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控模式浅析
2016-08-03刘捷尼
■文/本刊记者 刘捷尼
德国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控模式浅析
■文/本刊记者 刘捷尼
近年来,依托农民合作组织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的实践探索越来越多,成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领域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探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风险问题是应有之义。本文简要分析了德国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控模式,希冀能够对我国同类事物发展提供参考。
对于依托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互助解决农业金融资源短缺问题,我国政府已有明确意见,多个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发展资金互助业务。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实践中,一批农民合作组织已经尝试探索在成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活动,亦即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业务。内部信用合作在解决合作社及成员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尚存在较大空白,一些负面事件的出现更是让这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综观世界各国合作组织发展史,资金互助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德国基于莱佛艾森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起庞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并形成了自身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一、运作模式
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德国赖夫艾森(Raiffeisen)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是德国作为信用合作发源地最重要的贡献者之一。赖夫艾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名字来源于它的创始人赖夫艾森(Friedrch Raiffeisen)的名字。从1854年起,他创立首个农村信用社,到1876年各地的信用合作联合社联合起来组成信用社的中央机构,称为德国赖夫艾森合作社总联合会,也就是今天所说的赖夫艾森合作银行。德国的现代合作金融业就是在莱夫艾森银行和舒尔茨·德利奇在城市领域兴办的工商业合作社大众银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何广文,1995)。1895年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成立,并建立德国合作社协会。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并且在合作社系统和银行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持续主权债务危机和经济放缓的背景下,德国合作银行却持续表现强劲,2012年上半年税前利润达到5.15亿欧元。在《环球金融》(Global Finance)杂志评选出的2012年全球50家最安全银行榜单中,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排名第35。早期,德国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减免税收等方式,支持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如今的合作银行已经发展成为综合性银行,因此在政策上,合作银行并没有多少优惠,它的发展更多依赖的是业务的拓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顶层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底层是约1000家地方合作银行。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为3层,顶端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中间是区域性合作银行,底层为地方合作银行(何广文,1995),但在20世纪80年代,中央合作银行逐步与区域性银行兼并重组,最终形成了今天的DZ BANK,即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
1.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中央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它可以从事一切金融业务,包括发行债券、为成员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国内国际市场投资、开发资产投资产品、负责国外业务结算等。现在的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包括了住房储蓄银行、DZ BANK国际、联合投资集团、VR租赁和一系列的其他专业服务供应商,能够为社员提供信贷、保险和资产管理等多种服务。
2.地方合作银行,主要为大量的小型赖夫艾森农村信用社。它可以为自愿入股的成员提供各种信贷业务,处理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其他金融组织之间的金融业务。大量的地方合作银行构成了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坚实基座。随着德国整个合作银行体系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大量的地方合作银行也在不断兼并重组,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求,曾经数量庞大的地方合作银行,如今只剩下1000家左右,服务社员约30万。
中央银行与地方银行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对地方银行也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中央银行主要承担的是金融服务职能,主要是资金调剂融通服务、合作银行系统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开发提供各类银行产品以及提供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
二、风险防控制度
赖夫艾森合作银行的风险防控机制总体来说可以概括为外管内控。外管,即通过行政管理部门的外部约束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给予限制;内控,即依靠行业自律性组织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1.外部监管。德国银行业和证券及保险业统一由联邦金融监察局及联邦中央银行负责监管,监察局隶属联邦财政部。合作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地位是相同的,合作银行的组织结构要遵循合作社法,业务运作要遵循商业银行法,联邦监察局在各州和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因此联邦监察局对合作银行的监管只是非现场监管。德意志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两个有权主体对监管事务的分工和协调上,采取了一种单层两头式的综合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机构只设联邦一级,对各州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德意志银行承担并向金融监管局报告。
2.行业自律。德国全国信用合作联盟是合作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地方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及一些专业性的合作金融公司都是信用合作联盟的会员,会员按规定向联盟缴纳会费。信用合作联盟的主要职责是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协调、沟通合作银行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帮助合作银行搞好宣传和处理好公共关系,管理信贷保证基金。德国信用合作联盟、生产合作社联盟及消费合作社联盟共同组织成立了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该联合会的主要职能是审计和培训。同时,德国各类合作社组织成立了11家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该协会既是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在地区一级的机构,也是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在地区一级的机构,因此可以说11家区域性审计协会是各类地方合作社在地区一级共同的行业监督组织。
三、对我国的启示
农业农村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特别是组织灵活、反应敏捷、获得较为容易的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是广大农业从业者的孜孜所求,也是国家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基本考虑。从德国经验来看,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分析:
一是外部监管谁来做。当前,我国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更多是依靠外部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主要的监督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也承担部分监管职能。具体到农村合作金融,外部监管的主体和机制却不明确。目前,受银监会监管的农村合作金融主体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民资金互助社,而大量存在的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业务则监管主体不明。仅从登记注册来看,有的地区是在民政部门,有的地区是在工商部门,更多的则是不知向哪里申请登记注册。外部监管的缺失,为大量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带来了不可控制的风险。
二是如何破解内控难题。整体上,我国金融行业在内部控制层面主要依靠制度自律,行业自律组织和较完善的自律机制处于缺位状态。在这种大背景下,借鉴德国模式建立农村合作金融内控机制,显然是空中楼阁。同时,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种类繁杂,特点各异,通盘考虑内控机制建设显然非常困难。目前,中央1号文件中把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风险管控责任交给了地方政府,恐属妥协之举。长久来看,金融组织的风险控制当交由专业机构完成,尽管困难重重,但这一方向仍应坚持。
栏目编辑: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