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审查逮捕意见书》质量的若干思考
2017-06-06羊琳琳
摘 要 一份高质量的《审查逮捕意见书》,不仅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全案证据、处理意见,还能发挥“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效果。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制发了统一的文书格式,对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质量评查仍反映出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意见书质量。
关键词 审查逮捕 意见书 证据审查
作者简介:羊琳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轻罪案件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45
一、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的规范性要求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而形成的重要工作文书,它将实体审查、程序审查、分析判断证据和开展诉讼监督融于一体,全面客观反映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承办人的意见,是审查逮捕环节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定性和依法处理案件的基础。
(一)统一业务办案系统中制式化《审查逮捕意见书》
2014年1月开始,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始运行新办案系统,审查逮捕阶段的“新建文书”中可直接生成“审查逮捕意见书”,其主要包括九大部分(图一)及每一部分的具体要求(图二)。
如下图所示:
(图一) (图二)
(二)高檢院侦查监督厅对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的具体要求
2001年,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出台《关于改革审查逮捕方式的通知》,旨在改进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制作,推动审查逮捕方式改革。2002年8月,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再次下发通知规范了文书格式。2013年12月,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正式出台《关于繁简分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意见》,要求办案人员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简繁得当地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并对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
1.能简化的尽可能简化。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尽可能用精炼的语言概括案件,重点分析是否构罪、社会危险性等关键问题。
2.加强对疑点、难点、分歧问题的分析论证。重点分析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口供不稳定的;证据之间存在主要矛盾无法排除的;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
3.灵活取舍文书格式的内容。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发了格式化的审查逮捕意见书,但工作中仍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灵活运用。
(三)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意见书》质量评查情况
2015年5月至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办案行为,发现和纠正《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制作中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全市审查逮捕办案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市范围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质量的评查工作。2015年7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通报了“北京市检察机关2015年上半年《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质量评查情况”。通过评查,发现目前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普遍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过于繁琐,照抄照搬证据材料而缺乏概括归纳;抓不住重点,缺乏对非法证据、矛盾证据、单证分析、证明力分析的论证。
我国刑诉法规定审查批捕期限是七天,而北京市基层检察院的现状是案多人少,每位承办人需同时办理多个案件,甚至是人数众多、疑难复杂、犯罪手段新颖等疑难复杂案件。例如“伪基站”专案,犯罪手法新型、社会危险性较大。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某一类案件中存在共性,如故意伤害案需正式伤情鉴定、贩卖毒品罪需正式毒品鉴定,故制式化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但是,同类型案件中的个案又都存在差异,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应“因案制宜”,如涉案人数众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可采用表格法,罗列证人及同案犯的辨认笔录,避免繁琐的证言摘录。
一份高质量的《审查逮捕意见书》,不仅是案件事实、全案证据、处理意见的高度浓缩,更能起到“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作用。因此,侦监部门应以“制式化审查逮捕意见书”为基础,坚持“因案制宜”,灵活取舍文书格式,旨在提高审查逮捕意见书质量、确保办案效率及案件质量。
二、 当前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行文用字问题
