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民国时期山西省第一个“双十节”*
——以《共和白话报》十月十日、十月十三日特刊为例
2016-04-13李雪梅
李雪梅,田 梅
(山西大学 文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简论民国时期山西省第一个“双十节”*
——以《共和白话报》十月十日、十月十三日特刊为例
李雪梅,田 梅
(山西大学 文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将武昌起义日(阳历十月十日)定为国庆日,雅称“双十节”。这一年的“双十节”,是推翻封建帝制,创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后的第一个“国庆日”。在这一天,山西省内开展了一系列军政民参与的盛大庆祝活动。该文所论述的《共和白话报》双十节特刊,不仅为了解山西省第一个“双十节”庆祝情况提供了珍贵而详细的档案参考,也有助于进一步研究清末民初山西的社会变迁。
民国元年;山西;双十节;《共和白话报》
近代白话文报纸出现于戊戌变法前后,它们在语言上提倡白话文,内容上通俗易懂,面向底层群众,在进行社会启蒙的同时,为五四时期在更高层次上开展白话文运动,创造了社会条件,培植了舆论空间,孕育了运动主体。
山西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藏有民国时期的《共和白话报》两张,国内各大图书馆与档案馆均未见收藏,实属为孤版单张的珍贵档案。
《共和白话报》一张为民国元年(1912)十月十日(星期四)版,八开两版,系中华民国邮政特准挂号立券的正式机关刊物。头版右上角竖排写着报头名称“共和白话报”,报头左侧写有“邮政局挂号认为新闻纸类,第二百零九号”字样,报头右边为报社地址:“本馆开设山西省城桥头街,电话五十二号,星期四。”报头下方横排写有“本报价目表”,下方自右向左竖排标明价目,分别为:零售每张满钱拾文,省城为每月售小洋叁角,半年售小洋壹元陸角,全年售小洋叁元;省外又分为每日寄和三日寄,每日寄为每月售小洋五角四分,半年售小洋叁元壹角,全年售小洋伍元七角,三日寄为每月售小洋四角,半年售小洋贰元叁角五分,全年售小洋肆元贰角,省城和省外均含邮费在内。其后又标有“邮票订报限以半分,每票一分八厘计算,外埠邮记与省外同,空函订报恕不作覆”字样。价目表既体现出当时山西的经济状况与民众的消费水平;也从侧面反映出此份报纸在当时受众颇广,订阅范围扩至省外外埠。
另一张则为民国元年(1912)十月十三日(星期日)版,八开两版,系中华民国邮政特准挂号立券的正式机关刊物。头版右上角竖排写着报头名称“共和白话报”,报头左侧写有“邮政局挂号认为新闻纸类,第二百一十号”的字样,报头右边为报社地址“本馆开设山西省城桥头街,电话五十二号,星期日”。其余说明与十月十日报纸相同。
一、民国“双十节”来源
1911年10月10日,在革命党人的努力之下,湖北武昌首先发动了起义,在国内各省的通力配合下,终于推翻了满清王朝,建立了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
武昌起义后,山西军民积极响应,发动了“太原起义”,这是当时黄河以北第一个起义的城市,其对清政府的打击及对其他持观望态度省份的影响不可低估。1912年9月19日,孙中山由京莅晋时曾言:“广东为革命之原始省份,然屡次失败,满清政府防卫甚严,不能稍有施展,其他可想而知。使非山西起义,断绝南北交通,天下事未可知也。”[1]106
民国成立,国民党人吴稚晖率先提出“双十节”说法:“十月十,三字甚为凑巧,正与三月三、五月五、七月七、九月九等一样好,大较八月十九日甚为直捷,如其援重之例,命名为双十节,尤为简便。”[2]而选定武昌起义之日为国庆日则是效法欧美:“法美各国均以革命独立之日为国庆,我国国庆节亦应效法美英自是一定,办法即以武昌起义之日为国庆日而更以南京政府成立之日及北京宣布共和南北统一之日为纪念日,以为国庆日之辅助。”[3]提出“双十节”并将其定为国庆日,一方面是为了让民众铭记这新政权建立的历史时刻;另一方面也是要借此来增强民众对新政权的认可度,以便更加有效管理民众,巩固民国统治。
