程中,作者特别突出了每个个案相对于其他个案不同的特点而不妄图展示每个个案的全貌。最终的集体资产分配格局一定会受到地方权力结构、村落权威以及个体的理性计算等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是最终为村民所接受的分配方案还是需要契合村民业已形成的集体资产的观念[9],因此全文重点突出了产权观念这一因素对集体资产分配的影响。
二、不同集体资产起源认知
1.金山杨村案例——劳动贡献
上海市金山区从2011年开始尝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制过程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农龄统计以及设置股权等。统计农龄时,金山区杨村将195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全部农转非)这段时间内年满16周岁、在本村集体劳动过的人员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在本集体劳动多少年就统计为多少年的农龄。
杨村在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几类特殊人群的农龄计算:(1)嫁入本村的人员,按照户口迁入的月份开始计算;(2)因为被征地或者土地换社保等纳入小城镇保险的人员,从纳入保险体系时间停止计算;(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因为由公共财政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从纳入之月开始停止计算;(4)参军、服兵役的人员,从提干或者转为职业士兵时停止计算;(5)知青按照户口入村当月到户口迁出当月计算。
可以看到,杨村在改制时确定了以劳动贡献为界定集体资产、确定集体成员边界的惟一标准。其中,有几个问题比较值得关注:首先,村内那些在统计年龄的时间段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不能享受到集体资产的分配;其次,曾经在杨村下放满了3年的知青也相应地统计了他们的农龄;最后,杨村没有否决外嫁女的股权。
这些人(外嫁女、知青等离村人员)过去也生活在这里,上面文件规定是可以分的,而且分到手的钱也不多,满打满算一家人也就两三千块,所以大家都不反对这么分。(YCYJY访谈)
依据劳动贡献为标准的改制是一种以财产权为基础、重新确定集体边界的过程。个体是否属于村里人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个体是否参加过集体劳动而形成了独立的财产权。部分人员可能在传统上被看成是村里人,但是由于没有对集体资产有过劳动贡献,所以也无法享受到集体资产的分配。
尽管对什么样的劳动是对集体资产的贡献尚存在争议[9],但是这种争议并非挑战集体主义逻辑下“劳动创造”的合法性。农龄股的应用具有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它的平均主义色彩与基于土地及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平均主义思想相契合[24],因此这种方式也能够被村民所认可。
2.宁波南门村案例——土地贡献、劳动贡献与村籍
南门村位于我国历史上工商业就比较发达的浙江宁波地区。从1997年开始,该村每年将集体年收入的一大部分在村民中进行分配,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分配体系。其分配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人群:社员与村民。拥有社员身份的人出生在南门村,一直从事农业工作,没有被招过工。男社员分配金额是5 000元/人/月,女社员分配金额是男社员的一半,为2 500元/人/月。男社员与女社员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因为在集体化时期,妇女劳动一天所赚的工分是男性的一半*女性社员劳动一天所赚的工分是男性的一半,源于“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说法。南门村村民将这句话理解成妇女只能顶半边天,所以女性劳动一天的工分是男性的一半。。拥有村民身份的成员,他们同样出生于南门村,当初享受了征地招工政策,进入征地企业就业。但是这部分人员在后来的乡镇企业改制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中被清退、下岗。他们享受1 000元/人/月的村民待遇且不分男女。目前在南门村中,社员数量是100人左右,其中女社员50多人,略多于男性社员。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员数量为300人左右。
南门村现有集体资产分配方案的形成并不是一步完成的。在最初的分配中,并不包括目前享受村民待遇的征地招工人员,而仅仅是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男性社员与女性社员进行分配(因为无论是男社员还是女社员,他们所投入的土地是均等的,所以土地要素在此时并没有突显)。后来征地招工人员下岗,村集体才逐步将这部分人员也纳入到集体资产分配中。后文我们可以看到将这部分征地招工人员纳入到分配体系中也遭到过社员们的反对,但是因为社员考虑这部分人员也是村里人,现在又下岗,部分人员生活有困难,才将这部分人员也纳入到分配体系中。尽管将他们纳入到分配体系中,但社员们认为征地招工人员还是需要与投入过土地的社员有所区别,所以给予他们约低于女社员一半的集体资产分配额度。
南门村集体资产分配的特点是依据不同的分配逻辑进行分层。首先,村籍决定了个体是否能参与到南门村的分配体系中;其次,根据在集体资产增值中是否有土地投入将南门村内部成员划分为社员与村民;最后,依据劳动贡献界定了男性社员与女性社员之间的区别。
与杨村一样,南门村同样也承认劳动贡献,但是差异在于南门村“劳动创造”的分配逻辑仅仅区分了男性社员与女性社员的分配差异,“土地贡献”则区分了南门村最主要的两部分人群——社员与村民——的差别。从享受集体资产分配额度看,尽管社员的数量不占多数,但是享受分配额度最多,因此可以将社员看成是分配的最核心层。
从财产权与成员权的角度上看,南门村解决它们矛盾关系的方式是以成员权与财产权并重的方式。利用成员权确定集体边界,同时利用财产权确定集体内部的差异。
