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体育教育及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思考
2016-11-28朱超巍
朱超巍
(海南大学体育部,海口 570228)
校园体育教育及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思考
朱超巍
(海南大学体育部,海口570228)
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四个全面”的提出,也为校园体育教育的开展指明了方向。现代化教育的转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而增强学生体质,让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则是现代化教育的重中之重。校园体育教育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校园体育的开展奠定了一个大的环境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从法制建设角度对学生体育权利给予实质性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正常实现有赖于学校党组织对党的决议、决策、决定等的有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对学校党组织提出了更高要求。
青少年体质;校园体育教育;学生体育权利;法律解读
“两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其一年一度的胜利召开体现了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是人民意志的一次集中表达。今年“两会”期间,有关体育的多项提案、议案备受社会关注,可见体育事业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有三次具体提到有关体育方面的内容,明确指出体育是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从而形成新的消费增长点,体育在改善民生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着重强调应“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其目的在于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从而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因此,增强青少年体质是当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此,与会的各界代表和委员均已达成共识,表示强烈关注的同时纷纷提出了有益意见。段世杰委员指出,“接受良好的学校体育教育,是每一个学生应该享受的权利。”全国政协委员姚明强调了体育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他说,“当前体育教师队伍的缺口很大,而且专业教学水平更是良莠不齐”。这些有关体育提案、议案中所反映的现象,其本质在于学生体育权利的选择性实现问题。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教育制度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使得学生体育权利在法律和社会两条途径上都存在选择性实现的问题。校园体育的正常开展,是实现学生体育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首要前提。本研究从对当前我国校园体育教育现状着手,通过对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法律解读,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能切实保障校园体育教育正常开展和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合理性建议,以响应两会各界代表关于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急切呼吁。因此,本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当前校园体育教育现状
校园体育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基本要求,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校园体育的目的不仅在于锻炼学生的躯体体格,更在于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学生处于生命中的成长阶段,体育教育在学生思想品质的塑造和道德观念的形成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开展校园体育教育在提高认知能力、获得良好的情绪体验、协调人际关系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但当前我国体育教育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体育课程
在当前的竞争环境和教育体制下,学校及学生的升学压力都十分巨大。高考的“指挥棒”作用,使得大多数初高中,甚至小学教育严重向文化课程倾斜。体育课程设置比例不足,课时偏少。有些学校虽然在课程设置中达到了国家体育管理条例中体育课时的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大大折扣,体育课时常被文化课、自习课替代。有些初三、高三的年级甚至直接取消了体育课。而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也存在轻体育理论而重体育技能、教学模式单一化、教学内容刻板化、教学目标设计不科学[1]等问题。许多学校片面强调体育知识、体育技能的教学,把室外训练课程作为体育教学的主要容和形式,对体育理论课教学重视不足。同时,在传统的教学观念及升学压力下,体育教学在学校领导阶层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直接导致校园课余体育活动组织缺乏相应支撑。
1.2体育教师队伍
我国中小学教育阶段的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存在多方面的问题[2]。第一,体育教师年龄结构比例失衡。高年资教师数量远远高于低年资教师数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高年资教师的比例过高,影响了教学方法、教学理念的改革创新。第二,体育教师构成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专任教师偏少,其他文化课教师兼任的现象普遍。这使得原本的体育课时常被文化课的替代。第三,体育教师队伍整体学历偏低。国家层面对体育教育的逐渐重视,促使了体育教师队伍的壮大,但也引入了大量的民办教师。而民办教师中低学历教师比例往往较高。第四,体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教师素质,关系到师生关系。第五,体育教师自身休养不足,打骂、侮辱、体罚学生等现象日益突显,是造成师生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因素。第六,体育教师业务能力良莠不齐。教学模式单一化,教学内容刻板、枯燥,不能很好地激起学生兴趣。这是体育教师业务能力不足的表现,其后果是体育教学效率低下。第七,体育教师的教学课时超负荷。国家教育部于2004年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里规定学生与体育教师的人数比为300:1,学生班数与教师人数比为6:1。虽然目前学校在体育课程设置不足,但相对现有的体育教师队伍数量仍显得十分庞大。第八,体育教师资源配置失衡现象严重。一方面体育教师队伍人员补充不及时;另一方面,业务能力突出的体育教师趋向于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
