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
2018-12-06吴飞
吴 飞
(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江苏淮安223001)
债的发生有四种依据:合同之债、违约行为、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其中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的主要依据之一,目前世界各国皆加以明文规定,影响深远。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都导致他人受损而自己得利,对二者加以区别实有必要。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1]。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产生的一种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不当得利制度已经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事实上,因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大量存在,如捡到别人丢失的钱包后就产生了一个民法上的义务,即负责返还给失主的法律义务,因其在排除侵占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民事法律正是基于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公平和正义的观念,来定义不当得利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事实上取得权利、客观上有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取得利益和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利益请求权极易发生竞合,尤其是侵权赔偿请求权。
二、请求权竞合基础的分析
请求权是权利人对于义务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同侵权赔偿请求权之间能否发生竞合,如果能发生竞合,则应该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竞合,这些问题关系到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正确适用。一个事实有可能符合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使其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当然也可能符合侵权赔偿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使其产生侵权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确权赔偿请求权都有其特定的成立条件和基础,不当得利请求权会受到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制约。如何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之间进行选择,体现了法律对该制度的取舍,也影响该制度的价值与功能的实现。
对于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中该如何选择,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竞合说认为,两种请求权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竞合,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选择适用。辅助说则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请求权,是一种处于辅助地位的权利。绝对辅助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于侵权赔偿请求权都只具有辅助性,只有侵权赔偿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或者不能行使时,才能使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相对辅助说则认为,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则请求权人得选择行使,特别是当侵权赔偿请求权因为时效等原因消灭时,当事人才具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权利。笔者赞成竞合说的观点。我国的民法并无排除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明文规定;两种请求权各有其成立的基础和要件,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独立存在不对其他请求权产生影响和发生作用;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有助于民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协调,充分实现民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还有,竞合说符合国际立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和德国、日本占主导地位的学说。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一)不当得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存在着以下不同。第一,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不当得利制度目的在指出受益人得利这样的财产利益转移关系,使受益人把他所得利益交还给受害者,所以这种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直接受益。受害人实际发生损害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的前提条件。第二,不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形式只有返还不当得利这一种,但《侵权责任法》中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则多达八项。第三,不同的免责条件。因其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如果想排除侵权责任,必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具备正当理由。行为人如果想排除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必须要证明行为人获得的利益不是因为恶意也已经消失。第四,不同的举证责任。因为构成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不以受益人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作为要件,所以,一个方面当事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要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负责任,但是必须对受益人已取得的不当得利事实进行举证。然而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责任构成要件,所以,在一般侵权行为的请求权的成立的基础上,一定要建立在受害人能对加害人具有过失或故意的举证基础上。
(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的条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是侵害他人的权益从而使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然而侵权受益人因为他的行为得利,所受的利益具有或者违法性,或者违反权益归属从而不具有保有利益的正当性,则构成不当得利。所以,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能够并存。因侵权行为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应满足如下条件:第一,通过侵害他人权益受益。若要成立竞合,需以一方权利被侵害,侵害方因此获得利益为基本条件。第二,致他人受损害。如果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没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而仅构成不当得利。第三,无法律上根据。指的是得利事实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在如今社会,取得任何利益都应该有法律上的理由。因为侵权行为得利,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并使不法行为人取得权利人获得的利益,都显示这种得利无法律上依据,所以构成不当得利。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竞合的现象。
(三)非给付不当得利及其竞合情形
一般认为,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侵害他人权益并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所受利益缺少正当性,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无处分权,是指在没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他人标的物的行为。其中有非法出租他人之物,共有物,违法转租。这构成了对他人权益的侵害,所以获得的利益不具备法律上的理由,从而构成不当得利,行为人应负责任将不当得利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消费他人物品从而获取利益或物权使用,侵害他人权益,行为人应该负侵权责任。但是,如果不法行为人使用他人财产,仅造成对财产损害而没有获利,则仅应负侵权赔偿的责任,不用负将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第三,行为人抄袭则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非法复制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没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等,都要对侵权行为负责任。
第四,侵害人身权。没经他人同意,擅自用其姓名、肖像获得利益。
(四)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实践效果分析
根据以上阐述,我们将进一步进行“两权”竞合的实践效果分析。
当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如何选择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为了减少财产的损失,以实现其填补损害或返还为其目的,那么当事人就可以选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郑玉波认为,“在发生请求权竞合时,因其权利性质之不同以及消灭时效期间之差异,在请求权行使的问题上,对权利人而言,存在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不妨允许权利人择其有利的请求权加以行使。”[3]也有学者指出,就保护受害人而言,不阻碍两种请求权并存,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其中一个。依据德国判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请求权,可以和其他请求权一起并存。然而,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可能会发生重合在行使的效果上,所以导致两者之间相斥,不能确保受害人能自行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一基础上两权发生竞合时,两者互相独立,并不需要一起行使,债权人可以选择一个行使;如果行使了其中之一的请求权,那么其他请求权就会消失。因此,请求权的基础是不当得利返还,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应该消灭,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不能够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形下,受害人如果想填补其损害可以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发生侵权行为的特定条件下,其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就显得非常复杂,应该在特定的条件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当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成立而难以构成侵权行为时,就应该把其价金的获益看做不当得利,却不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内;相反,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条件成立而难以构成不当得利的时候,只有侵权行为成立,被确定为不当得利不成立;如果当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都不成立时,那么当事人就既没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又没有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的重要意义是承认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制度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于受侵害人取得受害赔偿的作用。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法院可以同意受害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使。发挥不当得利请求权应有的作用,协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它们之间的竞合关系,从而使这一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