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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拆迁补偿弹性研究:成因、影响及对策

2016-05-30施淑君段吉勇郭亚平宋奇珊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土地流转

施淑君 段吉勇 郭亚平 宋奇珊

摘 要:由于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拆迁补偿款存在弹性区间的客观现实,使得许多情况相似的拆迁户最终拿到不同的拆迁补偿款,导致拆迁户产生了不公平的心理,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针对成都市典型的拆迁安置点进行研究,发现城市化发展离不开城市改造。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必须拿出有诚意、有效果、有效率的拆迁补偿方案,加快拆迁工作监督平台的建设,做好有关拆迁信息的公开、传播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关键词:土地流转;拆迁补偿;弹性区间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0-0132-06

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加快了土地流转的速度,在拆迁重建过程中,受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拆迁补偿款存在弹性区间,从而致使许多情况相似的拆迁户最终拿到不同的拆迁补偿款。由于大多数拆迁户文化水平不高、信息渠道有限,政府又缺乏及时有效的宣传解释,最终导致拆迁户产生不公平的心理,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地形象及拆迁工程的进度。

本文主要針对成都市典型的拆迁安置点进行研究,通过走访金牛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县6个地区,采用田野调查法、多角度观察法、半结构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文献资料法等多种方法,对成都市城乡结合部的拆迁户进行调查研究,以拆迁户的角度作为切入点来研究成都市拆迁补偿弹性问题,探究问题的由来及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等。

一、问题的提出

(一)现阶段的研究成果综述

中国的城市化发展,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这是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土地的又一大变革。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征地事件累积的矛盾正日益凸显,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掀起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扩张运动,造成拆迁纠纷急剧增加和激化。究其原因,是拆迁户对拆迁补偿弹性的不了解与不理解导致的不公平感引发的。2009年11月13日发生在成都市金牛区金华社区的唐福珍自焚案,固然与当时的不人道野蛮拆迁有关,但从拆迁补偿弹性的角度来看,是否与强力抗拆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有关呢?在调查中可以观察到,拆迁补偿具有弹性,具有议价空间,因此我们引进拆迁补偿弹性这个概念。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城市化过程中的拆迁实际上是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三者之间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过程。而房子面临被拆的居民最关心的是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因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造成了拆迁户的不解与不满,从而给整个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通过对相关研究的回顾发现,前人关于拆迁补偿弹性问题的研究不多,并且不够深入,多是针对拆迁或补偿弹性单方面进行的研究。因此,综合考虑拆迁与补偿弹性问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二)拆迁补偿弹性系数的评估

我们认为,拆迁补偿弹性是政府行政部门在对被拆迁区域做出初步评估后结合被拆迁居民对拆迁补偿金额波动的心理变化及行为表现的客观反应而做出的相应调整程度。对拆迁补偿弹性的评估,首先需要综合分析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经济增长规律,把握经济增长数值,再结合拆迁区域周边的房价以及对该区域建成后的房价进行预期评估来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把握这几大影响因素再借助相关数学公式推算出对拆迁户的补偿数值,因年代的变化、地区的差异、被拆迁居民的心理预估等必然导致补偿数值的波动,而这个波动就是我们所说的补偿弹性。

补偿弹性系数的评估制定需要对几大影响因素的变量进行公平合理的把控。农地一旦征用为工业用地或城镇用地,其市值上升数倍甚至百倍,因此在补偿协议中,设施还没建成就确定补偿金额,在被拆迁户还没入住安置房就要求支付房款,这样的措施对于被拆迁户是显失公平的。调查观察到,有的拆迁项目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出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也没见开发商有何动静,而周围的房价早已今非昔比,按项目公布之初的补偿标准现在根本买不到同等大小的房屋,这种“补偿标准跑不赢房价”的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要切实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拆迁补偿标准应该在开发项目完成之后再进行评估确定。而如何准确评估正是拆迁补偿的核心问题,把控评估这一环节对于补偿弹性系数的制定至关重要。研究表明,评估交由市场决定,交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决定,政府不要干预的意见,是对拆迁户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政府的作用在于当好“裁判员”,向公众宣传评估的常识和法规,核定评估机构的资格,监督和查处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研究拆迁补偿弹性的意义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补偿规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适当”“合理”等表述方式表现出不够明确、具体,使执行者难以把控,从而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同时,我国现行的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但对于这种“等价”的具体描述也不够明确,各地均有着自己的一套执行标准,例如有的是按房屋拆迁建造之初的价格来计算,显然执行这种补偿标准是不足以维持被拆迁户现阶段的生活质量水平的。统一标准的模糊使得实践操作难以把控,从而必然造成被拆迁居民间的心理落差,加剧因征地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而“拆迁补偿弹性”的提出无疑能较好地缓解这样的矛盾冲突。

