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顺:行使公权力应遵循法治原则
2016-02-12杨建顺
中国司法 2016年3期
杨建顺:行使公权力应遵循法治原则
在私人能够实现自由和权利的情况下,公权力应当坚持消极作为、不介入的有限政府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尤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能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权力便应当不介入、少介入或者根据个别请求介入。在私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威胁或者需要支援时,公权力便应当坚持积极作为、适时且充分介入的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私人的某些自由和权利需要有公权力的支持甚至介入才能够实现,那么,就应当及时而充分地行使公权力,确保给付、规制或者整序等措施的实效性。公权力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介入或者不介入,都应当立足于法治主义原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厘清并恪守公权力的边界,不仅是限制公权力,而且也是充实公权力,故而要注重通过完善公法制度来规范公权力。完善公法制度,就是要明确权力的内容、范围、条件和程序。这就要从组织法上明确权力的任务和目标,厘清权力和权利以及各权力之间的界限,防止权力越界、重复干预和多头管理对私权造成违法或者不当侵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如是说,《检察日报》,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