二、盛大的“双十节”纪念大会
十月十三日的《共和白话报》中曾这样描述山西省的第一个“双十节”:“昭义祠大祭,初十号早七钟,都督及各机关各团体,到昭义祠,致祭死难诸义士,都督主祭,民政长陪祭,奏军乐、上香、读祭文、行礼,齐赴国庆会。阅操及运动会,十种。齐至大教场观者数千人,都督阅各营兵式操,俱皆行伍整齐,女子师范学校,及同盟会音乐部,登台奏乐,各学校及精武社将校研究所,开运动会,其运动种类次序如下:一、二百米达竞走;二、跳远;三、跳高;四、四百米达竞走;五、计算竞走;六、犬牙形竞走;七、持灯竞走;八、往返拾球竞走;九、顶囊竞走;十、袋弛;十一、二人三足竞走;十二、掩目点睛;十三、六百米达竞走;十四、八百米达竞走;十五、拉绳;十六、踢球,后因天晚,未及踢球,遂闭会各散,预备提灯去矣。提灯会,晚六钟,各机关各团体及商民,聚集陈列所者约万余人,各持花灯,首由刘越西代表军界登台报告,演讲国家之预防力,次由马君立伯、景君梅九、遆君佐卿挨次演说,鼓掌之声如雷,欢呼万岁,及喝彩之声,震动屋瓦,演说毕,由东门出,至新南门桥头街、柳巷、都督府、麻市、活牛市鱼贯而行,高唱军歌,由羊市返原地而散,猗叹盛哉,诚千载一时之盛举也,愿同应妙语,勿负此大纪念日。”
这一天的纪念活动可以从三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是国家机关人员在昭义祠进行祭奠,奏军乐、上香、读祭文、行礼等内容,均代表了对革命党人的一种缅怀与尊敬,高度肯定革命的意义。二为阅操及举行运动会。庄严的祭奠仪式后紧接着就是阅操,体现出军队在革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表明了严格的军队化管理要求。而在各大学校开展运动会,则说明社会已进入了自由自主的新时期,提倡通过公平竞争的途径来发挥、展现并释放自我。此外,培养运动精神也有助国民逐渐摆脱“东亚病夫”的称号。三为提灯会及领导人的演讲,这一部分活动在“双十节”晚上进行,举明灯贺国庆,灯既是希望的象征,也指明了在黑暗中前进的方向。登台演说者中,军界代表刘越西乃同盟会员,马立伯为中外联合通讯社太原站负责人,辛亥革命元老之一景梅九,时任山西军政府政事部部长,他们的演讲慷慨激昂,给予民众极大的感染力。
《共和白话报》十月十三日这段关于“双十节”的新闻报道在《阎锡山年谱》及其他相关资料中均未收录,可以说是民国成立后山西庆祝第一个“双十节”活动的独版资料。
三、《共和白话报》十月十日“双十节”特刊之背景与内容
《共和白话报》十月十日特刊报为八开两版,每版最上栏标明出版年月日、报纸名称及页码。其中年代有四种表达方式:“大中华元年”“西历一千九百十二年”“黄帝纪元四千六百一十年”“旧历壬子年九月初一日”。两版共由九个部分组成,第一版有五个部分,分别为“启事”“演说”“电报”“法庭汇志”及“本省纪闻”。第二版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目下琐闻”“时事要闻”“四通八达”及“评语”。在第一版和第二版的中缝处为两则启事:“自由党特别启事”“俞新民启事”。
第一版的第一个部分即报头左侧为“本报特别启事”:“今日为国庆纪念日,本报自十一号至十二号停刊两日以便庆祝,十三号照常出版此启。”这一内容与1912年9月29日袁世凯签署的大总统令中的“停刊”内容相呼应:“武昌起义之日即阳历十月十日为国庆日,应举行之事如左:一、放假休息;二、悬旗结彩;三、大阅;四、追祭;五、赏功;六、停刊;七、恤贫;八、宴会。”[4]同时由此可知本报为日刊。编者将此启事置于报头左侧醒目位置,可见当时欢度国庆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项较为重要的活动,民众对民国的认可度正在逐渐增加。