二、成都市拆迁补偿弹性问题的由来与现状

我们在实地调研中发现的若干问题,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展现成都市拆迁补偿弹性问题的复杂性。

(一)因征地用途不同导致补偿标准同地不同价的现象

实地调查观察到,同地不同价是引发失地农民大量争议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众所周知,同一块土地,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的价值,用于农业与用于工业或城市建设用地产生的价值就有着极大的反差,并且现在各级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都把征地用途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从而造成了同一个村、同一块地因厂房建设、交通道路铺设、商品房开发等用途不同,补偿款的金额区间浮动性也较大,从而造成绝对值数值偏大的现象。被拆迁农民只看到彼此间得到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差距大而不了解造成这一差距的具体原因,加之政府部门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布及合理引导,使得失地农民的反应极为强烈。如成都市龙泉驿区A村,需整体拆迁另建新村,旧平房拆迁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 260元,B村与之相邻且同是平房,但因征地后的用途不同,每平米的补偿标准近2 000元,因拆迁农民的文化水平程度以及内外各方面的因素限制,从而对形成“同地不同价”的补偿结果难以接受,心理落差大,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小隐患。

(二)因拆迁时间不同导致补偿标准同地不同价的现象

调查研究表明,同一地域同一批拆迁项目,因拆迁时间的差异,配合拆迁的积极性、“钉子户”等因素,导致拆迁补偿款的差异,造成被拆迁居民困惑而引起不满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土地价格存在浮动区间,征地补偿金额也存在着差异性,所以极有可能会因同一拆迁项目不同批次,造成被征地农民拿到的拆迁补偿款不一样。同一村,因为是分批次进行拆迁,根据拆迁时的土地价格,很有可能参照的是不同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使得农民最终拿到的补偿款有出入。另外,根据实地调研走访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反映,我们还发现,关于补偿款和补偿标准,因为有浮动区间,在极端情况下,特别是面对较为“强硬”的“钉子户”时,为使其配合工程建设,政府往往会在补偿标准的区间内给予较高的补偿。而那些较为配合的村民,往往没有这种“福利”,从而导致同一村拆迁户的补偿标准有细微出入。例如成都市成华区C村,就有村民反映,同村的“钉子户”较其他人得到的补偿条件更优,这种情况在被拆迁群体中广泛传播而引起极大多数人的议论和不满,这样的拆迁补偿弹性相对于早早配合搬迁的村民来说是不公平。

三、成都市拆迁补偿弹性问题的成因

(一)拆迁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鉴定边界模糊

调查表明,在城市国有土地实行了使用权批租、拍卖的新体制后,政府在这样的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既当“征地者”,又当“出售者”,能够合规合法地从农民手中低价征地并强制转为国有土地,最后再高价抛出市场。在“低征高卖”的现实利益面前,政府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难免产生弹性。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1月1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中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在现实情况中,拆迁补偿范围一般不包含土地出讓金、基础设施的装修材料费、搬迁过程中造成的适当损失费以及其他一些无形中造成的损失等。同时,相关的法律鉴定标准也较为模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时,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调查研究表明,现阶段我国在有关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法律法规上,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适当”“合理”等字眼不够明确、具体,这就极有可能使得实际估价的操作环节和结果会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形成弹性空间。加之拆迁补偿的范围鉴定标准比较模糊,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且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因此造成存在拆迁补偿弹性的现象。

(二)拆迁补偿评估机制不规范

实践表明,拆迁补偿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准确估价的问题,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理论上讲,为保护被拆迁户合理合法的权益,房屋的估价以及相关补偿问题应由当事双方即被拆迁户和拆迁单位通过平等谈判来进行协商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由政府部门依照相关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单方面制定,或是由开发商直接聘请相关评估机构,由他们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同时,现阶段在补偿评估方面也存在着很多弊端。一方面是有些评估机构缺少足够的独立性。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评估事务中心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原来政府职能部门的二级单位发展起来的,虽说在形式上脱离了政府部门,但在有关人事、财务等问题上却存在着难以消除的联系。这就在无形中导致了有些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故意迎合委托人意愿,以过低的评估价来与委托方做交易而造成弹性。另一方面是评估机构责任不够明确。按照2000年建设部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改制为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但就评估机构到底能够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目前尚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也会造成较大的弹性空间。

