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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汉书》中的商业管理类词汇

2016-05-15王洪涌

华中学术 2016年2期
关键词:义位汉书史记

王洪涌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史记》、《汉书》中的商业管理类词汇

王洪涌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经调查统计,《史记》、《汉书》中关于商业管理类的词有31个,这些词的意义基本上反映了汉代商业管理中的平准、均输、专卖、算缗等各项重要商业措施。跟先秦相比,这些基本上都是新词、新义位,说明了商业管理类的词是伴随着经济政策的实行而产生的。少量的词的保留,意义也发生了变化,反映的正是朝代更替中的统治者借复古的旧名来达到实施新政的目的。

商业管理;义类词;《史记》;《汉书》

一、 汉代商业管理类词汇概貌

《史记》和《汉书》中记载的商业管理类的词语大约有31个。分析这些词语,它们表示的义位及义位组大致如下:

1. 商业管理者义位组

① 市令/市长:主管市场的官吏。汉代在长安设东西市令,在都邑设市长。

王孙卿以财养士,与雄桀交,王莽以为京司市师,汉司东市令也。(《汉书·货殖传》)

无泽为汉市长。(《史记·太史公自序》)

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汉书·食货志下》)

当时的长安城内西北隅有9个市,分为东西市,西市有6个,东市有3个,管理东西市的官吏称为市令。在全国其他有名的大城市也都设有商业区,比如洛阳市、邯郸市、临淄市等,管理这些市的官员称为市长。许慎《说文解字叙》:“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段注:“如汉人谓县令为令长。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3]“市令”和“市长”的名称与“县令”、“县长”相似。战国时楚国就有市令之官。比如《史记·循吏列传·孙叔敖传》:“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延续下来,管理市场的官员称为市令。

②司市/市司/司市师:掌管市场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的官员,为市官之长。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市平。(《汉书·食货志下》)

“司市”是从《周礼》延续下来的名称。《周礼·地官·司市》:“凡会同师役,市司帅贾师而从,治其市政,掌其买卖之事。” 郑玄注:“市司,司市也。” 孙诒让正义:“与上文称市师同,以其非正官名,故或曰市师,或曰市司,无定称也。邹汉勋谓此即《宰夫》八职之二曰师,三曰司。若然,则似市师为长,而市司别为所属士,亦通。”[4]《汉书》记载的司市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市场的价格确定物价的等级,用来平定物价。

(王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汉书·食货志下》)

“五均”一词,最早见于《逸周书·大聚解》,西汉河间献王刘德采入《乐语》中。臣瓒注:“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价,四民常均,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意思是由国家设立五均来统一管理物价,限制富商大贾对弱者和穷人的兼并行为,从而使国家和百姓得到好处。王莽采用五均这个名称,用来表示对全国市场物价采取统一的管理,把原来的市令、市长更名为五均司市师。《周礼·地官·司市》:“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涖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涖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郑玄注:“市司,司市也。”孙诒让正义:“此为司市总治市政之次。云‘市司,司市也’者,以司市掌治教,为市官之长,故谓之市师。《叙官·乡师》注云:‘师,长也。’《汉书·食货志》说王莽更名市令市长为司市师,盖即放此制。”[5]

根据孙诒让的观点,司市、市司基本上是一样的,而市师或司市师是市官之长,地位稍高一点。

③ 市吏/市掾/市官:管理市场的官吏。

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及翁归为市吏,莫敢犯者。(《汉书·尹翁归传》)

田单者,齐诸田疏属也。湣王时,单为临菑市掾,不见知。(《史记·田单列传》)

又令市官收贱卖贵,赊贷于民。(《汉书·王莽传》)

这几种管理市场的官员,延续《周礼》的传统,掌管市场的政令、刑禁、货贿之事。《周礼·地官·叙官》“司市”,汉郑玄注:“司市,市官之长。”孙诒让正义:“司市者以下至泉府十官,并掌国市政令、刑禁、货贿之事。”[6]

④大司农:是汉代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的官名,为九卿之一。汉景帝时称大农令,武帝时更名大司农。

孔仅使天下铸作器,三年中至大司农,列于九卿。而桑弘羊为大司农中丞,管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汉书·食货志下》)

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严格说起来,大司农是官职的名称,不属于一般名词。因为汉代大司农的职责是管理国家的经济财政,它下属的令丞、长丞是直接分管经济商业的各项事务,所以把它收录进来。

⑤ 斡官:汉代官名,主管均输,开始属少府,后属大司农。也写作幹官。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 颜师古注:“如淳曰:‘斡音筦,或作幹。斡,主也,主均输之事,所谓斡盐铁而榷酒酤也。’…… 如说近是也。”