在特别启事的左侧为一篇“祝国庆纪念会”的演说:“哎!列位同胞兄弟呀,今日可算脱离专制的苦楚,享那民国共和的幸福日子了。但回想那四千六百多年的专制,二百六十多年的淫威,鄂军一呼,天下响应,兵不血刃,事不崇朝,居然能以共和政体,博扬于世界,要比较那八年苦战的美利坚,三次流血的法兰西,我们中国国民的魄力,可就大得多了,然而美国法国,从独立战争以后,皆有纪念物表白其人,传扬其事,就像那纪念馆呀,伟人铜像呀,都是表彰光烈使人人脑筋里永存不忘的意思,我们中国有这最大最快的革命,自然也应该有这最高最久的纪念,方足以系天下而昭来兹,所以大总统下了命令,以去岁武昌起义的那一天(就是今日阳历十号)作为国庆日,放假休息、悬旗结彩、大阅追祭、赏功停刊、恤赏宴会,皆足令人人欢欣鼓舞,共告成功,所以开这纪念会,乃是存留民军聚义的精神于社会上,垂雄伟壮严的大训于千古后,自然而然的,我们的国民就不忘了。急着今天窃顾念个喜歌儿:恭祝中华民国万岁,革命纪念会万岁,十月十号。今岁来岁,以至万岁万万岁。” 全篇以白话写成,内容纵横上下千古国门内外,字里行间流溢着民族自豪感与激动之情。
第一版第三个部分为通报时事的“电报”:“黄克强先生所能今日下午三时到津,津人觉生佛重来,不胜欢迎(天津电)。”“生佛重来”,足见津人对中华民国创建者之一黄兴的欢迎和尊崇。
“孙中山先生昨夜由宁抵沪,此次国务员全体加入国民党会,谓此后政策谅不出党议外,民国前途实大有希望云(以上上海电)。”可见国民党的政权在进一步集中并加强,便于对当时中国的统领。
“十月十日国庆节此间拟开提灯会三日以表庆祝(南京电)。”可见当时不止山西有“双十节”欢庆活动。其它电报如“彭寿松已辞职,秩序虽复,彭犹力为运动,与孙督为难(福州电)”“陕西省第一镇统制张昉拟率本部为征蒙先锋队,已电请政府裁夺(西安电)”等,说明《共和白话报》在立足晋域新闻之余,也关注其它各地的政治动态,而民国初年中华大地上的的风云变幻,于此也可见一斑。
第一版的第三个部分为“法庭汇誌”,该部分在第一版中占有较大篇幅,主要讲述的是一个民事诉讼的案件:原告刘汝恭因铺房在转让之后升值,再加上当时转让的字据双方均已丢失,心生不轨念头,企图否认自己将铺房转让的事实,他将被转让者即被告曹富祥一举告上当地法庭。当地法庭基于事实,当时的写约人证明刘汝恭确实已经将铺房转让给曹福祥,而在转让之后,因铺房本有债务承担,而缴纳债务的也只有曹福祥,刘汝恭却未曾缴纳。双重证据之下,判定刘汝恭之起诉实属无稽之谈,但当时转让铺房时的价钱与现在相比较确实有损失,应酌情找给原告刘汝恭所损失的差价。“着曹福祥找给刘汝恭杜绝钱四十吊,以后三义澡堂前院铺房一所作钱一千二百吊,按三股均分,曹福祥得两股,关文富得一股,与刘汝恭无涉讼费银十两,刘曹二人均担,关文富供证须为暂行看管,另行核办。”该案件在处置上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判决结果公正合理且不乏人性化,与民国初年提倡的民主精神相吻合。在案件最后的“公布”部分提到了双十节:“本月十号为国庆纪念日,理应放假停讯,以表敬忱,合亟发布厅令,准十号停问讯一日,各宜遵照此令。”
第一版末尾和第二版开头均为“本省纪闻”。“本省纪闻”在该特刊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应是《共和白话报》的主要内容。在本部分中共有二十条新闻,一类为省城太原的新闻;另一类为省内其它县市的新闻。
在第一类中共有十二条新闻:其中与“双十节”有关的内容有“黄司长赴京”:“军务司长黄君少斋,近以举行国庆纪念会,诸殷应先为预备,闻已于前日六号赴京,购办一切应用物品,并了结诸要事,日内约可回晋云。”黄少斋乃阎锡山亲信,为后者在山西的统治立下汗马功劳,他时任军务司长,亲赴北京采购,足见山西省政府对民国第一个国庆节的重视。
“国庆日犒赏兵士”:“国庆纪念日,应恤赏奖功以志不忘,闻日昨都督特备办猪多口,发给警队,作为犒赏云。”都督即阎锡山,1912年“四月四日先生率军由忻州返抵太原”[1]92,重新统领山西,随后而来的“双十节”庆祝活动,充分说明了阎锡山对民国政府的拥护态度与改革立场。
“法政学生要求改良之会议”,此新闻出现在双十节这一大背景下,旨在体现民国建立后教育方面的进步,学子们不再固守陈规,只会八股,而是成为了敢于发出改良呼吁,充满平等自由思想的先进青年,可以说,辛亥革命改变的不仅仅是社会制度,它从思想上改变了人们迂腐的观念,渐渐接受新的共和思想。