由于办案期限短、工作量大,承办人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存在不规范使用法言法语,语句不通、错别字、同音字等基本行文用字问题。如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将“被害人”称为“事主”;对嫌疑人名字中的同音字没进行区分,如候某某盗窃案,“候”有多个同音字,出现“侯”、“候”等多字共用现象;在受案、审案部分,没有替换报捕文号、受案时间。
(二)程序性事项表述不规范
1.未全面核实嫌疑人基本情况。如对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未调取判决书予以核实;未核实嫌疑人是否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导致程序瑕疵;未核实嫌疑人身体状况,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
2.发立破部分表述不全面、没有逻辑性。如有些案件直接复制公安机关的发立破部分,未进行审查。如有些贩毒案件,对于发案经过仅以“经技术侦查……”一笔带过。对于有些发案、立案、破案持续时间较长的案件,未核实每个阶段的侦查过程。
(三)“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中的问题
1.“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撰写不规范
有的案件全部复制粘贴侦查机关提捕书内容,有的甚至写为“详见提捕书”,进行省略。
2.“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阐述不规范
有些案件在“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中直接复制摘录 “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两部分内容大同小异,甚至一模一样。有些案件直接写“同公安机关认定之事实”,甚为不妥。有的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不完整、不准确,不能形成对整个案件的总体认识。如某盗窃案中,写“盗窃箱子一个”,未提及箱子里有何物、对箱子的价格鉴定、赃物的去向、是否起获等具体问题。
(四)证据摘录的问题
1.言词证据摘录过于繁琐,缺乏概况归纳.在证据审查及分析部分,言词证据摘录过于繁琐,缺少必要总结概括和提炼,关键证据不突出。例如有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被害人多次陈述、同一证人的多次证言,在证明内容基本一致情况下,反复多次大段摘抄,占据大量篇幅,还有的纯粹以问答方式摘抄案卷,使得审查逮捕意见书篇幅过长,甚至占用了承办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关键证据摘录不完整,缺少证据核心内容:
第一,摘录物证书证时,仅有证据名称而没有摘录具体内容。如“被盗手机照片一张”,未对手机特征进行描述。如“银行账单一份”,没有写明账单具体内容,无法证明案件中物证书证的证明力。
第二,视听资料未描述具体内容。如只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未具体描述视频中的内容,无法知晓该视频是否反映了案发时的情况。
第三,鉴定意见摘录不全。如对被害人的正式伤检意见书中,仅摘录鉴定结论“被害人许某轻伤二级”,缺少鉴定时间、鉴定依据、鉴定机构等证据的摘录,无法确定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五)证据审查的问题
1.混淆证据摘录与证据分析,仅有证据摘录无单证分析。证据摘录和证据分析是两个问题,一个是证据本身,一个是证据审查,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但有部分意见书将二者混淆,或者对证据能力不加以审查,或者以证据摘录取代证明力分析。在证据摘录前写到“某某供述证明……(内容),某鉴定意见证明……(内容)”,将证据摘录和证据分析混杂在一起。
2.没有针对矛盾证据、非法证据进行具体的、排他的分析,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予以排除,对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何排除矛盾等问题,不经分析直接得出结论。
三、提高《审查逮捕意见书》质量的思考
(一)行文用字应法言法语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严肃的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法言法语,不可使用口头语、非专业词汇,亦不可与公安机关用语相混杂。如公安机关称“事主”,检察文书应称“被害人”;如毒品类案件中,应严格按照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化表达毒品的种类及数量,不可随意表述为“一包冰毒”,而应规范性表述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98克”。同时,应避免出现错别字、同音字、替换错误等问题,确保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行文用字的专业性、法律性。
(二)程序性事项表述应完整、清晰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对案件全面审查后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书,应全面反映案件侦查过程,具有程序性。
1.全面核实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前科情况、是否具有特殊身份、身体状况等。如前科情况应表述为“于某年某月被某法院以何罪判处何种刑罚”。若审查阶段无法调取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则应表述为“自述:被判处刑罚时间、法院、罪名、刑罚”,提高文书内容的明确性。
2.发立破部分应有逻辑性、完整性。应写明何时、何侦查机关受理了何时、何地发生了何种性质的案件;何时立案,通过何种线索、途径、手段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简要经过等情况,内容具体、叙述清楚、文字简练。
(三) 阐述经审查认定之事实应客观、全面、精炼
1.“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应进行归纳、概括。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适用逮捕理由意见书》中撰写的案件事实、适用逮捕理由,应进行归纳、梳理,切不可全文照抄,亦不可省略。
