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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信用合作的风险问题与应对之道

2017-11-01本刊评论员王东宾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10期
关键词:信用合作封闭性集资

■ 文/本刊评论员 王东宾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农民信用合作的风险问题与应对之道

■ 文/本刊评论员 王东宾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信用合作依然是农民合作体系的薄弱环节,究其实践根源,主要障碍在于其中蕴含的非法集资等风险问题。近年来,农民合作社日益成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2017年,中央首次提出要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在2017年4月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根据农业部的介绍,加强农民合作社领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然而,农民合作社历经10年发展实属不易,一旦陷入非法集资案件,对合作社发展、合作精神以及合作人才等均会形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在笔者看来,该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并非合作社有意为之,而与农村金融“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为促进农民信用合作健康规范发展,应厘清信用合作到非法集资的衍化机制,以图对策。

受农村金融客观现状约束与影响,农民合作社的融资与信用合作容易产生两种混淆:一是合作社理事长个人融资与合作社融资;二是合作社融资与信用合作。合作社理事长一般为农村的精英人才,融资能力相对较强,而合作社获取信贷难度较大,不少情况下采用理事长个人融资供合作社使用的方式,形成第一种混淆。当外部融资能力不足时,不少合作社又产生内部融资冲动,往往打着信用合作的旗号为合作社或理事长个人项目融资,形成第二种混淆。

一旦农民合作社在陷入上述混淆状态时开展信用合作,将直接违背信用合作为成员服务的初衷,出现“垒大户”、资金挪用、外贷等问题。即使合作社运行良好,从长远来看也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并极有可能向非法集资衍化。“成员性、封闭性”是农民信用合作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是两条基本红线约束,而上述两种混淆均将导致这些基本原则和约束失效。一旦打开封闭性,合作社的经济规模与管理能力就难以消化不断进入的以固定回报为目的的外部资金。近年来,非法集资通过互联网金融等新模式借道农民信用合作“进村下乡”,农民合作社失守的第一道也是关键防线正是封闭性原则。

从实践中来看,封闭性原则乃是农民信用合作风险管理的基石。通过这一原则,信用合作才能实现“量出为入”,即以成员实际需要的规模为基本标准,来衡量信用合作资金进入的基本规模,确保两者不出现大幅背离,方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原因在于,一旦两者背离过大,必然导致相当部分资金闲置,资金空转且成本上升,单纯的内部信用合作难以支撑。周期一长,这种资金空转压力就会逐步侵蚀信用合作基本原则,并将其拖入非法集资的漩涡。不少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始于资金互助美好愿望,终于非法集资案件,其中的一项关键原因是没有真正认识到“量出为入”的重要性,过分关注“入”,而忽视了“出”,导致两者之间严重失衡。

此外,还有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规模条件和层级问题。为应对挤兑风险等问题,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然要满足一定的规模条件,甚至要在更高层级方能开展。从国际经验来看,于二级联盟层面开展信用合作比较普遍,满足规模经济和风险控制等各方面要求。我国近年来推动的农民合作“三位一体”(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综合合作试点,将信用合作放在联合社或供销合作社层面开展,并与地方农商银行合作,由其进行资金托管等,为信用合作的风险管理探索提供了更好的外部条件和机会。

正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0周年之际,中央层面开始着手法律修订工作,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信用合作的发展。无疑,农民信用合作的上述风险问题及其应对是亟需密切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栏目编辑:邵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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