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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探讨

2016-05-30先文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制度

摘 要: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合理运用民事保全,全面发挥保全制度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展现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具体分析了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特征以及现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漏洞,最后提出了几点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案件类型也更为复杂化。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前以及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诉讼结果顺利执行所进行的保全。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合理运用民事保全,全面发挥保全制度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展现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探讨现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概述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诉讼证据保全内容,但诉前证据保全没有涉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则完善了我国证据保全的制度构架,2012年修改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原第九章的“财产保全”改为“保全”,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勋,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该修正案于2013年正式实施。这一修改完善了民事诉讼中提供临时救济手段与方式,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实现与法院提供救济的充分性都有着积极的意义。通过此次修改,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更利于证据保全功能的发挥。但总体来看,新民事诉讼法当中针对证据保全的规定仍然较为简单笼统,部分制度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二、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的漏洞

1、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不健全

新《民事訴讼法》中规定“因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过后难以取证的情形,可在起诉之前或者仲裁之前申请证据保全”,通过“情况紧急”进行了一定的条件限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程序尚未明确规定。其次,诉前证据保全的审查程序不明确,针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尚未规定,如果形式审查则会导致申请泛滥。第三,诉前证据保全法院以及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程序尚未明确,此外,诉前证据保全解除以及救济程序不完善,证据保全通常关涉到证据持有人以及其他证据归属主体,一旦产生证据保全不当的情况,或者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就会涉及诉前证据保全解除以及救济问题。

2、证据保全程序简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量事物的不断出现使得证据保全公证内容日趋丰富,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简陋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公证机关作为证据保全主体,注重形式审查而缺乏强制力;案件诉讼阶段证据保全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或者当事人申请,容易导致操作程序上的混乱。此外,诸如证据保全裁定送达,证据保全费用等,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三、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对策

1.增加证据保全要件

目前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在“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申请证据保全。当前需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必要的补充,具体可补充几下几项内容:证据有灭失风险的情形,如果未及时保全将可能因相关原因使得证据无法收集,例如自然因素所导致的证物破坏,山洪、台风等自然灾害使得证据灭失,证人发生某种意外等;证据因过后难以取得,如果不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可能会导致时间拖延更难取证,例如证物流向异地或者证人外出等;申请人对于事物现状有一定的法律利益,例如贸易来往中买卖双方因货物质量原因在法律上有利益关系,如果证据短期内不保全,其物证的变化将影响证明效力。

2.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完善

首先应当完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程序。其保全申请应当通过表格申请、法院审批等必要的手续,其次需完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审查程序,当事人提交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可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核并由保全机关于48小时之内裁定。第三应当完善诉前保全证据质证程序,其可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当中向法院申请,并可作为证据按照保全程序设置的程序质证。第四需完善诉前证据保全解除与救济程序,只要产生诉前证据保全毫无必要,法院需对此保全行为立即进行解除,由此所引发的利益损失,需由申请方或者法院赔偿。此外,证据保全主体可为专业性较强的机构,如证据本身无法说明问题,需要例如医疗单位等机构进行化验与鉴定,由于公证机关等所消耗时间较长,因而可以将医疗鉴定机构等作为诉前证据保全主体。

3.证据保全程序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规定证据保全管辖,证据保全应由证据所在地法院管辖,情况紧急可由勘验物或持有文书人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应当对证据保全的期间与担保进行明确,实践中举证期限延长或者法院重新指定,对应的证据保全申请时间也会延长,因而可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规定可变期间;针对一般性证据保全,当事人无需提交担保,具体可根据案情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此外,证据保全也可设置特别代理人制度,特别代理人可由法院指定;针对费用规定,可将证据保全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目前由于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其并没有充分发挥出程序租用与功能。为提升民事诉讼效率,应当充分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完善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全面发挥民事诉讼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雷少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J].法制博览,2013,03.

[2]王志恺.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03.

[3]何敏,郭志远.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建构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

作者简介:

先文灏(1994.06~)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学生,在读本科生,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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