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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与创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综述※

2019-11-17朱慧勇

党政干部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农地农村土地

朱慧勇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24)

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距今20多年的时间里,国内外学者一直没有间断过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相关研究。现将有代表性的相关文献从制度产生、制度绩效、制度改进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并作简要的评述。

一、制度产生:农民创造、经济发展与城市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不断得到创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创新模式。农民自愿以所承包农地的经营权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而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以使全要素生产率得到显著提高,在此过程中,农民成为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并享受股金和分红。如果入股的农民选择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工作,则还可以获得工资收入,从而使农民的收入从单一的收入来源扩展为多元的收入来源。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历程。

(一)农村市场化改革激发农民自我创造

郭书田(1994)结合当时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现状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是农民群众的自我创造”[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提供了客观可能。杜润生(1994)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应融汇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2],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陈爱民(Aimin Chen,1994)认为,“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提供了助力,并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3]解安(2002)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农民自发进行的农地制度创新”[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最早诞生在东南沿海的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是市场化发展的产物。解安(2002)进一步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机理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是制度变迁的内生型与政策导向型相结合的过程”[5]。

作为最早开展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之一,傅晨(1996)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源于基层的农村土地产权创新模式”[6]。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虽然产生于东南沿海市场经济较快发展的农村地区,但它的快速发展对于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创新依然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斯蒂格(Stig Thogersen,2002)认为,“中国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等新型农业经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7]雷耶夫(Ray Yep,2001)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合作制在农村发展的一种方式。”[8]孙津(2004)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方面,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了对土地的解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公共所有与解放土地有机统一,公共所有与解放土地并行不悖、相互促进”[9]。万宝瑞(2004)通过深入调研我国多个省份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状况后认为,“可以将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类型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将包括农村土地资源在内的所有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第二类是只通过农村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第三类是‘企业+农户’式的农地股份合作制”[10]。

(二)经济发展和城市化促进农民自我创造

深入研究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离不开对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大环境的解读,珍妮·克莱格(Jenny Clegg,2006)认为,“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这其中需要克服的不利条件还比较多,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为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11]张笑寒(2009)则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解释了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通过分析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等因素可以看出,“外部利润、交易费用、生产成本等因素都影响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12]。

莱斯利·谢(Leslie Shieh,2011)通过分析江苏省南京市周边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并以城乡关系变化为观察视角进而指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是农村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一个产物。”[13]朱杰明(Jieming Zhu,2015)通过结合我国广东南海的发展实际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助于推动该地区的工业化以及城市化的发展,而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一个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必经阶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恰恰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农民自主创新的结果。“广东南海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其自身特殊的原因,但其发展经验依然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有效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提供了借鉴。”[14]

(三)多种因素影响农民的自我创造

王小映(2003)认为,“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应因地制宜,切不可一哄而上”[15]。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其产生和发展有着自身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内在理路。钱忠好等(2006)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外部利润和效率损失两个经济变量的此消彼长”[16]。正是因为有外部利润的存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才能更具吸引力。而如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内部的效率损失过大,而外部利润又相对较小,此时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失去发展的动力。张笑寒(2008)还通过定量分析抽样的方法实证研究了江苏省北部、中部、南部地区农民决策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影响因素后认为,“农民是否愿意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存在着区域差异”[17]。即使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区的农民对于是否愿意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依然存在较大的差异。

徐建春等(2014)通过对浙江省杭州市郊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后认为,“农户是否有意愿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受其所在的区位、非农收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18]。如果农户所在的区位附近有较多的非农就业机会,且非农收入在农户家庭总收入占比中具有绝对优势,那么农户就比较有意愿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林乐芬等(2014)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研究个体农户对于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意愿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对于个体农户的吸引力不光取决于经济利益层面,还取决于社会环境层面”[19]。农地股份合作社管理的规范程度、农业转移人口对于是否市民化的意愿强度等因素都是决定个体农户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是否积极响应的有效变量。林乐芬等(2015)通过对实证研究获得的大样本数据量进行计量模型分析后认为,影响农户决定是否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因素有很多。“宣传引导的力度、农户家庭非农收入的占比、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年龄等因素都是影响农户是否能够决定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有效变量”[20]。

二、制度绩效:提高效率与促进公平的有机统一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发展绩效正逐步得到越来越多农民群众的认可。特别是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稳步实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实现有效分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将因此迎来更快的发展阶段。

