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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骗税风险防范

2016-04-11◆姜

税收经济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骗税税额进项税额

◆姜 敏

生产企业出口骗税风险防范

◆姜 敏

内容提要:文章围绕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探讨了出口骗税的成因,分析了生产企业出口骗税的手段,重点论述如何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骗税风险的防范,提高税务机关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水平与效率。

生产企业;出口骗税;风险防范

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通常出口国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进口国再对该批货物在进口环节征税,从而使出口货物与进口国同类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增强其竞价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出口骗税原因探析

(一)个别税收制度安排为出口骗税提供机会

纵观已查处的骗税案件都与税收制度安排有关。如采用配货配票方式进行出口骗税是利用了高退税率的政策,据调查,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为11%左右,因此,只要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大于11%,骗税即有利可图;采用出口服装、家具方式进行出口骗税是利用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政策;采用出口电子产品、太阳能电池进行出口骗税是利用了销售这些产品大多情况下不必为购买者开具发票,进而可以偷梁换柱实现骗税。还有部分出口骗税案件是利用了部分地区性的“土政策”,如发生“807案”的潮汕地区,地方政府制定了出口货物给予税收返还政策;河北衡水枣强地区制定了对一般纳税人可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等。

增值税计税原理是环环抵扣、相互制约。但是,各种优惠政策的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享有特殊优惠政策地区的存在,破坏了这种制约关系和抵扣链条,人为增加了管理难度,形成骗税的风险。

(二)征收部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监管不力

出口骗税行为离不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多数情况下,留抵税额就是出口退税额,所以虚增进项税额、做大留抵税额才能多退税款。生产企业作为骗税“一条龙”中的上游企业为下游的出口骗税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出现货物单价高或数量大,销售额突增等异常情况,监控这些异常应是征税部门的职责。但是,征管实践中,征税部门通常关注销售额下降、税负下降等偷逃税预警指标而忽略了有关出口骗税的重要线索。

(三)出口业务实际掌控权旁落他家

出口业务包括货物报关出口、资金往来结算、退税等环节。退税作为出口业务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由出口退税部门把关,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关键环节——报关出口和资金往来结算,分别由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同时,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出口企业的日常征管也由征收部门负责,退税管理部门只负责对出口信息、单证的审核。也就是说出口退税业务实际掌控权不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这种权责不匹配的制度设定,必然造成查处骗税工作效率低下,打击骗税行为不力。

(四)退税部门的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与出口骗税形势发展不相匹配

近年来骗税分子采取的“一条龙”作案手法是建立在有组织领导、信息高度共享基础上的,而与之博弈的退税管理部门却处于孤军作战、信息孤岛的状态,难以与之抗衡。省以下(含省级)的退税管理部门受管辖权制约无法获取“一条龙”联合骗税的所有企业的信息,无法查清案件。即便是利用函调方式,借助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资源和优势,也难以真正实现退、征部门“齐抓共管”。

另外,当企业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货物已报关离境。即便审单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将出口商品以次充好、以少报多、以低退税率或不退税商品代替高退税率商品进行报关出口,也只能从外围取证,很难取得出口业务虚假的直接证据。这种事后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给税务机关的查骗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五)税务部门缺少退税管理的有效手段

在分析出口骗税案件成因时,海关监管不严常被认为是成因之一。如海关对出口货物抽验率低,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骗税的侥幸心理;查验能力有限,给不法分子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可乘之机等。笔者认为,海关的问题固然是客观存在的,而退税管理部门基本丧失对退税前出口企业的管理,是更为重要的成因。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参与出口退税前的管理。

二、生产企业出口骗税的手段分析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货物骗税,采用的手段与应退税额的计算密切相关,主要围绕虚增留抵税额和虚增免抵退税额。如少计、不计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虚增进项税额;以次充好、以低报高虚提出口货物单价;将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申报为出口退税货物;将出口退税率低的货物申报为退税率高的货物;将非视同自产货物申报为视同自产出口退税货物;错误计算保税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或未按实际分配率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当生产企业的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而按留抵税额退税时,可能采用少计、不计销售额或虚增进项税额的方式骗取退税。此时应结合增值税发票系统数据分析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当生产企业的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而按免抵退额退税时,可能采用虚增免抵退税额的方式骗取退税。此时应结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和海关数据进行货物的单价分析,结合企业耗水电情况进行货物的数量分析,监控该企业是否采用虚提货物单价或虚增货物出口数量的手段骗取退税款。

三、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税制根除骗税政策诱因

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时限。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按照买价×13%计算进项税额,但是政策并未明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时限。鉴于其自开自抵、虚开发票风险极大的特点,建议从税收政策层面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于开具当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实施这一税制安排,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项下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的填报数据,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实时进行监控,从根源上降低虚开发票骗取退税的风险。

(二)强化征管环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提升征管人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的认识,树立整体意识。同时,结合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或增值税防伪税控抄报税子系统)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按受票方进行汇总统计,了解纳税人的客户群体,重点关注交易次数较少且金额较大的发票,并进一步核实其业务真实性。若存在疑点,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下游税务机关,追踪发票流向,并最终确认该链条上的企业是否存在出口业务,是否存在出口骗税嫌疑。改变退税管理部门单向发函请求协查的模式,建立双向交互式协查模式,更能有力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三)采取“征退一体”管理机制,由退税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实施日常税收管理