但是我们比较人性化,还是给他们享受的……当时老百姓(社员)反映很强烈的,土地带走的,你没有贡献,村里还要给你分一个饭碗吃饭,说实话是不应该分的……当时(社员)会有点想法,后来(我们)就做工作。现在也都还好。那时他们下岗了,土地带走了,分给他们,农民(社员)就不理解,你工作了、土地带走了,应该是没有享受的,当时我们也是承担政府的包袱。(NMS访谈)
可以看到,当时将征地招工人员纳入分配体系也遭到过老百姓的反对。他们反对的理由是“土地带走了”,所以不能享受分配。但是这批人失业了,所以村集体承担了政府的包袱,也是在承担村落共同体的义务,村集体“需要给他们饭吃”。这与很多学者在农村调研所看到的情况一样,“人人有权依靠土地生存”[25],因此当年征地招工人员失业、生活遇到困难的时候,需要共同体来保障他们生存的底线:生存权利“因其他各方无法否定,故也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同”[26]。
3.深圳郊村案例——天赋村籍
深圳郊村在1991年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郊村股份公司。该村的人口股包含表1所示的七个等级。
郊村分配方案的特点是它所呈现出的村籍原则。郊村人口股的七个等级里,大致分为两类:原居民与后来移民。处于最核心的是改制时的现职干部以及原籍村民及其子女,然后依据迁入该村不同的时点进行身份上的排序。最令人诧异的是虽然由国家分配的水利移民、下放工人、知青及其子女被列入第三等级,但是他们的孙辈被列入第四等级,与1965年前插队的村民及其1992年7月1日前出生的子女和家属享受同样的分配权利。但是对于原籍村民及其子女并没有采取这种分类方法。
表1 郊村人口股等级表
资料来源:根据作者在郊村调研时所收集资料整理
除了依据村籍分层的特点之外,郊村的分配制度中还规定每人拥有的股份不可以被继承以及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类似的规定在广东省其他地区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中均有所引入。因为个体的财产权利依附于个体在集体中的身份,这种身份由村集体赋予,个体需要履行对集体一定的义务,因此,郊村的改制方案带有很强的村规民约色彩。村规民约在相当漫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维持着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基本秩序[27],其目标是“以村庄整体的存在为前提,协调个体与集体的关系”[28],它有“强调村民个体对村落共同体的责任义务的特征”[29],这些特征在郊村的分配体系中都有所体现。
在重新界定集体的边界过程中,郊村以原有的村籍为基础,将原有村内已有的不成文的、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明晰化[30]。这里首先认同的并非个体在集体中的财产权,而是个体在集体的成员权。以成员权为核心最典型的形式是财产权(包括劳动贡献、原始投入)的确认都以个体是否为村集体成员为标准。村集体成员权标准的内核是传统的村落共同体逻辑,所以最后对财产权的计算都以个体是否属于村里人为标准。
三、土地产权认知与集体资产产权界定
通过对三个案例的描述,我们发现这三个村的村民对集体资产起源的认知、处理财产权与成员权之间的矛盾关系的方式有着很大的差异。具体而言,杨村更强调集体资产的劳动起源、南门村更加强调集体资产兴起中土地要素的作用、深圳郊村则更强调村落共同体的村籍逻辑。
城郊集体经济的兴起主要原因是土地的资本化[31][32],因此对土地产权的认知可能会成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蓝宇蕴认为,因为土地是集体资产来源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村集体将地权与股权高度关联起来[16]。基于这个观点,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土地产权观念对集体资产分配逻辑进行简单的分类。
表2是笔者对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方案中的要素进行分类所形成的一个分类表。根据该表我们可以看到土地产权观念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之间的关系。
表2 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中的要素分类
陈端洪[33]认为存在于“集体”之上有两种不同假设:“作为组织的集体”和“作为村民总和的集体”。土地集体所有的“集体”更接近于“作为组织的集体”。对村民而言,“集体”属于外在于个体的管理组织。村民无法主张土地所有权[33],只能主张其劳动的剩余索取权,因此集体资产分配也更多偏向于按劳分配原则、以农龄股为主,它以财产权为核心来解决集体产权下个人成员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矛盾关系。
根据“村民总和的集体”的假设,一个村的土地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而共有在本质上最终属于私有[33],村民可以主张其对土地的剩余索取权。土地共有虽然在本质上属于私有,但是依据土地权属是否可以被分割,可以具体区分为彻底的个人私有与团体共同所有。彻底的个人私有承认土地的权属可以被分割,但是团体所有则不承认土地的权属可以被分割,因此其最终依据是是否由团体成员确定个体在集体中的财产权。
在彻底私人所有的观念之下,个体可以享有其对土地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其分配原则更多是强调要素参与分配,股份设置以原始贡献股或者土地股为主,它也是以财产权为核心来处理成员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矛盾关系。但是在团体共同所有的认知之下,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以团体(宗族)的形式被占有,因此只有成为团体的成员才有可能享有集体资产的分配。村籍是其主要的分配原则。
依据这个分类,下文对不同的土地产权认知与集体资产分配逻辑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别讨论。
1.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与集体资产的劳动起源
