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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权的几点思考——《民法请求权论》的启示

2016-11-26诸晓慧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罗马法诉权请求权

诸晓慧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南京 211200

关于请求权的几点思考——《民法请求权论》的启示

诸晓慧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南京 211200

请求权作为段厚省教授《民法请求权论》此书的核心,他描述了请求权的历史发展,概念,体系,竞合等等,可谓全面。其中请求权的产生,请求权的概念,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的关系几个方面阐述颇多,但仍有一些方面值得探讨。

请求权;债权:民事责任

请求权自产生以来就争议颇多,对其涵义、性质、功能以及其与其他一些概念的关系认识多有不同,观点颇多。段教授这本书比较全面的介绍了目前学界的观点,表明了自己的想法,发人深思。读者读完这本书后,对以下几个问题理解地较深,有些方面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请求权的历史发展

对一个概念的深入了解,必然要探其根源,理清其发展的脉络,否则无法理解其产生和演变以及各种不同的观点。如今许多的民法的概念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蛛丝马迹,作者(段厚省教授,下同)便从罗马法开始考察了请求权的发展史,提出了罗马法中,尚未产生请求权概念。既然罗马法中并未产生请求权,那作者为什么要从罗马法考察呢?作者认为罗马法中虽未产生请求权,真正提出请求权概念的乃是德国学者,但是当时的权利运作行为与请求权乃至其他各项权利产生干系重大,“在早期的罗马法中,私权和诉讼是不可分割的,诉讼实际上是权利的唯一外观,是诉讼产生了权利,而不是因权利产生了诉讼。换言之,没有诉讼,就没有权利。”也就是说罗马法中私权(包括请求权)与诉权不分,其表现是诉权。

对此,作者给出了详细的论述,简要说来,就是当时公权力发展,私力救济受限,私权体系不发达,其中并没有许多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基础权利)种类,相反,许多权利是依赖诉讼得以被发现、证明和创造的。当然,某种权利(起初表现为一种利益)的产生,必然是以个案的形式存在,当需要维护类似利益时,就不得不援引该个案,久而久之,某种类似的利益就抽象化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当权利形成之后,对于该种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在审理前就能预测到,同时基于诉讼的复杂性,当事人逐渐就直接在双方之间直接请求为一定行为(即请求权的萌芽状态),这样,诉权中实体内容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就与诉权分离,成为一种权利,即现代意义上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概念

请求权概念脱胎于罗马法的诉权概念,最终由德国学者提出,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分野的必然结果。“请求权概念的产生,标志着早期罗马法中的诉权正式分裂为三种权利,一为实体权利中的基础权利,一为实体权利中的请求权,一为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与特定利益的结合。而作者提出“基础权利是某种利益的体现,请求权是法律上之力的体现”,请求权的本质就是法律上之力,是表明某种利益被赋予了法律上之力,可以强制实现。

这种观点其实是值得商榷的,民事权利是利益与法力之结合,两者缺一不可。基础权利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固然不例外,也是两者的有机结合。而作者的论述,虽然赞同将“请求权系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其内容也”,但却割裂了两者,将基础权利视为一种利益,请求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力。但请求权并非在基础权利产生之初就已存在,有些请求权是在基础权利无法被动实现时方才产生的,也就是说“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如物权、债权等)而发生,必先有基础权利之存在,而后始有请求权之可言”,两者的产生一般是有先后顺序和条件的。以契约债权为例,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并不当然享有请求权,但是此时债权人是确实地拥有债权的。也就是说,债权(通说认为,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并不是与债权请求权同时产生的,是有先后顺序的,一般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债权人方才获得债权请求权,而且若“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债的发生、履行和消灭的时间几乎是同时的”,此时债权请求权根本就未产生。即便存在,也是学者的一种抽象思维的拟制而已。

三、请求权与民事责任

作者在论述这个问题的时候,提出“在请求权的关系中,和权利人享有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不是义务,而是民事责任”,“当基础权利义务关系中义务人违反义务之时,权利人的请求权和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产生”。这一观点,有其合理性,点出了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的密切联系,但却过于绝对了。

根据通说,民事责任是指义务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所需承担的不理法律后果。而且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个很大的区别是民事责任重在对权利人的补偿,极少涉及对义务人的制裁和惩罚,所以补偿性是民事责任的一大特点。请求权可以分为原权利请求权和救济权请求权,其中的救济权请求权与民事责任具有天然的联系,正是作者所说的“权利人的请求权和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产生”,但是“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可分为自动承担(或称主动承担)和强制承担”,“法律责任的自动承担,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方面。救济权请求权是在当事人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是产生救济权请求权的前提,没有责任,就不会产生救济权的请求权。救济权的请求权是在民事责任自动承担和强制承担的中间环节上产生的”。当自动承担失效时,权利人就会诉诸法律,通过诉讼适用强制承担。强制承担的基础是基本权利得不到满足,方式是行使诉权,而联结两者的则是救济性请求权。所以,救济性请求权是与民事责任相伴而生的。

而原权利请求权,典型的就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虽然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方才产生,但是此时的请求权并不具有救济性,而是债权的一种权能,这种请求权具有一次性用尽的效力,当行使后无法得到满足,就会产生救济权请求权。但是若双方达成协议,延期履行则是债权请求权的顺延。

[1]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李丽娟.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6年(4).

[3]魏振瀛.论请求权的体系与性质[J].中外法学,2003(4).

诸晓慧,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学历: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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