1.3体育设施
目前,大部分中小学以及高中,体育设施配置率偏低,设施更新换代不及时,无法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的体育锻炼需求[3]。体育场地质地方面,非弹性地面所占面积大,比例高,增强了学生体育活动时意外伤害风险。在体育场地配置方面,整体不足,但与学校规模和办学性质相关。整体运动场地配备率从高到低依次为乒乓球场、直跑道、篮球场、环形跑、羽毛球场、排球场、体操房、游泳池。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直接决定了校园运动场地设施的规模与环境。在体操器材与健身器材方面,绝大多数学校配备有室外单杠、双杠、高低杠等。而室内山羊、跳箱、体操棒、跳垫、助跳板配备率均较低。在体育器材供给方面,主要由教委提供,学校自购、社区、体彩等其他渠道所占比例较小。校园体育设施是校园体育教学开展的物质基础。体育基础设施配置不足,损害了学生体育活动的利益,也限制了校园体育教育的开展。另外,体育设施配置不足的情况下,体育场地、器材等被侵占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造成我国当前体育教育中种种问题与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标准、制度的不具体或可操作性缺乏等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从法制建设视角审视问题根源,从而改善现状。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要求。
2 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解读
公民权利是我国宪法的核心内容,而体育权利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一种。青少年学生的体育权利自然也受到我国宪法保护,神圣而不可侵犯。从目前来看,学生体育权利长期处于国家层面认可、重视,学校社会层面有意无意不忽视、学生层面普遍无意识的尴尬境地。
2.1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与范畴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对“学生体育权利”这一概念做出定义,其范畴更无明确划分。但国家层面对学生体育权利是表示认可、重视,并予以保护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体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青少年儿童从事体育活动、接受体育教育等权利予以明确保障。同时,还对涉及学生体育活动的各个方面以意见、条例等形式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宪法》第一章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此为学生体育权利的根基所在。《体育法》总则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明确提出并强调了对青少年儿童体育权利给予保障。并在第三章用整章的篇幅对学校体育做出了系统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体育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以及《义务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都明确了体育教育在对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条和《义务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都明确要求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义务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体育法》第三章第十九和第二十条要求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多样化文化活动。《体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并在第二十一到二十三条中,对体育教师的配备、待遇,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学生体质的监测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强调“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笔者通过广泛的文献学习,对“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与范畴做出如下定义。学生体育权利是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为获得某种利益,具有按照自身意志,自由选择是否作为或要求学校、家庭、社会是否作为的资格。学生体育权利的范畴包括:参与权、选择权、平等权、结社权、劳动权、管理监督权、知识产权、知情权等。由于学生体育权利被规定或涵盖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因此,学生体育权利主要是以法律关系的形式来实现。
2.2学生体育权利侵权现象
学生体育权利的权利主体是学生,几乎都属于未成年人,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家长作为其监护人,应对其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责任方通常是学生的老师、学生所在的学校或所属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从整体来看,当前无论是侵权方还是被侵权方,对于减少体育活动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并不十分了解,对于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所带来的各种益处又不十分看重或认同。而且,双方对于学生权利,特别是学生体育权利的认知十分有限,至于法律意识往往也都相当薄弱。由于学生体育权利在受到侵犯后,显性危害短期内并不突出,但其隐性危害是确定的。
现实中,侵权方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而学生监护人甚至学生本人对于侵权方的行为多数情况下都表示接受或是赞同。而少数情况下,通过向学校及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走法律诉讼程序,学生体育权利主张得到满意改善。这主要是由于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尚无专门针对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细则和救济渠道。
3 保障校园体育教育正常开展和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建议
