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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制度体系下的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

2016-05-30张娟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权力

张娟娟

摘 要:建设法治政府一直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当前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的边界分析及其相关内容一直是各国法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当代法治建设要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的相对平衡的状态,不仅需要我们限制不断膨胀的公权力,更要加大力度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相互制衡

在我们当代社会生活中,法制观念淡薄,随着社会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不断加深,钓鱼执法,暴力执法等事件暴露在公众视野,让人们不禁反省究竟该怎么定义公权力与私权利,才能更准确地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别,从而有效的规范公权,保护私权。

一、公权力的理性定位

“人天生是政治动物”,这个理论是说人是天生离不开政治生活的,它的独特性在于强调人具有理性和社会性。而这种理性和社会性是说人必须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法治完善人性的缺陷,通过社会组织力量实现利益的协调。公权力是以私权利为基础,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凌驾于私权利之上。法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说,“人类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捍卫自身的自然权利,于是签订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给人们一致同意的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而出现国家。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因此,私权利必须依靠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保障自己的个体权利。基于此而产生的公权力,是为实现社会公众的意志赋予国家机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为公共利益服务,实现集体公民意志才是其本质,才有利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和社会进步。

目前,我国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公权力来协调利益关系的倾斜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信力来树立良好的风尚,维护社会秩序。同时,由于公权力的主体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往往追求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忽视公共利益,做出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所以,我们必须给公权力的执行主体设定其权力行使的界限,明确权利主体的范围,确定行使权力的具体内容,这样一来执行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受到限制,不仅可以防止公权力的错位,越位,缺位,还对保持两端的利益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私权利的理性定位

我们对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毫无例外地也应对私权利的行使合理定位,因为无论任何权利都有可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私权的保护离不开民法体系的完善,因为民法与公法是相对的,民法以保障私权为目的,防止公共权利的干预,然而到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让私权在保护上处于一种虚化的状态,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将私权的保护有据可循,有理可依。目前对于公权力的侵害,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来寻求救济,但事后救济往往不能弥补权利客体当时所受到的伤害,明晰权利边界也有利于捍卫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起到限制公权的作用,使得公权力不得逾越其边界,随意进入私权利的领域。规范公权力绝不意味着削弱公权力的权威,而是指通过相关的规则,程序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这样不仅不会削弱公权力权威,反而会使公权力得到更好的发挥。《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王利明第45页

在这个倡导“权利”本位的社会里,私权利是没法单独存在的,因为它本身具有脆弱性。权利须由权力保护,而权力本身就具有很强的自我保护功能,私权利必须以公权力的强制力为依靠,否则极容易受到侵害。而权利本位是说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这里的权利就是指我们所说的能够体现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的私权,但我们必须知道一直强调私权的保护,并非是让我们过度的压抑公权力,私权的过分滥用也可能会导致社会治理结构的失衡,因此保持两者的平衡是最好的状态

对于公权力而言,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坚持法无授权不得为”,所以拥有良好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首要一步。因此在建立法治社会过程中须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公权力,这是由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制度和市场本身才是最值得信任的当家人。让权力公开透明,真正尊重宪法和法律,才能完成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读廉经典廉政家训>>庄庸编著2014第71页

而对于私权利而言,我们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一般理论原则,对于法律并未禁止的行为,公权力的执行主体不得已任何借口加以行政处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权利就可以得到很大的保障。对于法律并未明文禁止的部分,只有在私权利触犯到公共利益的时候,公權力才可以发挥它的职能,对极个别的个体利益加以调整,从而使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更好地让每个社会成员信服,才能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私权利也就得到了保障。

协调好公权力与私权利两者的关系,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为完成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对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对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利益分配关系,还要兼顾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利益,保持两者的动态平衡。所以正确认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理性处理两者的矛盾,让公权力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着,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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