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商法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2016-05-30尉彬融
尉彬融
摘 要: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实现预定的利益而行使权利,指导、发展、规范民商活动,设立公平竞争轨道,鼓励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就我国民商法的现状及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现状;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构成,其中民商法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其法律规范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和进步的基本保障。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各项要素,均须受民商法的调整和规制。在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中,民商法规范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资格,使其拥有从事市场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商法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则产关系,以确保交易安全;民商法规范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以保障交易秩序。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热,依靠民商法来保障。有完善的民商法律制度,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的效应。
一、民商法的现状
从民商法体系上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商法存在的最大缺陷是至今还没有制定民商法典。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分散应急立法,没有统一的制法规定,从而导致我国的民商法就出现了众多民商法并存、而无作为整个法律核心的民法的立法约束。从而也造就我国民商法的一个泉著特点,同时也是我国民商法的一个致命的弱点。
1.现行民商法制度老龄化,不适应目前国民发展需要
现行民商法不能充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事业的需要。由于现行民商法的相当部分制定于19世纪9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旧的体制和行政性计划经济制度尚未从根木上改变,法律较多地反映了计划体制的特征和要求。草拟个人造成现在这种“市场经济行为超前、国家立法滞后”的严重现象,并由此导致很多不规范的经济行为,追其原因在于民商法制度的老化。
2.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散乱化,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由于老龄化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和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国家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陆陆续续地发布实施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众多的政府规定,以解释含糊的法律规定,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这些繁多的规定往往出自多种方位,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各种规定之间时常相互冲突、重叠,甚至出现同一民事关系被多次立法的现象。
3.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化,并存在大量法律空白
每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公布,往往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会相应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屡次做出具有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这一过程可以使过于简略的民事法律具体化,但过多的司法解释使现行某此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以上的情况对于树立民商法的权威性是影响非常大的,同时也不利于严格执行。此外,尽管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补充了部分法律空白,但法律空自仍是触目可见。比如《民法通则》缺少物权通则、取得时效的规定,缺乏物权取得方法的规定等等。上述现象不仅给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带来困难,而且对社会公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于因素。
4.现行民商法严重的行政化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许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如土地法是以《土地管理法》的形式出现的,房地产法是以《房地产管理法》的形式出现的,等等;在现行民商事立法机关中包含许多行政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中关于罚款、扣留的规定。尽管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立法体制上,除《民法通则》以及其他一些法律外,大部分民事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民商法的行政化在不同程度上冲淡了民商法的特点,对正确适用民商法规范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民商法的发展方向
针对我国目前民商法制度的不完善因素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完善:
1.应当转变法制观念,加快民商立法
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法是经验的总结,对法律的引导功能缺乏足够认识,从而形成“先实践、后立法”、“先改革、后立法”的政治模式。在立法原则上,强调制定法律“宜粗不宜细”,这也使得我国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范多,条文笼统,使许多规定不易操作,随意性大,妨碍它的作用和功能的发挥及其权威性。
2.建設科学的法律体系
在摒弃粗枝大叶的立法原则外,还需要铲除“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的应急式系统式立法。明确的认识到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简中一拼凑组合。
3.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效率
怎么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就需要在立法体制上进一步完善,以改变立法进度迟缓、周期过长的状况。
4.加强民商法创新
在现行民商立法和司法活动实践中,民商法理论研究应起到先导作用。我国的民商法理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传统的民商法越来越无法适应发展的需要。
5.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取决于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我国现行的法律运行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运行机制的独立性差,司法权无足轻重,致使许多法律规定形同虚设,行政权力的滥用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法律有效、公正运行受到挑战的现象时有发生。
6.加强民商法风险防范与预防机制的研究
在司法领域,防范风险(或预防)机制是法律综合调整机制的重要体现,是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推手。在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在民商法领域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成为紧迫的研究课题。其实,民商法规范中早就引入了风险防范与预防机制,例如民法中的担保制度、商法中的保险制度就典型制度安排。但纵观当前我国的民商法法律规范,在风险防范机制上仍存在很大的漏洞。首先,对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上,缺少破产预警机制。有些企业背负着沉重债务,为逃脱债务,不惜向法院申请破产。民商法领域建立起健全的破产预警机制后,法院可以拒绝受理这类企业的破产申请。其次,在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时缺乏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建议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最后,对于证券市场也要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加快实施证券交易实名制,严格限制信用交易,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教训。对公司高管也要加强监管,实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公司高管人员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由保险人代为支付赔偿金。
参考文献:
[1]张雯.我国民商分立模式的可行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
[2]王英.浅析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