⑥ 上林三官:管理铸钱的三种官,为水衡都尉之属官。

其后二岁,赤侧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于是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史记·平准书》)

⑦ 钟官:汉代水衡都尉的属官,主掌铸钱。

公卿请令京师铸钱钟官赤侧。(《史记·平准书》)

司马贞《索隐》:“钟官,掌铸赤侧之钱。”

(水衡都尉)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濯、钟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颜师古注引如淳曰:“钟官,主铸钱官也。”

⑧ 盐铁丞:管理盐铁事务的官员,为大农丞属官。

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史记·平准书》)

⑨ 交易丞:东汉时掌管各市场交易的官。

⑩ 钱府丞:东汉时掌管货币发行的官。

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汉书·食货志》)

丞是用来辅佐各部的官。《史记·平准书》:“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与争,故物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除了这里的部丞,上述的盐铁丞、交易丞、钱府丞都是辅助掌管具体各部门具体事务的官。《汉书·平帝纪》:“置少府海丞、果丞各一人;大司农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劝农桑。”海丞是掌管海税的官,果丞是掌管果实产量的官。

以上这10个义位中,义位①总体负责市场的官员,义位②是各市官之长,义位③是具体负责各市场事务的官员,它们之间是上下级关系。义位④是国家设立的掌管经济财政的官,义位⑤是它的下级;义位⑥与义位⑦是平行关系,义位⑧、⑨、⑩是平行关系,它们都是义位与义位④的下级义位。

2. 商业管理活动义位组

桑弘羊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矣。(《史记·平准书》)

裴骃《集解》引孟康曰:“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吏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

而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仅斡天下盐铁。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争,物以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汉书·食货志》)

均输政策是桑弘羊任大农令之后在全国推行的,具体说来就是中央通过在各地郡国设置均输官,把地方上缴给中央的贡赋统一管理,除了把一部分朝廷所需物资运送到朝廷外,剩下的部分运到其他价格高的地方卖出。桓宽《盐铁论·本议》这样解释:“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国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7]这样,官府既得到了收入,又免除了长途运送贡物到京城造成的种种麻烦和浪费。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中央利用它在各地的资源优势控制了商品在不同地区间的买卖,把长途贩卖的商人的生意化为官府的经营。

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汉书·食货志》)

平准政策是桑弘羊在全国实施的另一项政策。平准一词,原指计量器物达到的平衡、精准状态。《说文解字·水部》:“準,平也。从水隼声。”段注:“谓水之平也。天下莫平于水,水平谓之准。因之制平物器亦谓之准。《汉志》:‘绳直生准。’准者,所以揆平取正是也。因之凡平均皆谓之准。《考工记》‘准之然后量之’、《易·系词》‘易与天地准’是也。”[8]用平或准来表示商业贸易和经济关系中各方关系的相互制约达到的平衡,典籍中也有很多记。比如《周礼·地官》记载市司掌管平市、均市,胥师掌管平其货贿,指的是市场管理的官员掌握物价和货物之间的平衡关系。再如《管子》提出“敛之以轻”、“散之以重”,即主张在物多而贱的时候进行收购,在物少而贵的时候进行销售,从而平衡物价,这种“通轻重之权” (《史记·平准书》)的方法得到齐桓公的认可[9]。所以,“‘平准’是指财政、货币、商品、物价四者之间关系和作用之协调与稳定”[10]。汉代的桑弘羊正是在总结前代经济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平准的调控手段。

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孰。(《汉书·食货志上》)

平粜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也。(《史记·货殖列传》)

平籴、平粜是平准政策具体实施的方式。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汉书·食货志》)

元狩六年,民赋数百,造盐、铁、酒榷之利,以佐用度。(《汉书·贾捐之传》)

桑弘羊为御史大夫八年。自以为国家兴榷筦之利。(《汉书·车千秋传》)

颜师古注:“榷谓专其利使入官也,筦即管字也。”

榷的本义是独木桥。《说文·木部》:“榷,水上横木所以渡者也。”在《汉书·武帝纪》“(天汉三年)初榷酒酤”后,颜师古注:“韦昭曰:‘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师古曰:‘榷者,步渡桥,《尔雅》谓之石杠,今之略彴是也。禁闭其事,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12]某些特定商品的买卖只能通过官府进行,就像是过独木桥一样,不能有别的路径,因此这种专卖制度称为“榷”。“榷”的对象开始是酒,在盐铁会议后,“专卖政策稍微做了一点让步,即宣布停止酒的专卖,以及关内地区盐铁也暂停专卖。但全国其他地区盐铁仍坚持专卖。至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全国大水灾,……但只停三年,就以‘用度不足,独复盐铁官’”[13]。盐、铁的专卖政策在中国历代的统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天汉三年)春二月……初榷酒酤。(《汉书·武帝纪》)