校园体育的正常开展,是实现学生体育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首要前提。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社会和法律两大途径。法律途径是社会途径的原则、指导和规范,社会途径是对法律途径的具体实现,两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缺一不可。
3.1改革创新体育教育课程
应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中小学以及高中体育课程的设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做出明确规定,提高体育课程设置标准的法律效力。以学生为中心改革创新体育教学,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目标,倡导多样化教学模式,强调理论与技能并重,开展丰富的教学内容。
3.1.1体育教学目标
体育教学目标的制定,应以学生为主导,以提高学生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和运动技能为基本出发点。激发学生对体育的热情与信心,传授学生体育基本知识技能。同时,应结合体育学科特点、学生所处阶段的特殊身心情况以及所在校园所具备的体育相关硬件基础条件,注重学生的实际需要和个性发展需要。还应注意,教学目标描述应与教学内容相符合,起到指示教学内容大体方向的作用[4]。
3.1.2体育教学模式
鼓励体育教师学习前沿技术技巧,在小学阶段,应重视游戏化教学在体育课程中的应用。在体育的教学中要注重新技术、新理念的学习交流。积极探索多样化教学模式,如:学生主体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而老师主要负责引导、协助学生开展自主学习。小导师制教学模式:教与学过程由学生互助完成,通过同龄人之间经验与感受的交流来相互感染和引导,易形成一种良好的学习氛围。比赛式教学模式:适当的竞争能调动学生学习运动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兴趣和热情,提高学生对运动的认识和理解。其它的体育教学模式还有:俱乐部式、契约式等。应多种体育教模式灵活运用[4],不同强度运动穿插进行,配合视听环境,为体育教学模式开展创造积极条件。
3.1.3体育教学反馈
制定体育教学信息反馈制度,搭建体育教学信息反馈平台,促进学生与教师的交流。体育教师通过有目的性地发布问题、问卷等形式,向学生传达体育教学中的想法、方法、目的、目标。学生通过回答,或者自由提问、反馈,向教师提出意见或要求。从而使双方能够互相了解,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整教学进度和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率。
3.1.4体育教学评价
应进一步强调体育课在学生成绩考核中的地位,可适当提高体育课所占分数比例。同时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生素质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由学生自己、同学和教师三方共同参与评价完成。转变以学生技术技能掌握情况为教学评价唯一标准的现状。要能从整体上调节、控制、引导体育教学活动。评价内容应与教学目标相呼应,注重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的结合。采用多维度评价指标,并适时调整。
3.2扩大校园体育基础设施投入
应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校园体育设施的配置最低标准和规模。各级政府应担当起校园体育设施投资主体角色,并为校园体育设施投资应该做好统筹规划,使体育设施布局合理规范。地方体育协会或相关组织负责管理协调。统筹规划应把握功能多样性和受益大众化原则,重娱乐、休闲、健身一体化原则、系统性原则、动态性原则。鼓励建设民族区域特色体育设施。应在保证学生体育锻炼的同时,不影响学生正常学生。土地主管部门规划和审批在政策上应对学校予以适当倾斜。加大对学校体育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鼓励学校开发多种体育设施提供渠道。对于泳池、轮滑场、台球房、健身房、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等场地可与当地各类体育健身场所进行合作,转移校园体育设施压力。
各地方政府应针对区域内校园体育设施建设现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现有的校园体育基础设施,应进行系统性质量评估,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场馆、器材要予以修缮或更换。同时,应确保现有体育设施被用于学生体育教学,而不被侵占,要做好体育场所使用登记。
3.3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
无论从实现全民健康,还是从增强青少年体质等方面来看,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迫在眉睫。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首先要求各级政府树立正确的人才和管理观念。应构建全面的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加强中小学及高中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具体的体育教师招聘、录用标准,建立具体可操作的体育教学考核标准体系,提高体育教师福利、待遇,创建体育教师培训、深造、继续教育条件,提供广阔的体育教师发展平台。此外,在建立好体育教师人才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采取与之相协调的约束措施。地方体育相关部门应牵头组织成立由各级体育教师、运动员、教练组成的体育教师培训机构,针对当地体育教师的主要需求,整合目前的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类教育培训主体的特色和优势,构建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培训体系。通过强化市场资源配置,完善和改进体育教师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体系,完善行业的人才引进与储备机制。政府应协调好体育院校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真正使体育人才队伍实现“够用、适用、被用”。应在制定专门的体育教师人才教育培养规划,还应坚持创新体育教师管理体制,建立公正、公开、择优的人才选拔和任用机制,畅通人才成长和流通渠道。在本土人才培养供给不及时,应积极引进一批体育教师人才。
作为学校方面,应鼓励体育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支持教师继续深造,倡导教师进行实践教学手段和方法改革,提高体育教师业务能力。
3.4完善学生体育权利法律体系
无实施细则和救济措施也就无所谓公民权利。对于公民的某种权利,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是否有该种权利的成文法;二是,是否有当该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资利用的实施细则和救济措施。我国《宪法》、《体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已明确描述了保障学生体育权利,并建立起了从学校、家庭到社会的全方位、多渠道的学生体育权利保障体系。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法律赋予学生的体育权利,由于学生本人、监护人、学校三方对于学生体育权利的认知均不足,以及维权意识薄弱,使其实现途径受阻。