(一)以产权明晰促进生产效率提升

牛若峰 (2000)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有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21]。陈森 (Chien-Hsun Chen,2002)也认为,“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有助于推动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22]王天义(2004)也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项农地产权制度创新”[2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而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推动作用。冀县卿等(2010)通过产权理论的分析视角并以个案研究的方式剖析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增强了农地产权的完整性和完全性”[24]。产权完整性和产权完全性是产权分析的两个维度,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应从这两个维度不断优化农地产权结构。

黄祖辉等(2001)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弃耕抛荒现象”[25]。包宗顺等(2015)则通过对实地调研采集的大样本量数据计量分析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有效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提升农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26]。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增强农业发展的持续性。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农村耕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制度内核的改革创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助于破解农地细碎化问题,进而实现农业发展的规模化经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既适应了农业规模化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要。胡振红(2014)通过梳理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农业规模化的趋势,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效增强了影响农业发展的要素聚合弹性”[27]。通过聚合影响农业发展的各生产要素,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进一步提高地区农业发展的全要素生产率。

(二)以制度创新促进农民生活水平提升

作为最早明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思想的学者之一,解安(2005)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将促使农地‘新两权分置’阶段的到来,即农地的承包权和股份权两权分置”[28]。农地的“新两权分置”思想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实现形式的创新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其有助于进一步解放农业生产力,助推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二是其有助于进一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三是其有助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助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蔡小平(2009)也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土地制度创新模式,它的发展有利于城市化的推进”[29]。肖端(2015)认为,“随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成为越来越多农村地区农地制度创新发展形式的首选”[30]。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客观上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同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发展起到了加速的作用。

陈兴林和陈启腾(Hing Lin Chan&Kai Ting Chan,2000)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以收入差距为外显的城乡差距不断拉大,而在农村地区内部,其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也很明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制度创新,使得农村地区内部居民的收入差距得到一定程度的弥合”[31]。张守玉等(2007)认为,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需要引起更多的重视,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客观上有助于很好地解决农村的养老保障难题。“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设立养老保障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老年人提供了一份稳定的养老保障金”[32]。赵德宇和金敏超(Deyu Zhao&Minchao Jin,2013)通过梳理和比较中国农村中现存的土地经营创新模式后认为,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可以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从而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盘活了农村的土地资产,使农村土地可以更大程度上为增进农民的收入福祉而服务”[33]。可以说,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为农民们可以获得稳定的农村土地租金收入提供了更多选择。

(三)以治理实践助推农村社会公平化进程

姜美善等(2009)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34]。何淑仪等(2010)通过对广东省部分地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现状调研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有助于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35]。农村妇女群体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动而产生系列的土地纠纷问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的发生,妇女群体可以通过拥有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份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马克斯·桑德斯和大卫·布罗姆维奇(Max Saunders&David Bromwich,2012)通过分析我国甘肃省的一个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给农民社员们增加收入的同时,还进一步促使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农村妇女社会地位的提升。”[36]

宝兰芝(Lanchih Po,2011)以北京市昌平区农村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为例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正在逐步影响和重塑着农村基层的社会治理模式。”[37]徐汉明等(2012)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有助于培育参股社员的集体理性,进而推动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38]。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为入股社员提供了充分表达自身意愿的机会和渠道,入股社员通过一系列表达政治诉求的理性训练以后将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不是简单地将农村实现城市化,而是要因地制宜地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其中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就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载体。陈安(An Chen,2016)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为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载体,它的有序推进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农民参与基层民主实践的积极性”[39]。黄少威(Siu Wai Wong,2016)通过深入调研位于我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现状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做大做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上,还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社会治理水平,特别是可以“有效明晰包括村干部和村民在内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责、权、利”[40]。

三、制度改进:股权创新、有效监管与收益共享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仍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而这需要我们更多地结合不同地区的发展实际来加以推进。

(一)以股权创新优化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

杜鹰(1994)在关注广东南海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时提出,“可以进一步探索不因人口变动而影响股权变动的实施方案”[41]。朱守银等(2002)则通过深入分析广东南海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现状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应进一步创新股权设置”[42]。通过创新股权设置进而吸引更多生产要素,以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具有更为持续的发展动力。赵维清等(2007)通过深入调研分析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应逐步取消设置集体股”[43]。张笑寒(2009)还通过个案分析的方法深入挖掘江苏苏南地区上林村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后认为,影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因素有很多,而其中的“股权如何设置以及如何更好地界定入股要素应引起我们的深度思考”[44]。解安等(2016)结合北京郊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现状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完善应进一步重视股权设置的优化”[45]。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应进一步淡化集体股,从而进一步调动农地股份合作社全体社员的参与积极性。

