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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遗嘱的撤销

2017-10-31刘燕宏

大陆桥视野·下 2017年11期
关键词:公证书立遗嘱继承法

刘燕宏

【摘 要】《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如何撤销、变更各种形式的遗嘱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其撤销、变更也应依据要式法律行为的要求进行。尤其是公证遗嘱,其设立须依据严格地特定的程序,其撤销、变更应该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本文拟从理论和实务角度探讨如何规范、完善我国公证遗嘱的撤销方式。

【关键词】公证遗嘱;撤销

近年来,随着相关权利登记制度的完善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公证遗嘱因其严格的设立程序,少有纠纷,加之具有效力优先性及在继承时易被采纳等因素而被人们广泛采用。一些人立遗嘱后由于情势发生了变化,需要对之前的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关于如何变更、撤销遗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很少。这就造成了对于遗嘱变更、撤销方式理论上的争议和实务上的不统一。目前公证遗嘱的变更,采用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这在公证行业内没有争议。但公证遗嘱的撤销方式,公证行业内争议颇大。

一、撤销公证遗嘱的概念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1]。公证遗嘱的撤销,即是把已经立好的公证遗嘱通过特定的程序,使其全部失去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公证遗嘱的撤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遗嘱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己撤销,另一种是遗嘱公证书错误,公证机构撤销该公证书。本文仅对遗嘱人撤销自己所立公证遗嘱的情形进行论述。

二、公证遗嘱撤销方式的争议

(一)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撤销遗嘱,关于公证遗嘱的撤销方式基本来自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推定及参考国外的相关规定。

从国内立法来看,与之有关的仅有《继承法》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公证细则》中“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及《继承法意见》第39条的规定。但上述法律法规仅针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公证遗嘱的撤销程序、推定撤销公证遗嘱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明确表述撤销遗嘱的方式。

从国外立法来看,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明示地撤销遗嘱只能以订立一份新遗嘱的方式进行,或者由遗嘱人在有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在书面文书中亲自向公证人作出全部或部分撤销先前的遗嘱处分的声明”。《法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仅得以日后重订的遗嘱或在公证人前作成证书以声明改变意志而全部或部分取消” [2]。

(二)实践中,遗嘱人撤销公证遗嘱的方式有两种较为常用,一种是以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另一种是采用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

1、以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于法无据。

以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被公证行业广泛应用。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立公证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公证遗嘱只需遗嘱人单方行为即可[3]。参考国外用声明的方式撤销遗嘱的做法,声明书公证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故用声明书公证撤销公证遗嘱可行。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22 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故用《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内容为撤销公证遗嘱的声明书公证即可撤销公证遗嘱。

另外,持此观点的人认为,遗嘱人撤销公证遗嘱应达到一经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撤销原公证遗嘱的效果,这样遗嘱人之后就可以自由选择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立新的遗嘱,不必受必须立公证遗嘱的限制。声明书自签字之时即可生效,可以达到即时撤销公证遗嘱的效果[4]。采用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等到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生效时才能达到撤销的目的。之后遗嘱人只能选择公证的方式立新遗嘱。

笔者认为用声明书公证的形式撤销公证遗嘱,并无法律依据。公证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无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撤销,既然无法律依据,就不能确定一定能达到撤销公证遗嘱的目的。

2、以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

以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近年来被公证行业大量采用。笔者认为应采用此种方式撤销公证遗嘱。

①采用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的法律依据。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程序后出具的公证书,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撤销。按照《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公证书错误时才能被撤销,故遗嘱人是不能申请撤销公证书的,申请撤销的只能是被公证的遗嘱。所以遗嘱人申请撤销公证遗嘱,究其本质,还是遗嘱人以公证认可的方式撤销遗嘱,由于之前立遗嘱的行为通过公证的方式加以确认,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相关规定,撤销之前所立遗嘱的行为也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加以确认。

遗嘱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等五种形式,《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味着只有公证遗嘱不能被其他四种遗嘱形式撤销,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均能用上述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撤销,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均可以变更、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这就是以“遗嘱”的方式撤销遗嘱的法律依据,据此,公证遗嘱可以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笔者认为,这就是采用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的法律依据。

②从公证实践出发,选择采用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的可行性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以新立遗嘱的方式对遗嘱做任何形式的改变肯定有效。所以,采用新立公证遗嘱的形式撤销公证遗嘱不存在效力上的问题。

主张以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的人认为,该种方式撤销原公证遗嘱后,再立新遗嘱可采用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而以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的,只能以公证遗嘱的方式立新遗嘱,这是对遗嘱人权利的限制。笔者认为,立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继承人之间不发生继承纠纷,直接实现遗嘱继承的效果。实践中,由于我国缺少法定的遗嘱生效程序规定,在无法确认是否为遗嘱人生前自愿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情况下,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方式所立遗嘱的效力很难得到确认。公证遗嘱因其严格的办理程序,能确认是遗嘱人自愿所立,同时又具有优先效力、并且将遗嘱备案于全国公证遗嘱备案信息查询平台上,能够确认是否为遗嘱人生前所立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从而实现在进入继承程序后便捷、高效、有效地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用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能使遗嘱人新立遗嘱的行为仍然在公证程序下进行,确保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及时继承立遗嘱人的遗产。

参考文献:

[1] 中華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7号.遗嘱公证细则. 2000.3.24.

[2]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实务与立法课题组.公证遗嘱宜以重新办理遗嘱公证的形式予以变更和撤销 继承实务与立法系列研究之三. 中国公证,2010年第8期.

[3]王国印.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应采取何种公证形式.法制博览,2013.11

[4]王国印.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应采取何种公证形式.法制博览,2013.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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