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学校和社会保障学生体育权利只是作为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救济措施,也无明确的补偿、处罚和整改规定。一旦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犯,由于相应权利保障程序的缺失,往往使得受侵犯后的法律救济衔接不及时。有关支持起诉的方式、程序以及支持起诉者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等问题大多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层面,可操作性不强。在审理程序和机构的设置上,缺乏专门处理学生体育权利案件的诉讼特别程序、专门的审判庭和审理组织,因此在适用时存在很多困难。
完善学生体育权利法律体系,在内容上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组织法并重;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举;政府规定与非政府规定并行。由于侵犯学生体育权利所导致的危害具有潜伏性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受害学生举证能力也十分有限,因此应减轻受害学生的举证责任。为避免学生体育权利保障法流为“宣示法”。这需要《体育法》、《义务教育法》与《诉讼法》彼此协调,并增加针对侵犯学生体育权利案件的特殊性而设置的规则和处理程序。通过增加学校、社会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代价,强制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在保障学生体育权利时“有作为”,“依法作为”。
4 结语
《2014年国民体质报告》显示,居民超重、肥胖率均降低。其中,我国青少年形态发育水平继续提高,城乡学生身高、体重、胸围的生长发育水平继续呈现增长趋势。其原因:一方面是,居民自主加强体育健身活动的意识增强;另一方面是,各级政府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视和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体育组织、社团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可见,各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措施已经初见成效。因此,应继续全面推进依法管理校园体育教育和保障学生体育权利。
[1] 王秀香,李旭,鲁永学.中小学体育课时计划教学目标设计中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 体育学刊,2014(6):100-103
[2] 常青.辽宁省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现状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6):812-813
[3] 搜狐新闻.国内要闻.时事.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不足 学校场地不能大门紧锁[OL].http://news.sohu.com/20130816/n384296140.shtml ,2013-08-16
[4] 李晓静.新时期我国体育课程的文化建构观[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4):532-534
[5] 汪晓赞,尹志华,李有强,等.国际视域下当代体育课程模式的发展向度与脉络解析[J].体育科学,2014(11):3-15
Physical Education in Campus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Students' Sports Right
ZHU Chao-wei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228,China)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emphasized that we must harmoniously and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completion of Well-off society,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the ruling of law, the governance of Party strictly, thus to promote the reform and open and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step to a new level, when he researched in Jiangsu province. "Four comprehensive" also pointed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of the physical education in campus.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education is to strengthen the students' physique and promote students all-round development, which is needed for comprehensively completing Well-off society. The reform of physical education in campus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it has laid a tone of large environmenta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pus sports.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ing of law requires substantial protection for Students' sports right by perspective of the legal system. Students' Sports Rights whether normally come true or not, which depend on school party organization whether effectively execute the resolutions and decisions of party. And the governance of Party strictly and comprehensively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o school party organization.
physique of adolescent; physical education in campus; Students' sports right; legal interpretation
2016-06-11
朱超巍(1983-),女,河南开封人,硕士,讲师
G807
A
1007-323X(2016)05-0066-04
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