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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证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

2016-11-26赵光洙

长江丛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证

赵光洙



试论公证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

赵光洙

【摘 要】从公证法的制定与颁布中,可以非常清楚的表明公证过错责任与赔偿责任把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过错作为非常重要的过渡因素,可是由于公证法中未对公证过错责任与赔偿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无任何清晰的应对性方案,并且,不同层次的群体对公证过错责任与赔偿责任的理解与实践能力都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所以,怎样能够正确客观的进行公证过错责任与赔偿责任的认定是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中需亟待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接下来,文章针对公证过错责任与赔偿责任进行论述,望能够对同行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公证 过错责任 赔偿责任

一、公证过错赔偿责任概述

大家都知道,在国家公权当中,公证权是其中的重要构成单元,国家可通过科学的采用公证权为广大民众供应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工作。从这一方面能够看出,公证具有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两方面的显著特征。从公证权属性中可以了解到,如果国家存在公证过错,造成他人受害的,是需要承担具体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公证赔偿责任指的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实际准求,同时公证是在国家制度上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可以看出,公众对公证员的行为操作是保持认可的态度,可是,公证员在日常进行司法工作处理过程中表现的差异性,致使公证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定义逐渐主观化。这主要是由于社会中存在很多种不同的职业,各类职业在对公证过错责任与赔偿责任进行辨别的过程中,都会存在一定的主客观性,所以,需要针对各职业确定不同程度的公证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

二、如何正确认定公证过错及赔偿责任

(一)需正确划分是否有公证过错事实的存在

公证结果对个人或企业带来恶劣后果的,公证机构需在承认自己过错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规定》的第四条当中对下列情形下公证机构需承认自身过错且需承担相应的后果:(一)为虚假的、没有法律依据出公证书的;(二)损坏、任意修改公证书的;(三)没有对个人或者公司的机密文件进行保密的;(四)没有按照一定的流程及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公证的;(五)没有对所要公证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负责任的审查,而草率的发公证书的;( 六)还有其它不按照法律执行的规章进行公证的。如果公证部门违法上述任意一条,那么都能够被定为有过错责任与赔偿责任,需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关赔偿。对于判定虚假的、无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和第三十八条中,都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与相关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件的公证真实合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从民事法律公证的角度进行分析,需开展公证的必须要达到以下条件:“(1)所要公证的人必须具有从事公证事项的能力:(2)所要公证的人必须反应实际情形;(3)所要公证的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4)《公证法》规定的另外内容。另外,还具有其它案列,则公证方法有待更改。”针对具有一定法律内容真实情形或文书的公证,需按照以下来实施:“(1)所要公证的实际情形与当事人的直接关系;(2)所要公证的实际情形真实存在;(3)所要公证的事实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4)《公证法》规定另外内容。还有涵盖其它内容的公证需要另加思考进行最终的规定”。固然,世界上的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认为公证部门存在真正过失的,可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做出系统性的科学判别,不可使用一份公证书就把公证员推向众矢之的,需搞清楚事实之后再做出冷静的客观性判断。

(二)需正确划分是否有损失结果的客观存在

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办理过程中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在出公证书的时候所要办理的人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此时,办理公证的人损失结果是承担公证过错责任的直接性诱发因素,此种损失结构属于客观性形成的,并且属于无法挽回的过错。当受到的损失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第一时间针对相关证据进行检索与搜集,同时需列出详细的资料对公证人存在的过错行为给予指正。

(三)需正确划分损失结果与公证过错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规定》第五条中指出,公证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弄虚作假,伙同其他人进行公证的,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公证部门则需要针对这些虚假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全面审查,遵循国家具体规定进行严查,同时需公证人承担最终造成的后果。如果虚假材料没有明确遵循需遵循的公证程序来开展,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后果的。个人认为,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资料在进行严格审查后,会愿意促成这一公证的,这里主要是受到公证人员自身因素的影响,为此,公证员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三、结束语

当前,我国在公证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认定工作当中仍然有很多问题是需要解决的,伴随着对公证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的深入研究与具体实践,促使《公证法》的制定及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运用.即使《公证法》未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对公证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进行充分的补充,但是,通过司法部门的坚持努力,相继制定了相关的公证落实标准及准则。所以,面对司法工作,国家司法单位要对当事人供应材料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考虑,严格遵循国家发展状况及现实社会需求针对《公证法》做出相应的修改,这样才能够确保将公证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得到科学的正确判定,促使我国公证行业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浩.再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转移[J].政法论丛,2011(4).

(作者单位:吉林省龙井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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