钱忠好(2007)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路径进行改进。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赋予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完全的股东权益,完全的股东权益包括充分的收益权、知情权、选举权、退出权等权益”[46]。在保证社员完全的股东权益基础上,再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完全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金丽馥等(2013)通过实证分析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情况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之所以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是其在促进权益共享方面的创新实践顺应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诉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应不断通过一系列变革创新,进一步保证权益共享理念的有效落实”[47]。冀县卿(2009)认为,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重视带头人的作用,“能人带动往往是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48]。一个村庄通过一两个致富带头人引导农民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往往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孙凌云(2012)认为,随着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法律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法性,“特别是要进一步明晰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9]。傅广宛等(2012)指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个别地区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到位,“出现了诸如农地非农化、农民的股权及分红得不到保障、农地土壤遭到破坏等问题”[50]。田莉等(2012)通过城乡规划学的视角实证分析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对于乡村规划发展的影响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一定区域内有利于整合资源实现乡村发展的有序性,但是在面积更大的区域范围上则需要政府进行统一的规划引导进而实现区域整体发展的最优化”[51]。

(二)加强对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有效监管

肖端(2013)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需要政府运用一系列公共政策工具进一步发挥引导帮扶的作用,特别是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入股土地作价标准、确保入股农民的分红收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52]。高海(2014)认为,各地在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存在着“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属性认识不清、名不副实等现象”[5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说到底应该是合作制的一种,应该具备合作制发展的基本特征,而现实中却存在着很多不一样的认知。这也造成了部分地方的农民群众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存在抵触情绪。基于此,应进一步从国家法律层面规范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陈会广(2015)认为,“基层政府应进一步重视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引导帮扶、管理规范和政策支持”[54]。

刘成良等(2016)认为,随着政府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个别地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出现异化现象”[55],有个别不良社会资本与不法村干部合谋骗取国家支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各项优惠补贴。对于此类非法现象,应采取多项举措实现标本兼治。詹克钰(2016)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管理与审计制度”[56]。健全的财务管理与审计制度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审计制度有助于农地股份合作社更好地维护全体社员的利益,同时,更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农民入股农地股份合作社。

(三)确保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收益共享

程约瑟(Joseph Y.S.Cheng,2000)通过分析广东省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试验场,其在很多领域的改革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其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在很多方面还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如何更好地防治腐败行为的方面,还有许多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57]宝兰芝(Lanchih Po,2008)通过比较广东、江苏和北京三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模式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三地发展的具体操作运行层面存在些许的差异,但其作为一种创新机制,确实有助于农民更好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巩固和发展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应不断创新以更好地造福农村集体的所有成员”[58]。

何塞·比曼和胡定环(Jos Bijman&Dinghuan Hu,2011)通过对我国湖北省多个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实地调研后认为,“随着国家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水平将会越来越高。”[59]苏丹和拉森(Tursinbek Sultan&Karin Larsen,2011)通过对比分析抽样调查的我国东部省份浙江省和西部省份四川省的农民们在考虑是否加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时认为,“经济因素抑或财务激励是决定农民们是否选择加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关键因素。”[60]因此,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应重视财务激励措施的有效运用。

四、结语

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它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而通过梳理现有的对于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的文献资料后可以发现,有效运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来分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文献资料还显得非常单薄,而事实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恰恰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角、观点和方法来对其进行深入地分析与研究。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有效载体,现有的通过产权分析视角来对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研究的文献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同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作社,它的发展不同于一般的合作社,更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深入研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制决不能简单套用研究公司制企业的模式,而应该具体分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面临的现实治理困境,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策略。而在此方面,现有的研究文献资料还缺乏系统性。更为重要的是,对比研究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国外知名股份合作社以及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文献资料也比较稀缺。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配套改革,而对此进行全面而系统研究的学术成果还相对较少。而作为已经拥有20多年发展历程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来说,确实需要在一般性上进一步明晰其外部协同创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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