“指驳国庆日男女学生之赛跑”:“昨日学务公所开全体大会,招募各校校长,公议国庆日预备一切进行事宜,有某君者,提议提灯会,男女学生比较赛跑,当经尚志女学校校长指驳云:男女筋力,原有差等,况晋省女学生,皆先缠足,今始释放,岂能与男学生赛跑?诸君提议此会,敝校绝不承认,君无言可答。遂作为罢论。噫!如陈女士者,可谓巾帼而须眉者也。”此新闻的背景为国庆节,但关注点在于男女生是否可以一起赛跑,尚志女学校校长提出的否定意见恰恰说明应理智对待男女之间的差别,为女性维权的意识也很客观鲜明。民国时期,山西女子解放运动方兴未艾,此处提及的尚志女学校乃太原私立女学的代表,与当时的教会女学、公立女学成鼎足之势,并领太原女性解放风气之先。1909年前后,山西女学的首倡者孟步云利用在山西各地广泛创办女子学校的影响,在祁县成立了“天足委员会”,致力于解放缠足妇女,后又将“天足委员会总会”设于太原,并在山西各县成立分会,利用集会演讲、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天足,山西省内的女子放足运动迅速展开,在北方各省中成效最高,此处提及的1912年“晋省女学生,皆先缠足,今始释放”,恰恰印证了近代山西妇女解放史上的这一壮举。
尚志女学校址位于太原市北仓巷,民国十七年(1928年),因经费困难停办。笔者在搜集相关资料时发现,学界涉及尚志女学的调查研究,均将其成立时间定在1918年,如“1918年,太原私立尚志女中开始招生,当年招收初中一个班,学生40人,成为一所包括小学、初中学生的女子学校,校长薛凤歧。该学校校风淳朴,要求严格”[5]。“1918年成立的太原私立尚志女中开始招生。”[6]但从此则新闻来看,尚志女学的成立时间,最晚应在1912年,《共和白话报》十月十日特刊,当为实证。
“剪发也受贿耶”,沁源县在施行剪辫的过程中,绅士张某借此来牟利,勒索费用,最后编辑发出感叹:“噫,光明灿烂之共和时代,能容此等魑魅魍魉肆行耶?”女子放足,男子剪辫,均是国民政府大力倡导的两项新政举措,但在施行过程中不乏借政府名义从中渔利者,民国初期的改良政策在落实层面仍有很大进步空间。
第二版的第一部分为“目下琐闻”,“目下琐闻”即为编者在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一些琐碎的社会新闻。第二部分为“时事要闻”,该部分有三则新闻构成:“军事宜严守秘密”,自借款案秘密泄露之后,各办事人员均不能将要政泄露于外;“贵胄学生之末路”,贵胄陆军学堂发现其学生并非全是陆军人员而送陆军预学校,而陆军预学校则称“非严加考试不可”,在民国成立后,对于军事的整顿有所进步,这则新闻中所出现的只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在学校方面也越来越规范;“松彦光汉之秘密行动”,蒙古独立乃在俄国支持下进行,当俄国因大革命自顾不暇时,松彦光汉却私自前往俄国斡旋,时政风云动荡,更可彰显出共和之路乃是中国当时最好的选择。
第二版的第三部分为“四通八达”,题目为“七煞”:“万籁无声,深宵独坐,令人闷煞;孙黄所至,举国欢迎,令人羡煞;秋禾告成,收货数倍,令人乐煞;凉风刺骨,锦衣未就,令人急煞;黔鄂两督,滥杀无辜,令人冤煞;保皇余孽,想做总统,令人笑煞;各处乡民,尚未剪发,令人恨煞。”“七煞”在歌颂孙黄的同时,以冷静的笔触写出了许多尚未解决的社会问题,民国共和之路漫漫,绝非一蹴而就之功。
第二版的最后一个部分为“评语”。“改订法律观”:“法律之改革,必以人民之程度为标准,苟以极端文明之法律,法律者,所以维持社会安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者也,若不因时制宜,自有磬枘不入之咎。指定法律者曰:中国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早已失诸外人之手,苟不速为改良,恐无收回之时。又曰:中国共和建成,前清专制之法律,自不适用,非厘订新律,不能达完全共和之目的。”在新的共和思潮之下,旧的法律体制已不适用于社会变化,在这种氛围下,尽快制定新的法律条文已是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方能达完全共和之目的。
《共和白话报》“双十节”特刊为我们研究民国初期山西的社会、法律、教育、文化、语言提供了许多独版资料,更正了学界一些相关误识,具有重要的档案价值与学术研究意义。
[1] 阎伯川先生纪念会.民国阎伯川先生锡山年谱(长编初稿)[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
[2] 吴稚晖.答客问革命纪念日应有之盛[N].民立报,1912-09-22(2).