在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中,土地并不属于个人财产而是集体所有。经历了集体主义的“规训”[34],农民不但接受了国家的权威,而且也认同了国家的规划和目标,并对国家的规划和目标做出积极的反应[35]。在杨村,村民一方面认同土地为集体所有,另外一个方面认同集体为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当谈到为什么要从1956年开始统计农龄时,村民的回答是:
上海市统一按照个人参加集体劳动(计算)。84年分责任田,虽然是责任田,土地是属于国家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只有使用权。(JSJWLJ访谈)
而且杨村每一次征地之后,剩下的土地都会按人口重分,频繁地调整耕地也减弱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产权观念。据相关学者调查,频繁的土地小调整行为会强化行政权力在农民认知中的地位,而弱化农民对于自身土地权益的认知[36]。
虽然集体产权被称之为“模糊产权”[37],但这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形式可以造成一定的现实后果。集体所有制属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体系中共有化程度较低的层次,其所体现的产权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除劳动力以外的一切生产要素都归集体所有,劳动者个人作为劳动集体的一员,一旦加入了集体,就失去个人的所有权[38],一旦脱离集体的劳动,个体则不再属于这个集体。
作者:土地呢?现在村里的财产不是很多都是原来你们的地上来的吗?
村民:这个不好算吧,(地)是国家的,我们就像旧社会的佃农……你说的也有理,但是这个还是不能算。原来村里有企业,好多人也都在里面上班……后来征地也给了我们钱……(JSYJCXJ访谈)
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不能看成是个体对集体的投入,惟一可以称之为对集体资产贡献的只能是劳动,个体与集体之间关系可以看成是工人与工厂之间的关系,集体仅仅是个体工作的场所,个人并不能对生产资料形成占有,只能以参与劳动的方式形成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正如村民在讨论农龄时常说的一句话“工人有工龄,农民也该有农龄”。
同样在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之下,形成的分配原则只能是按劳分配的原则,与此对应的股份设置只能是农龄股或者其他与之相类似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股份。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形成的权利属于个体财产权利。因此,它与集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它可以被继承,也不以成员身份的变动为转移。同时,这种财产权利一旦得到确认,集体很难取消个体的这种财产权利,个体也无需对集体承担义务。
2.土地私人所有的社会认知与要素参与分配
从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至今,一直是强化农民对土地私人占有,农民对土地的认知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特别是后期,随着对农民土地长期承包权利的强化,一些地区的农户对土地私有的认知更加明显[18][39],很多地区都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作为统计土地与农龄的起点。如浙江省海盐县曲村改制时除设置人口股外,还单独设置了“土地股”,它按照1982年分地时每个人所分得土地的面积进行计算。因为在2006年村改居,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该村很多农民还有土地,新成立社区股份合作社需要承认这部分人的土地权利,因此曲村就单独设置了土地股。虽然曲村并没有明确表示土地是作为原始投入,但是它的背后却是承认土地产权的私有属性。在土地私人所有的社会认知中,土地与其他投入一样,都可以看成是集体资产增值的要素。
在南门村同样也认同土地是个人的投入,并且土地在集体资产增值中的贡献也不断被村内人所强调。
其实他们(村民)有一些资源带去了,我们现在土地没有了,现在的发展都在原来的土地上。按道理有些资源带走、土地带走,享受是没有的。像北村(南门村隔壁的一个行政村)这样的(人员)都没有享受,还有农转非转掉的,土地带去的,全部一律没有享受。(NMCS访谈)
本来这个土地早就卖掉了,我们就是没有享受。幸好书记好,他把这个土地都留下来了,(没有)耽误了自己的经济,不然的话我们怎么能分到这个钱呢……就是照顾我们农转非的,也拿到钱。(NMCF访谈)
南门村如此强调土地的贡献也并非没有理由。南门村在早期征地过程中采取的是将征地补偿费全部补偿给被征地人员的办法,这样一种全额发放的形式“断绝”了这部分人与集体之间的关联,至少从土地上说是如此。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南门村在村老书记的带领之下,对剩下的土地进行物业开发,因此南门村从当地有名的贫困村一跃成为当地的首富村。回顾历史,在我国人民公社时期,各村基本上都没有多少剩余,南门村亦是如此。集体资产大规模的增值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的那段时间,而且土地在集体资产大规模增值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当土地转变成货币形式的资本时,村民自然也会要求在集体资产改制时承认私人土地的贡献。但是当年征地招工的人员已经利用自身的土地权利交换了在集体、国有企业中的就业权、福利权[30],因此他们并没有在后期集体资产增值中投入土地,也不主张在后期集体资产增值中有过土地投入。在南门村集体资产分配体系中,我们才看到尽管社员占少数但是仍然享受着最高的分配额度。
3.土地“祖业观”与村籍身份
在土地“祖业观”的社会认知之下,土地属于宗族成员共同所有。但与土地集体所有不同的是,土地所有者并非是外在于个体的某个机构,而是内在于成员的宗族。能否成为宗族的成员取决于能否追溯到共同的祖先,也只有成为宗族的成员才能够在宗族之内拥有财产。“村社可以使用村民身份的定义权来排除一个人的财产资格,只要这种定义得到多数村民的支持”[40]。因此在土地“祖业观”的条件下,个体能否参与到分配之中,并非来自于个体的投入而是个体的村籍身份。这种因身份而取得的权利并非一种财产性权利而是一种成员权,它是来自于集体赋予的身份权利。