(三)没有完善的拆迁补偿金额谈判机制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地方政府应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7条规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而在实际运行中,条例规程提到的沟通平台往往被忽略或流于形式。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政府在没有和居民协商的情况下独立制定的,包括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再告知被征地单位和居民,然后强制实施;而利益牵涉最深的拆迁户竟然完全被排除在标准制定之外,根本没有参与权,缺乏应有的公正透明。

拆迁公司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架起与被拆迁者沟通协商的桥梁,通过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并签订拆迁合同。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由于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拆迁公司常常会私下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甚至动用不合法的手段,以求加快工程进度。私下协商,使得拆迁补偿标准往往不统一,最终可能导致同一标准类型的拆迁房屋最终的补偿金额却不同,使得拆迁户对拆迁项目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并可能影响到与施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也可能导致少数拆迁户为获取更多的补偿利益而发展成为“钉子户”,以达到被执行不同拆迁标准、拿到更多拆迁补偿的目的。被征地居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从何而来,无从知晓;其标准是否合理,无法考究;其计算方法是否科学,不得而知,这必然会引起对补偿结果的质疑和不满,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屡见不鲜。

例如,成都市成华区某拆迁安置小区内的拆迁户,就曾多次参与政府举行的听证会以协商解决问题。其原因便是在拆迁过程中,该安置小区内的拆迁户存在同一批次、同一村组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弹性,相同情况下,不同拆迁户最终拿到不同的拆迁款,引起了该安置小区内拆迁户的集体不满,最终导致难以调解。

(四)相关宣传不够及时准确

充分的信息公开是保障权力行使受到约束和控制的前提,也是实现管理主体与被管理者相互关系和谐沟通的基础。行政法中的行政公开原则要求在行政过程中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得公开事项外,与公民有关的事项都要在一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向公民及社会公开,这是对宪法所规定的知情权的贯彻和落实。在城市化建设推进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对拆迁过程中信息公开的要求,一些地区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村务公开等制度不健全,加之我国乡镇地区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拆迁过程的信息公开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对一些拆迁管理者来说,他们不知道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对哪些人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以什么方式公开等;而对于被拆迁者来说,由于没有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对国家相关政策的模糊,对相关公共设施和项目对于自身利益和本地发展带来的机遇缺乏充分认识,对拆迁过程中管理者、利益相关者实施相关行为的动机、目的和具体细节要求无从知晓,这就难免使得相关各方在拆迁过程中相互猜测、误解,甚至相互对立。

四、成都市拆迁补偿弹性问题的影响

(一)拆迁补偿弹性对拆迁户的影响

由于拆迁补偿弹性较大,使得拆迁户在维持现阶段的生活水平时出现了问题。调查了解到,绝大部分拆迁户原本的生活水平就偏低,所获补偿款也较少,造成相当一部分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升反降,生活压力增大,幸福指数降低;而有一小部分居民因“钉子户”而获得更多补偿利益,使得拆迁户内部贫富差距拉大。特别是作为失地农民的拆迁户,土地的丧失彻底改变了其生活方式,既要承担一定的安置房差额和物业管理费用,又面临着再就业的难题,生活前景令人担忧,无形中增多了显性及隐性的社会矛盾。

(二)拆迁补偿弹性对政府形象的影响

在现行体制下,作为征地者,政府有低价征地来节约成本的自然倾向;但政府同时承担着保障被征地居民财产权利的责任,这无疑要求政府提升征地成本。正如普遍观察到的,“低征高卖”的现实利益驱使政府着力维持现存的单一国家征地制度,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保障征地农民财产权利方面的社会功能的实现。调查中观察到,拆迁户对补偿弹性做出了各种解释,最常听到的是:“政府一级压一级,到老百姓手里的补偿金额就不多了”,“国家政策是好的,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比较难。”这些负面声音,严重影响了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无形中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拆迁补偿弹性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效率不断被刷新,城市用地日益紧张,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人地关系矛盾越发严重。由于我国城市规划一直存在着欠缺,长期处于拆了建、建了拆的恶性循环状态。因此,房屋拆迁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被放大,近年来拆迁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恶性事件不仅影响着社会的安稳与和谐,也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树立,甚至成为向服务型政府转型过程中的阻碍。

有拆迁户因补偿弹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后续生活无更多经济来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矛盾。补偿标准的含糊,拉大了贫富差距,实地调研表示绝大部分拆迁户都对补偿标准存在“弹性”充满了怨气,这实质上反映的是百姓对政府对社会的怨气。

