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的基石——罗马法
2021-11-25吕伟文
吕伟文
(福州军事检察院,福建 泉州 350001)
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由最初包含以牙还牙同态复仇的古老习惯法到当今涵盖各种成文法、惯例法等的成熟现代法律,其中的变化令人眼花缭乱,每一个年代、不同的地区、截然不同的风俗,各种因素在各自的机遇中混杂在一起,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在历史的长河中,许多法律成了遥远的记忆,突破时空的尘埃由诞生之初延续至今的寥寥无几。其中,令许多学者神往的无疑是悠久的罗马法。
历史留下的不仅有古代的遗迹,还有承载在人的思想中的人文精神,法律不止停留在随风而去的腐朽纸张之上,它通过每个历史阶段,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得以继承和完善,新的法律在高台上诞生。罗马法是古罗马时代发展出的划时代的法律,不仅仅是几十年的法律条文,而是几个时代的总和,它在历史上是作为一座高台而存在的,在这之上建立起的楼阁至今仍屹立于世。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本身的发展过程横跨了数个世纪,由罗马共和国早期的习惯法到西罗马帝国《国法大全》的问世,时代的更替对罗马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次飞跃都意味着一个新的里程碑。罗马法的就其本身而言,从它诞生发展并达到成熟之后,它的存在正是在彰显自身的历史地位,横向与当时世界的其他文明相比,很少有能够与之并驾齐驱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开创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西方乃至整个世界历史上可以称得上现代法律的起源,不同于其他习惯法和零碎的成文法,罗马法在发展中构成了一个相互补充的法律体系,在立法技术上不仅仅停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的直观总结,其中大量都是高度概括抽象的规范。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地位是无可比拟的,其中许多开创性的原则和概念一直为后世所遵循,许多近现代法律术语如果追根溯源很容易就能在罗马法中找到类似甚至一模一样的用语。
罗马法在查士丁尼大帝为振兴帝国的目的下完成了系统的整理和规范,最终在公元十二世纪被统称为《国法大全》,这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完备成熟的阶段。而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罗马法的光辉为历史的烟云所笼罩,只有不时露出的边角让人得以相信罗马法并未完全被时间所掩埋。最终,罗马法向世界和历史证明了自己存在的价值和顽强的生命力,以罗马法学复兴为前兆,罗马法迎来了一个复兴的时代。交换、贸易天生就是自由、平等的母体,交换、贸易在潜移默化中推动了人订法的发展,并迅速走向成熟。因为贸易之本质不变,我们也就不难发现,不论历经多少岁月的洗礼,法律的许多原则将一直得到传承。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意味着社会的变革,生产和贸易都开始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以往适用于中世纪的教会法等法律难以维系,而蒙尘已久的罗马法让新兴阶级看到了保护自身权利的希望。这次声势浩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不仅让罗马法得以重新获得主流地位,更加奠定了以后罗马法在近现代法律中的基础地位。
新的经济与政治关系要求与其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制度,而罗马法在当时能很好地满足这一需要,不仅在填补中世纪法律的不足,而且也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资产阶级建立政权后,罗马法为以后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创造了模板,甚至可以说罗马法是近代文明国家乃至世界立法所遵循的蓝图。
罗马法具有普世价值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标杆法,无数国家都在罗马私法的基础上创建本国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为大家所熟知的“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在现代的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很多方面都借鉴了罗马法的原则与体例,如《法国民法典》就延续了《法学阶梯》的部分体例,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将《学说汇纂》作为蓝本创建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罗马法在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一直被后世所称颂和传承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概念,对近现代国家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同恩格斯的一个观点:“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罗马法作为法律本质上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不同的经济基础不上层建筑有不同的要求。罗马法虽然早在中世纪之前就已经发展成熟,但仍然在十一世纪末开始被“发现”,这其中隐含的深层原因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是一种完整地体现了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它对这种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罗马法本身的发展就是依托于古罗马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缺乏了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贸易繁荣,很难想象一个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能够出现。资本主义生产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这个本质特征与罗马法所服务的对象能够达到相当程度的契合。因此,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是不可避免的潮流,这是由其自身的特质所决定的,正是这种其他与之同时代的法律所没有的特质让罗马法能够穿过时空一直发挥这无与伦比的历史影响力。
在讨论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中的地位时,值得关注的一点在于它对当今两大法统分野的巨大影响。在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的格局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称为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统,而产生这种分别的关键正是罗马法。自罗马法复兴开始,往后不同时期,不同的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和解读产生了各自不同的理解,最一开始是所谓的注释学派,以中世纪流行的注释方法来研究罗马法,而后有出现了评议学派对罗马法的新研究,这些研究最终成为近现代欧洲大陆国家本国法学的重要渊源,并间接作用于本国的现代立法中。这些国家的法律一般根据古罗马法或者是根据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而发展成型,并被统称为大陆法系,与之相对应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是根据英国中世纪的或资本主义的法律而发展的。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显而易见,但这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②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第一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罗马法推动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的发展。“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等概念的提出是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里程碑,而当时很多思想家论证这些重要的民权原则的依据就是罗马法中假定的自然法。从本体论上来说,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是从人性或人本质中产生的有关人类的合适而正当行为的规则或理想秩序。人和一切事物都有一种由其本质所产生的“常态”,一种规律,这就是自然法。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罗马法中对自然法的研究成了启蒙思想家手中的武器,为开启社会思潮,创造新的资本主义政权提供了思想上和法学理论上的有力依据。
罗马法之所以能够在世界潮流中屹立不倒,关键在于其本身的科学性与开创性,法律的生命在于服务于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如果不能适应下层经济建筑的变化,那么被历史所淘汰是必然的。罗马法历史悠久,这也就意味着其难免存在时代的局限性,当我们剔除表面的结构不难发现,罗马法的内核即使经历了千年依然焕发着智慧的光芒。
罗马法是活着的法律,现代社会的立法基础很大意义上就依赖着千年前就已经存在于罗马法中的根本性原则,罗马法的精神在渗透进各国法律的同时,也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逐渐影响着我们的思想,使得人们即使未曾系统地了解罗马法却早已在脑海中镌刻了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