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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2019-02-19

税收征纳 2019年7期
关键词:税务总局税额海关总署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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