五、结论与讨论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针对成都市典型的拆迁安置小区发放了问卷,通过回收问卷,分析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条件的满意度。基本情况是,调查问卷共计350份,收回有效问卷300份,根据统计,其中85.7%为实际有效回收率。调查区域涉及成都周边较为大型的拆迁安置地,包括金牛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县等。为体现数据的真实性、代表性,本次问卷调查对象选择范围广泛,包括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人员、被拆迁户、普通居民等,其中普通居民为主要调查对象,占总人数的92.7%。本次调查问卷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比率估计量是渐进无偏的,即保证调查结果为无偏估计量。其中,男性131人,占43.7%;女性169人,占56.3%。从年龄构成来看,分为25~45岁、45~60岁、60岁以上三个层次,其中25~45岁有65人,占21.7%;45~60岁人数最多,为157人,占52.3%;60岁以上78人,占26%。另外,根据本次调查的目的和调查主题,对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进行了重点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认为拆迁补偿标准不公平、不统一”是造成对拆迁补偿条件不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缩小补偿弹性区间,消除拆迁户心中的“不公平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结合成都的实际发展情况,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程序趋向简单化、操作趋向可行化

有法可依是基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详细的征地补偿体系是制定出具体明确的征地补偿原则和标准的前提。纵观我国法律体系,涉及征地及相关补偿的法律法规零散地分布在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中,分散构不成体系必然导致各项细则的不明确,这是目前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漏洞过多的原因所在。针对目前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解决由此引发的众多显性或隐性社会矛盾,完善宪法中保护公民财产权制度,加快建设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体系是治本之法。

例如,对现行的拆迁《条例》进行修订。目前,成都市的拆迁《条例》过于死板,缺乏实践的考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衍生出大量《条例》外规定。因此,根据成都市各界的强烈要求,拆迁《条例》应当进行修订完善,使得各项规定更容易操作,更符合实践要求。只有《条例》规定变得简单易操作,才能减少甚至消除矛盾冲突。另外,目前实施的拆迁《条例》在安置方式上也存在不妥,现行的安置方式没有将户与人口有机结合,没有真正意识到拆迁户的实际问题,也没有体现对拆迁户基本权益的保障。

(二)制定公平合理的制度——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法》

针对征地拆迁的具体现象及存在的问题,可以制定出专门的《土地征用法》。目前,我国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其根本原因是没有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土地征用法》,法律不明确必然导致混乱。因此,应坚持以具体明确原则为前提,制定专门的科学的完善的《土地征用法》,包括土地征用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避免有补偿弹性以及法不知如何操作的问题产生。在这方面,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广国内在征地补偿方面做得较为有效且反应不错的地方性案例,制定出统一具体明确的征地补偿原则和标准,将浮动较大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原则具体化,缩小甚至是避免弹性区间。事实上,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从具体原则到具体内容,再到认定與操作的程序,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均没有进行统一具体的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补偿标准和原则存在弹性区间。

(三)工作人员应明确拆迁补偿标准——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加强对镇(乡)级领导的考核

权责统一明确,才能真正实现对拆迁制度的贯彻落实。许多工作人员对拆迁工作态度不端正,甚至存在以公谋私的想法,这让拆迁工作在一开始,性质就发生了改变。对相关干部的培训,首先,要从政策内容开始,要让负责拆迁的干部充分了解《条例》内容,理解施政部门的施政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工作。其次,要做好干部工作的技巧培训。拆迁工作不同于其他政府工作,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极易与人民群众发生矛盾与误会,因此工作的技巧与方法十分重要。拆迁工作人员掌握好工作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冲突,减少甚至是消除矛盾与误会的产生。最后,各地拆迁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举行交流会,交流工作经验,相互学习,从而提高拆迁工作质量与水平。

(四)完善分配机制——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款分配机制

在调查中可以观察到,居民反映最多的问题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存在弹性,相同的耕地与批次各家拿到的补偿款存在出入。因为其他补偿费是直接到个人,而征地补偿费是先拨付村集体,再由集体进行分配的。征地补偿费被各级政府及村委会村小组等层层截留,最后到被征地农民手里已经很少。征地补偿费就像桌子上的一块肥肉,被征地农民、村集体、未被征地农民都想吃到肚子里,牵涉的利益纠纷比较复杂,如果没有完善的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机制,有些征地补偿标准到各村组执行时,就有可能因个人利益或情感等因素,在执行补偿标准时存在弹性,最终导致不正常的补偿差异,引起村民的不满和怨愤。虽然目前制度上的安排是村委会制定分配方案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执行,但由于农民法律知识单薄以及农村的一些实际情况,这一方法往往也是流于形式。因此,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款分配机制,是避免或减小补偿弹性的有力保障,也是对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五)拆迁补偿评估制度化、公开化——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

