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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查逮捕视角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6-05-30李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

李越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体到审查逮捕工作,主要在于通过机制创新、规范化水平提升、改变证据审查理念等方面,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案件办理方式,更新和贯彻司法意识,掌握和理解司法体制改革脉络,以便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关键词:审查逮捕;约见面谈;社会危险性;非羁押诉讼;羁押必要性;证据裁判规则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体现。综合来看,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在实体意义上,定罪权属于法院,其他机关无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其次,在程序意义上,所有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大权利的侦查、起诉行为都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再次,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最后,由于一审程序是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因此应当强调一审程序在整个程序体系中的地位①。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而言,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查逮捕作为确保侦查阶段合法有序进行的关键环节,是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的重要关口,审查逮捕阶段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对事实的判断分析及对法律的适用掌握,都影响着侦查机关的继续调查取证、公诉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乃至法院的判决裁断。2013年,我市侦监部门作为全市审查逮捕案件办理部门,结合司法实践,形成了一系列适应办案实际需要、规范证据事实认定的工作方法及做法。

一、强化释法说理意识,建立约见面谈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采取的证据审查方式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审阅案卷等,而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因此对提请逮捕案件的侦破过程、每一种证据的取得方式、犯罪嫌疑人心理、生理情况、案发现场状况等情况,没有公安机关具体承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体会深刻,且有时书面证据审查不易判断出来。基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的职权属性不同,因此双方对案件产生某些不同认识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然的。尤其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不批准逮捕、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等案件办理中容易产生证据证明标准认识、法律适用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统一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证据证明标准,消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误解与分歧,降低司法成本,提升案件质量,我市实行的是审查逮捕案件适用约见面谈制度工作办法,并将这一工作办法扩展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立案监督等案件。通过与公安机关约见面谈案件,大大减少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存在的认识分歧,使得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即掌握书面证据材料,同时对案件整体侦查情况有了直观把握。例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制造毒品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制造的是毒品的证据与公安机关认识产生了分歧,通过约见面谈,双方对这一证据的认定达成了一致,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公安机关的意见,消除了分歧。

二、强化协作意识,建立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机制

“社会危险性是指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和显然性”②。“由于社会危险性是逮捕必要性的决定条件,因此也可以说是对犯罪人有无新的危害行为可能性所做的一种风险评估。虽然这种预测不可能作出确定的结论,但也不是随意猜想,而是建立在法定标准、有一定证据证明、综合案情分析基础之上的一种客观的推断”③。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均采用同一社会危险性评判标准,使得逮捕必要性的判断更具操作性和現实性。

三、强化宽严相济意识,建立非羁押诉讼机制

逮捕措施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和不可逆性,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即被暂时剥夺了人身自由,因此“少捕”、“慎捕”就成为了审查逮捕工作的紧箍咒,探索非羁押诉讼机制则势在必行。我市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探索建立了侦查监督阶段办理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制度,即我市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阶段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不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诉讼。通过对一些系特殊群体,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适用非羁押诉讼执行。通过采取非羁押诉讼,实现了“构罪即捕”、“以捕代侦”观念向“无罪推定”、“因案制宜”人性化办案模式的转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从法律文书制作提升执法规范化

法律文书制作,是侦监部门日常工作的必备工作技能。文书制作水平的好坏,不仅反映制作人员的文化素养,同时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权威性。我市侦监部门着重从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入手,以此为契机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审查逮捕意见书是审查逮捕案件应用的主要法律文书,我市侦监部门从2013年全面规范审捕书制作,按照刑诉法证据种类的规定,严格证据列举规则及顺序,并对每一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及认定;将典型案例、优秀法律文书写作、检察建议书制作、调研文章撰写等内容纳入全市侦监工作年终考核范围;对每一件审查逮捕案件实行“一案双控、双查,案案整改回复”的自查、复查案件制度;对下级院备案审查的案件案案反馈、适时通报。

五、结语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强化法律权威、提升执法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适应我国法制现实发展需要的必由之路。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全面落实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把好审查逮捕关,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合理、有效运行,惟有如此,刑事司法工作方能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31日.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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