2.經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事实基础。首先,坚持客观真实。这是一种建立在现有证据基础上的法律真实,通过对证据全面分析、逻辑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后认定的事实,切忌盲目推理、揣测。其次,坚持全面性。主要包括犯罪地点、手段、目的、动机、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罪过形态、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中地位;赃物去向、价格鉴定、伤情鉴定;按时间顺序交代人物关系;多起事实,分开写;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最后,坚持语言精炼。事实认定部分应言简意赅,切忌大量使用描述性语句,反而降低了事实认定部分的专业性、法律性。
(四)因案制宜——完善证据摘录
以个案为基础,对言辞证据、客观证据的摘录,详略得当,有利于证据审查及分析。审查逮捕意见书应全面反映案件证据情况,并逐一分析,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确定结论。
1.优先罗列客观证据为宜。在“重证据、轻口供”的司法背景下,尤其是盗窃罪、毒品类犯罪等案件中,客观证据罗列在言辞证据之前为宜。同时,对于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应说明其来源、提取程序是否合法,其能证明的事实部分。如:
(1)物证。
红色两轮电动车一辆【附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上述证据证明:该物证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存在问题:(嫌疑人是否签字、是否有见证人等)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
2.多起案件事实,分开审查证据。例如赵某某盗窃案,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盗窃事实。如果囿于制式化《审查逮捕意见书》中的证据顺序进行罗列,反而使证据过于凌乱、分散。领导审批《审查逮捕意见书》时,无法直接将某一起盗窃事实中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一一对上,加大了领导审批案件的工作量,降低了《审查逮捕意见书》的质量。
撰写高质量的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应不局限于制式化模板,可按照时间顺序,将每一起盗窃事实有关的证据分别罗列并审查分析,使审查逮捕意见书清晰、简洁,让人一目了然。如:
【第一起】张三被盗窃案
——证据情况: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嫌疑人供述等
——证据分析:嫌疑人是否构罪、犯罪形态如何
【第二起】王二被盗窃案
——证据情况
——证据分析
3.涉案人数众多案件,可采用表格法,简化审查报告:
表一:周某、赵某、张某、王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赌博罪、聚众斗殴罪、组织介绍卖淫罪等案件往往涉及人员较多,社会影响恶劣,而且卷宗数量较大,基本几十本甚至上百本。但批捕期限只有七天,因此及时调整审查批捕意见书制作方法尤为重要。此类型案件中,除了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外,同案犯指证、证人证言至关重要,尤其是同案犯、证人的辨认笔录。如茫无目的摘抄言辞证据,会导致审查逮捕意见书过于繁琐、不清晰,降低工作效率。如果采用表格法则简明、精炼,提高了审查逮捕意见书的质量,有利于案件汇报和审批。例如:
(五)重视证据审查:三类证据的证明力分析
1.鉴定意见。盗窃罪是数额犯,其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性证据。对于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进行审查、判断,根据鉴定依据、是否是实物鉴定、结合常识等综合判断。
例如许某盗窃罪一案中,针对被盗香烟的价格,由公安机关委托价格鉴定中心出具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清单》。经审查,该鉴定书中存在问题,即依据每一种香烟的数量和总额,无法计算出每包香烟单价。例如软盒云烟(软紫)7盒,金额60元;软盒云烟3盒,金额59元;硬盒黄金叶烟(金满堂)3盒,金额26元。因此,对该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不予以采纳。
2.辨认笔录。审查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是否具有证明力,首先要审查辨认笔录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即辨认照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每一张辨认照片本身是否符合要求;其次辨认笔录与辨认人的言辞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总之,对于辨认笔录不能随意采纳,应进行审查、分析、判断。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动态、直观反映案发经过的直接证据。但如果嫌疑人对违法行为拒不供认,但在监控录像中能看到嫌疑人的容貌特征,应要求公安机关讯问时向嫌疑人出具该份证据,判断其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必要时,可以申请侦查部门进行面部识别的鉴定。
四、结论
为提高审查逮捕意见书质量,承办人应在制式化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基础上,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灵活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重在证据摘录及审查分析,达到“一书在手、案卷在手”的法律效果。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出台的2013年第48号《关于繁简分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意见》.
《统一业务办案系统侦查监督部门办案系统》.
北京市检察机关2015年上半年《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质量评查情况通报.2015年7月.
参考文献: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办案细则(试行)》.2014年7月.
[2]陈华.试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制作中证据分析的若干问题.人民检察.2004(12).
[3]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錢超.如何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事实认定部分. 中国检察官.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