实地调研表明,许多拆迁户对于自己的拆迁房如何进行的评估并不了解,政府在这一方面也没有做到很好的常识普及。拆迁户对评估标准的不了解,直接导致了对评估结果的不理解,对于为何会存在补偿弹性的现象政府也没有及时给出合理的解释,必然会引起拆迁户的猜疑和不满。

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是政府工作中必须面临的难题。各级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有效的拆迁工作经验,然后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以改进,从而提高拆迁工作质量。美国城市化水平较高,是发达国家,已经经历过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在拆迁工作方面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在美国,拆迁工作首先要经历三步,首先,对拟拆迁房屋进行公证估价,一般情况下,此估价会根据当时房价给出。其次,房产人有权对政府提出的征购要约进行反对,出现此类情况,法院介入,进行听证会听证。最后,法官主持和解,若和解失败,则会有民事陪审团确定赔偿价格。而法国与美国相似,政府和拆迁户都有权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最终由法院或陪审团进行决策。而我国由于受体制所限,不存在陪审团机制,但是可以依靠第三方评估机构,帮助政府和拆迁户进行定价并最终由法院裁定,切忌强制执行。

(六)拓宽、落实多元化沟通平台——提前召开补偿标准听证会

实际表明,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对于补偿标准的执行和区间的划分,很多时候是由政府单方面进行的,因此拆迁户作为一个主体本身,对于这一执行过程并不了解,这是造成后来对补偿结果质疑和不满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拓宽、落实多元化的谈判平台显得尤为重要。除了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私下的接触协商外,还应该建立多方式多渠道的沟通平台,让双方可以就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和疑虑进行公开的协商,缩小甚至是消除补偿弹性区间,消除因双方地位不对等、缺乏沟通而引起的猜疑和不满等情绪,以期达成令各方满意的结果。

因此,街道政府及拆迁办可以定期组织拆迁户们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政府负责人、专家以及对自己的拆迁补偿结果存在疑虑和不满的拆迁户进行公开公正的协商解决,以此打消拆迁户对于补偿标准的疑虑。使征地农民了解补偿时各个地区的地块价值,对于自己拿到手的补偿款数额有明确意识,也可通过此类听证会大致估算出自己被征收的土地价值。

(七)因地制宜打造公开透明合理的宣传渠道——组建专门的拆迁宣传小组

关于拆迁这样一个牵涉人员较广,涉及利益方较多的庞大工程,过程透明、信息公开至关重要。合理恰当的宣传与解释,能够让被拆迁居民了解补偿情况,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在宣传时,政府要因地制宜,针对当地的民风民情以及拆迁居民的文化水平和接受能力,做好对拆迁政策、补偿标准以及具体补偿流程的宣传与讲解,避免因不了解实际情况对拆迁项目和补偿标准不满,引发广泛争议和纠纷。在成都市的拆迁工作中,可以组建专门的“拆迁宣传小组”,就相关的拆迁政策以及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给予拆迁户以及时准确的宣传和合理的解释,尽量获得广大拆迁户的理解与支持。特别是拆遷补偿标准中的弹性区间,要给予重点解释说明,使广大拆迁户能够正确理解和看待补偿弹性的问题,消除疑虑和不满情绪,有效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明确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角色定位——主要职责侧重于规划管理和审批

征地拆迁补偿是政府不可避免的进行城镇建设的工作,无论是农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棚户区改造,都涉及到拆迁补偿的工作。因此,政府在这一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十分重要,政府要明确自身职责,把工作重心落实在规划管理与行政审批上。确立好相关补偿《条例》后,要尽量不介入直接的补偿安置执行工作中,切实履行好监督监管职能,保证拆迁工作的正常有序,合理合法,避免出现舞弊寻私的违法现象。

同时,政府要重视被拆迁户的合理利益诉求。目前,被拆迁户在拆迁工程中属于弱势群体,当其利益被侵犯并且得不到合理赔偿时,往往会选择极其激烈的对抗方式。在与施政部门或拆迁单位就受损权益进行协商时,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又没有高效的维权部门维护其利益,一些拆迁户往往会被迫选择过激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抗,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出现恶性事件。因此,政府需要认清拆迁工作的本质,在管理中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做好规划工作,尽量根据百姓诉求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政府还要建立与百姓沟通的平台,倾听百姓意见,及时对拆迁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相关调整解决,切实做好群众利益的“守护者”。

总之,城市化发展离不开城市改造,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必须拿出有诚意、有效果、有效率的拆迁补偿方案,加快拆迁工作监督平台的建设,做好有关拆迁信息的公开、传播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后冲刺阶段,在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前进道路上,在“十三五”建设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是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政府要紧跟时代潮流,不能让其成为发展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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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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