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日东三省五案交涉之矿权问题
2016-03-29赵金轶
赵金轶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锦州 121000)
论中日东三省五案交涉之矿权问题
赵金轶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锦州 121000)
日俄战争后,日本的侵略野心继续膨胀,于1909年2月向清政府提出所谓“东三省五案交涉”,其中就包括抚顺和烟台煤矿的矿权问题。日本侵略者以外交讹诈和武力威胁等手段迫使清政府于1909年签订了《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满铁利用此条款攫取矿权,掠夺东北煤铁资源,推行经济侵略政策,对其进行和扩大侵略战争起了重大的作用。
满铁;五案交涉;矿权;掠夺
东三省五案交涉是清末中日关系史上的重大事件。日俄战争后,日本帝国主义继承了俄国在东北地区的侵略权益,又向清政府攫取了新的路矿权益。1909年9月5日,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东三省五案条款》,抚顺、烟台煤矿矿权被日本夺得。
一、帝国主义国家对东北矿权的争夺
我国东北地区矿产丰富,尤以煤铁资源为胜,煤铁开采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清末民初开始举办近代化的煤铁工业,创办了抚顺、阜新、北票、鹤岗、扎赉诺尔等一批煤矿和鞍山、本溪湖等一批钢铁企业。但是,在帝国主义的掠夺和清政府的腐败统治下,这些民族资本的煤铁企业很快都被夺走了。
满铁是日本帝国主义推行殖民政策和经济掠夺的根据地,是日本侵占和掠夺我国东北煤铁资源的重要机构。在“南满”地区,满铁攫取了第一批矿权,主要是抚顺和烟台煤矿。烟台煤矿位于辽阳县境内,1901年商人翁寿和王承尧分别以华兴利公司和抚顺煤矿公司的名义获得了抚顺煤矿的矿权。后来,翁寿吸收俄商纪凤台和鲁宾诺夫为股东,作为其经营的后盾。道胜银行则通过该行买办吴介臣向华兴利公司投资6万两。随后,因俄人抢占矿区,翁寿与俄商的合同被清政府吊销作废。道胜银行向华兴利公司的投资未得到清政府外务部的批准。因此,两公司中的俄资均无效。然而,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却声称这两个煤矿“已全归俄国人经营,且专为东省铁路的利益而开采”[1]628,强行占领,拒不交还,由此引发了长达三年的中日东北矿权交涉。
二、中日矿权交涉
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矿产垂涎已久。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占领了抚顺、本溪湖和烟台煤矿,并对其进行了开采。1905年,日本战胜沙俄,随即在“南满”地区成立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1906年6月7日,日本政府公布了《南满铁道会社条例》,将南满铁路附近的矿产视为日本的财产。
1906年4月25日,庆亲王奕劻向日本公使提出照会,声明王承尧的煤矿是中国的产业,日本应该交还。6月16日,奕劻又发照会给日本公使,其中摘引《中日协约》第四条“占有中国公私各产业,在撤兵时悉还中国官民接受”的条款,要求日方“自应速将所占该职商矿产照约归还,以苏商困,而昭大信。”[1]606对于清政府提出的合理要求,日本政府矢口否认,强辩称“按日俄讲和条约,已将长春以南铁路让于帝国政府,该煤矿根据东省铁路公司续约第四条之规定,即将交由南满洲铁道会社采掘。贵国政府即按北京条约承认帝国主义基于日俄媾和条约之权利,则无理由否认南满洲铁路会社关于烟台煤矿之权利。”[1]611
日本政府的强词夺理促使清政府的态度坚决起来,奕劻于1906年8月16日向日本公使提出抗议照会,严正指出“……辽阳各矿,在烟台铁路三十里以外,今日人强行占据,显失情理之平,亦与约章未合……又查东清铁路续约第四条内载……此条并非专准该公司在该地开采,况辽阳各矿本在三十里以外,日本人民何得强行占据。相应照会贵大臣转饬日本人与华人已开之矿,勿得恃强霸占。……而免事端”[1]624。日本驻清公使则遵照指示,抱定“东清铁路续约第四条”不放,一味强调“应由南满洲铁道会社采掘。”[1]628-629日本所持理由显然不足,清政府仅援引北京条约会议记录第十号就足以驳斥其观点:“附属铁路之矿产无论已开未开,均应妥订公允详细章程,以便彼此遵守。”“今详章未妥订竟于辽阳大榆树沟等处将华人所开煤矿勒令一律腾出,并将煤堆限日搬尽;更于凤凰城北山强行开采,显与条约不符。”[1]627-628
为达到保有强占的矿权的目的,日本政府不惜颠倒黑白、捏造事实。8月25日,日本外务大臣在致日驻清公使函中作出如下批示:“就清国外务部提出交涉要求交还千山台煤矿一事……查该矿原系俄国人与清国人所掌握,至明治三十七年以后,以全归俄国人经营,且专为东省铁路的利益而开采,以成为日俄讲和条约第六条内的所谓为铁路利益而经营的煤矿,故已归我帝国政府所有。”[1]628
10月1日,奕劻向日本公使发出照会,描述了中国商人的悲惨境遇,说王承尧等由于日本强占矿权,受到股东们的逼迫,已经到了性命攸关的程度。这些内容展示了日本人的野蛮行径给中国人民造成的切身伤害之深,也可以看出清政府的软弱无能,除了恳求日本政府网开一面,他们无力再用其他手段保护中国的矿权和商家。
直至1906年底,清政府仍在向日本政府争取,一再指出“日人占据职商王承尧千山台煤矿久未交还,致与中日协约相悖”,要求“转达贵国政府转饬迅速交还,免致华商受累。”同时,将收回矿权主张归结为几条依据:其一,千山台煤矿为清国商人私有财产,方今军政既已撤除,自应根据满洲协议第四条之精神予以交还;其二,该矿虽曾招有少数俄股,但遭外务部批驳,因此不可与依据中俄条约属于两国合办的其他矿山同样看待;其三,该矿山因在铁路附近30里外,不得视为南满铁道附属财产。
