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误诊的民事法律责任

2016-05-14张嫣然

青春岁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误诊侵权责任

【摘要】误诊现已成为医疗纠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对误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学界有颇多争议。实践中多采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因医疗契约的抽象性存在适用上的困难。我国现行法规均未对误诊做出具体的规定,为了改善医患关系,故而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关于误诊的规定,将医疗契约典型化,明确医患具体权利义务。

【关键词】误诊;侵权责任;医疗契约

一、问题的提出

无论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是如何之迅速,诊断依然无法达到100%的准确,但人们却对疾病的治愈表现出极高的期待值,认为自己的疾病能够通过现代医学和技术得到完全的治愈。关于误诊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适用何种民事责任来进行归责,学界有诸多争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未对误诊行为以及所产生损害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误诊行为之构成要件

误诊是指病患在应诊时,所具有的全部客观数据已能够确诊为某一种疾病,或者由于当时的客观数据不全,暂时无法确诊为该疾病,而接诊者未积极收集、全面分析各项数据并进行必要的会诊,而盲目诊断并投以无效治疗而使病情延误的现象。

总结来说,误诊行为的成立需要以下几个要件:1、就当时医学水平而言医生具有正确诊断的能力;2、医生客观上做出了错误的诊断结论;3、医生主观上有过失;4、给患者造成了损害。之所以强调损害后果是因为医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医生做出错误的诊断且主观上有过失而患者的疾病最后却得以治愈并且无法证明有其他损害之时则无法要求医生因误诊行为而承担医疗损害之责。

三、误诊的民事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所有权等人身或财产权益。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前段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应对他人因此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负有相同的义务。侵权责任是学界主流的观点,同时也是患者于医疗纠纷中普遍主张之选。

2、违约责任

我国少数学者持误诊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当为违约责任这一观点,认为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所发生的纠纷则应是适用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医患法律关系

我国广义上的医患法律关系包括医疗无因管理关系、强制医疗关系和医疗契约关系,台湾地区在医疗契约关系之中还包括一种保险健诊契约关系。狭义上的医患法律关系仅仅指医患之间的医疗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即为医疗合同关系,指患者到医疗机构处请求医生给予医疗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与医疗机构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即为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2)医疗契约的主体

医疗契约的主体应为医疗提供者和医疗需求者。医疗提供者有医疗机构和医生之别。通常情况下,将医疗机构视为医疗契约的一方当事人。那么患者要求指定某位医生进行诊治此类情形应当如何认定医疗提供者?学术界大致有四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上述情形是基于患者对医生的信赖产生的,不应将医生视为医疗机构的履行辅助人,契约当事人应为被指定的医生。其二,患者的指定应当视为医疗契约中的特约条款,医疗机构应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其三,医疗机构与医生同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其四,若患者于挂号时指定医生而医疗报酬给付于医疗机构,那么医疗机构应为医疗契约当事人,若患者将医疗报酬给付于医生,那么患者与医疗机构和患者与医生是两个契约关系。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的医疗体制来说,医生就职于医疗机构,只提供诊治行为,故而将医疗机构视为契约当事人较为妥当。医疗需求者即为患者,不加赘述。

(3)医疗契约的性质

关于医疗契约的性质有诸多学说,主要的有委任契约说、准委任契约说、雇佣契约说、承揽契约说以及典型契约说。委任契约说的主要内容是认为医疗契约是一种“有偿委任契约”。委任者即患者,委托医生处理事务,所处理的事务内容为医生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适当安全地提供诊治,而这种诊治行为多为有偿,故而认为医疗契约为一种有偿委任契约。准委任契约说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委任契约的内容仅限于法律行为,因此只能将医疗契约视为准委任契约。雇佣契约说认为雇佣契约的给付内容为为他人提供劳务,劳务的内容又可包括物质行为、事实行为以及法律行为,因此将医疗契约定性为雇佣契约。承揽契约说认为医疗契约是以疾病的诊治为内容,患者于治疗结束之后给付报酬,符合承揽契约的定义。典型契约认为医疗契约应当是一种类似于委任契约的典型契约。医疗契约的内容十分抽象,医患双方缔结契约时仅仅就诊疗疾病这一医疗行为达成了合意,而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均不明确,只有将医疗契约典型化,才能使患者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笔者认为,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且综合我国目前医疗现状来说,以传统的契约形式将其定性无法适应错综复杂的医疗纠纷和现代社会医学科学的发展,故而将其进行典型化较为妥当。

综上所述,医患之间的确存在医疗契约关系,但由于医疗契约性质尚有诸多争议,医患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均未明确固定,誤诊所生医疗纠纷理论上的确是可以由违约责任来调整,但是实践中若要适用违约责任则存在颇多困难。

四、关于规范误诊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建议

我国目前关于医疗纠纷的规范主要有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而这些规范中均未对误诊的相关事项作出任何规定,因此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在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对医疗损害的规定较为概括,没有关于具体医疗侵权行为的分类规定,不利于医疗纠纷的避免和解决。因此,可增加由误诊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责任的具体条款,对误诊行为的含义、误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严加规范,以此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利,改善医患关系。

第二,将医疗契约典型化,纳入到合同法中。《荷兰民法典》将《医疗服务法案》纳入其中,列为“医疗服务合同”一节,并且对医疗合同的订立、主体以及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我国可以效仿将医疗契约典型化,对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进行扩张,对医疗契约的定义、订立、主体、医患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解除和终止都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将有利于处理医患纠纷和缓解我国目前紧张的医患形势。

【参考文献】

[1] 刘振华, 陈晓红. 误诊学概论[M]. 人民军医出版社, 1998:28.

[2] 汪丽青. 医疗合同典型化及其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法律意义[J].医学与社会, 2010,1:68.

[3] 黄丁全. 医事法新论[M]. 法律出版社, 2013:67.

[4] 戴修瓒. 民法债论各论:下册[M]. 台北文光出版社, 1955:3.

[5] 李胜隆. 医护法规概论[M]. 华杏出版社, 2001:91.

【作者简介】

张嫣然(1992—),女,回族,安徽马鞍山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务学院民商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误诊侵权责任
云计算LaaS模式中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法律认定
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眼眶组织淀粉样变易误诊临床分析
血液细胞形态学误诊与漏诊分析
论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行为责任认定
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高度近视合并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临床误诊的因素分析
论侵权责任的违法性要件
亚急性甲状腺炎误诊临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