颜师古注引汉应劭曰:“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

指的是官府垄断对酒实行专卖,禁止民间私酿。

(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初算缗钱。(《汉书·武帝纪》)

颜师古注:“李斐曰:‘缗,丝也,以贯钱也。一贯千钱,出算二十也。’臣瓒曰:‘《茂陵书》诸贾人末作贳贷,置居邑储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此缗钱是储钱也。故随其用所施,施于(吏)[利]重者,其算亦多也。’师古曰:‘谓有储积钱者,计其缗贯而税之。李说为是。’”

算本来是汉代按人头征收的口钱和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资产征收的税钱的单位,后来征收税也称算,或者叫算缗钱。

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于是公卿言:“郡国颇被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宽贷赋,而民不齐出于南亩,商贾滋众。贫者畜积无有,皆仰县官。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史记·平准书》)

于是丞上指,请造白金及五铢钱,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史记·酷吏列传》)

告缗制度是配合算缗制度而实行的。商人要首先自己主动按比例缴税,谓之自占;如果隐瞒财产不缴税的,知情者可以去官府告发,告发者可以获取一半的财产奖励,这种方式称为告缗。算缗、告缗制度的实行,极大地打击了富商大贾经商的积极性,而且由于“告缗遍天下”,很多中等以上的商家被没收了大量财物,被迫破产。

3. 商业管理途径及机构

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汉书·食货志下》)

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史记·平准书》)

有市籍不得官。(《汉书·景帝纪》)

汉代建立后,汉高祖、汉惠帝和吕后都对商人实行了严格的抑制政策,不仅向商人征收很重的租税,而且不允许商人的后代为官。凡是在籍的商人和他们的子孙,都要服役。晁错的《守边劝农疏》中记载:“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汉书·晁错传》)这是把有市籍的商人当做和犯人一样的待遇。“重农抑商”政策在汉代持续了很长时间。

另外,我们在汉代的其他文献中还可以看到关于市场管理和指挥的处所的词,比如“旗亭”:“旗亭五重,俯察百隧。”(《文选·张衡〈西京赋〉》)薛综注:“旗亭,市楼也。”“夹横桥大道,市楼皆重屋。”(《三辅黄图·长安九市》)因为市楼上往往插有旗子作为标志,故称“旗亭”。

通过以上对汉代商业管理类语义系统的分析可知,该语义系统涉及了商业管理者、商业管理活动、商业管理方式机构等方面。这些义位之间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构成了商业管理类语义系统。

二、 《史记》、《汉书》商业管理类词汇特点

通过对以上《史记》和《汉书》中商业管理类词的特点的分析,跟先秦时期商业管理类词进行比较,大致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从词的数量上来看,《史记》、《汉书》中记载的反映商业管理类的词比先秦时期要少。根据我们对先秦相关的文献统计,涉及的商业管理类的词有近57个[14],是《史记》、《汉书》中出现的商业管理类词的两倍。不仅这两个时期词语的数量差别大,而且从词汇的继承性来看,两个时期均出现的词有仅有市吏、司市等少数几个。先秦时期的绝大多数词,到汉代都已不使用;而汉代关于商业管理的词,绝大多数都是新产生的。

(2) 比较两个时期的商业管理语义系统,它们虽然都涉及了商业管理者、管理活动、管理场所等方面,但两者的变化还是非常明显的。先秦时期商业管理类语义系统可归纳为47个义位,汉代的商业管理类语义系统可以归纳为21个义位。在这些义位中,沿用到汉代的义位仅有两个方面:①管理市场的官员。②管理市场物价的官。而先秦时期的其他义位汉代都不再使用。像《周礼》中记载的很多官职的名字,汉代基本不用。除了王莽借“五均司市师”来称呼管理市场的官员,汉代商业管理的义位都是新产生的,比如“榷”从独木桥意义引申为表示官府垄断专卖的意义,而且这个意义一直影响到唐宋时期。王莽借旧名来实行新政,不仅表现在商业管理类词上,更表现在货币类词上。频繁的改制造成了人们使用上的混乱,这也是王莽新朝经历很短时间就灭亡的原因之一。