[3] 国节日效法英美[N].申报,1912-10-01(1).
[4] 九月二十九日大总统命令[N].申报,1912-09-30(1).
[5] 刘晓丽.清末民初的山西女子教育[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5,28(3).
[6] 杨荣跃.山西民国时期的教师聘任及其特点[D].北京:北京师范大学,2012:4.
Briefly on the First "Double Tenth Festival" in Shanxi Provinc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casestudyofthespecialeditionsofRepublicanVernacularNewspaperissuedonOctober10thandOctober13th
LI Xuemei,Tian Mei
(DepartmentofChineseLanguageandLiterature,Shanxi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Abstract] On the New Year′s Day of 1912, Nanjing interim government confirmed the date of Wuchang Uprising (October 10 in Gregorian calendar) as the National Day , which was also called "Double Tenth." The "Double Tenth" of this year was to be celebrated as the first "National Day" after the overthrow of the feudal monarchy and the creation of the first bourgeois nationalism of the Republic. On this day, a series of magnificent activities were launched with military, political and civil participation in Shanxi Province. The special editions for Double Ten Day "Republican vernacular newspaper" discussed here not only provide valuable detailed documentary reference for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day to celebrate in Shanxi Province , but also help us with further study of social changes of Shanxi provinc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first year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hanxi;Double Tenth Festival;RepublicanVernacularNewspaper
*山西大学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民国初年山西高等教育研究”(0609067)之成果。
2016-07-12
李雪梅(1980-),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 田 梅(1993-),女,山西晋城人,山西大学硕士生。
10.16396/j.cnki.sxgxskxb.2016.11.026
K258;G219.29
A
1008-6285(2016)11-0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