应改变退税管理部门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直接参与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设想,要逐步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出口退税企业的管理应有别于其他企业,固定的持续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应延续固定管户制度。同时,2014年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要求“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受理岗、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复审岗、核准岗、综合管理岗、信息管理岗、调查评估岗、预警分析岗、系统维护岗”。其中“调查评估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文件,调查评估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一种是针对非所辖的出口企业的特定事项的调查评估;一种是针对所辖的出口企业的调查评估。从管理方式上前者是征退分设的,后者是征退一体的。调查评估岗设在税源管理部门的,一种是在税源管理部门单独设置调查评估岗,由专人负责对出口退税预警风险的核查工作;一种是由税源管理部门内的征收评估岗的人员兼任调查评估岗工作。从管理方式上前者也是征退分设的,后者是征退一体的。采取征退一体的管理机制,主管退税的人员也是该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出口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种类、产量、市场定价、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客户、能源消耗等情况,更好地防止骗税发生。

从查处的骗税案件来看,生产企业骗税的疑点很凸显。如上海的“羊毛变身空转”案,一个不足百人的小企业,平均年出口金额达到18亿元,逼平一线服装品牌;犯罪嫌疑人控制的四家企业中,只有一家具备小规模生产加工能力,其实际购买和生产能力与公司的羊绒纱线出口规模大相径庭。如果负责退税的税务人员掌握企业这些重要信息,这起案件不会发展到骗税8亿的严重后果。

另外,实施“征退一体”管理机制,也有利于函调协查工作取得实效。同为退税管理人员,对骗税的认识更统一、更到位,合作也是相互的、长期稳定的,也就能更好地做好函调协查工作,无形中以“网络作战”应对“网络作案”,查处骗税案件的力度必然加强。

(四)改变事后管理为事前预警防控

预警防控的核心是退税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出口业务流程并对其实施监管。具体做法是被认定为预警防控对象的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前,要报退税管理部门并接受退税管理部门对货物出口前的监督检查,经检查无问题的方可报关出口。实施预警防控将退税管理部门的被动查骗转化为主动防骗。

实施预警防控的关键是建立预警防控模型、确定预警防控对象。预警防控模型要根据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风险点、已发布的审核关注信息、已查处出口骗税案件的特征、出口货物的新形势等因素进行建模,经过实证检验和调整后,确定预警防控对象。

1.对于按免抵退税额退税的生产企业,查询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海关数据,若发现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将其列为预警防控对象。

(1)出口货物平均单价超出该货物国内平均售价或同类出口货物的平均售价,且累计退税额排名较前的生产企业;

(2)出口单价高、体积小、国内销售终端环节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且该种货物累计退税额排名较前的生产企业;

(3)出口货物种类多且不同种类货物退税率差异大的货物,尤其是以出口高退税率的货物为主的生产企业;

(4)出口退税额增幅特别巨大的生产企业;

(5)在敏感口岸、边远口岸出口且退税额增幅较大的生产企业;

(6)异地报关出口金额较大或占该企业出口额比例较高的生产企业。

2.对于按留底税额退税的生产企业,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数据,若发现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将其列为预警防控对象。

(1)原材料的购进平均单价高于本地区同类货物的销售平均单价,且累计退税额排名较前的生产企业;

(2)原材料、辅料以及包装物之间的购进数量不匹配且累计退税额排名较前的生产企业;

(3)在本环节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中或之前环节的生产过程中涉及农产品收购发票,且累计退税额排名较前的生产企业。

(4)源自运输费用或其他服务的进项税额的金额和占比较大,且累计退税额排名较前的生产企业;

(5)供货企业中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关注企业且供货金额较大的生产企业;

(6)水电耗用金额变动率远小于原材料、辅料的购入金额变动率的生产企业。

3.查询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若发现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将其列为预警防控对象。

(1)单位工资效益远高于同行业没有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单位工资效益。其中,单位工资效益=营业收入/工资薪金总额;

(2)单位生产设备效益远高于同行业没有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单位生产设备效益。其中,单位生产设备效益=营业收入/“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账载金额。

(五)利用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指标实时监控骗税风险

退税管理部门要建立一套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指标体系,对生产企业实现即时的全面的监控分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指标体系应由预警指标和评估指标构成。其中,预警指标是从总体上衡量生产企业的税负情况、预警税负异常出口企业。考虑到内销销售额和出口销售额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税负率,因此建议采用“生产企业虚拟税负率”这一指标分析企业的税负。笔者认为按照以下公式设计生产企业虚拟税负率指标比较科学,生产企业虚拟税负率=[(内销货物的销售额+免抵退出口货物的销售额)×17%-进项税额]/(内销货物的销售额+免抵退出口货物的销售额)×100%。将虚拟税负率与同行业税负率比较、与往期虚拟税负率比较,当出现较大差异时,表明企业申报情况出现异常,需重点关注。

评估指标分别围绕免抵退额和留抵税额进行设置。免抵退税额的评估指标可以按出口口岸、出口国别、商品类别、贸易方式、退(免)税业务类型等不同角度设置。如某商品地区单价差异率、某产品出口销售额变动率、关注商品出口销售额变动率、敏感商品出口销售额变动率、异地报关销售额变动率等。留抵税额的评估指标可以按内销货物开票情况和进项税额构成设置指标。如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占比、取得代开发票进项税额占比、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占比、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占比等指标。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S].2014.

[2]张翠华.生产企业只退税不免抵评估预警指标浅析[J].财务与管理,2014,(17).

(责任编辑:启明)

F812.423

A

2095-1280(2016)04-0033-04

姜 敏,女,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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