(3) 从词汇系统和语义系统的对应关系来看,先秦到两汉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市令”一词,它的最初意义是司市颁布的政令。《周礼·地官·廛人》“罚布”郑玄注:“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贾公彦疏:“谓司市有教令,其人犯之,使出泉。”“市令”还有一义项,指的是管理市场的官。《史记·循吏列传·孙叔敖传》中记载战国时楚国有市令之官:“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而到了汉代,在长安东、西两市各置市令,属京兆尹(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指的是管理市场的官员。由于语素“令”兼有政令和官职义,因此,“市令”的义位就从先秦时指称市场上的政令转而指市场管理的官员了。

三、 《史记》、《汉书》商业管理类词汇特点形成的原因

根据以上统计分析,《史记》、《汉书》中商业管理类的词呈现出跟先秦时期商业管理类的词不一样的特点。这些特点形成的原因,我们大致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分析先秦时期商业管理方面的语料,大部分来自《周礼》。而对于《周礼》的成书年代及作者,学界还有争议。我们倾向于认为它“是西周后期的一部改革文献;是官方典籍;是由一人主编,多人完成的。而且,它还是一部残草稿;未得到实施”[15]。也即是说,《周礼》中所记载的,应当是一种理想化的封建大国的中央各部门和每一部门的各级行政机构的周密编制体系。这种体系中商业管理的机构、人员设置相对来说较为全面,因此,反映在词汇-语义系统中,不仅词语数量多,而且语义系统也比较复杂完备。而汉代的商业管理方面的语料,我们主要依据的是《史记》、《汉书》,而且是以其中的《平准书》、《食货志》及《货殖列传》、《货殖传》作为重点研究对象,那么,对于汉代的商业管理机构、人员设置、管理内容等等,汉代比较突出的、有特点的内容都有反映,但可能不如先秦时期那么全面和系统。

其次,《史记》、《汉书》中商业管理类的词的特点,跟汉代商业经济的影响密不可分。汉初政府对商业经济实行的是比较宽松的政策,“弛商贾之律”,对商业并未多加干涉,促使了商业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所以,没有新的商业管理的法令、政策的实行,也就没有新的商业管理类的词出现。而到了武帝之后,汉代实行了一系列的经济管理政策,包括均输、平准以及对酒和盐铁的专卖、对商人的重税等。这些政策对商人阶层和商人的经商活动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均输、榷酤及告缗等重要政策的实施,无一不是借助于新名词术语的推广而实行的。每一个政策的实行,都涉及从中央到地方、从最高统治者到普通百姓的不同利益。盐铁会议上的争辩,从经济和商业发展的角度来讲,阐明了盐铁专卖制度的必要性,从词汇史发展的角度来讲,也是一个明确和推广商业关键词的作用。反映汉代商业管理活动的词数量虽然少,可是这些词在商业发展史上却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王莽时期的改革措施,往往是打着“复古”的旗号出现的。币制改革中,王莽就用的是贝、布、刀等名称。在商业管理中,王莽对市场管理采取的种种措施,即是借《周礼》等典籍之名兴改革之实。其中所涉及的先秦时期的词语,在这里都被赋予了新义。下面一段话有非常形象的说明:“莽性躁扰,不能无为,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文。国师公刘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与欲得,即《易》所谓‘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者也’。” (《汉书·食货志下》)文中的“收不雠,与欲得”,颜师古注曰:“雠读曰售。言卖不售者,官收取之。无而欲得者,官出与之。”这其实就是所谓的平籴和平粜。而赊贷制度的实行,是沿用了周代礼制;王莽下令设置的五均、五均司市官,都是依据《周礼》、《乐均》仿古而来的,借旧有典籍的名称,来推行他所谓的新政。这样,从词汇的角度看,即使词的形式不变,但词的意义已经不同了。

*本文是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先秦两汉商业词汇研究”【编号2014203】的部分研究成果。

注释:

[1] (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61页。文中所引《史记》均以此版本为参考,不再注页码。

[2] (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65页。文中所引《汉书》均以此本为参考,不再注页码。

[3]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756页。

[4]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四,卷二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075页。

[5]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四,卷二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064页。

[6]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三,卷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661页。

[7] (汉)桓宽:《盐铁论》,王利器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页。

[8]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60页。

[9] 吴慧:《中国商业通史》第一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124页。

[10] 王雷鸣编著:《历代食货志注释》第一册,北京:农业出版社,1984年,第3页。

[12] (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04页。

[13] 黄绍筠:《中国第一部经济史〈汉书·食货志〉》,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第34页。

[14] 王洪涌:《先秦两汉商业词汇——语义系统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15] 孙景坛:《〈周礼〉的作者、写作年代及历史意义新探》,《南京社会科学》1997年第10期,第6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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