这种身份权利也并不完全是平等的,而是依据与祖先关系的远近进行分层。所以我们看到郊村在分配过程中,原籍村民的子女都安排在最核心层,但是移民及其后辈都形成了一定的分层结构。同样外嫁女的子女因为属于“外人”也同样被安排在分配的外层。
郊村宗族社会结构的特点,也可以从他们确认村籍的标准中看到。在曹正汉看来,成员均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先到先得”原则的一个特例,他接着指出,“村庄在分配征地款时,如果能找到大家认可的区分时间先后的标准,那么,征地款的分配就将有所差别,而不是完全按照均等原则”[26]。在这里关键问题是“大家认可的区分时间先后的标准”背后代表着什么?在南门村、曲村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次分地为标准,而在深圳郊村则是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移民到来的时间为标准,在此之前则可以被认为是原居民,之后则被看成是移民。为什么深圳郊村选择了这个标准并且得到大家的认同?其中有两点原因。第一,深圳市改革开放之后,城市化速度非常快,家庭经营的时间非常短;第二,传统的宗族治理结构在这里比较突出。因此在深圳郊村人口股的配置中,仍然保留着村庄意识中的村籍标准。原居民在集体资产分配中,享有比移民更多的集体资产分配。
当这种身份消失,成员权也因此而消失。以外嫁女为例,在传统父系社会中,妇女一旦出嫁,她在娘家就无法占有土地。按照村落的标准,她们也没有资格在娘家的村落中获得合法的宅基地与合法的长期居住权利。因此我们看到许多地方改制时并不承认那些已经出嫁但是户口仍然在原村的妇女的股权。同样作为一种身份权利,它无法被追溯同样也无法被继承,这么做的理由是“死人不能占活人的财产”。作为共同体的成员,其对土地等财产权的取得依赖于共同体赋予的身份,因此其作为共同体成员需要履行共同体的一些义务[28]。
四、总结与讨论
在“村改居”过程中,如何处置原有集体名义下的集体资产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很多地区尝试利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办法处置这部分集体资产。在对集体资产重新分配、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区的差异也十分明显。从对金山杨村、宁波南门村以及深圳郊村的对比分析中,作者尝试归纳出不同的土地产权观念对集体资产分配逻辑的影响。
通过对三地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同分配逻辑,解决集体产权中成员权与财产权矛盾关系的不同方式,以及这些不同分配逻辑与土地产权认知之间关系的分析,笔者表明在集体经济重构之际,这些不同分配逻辑与农民对集体土地产权的认知有很大的关系。因为集体经济的兴起最重要的原因是集体土地的资本化,对土地产权的认知构成了集体重构过程中的认知基础。
无论是折晓叶对万丰村的描述[41],还是蓝宇蕴对珠江村的分析[16],我们都可以看到土地产权的认知的决定性作用。在前人这一思路的引导下,笔者尝试分析了不同的土地产权认知所引出的不同结果,特别是土地集体(国家)所有以及土地私人所有认知的条件下不同的集体资产分配逻辑。具体而言,在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条件下,股份合作制改革将会更加偏好于按劳分配以及与之相对的农龄股;在土地私人所有的认知条件下,改革将会更加偏好于按要素分配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土地股、原始贡献股等;在土地“祖业观”的认知条件下,改革会更加侧重于村籍原则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人口股。
同时本文的分析表明,在集体产权的界定中,那些村落共同体意识浓厚的地区更加盛行以成员权作为集体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在其他两类地区都对这一原则有偏离。在集体重构过程中,这两类地区更偏好于以财产权为首要原则,而非成员权。
既有的研究表明,我国集体产权的界定及其实施中的公平原则深深嵌入于乡土社会村落情境之中[25][42],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所渗透的公平原则也同样具有情境性。在讨论集体产权界定中的公平观念时,不能脱离当地的实际而外在地建构一套公平标准,而应该深入到社区实际去考察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公平观念以及这些公平观念的起源。
产权制度是一个变迁的过程,它必须与社区整体发展环境相适应[43],因此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应该停留于形式层面的一刀切,也不能把集体产权改革仅仅当成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来处理,而应该注重对转居前农村社会心态的关注,使改革方案契合各方对集体以及对集体资产的观念,以减少“村改居”、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所引发的基层不稳定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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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刘世定:《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公平:逻辑与运作》,载 刘世定:《占有、认知与人际关系》,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
[26]曹正汉:《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从博弈论的观点评中国社会学家的产权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
[27]张明新:《从乡规民约到村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的嬗变》,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28]张静:《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1期。