奉天将军赵尔巽在1906年底敦促日方交归矿权,照会荻原总领事“贵国政府果能实力遵行,亦不得不认该矿在交还之列”[2]216。对此,日本驻清公使在给日本国内所发密函中指出:“对此问题不仅绝不可能望清政府在理论上屈服于我而放弃其要求,最近对方的要求日趋增强,此点征请赵尔巽对荻原总领事不独主张千山台并进而主张全部抚顺煤矿均为王承尧所有一事,概可窥知。”[2]213-215公使暗示外务部要“确定该问题对清国应采取之方针……使对方认识到继续争论“无益”。公使还对日本政府的具体操作提出了具体建议,即“必须给清政府以断然的最后回答,对煤矿原主华商应使南满铁路会社支付相当款额,以断绝其与煤矿之关系”[2]213-215。
1907年5月11日,日驻清公使遵照“可以严辞拒绝清国政府的要求”之指示,照会庆亲王,否认中国对煤矿的所有权,而且声明此照会“乃是帝国政府明确回答”,并声明“帝国政府亦丝毫无意改变上述原则”[1]606。此后,庆亲王再三发照会,要求“仍希转饬从速议定交还抚顺煤矿办法”,指出“抚顺煤矿应还未还,系属两国纠葛未清之事”[1]606,而日本政府认定抚顺、烟台煤矿为其在南满铁路获得的矿山和森林等权利之一,绝不放手。
1909年3月18日,清政府外务部参议曹汝霖送交日方一个节略,对日本提出的占有矿权的依据进行了批驳。节略交给日本后,交涉一度中断。迫于日本的武力威胁,清政府于8月7日提出重开交涉,所提交节略中有“亦当于无可退让之中,竭力酌量退让如左开各条,以答贵国和商延告之美意”之辞令,流露出欲将东三省矿权交给日本的倾向。
三、清政府对日本强修安奉路的妥协
日俄战争期间,日本未经清政府允许擅自修筑了安奉铁路。战争期间,该铁路由日本临时军用铁道部管理。战争结束后,改由“满铁”管理。1905年,在北京会议上,日本帝国主义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在《北京条约》第六款上,迫使清政府承认安奉铁路由日本政府接续管理。但同时规定,如果要对铁路进行“改良”的话,日方应该约定时间与中方人员共同进行,“改良”后应归两国共同使用;铁路用地和毁坏的中国房屋财产应作价偿还。然而,日本会后不与中国会商,即强行对铁路进行全面改修。清政府对日本擅自改筑铁路及开矿、驻兵、建造房屋等非法活动提出质疑。日本随即撕去伪装,蛮横无理地声称:“南满铁路会社不必同清国交涉,应立即着手安东县至陈相屯间改筑工程,但会社应乘机采取私买、馈赠等方法,以防地方官民之反抗骚扰。”[3]2461-2464同时,关东都督府和满铁会社派出大批军队、警察,准备强行动工。1909年6月25日,清政府依据《北京条约》制定了节略十条递交日方,以阻止日方的非法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奉路并非南满铁路的支路;改良指的是就原路酌改,不可进行全路改造;改良须由两国共同商议;所用土地,只能进行铁路建设;日本须交还占领的安东六道沟的土地;日本军队和警察必须撤离,改由中国护路。[4]553-555,613日本政府随即调动大批军队准备武力强占,并于8月6日向清政府发出了强修安奉路的最后通牒。[5]179-180
清政府在日本政府递交最后通牒当天表示同意日本修筑安奉铁路,并于次日向日方递交一个备忘录,表示对东三省五案重行复议,对其条款作了原则性让步。1909年9月4日,中日签订《中日东三省五案交涉条款》,其第三款即为抚顺、烟台煤矿问题,承认了日本政府开采抚顺、烟台两处煤矿的权利。五案交涉协议签订后,日本政府对中国的煤矿进行了掠夺性的开采,被日本强占的抚顺煤矿年产量由百余万吨提高到1919年的200多万吨。[6]1241
五案交涉的失败使中国东北地区丰富的煤矿资源长期被日本肆意掠夺,成为其战争机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四、矿权交涉问题的历史启示
1909年,正值清政府灭亡的前夜,中日矿权交涉过程正是清政府危在旦夕的政治局势的反映。可以说,外国列强的入侵加速了腐败的清政府的灭亡,同时也使帝国主义列强加速了自我膨胀的步伐,从而必将走向最终的失败。
清政府统治后期,统治者闭关锁国的统治政策使中国与世界缺乏沟通,对发生在欧洲的工业革命置若罔闻,并枉顾少数有识之士对中国未来发展的忧虑,不可能提出先进的治国主张,必然走向灭亡。与以往的封建王朝不同,清政府除了面临封建帝制自身的种种桎梏,还遭受了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帝国主义为了攫取更多的财富走上侵略与强占的野蛮发展道路,而资源丰富又软弱可欺的清政府即成为他们共同追逐的目标。清政府既无法应付列强的坚船利炮,更无法克服内在的愚昧与怯懦,因而走上妥协投降的不归路。
[1]日本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第1册第39卷[M].日本:日本国际联合协会,1936.
[2]日本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第2册第40卷[M].日本:日本国际联合协会,1936.
[3]日本外务省档案胶卷[Z].P10﹑P﹑Y﹑M2.
[4]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中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3.
[5]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5卷[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6]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016-01-21
赵金轶(1974- ),女,副教授,从事历史与传统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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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602(2016)09-00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