[29]周怡:《共同体整合的制度环境:惯习与村规民约——H村个案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30]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31]陈家泽:《土地资本化的制度障碍与改革路径》,载《财经科学》2008年第3期。
[32]杨帅、温铁军:《经济波动、财税体制变迁与土地资源资本化——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三次圈地”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载《管理世界》2010年第4期。
[33]陈端洪:《排他性与他者化: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载《北大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
[34]周海燕:《作为规训的生产——以大生产运动叙事为中心的话语考察》,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8期。
[35]曹树基:《国家形象的塑造——以1950年代的国家话语为中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36]徐美银、钱忠好:《农地产权制度:农民的认知及其影响因素——以江苏省兴化市为例》,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37]李稻葵:《转型经济中的模糊产权理论》,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
[38]余伟平:《对合作制性质的再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完善建议》,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39]黄少安:《从家庭承包制的土地经营权到股份合作制的“准土地股权”——理论矛盾、形成机理和解决思路》,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
[40]张静:《村社土地的集体支配问题》,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
[41]折晓叶:《村庄的再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2]胡新艳、罗必良、王晓海:《村落地权的实践:公平理念与效率逻辑——以广东省茂名市浪山村为例》,载《中国农村观察》2013年第3期。
[43]朱冬亮:《村庄社区产权实践与重构:关于集体林权纠纷的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责任编辑 吴兰丽
The Concept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and Collective Assets Joint-Stock System Reform——An Analysis of Collective Assets Joint-Stock System Reform in the Process “Village-To-Community”
JIN Wen-long
(SchoolofSociologyandPoliticalScience,ShanghaiUniversity,Shanghai200444,China)
Collective assets joint-stock system reform is the key to the “Village-to-Community” process which, however, has become a bottleneck and a plight. This reform has showed the comprehension of the origins of the collective-wealth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mbership and the property rights under the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As the booming of the collective economy is based on the capitalization of the collective land, those different comprehensions of the collective-wealth is caused by different recognition to the collective land property rights. It is argued that successful conversions to a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system must take into account variations in different localities and make reform policies accordingly.
collective joint-stock system reform;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collective rights; membership; land property rights; cognition
金文龙,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美国天普大学访问学生,研究方向为经济社会学、农村集体产权。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产权与村落共同体研究”(11BSH049);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计划项目资助
2016-07-09
F321.32
A
1671-7023(2016)06-0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