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如何处理“争端”*
2021-12-03高圣惕梅晶晶
高圣惕 梅晶晶
一、前言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76(8)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提供的“建议”是沿海国划定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简称“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基础,(1)《公约》第76(8)条,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_e.pdf。赋予沿海国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以合法性。(2)Ted L. McDorman,“The Role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A Technical Body in a Political World”,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 17,Issue 3,2002,pp.308,391 and 324;Ron Macnab,“The Case for Transparency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in Accordance with UNCLOS Article 76”,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35,Issue 1,2004,pp.1,11;Alex G. Oude Elferink,“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LCS and Third Party Dispute Settlement”,in Alex G. Oude Elferink and Donald R. Rothwell (eds.),Ocean Management in the 21st Century: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and Responses,Leide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4,pp.110-112;Ted L. McDorman,“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1982 LOS Convention and Article 76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Regim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 10,Issue 2,1995,p.178;Aldo Chircop,“Managing Adjacency:Some Legal Aspect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tended Continental Shelf and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42,Issue 4,2011,p.308;Øystein Jensen,“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An Administrative,Scientific,or Judicial Institution?”,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45,Issue 2,2014,p.177.根据《公约》第76(1)条,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若是不到200海里,则享有200海里宽的大陆架。(3)《公约》第76(1)条。若是距离超过200海里,则沿海国应依据第76(4)-(6)条的标准划出外大陆架外部界限。(4)《公约》第76(1)-(2)条。因为沿海国享有探勘大陆架及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5)《公约》第77条。Ron Macnab,“The Case for Transparency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in Accordance with UNCLOS Article 76”,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35,Issue 1,2004,p.12.《公约》第82(1)条。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含海床与底土内蕴藏的矿产(比如石油、天然气、甲烷水合物等)以及生长的定居种生物(比如说龙虾)。外大陆架不能没有宽度上限,否则将损及“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the Area)内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6)《公约》第1(1)(1)、134、136和137条。遂有必要划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7)《公约》第76(7)条。为此,沿海国应先将相关的科学佐证材料打包成“划界案”提呈委员会,(8)《公约》第76(8)条。委员会应审议“划界案”提出的外部界限是否符合第76(4)-(6)条的要求,再向沿海国提出科学及技术上的“建议”,包含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具体走向。沿海国以这些“建议”为基础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9)Alex G. Oude Elferink,“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LCS and Third Party Dispute Settlement”,in Alex G. Oude Elferink and Donald R. Rothwell (eds.),Ocean Management in the 21st Century: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and Responses,Leide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4,pp.119-122;Ted L. McDorman,“The Role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A Technical Body in a Political World”,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 17,Issue 3,2002,pp.313-317.Ron Macnab,“The Case for Transparency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in Accordance with UNCLOS Article 76”,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35,Issue 1,2004,p.11;Edwin Egede,“Submission of Brazil and Article 76 of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LOSC) 1982”,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 21,Issue 1,2006,p.53.应具有“确定性”与“拘束力”。(10)《公约》第76(8)条。
沿海国向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并非易事,(11)CLCS《议事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LCS)第45条,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8/309/23/PDF/N0830923.pdf?OpenElement(英文版);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8/309/22/PDF/N0830922.pdf?OpenElement(中文版)。为求划界案顺利审理,必须了解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规定,知晓何种情况将导致委员会拒绝审理划界案。(12)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截至2021年1月,也就是在过去24年中,(13)Twen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 Open Meeting,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lcsopen_2017.htm,visited on March 20,2021.委员会共收到95件划界案,包含7件修正划界案。当中有6件不被审议,另有23件被延后处理。(14)Submissions,throug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Pursuant to Article 76,Paragraph 8,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submissions.htm,visited on March 20,2021.问题是:当委员会收到提出“存在争端”的外交照会时,适用何种规定?提出划界案的国家(简称提案国)以及提出“争端”的国家(简称照会国)的实践如何?对于这些实践,委员会如何反应?这些实践是否在整体上符合规定?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将详细检视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规定。本文第三部分将探究此项规定的执行层面,将分析提案国、照会国以及委员会的相关实践。第四部分得出结论。
二、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争端”的规定
(一)《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原则及例外
检视《公约》附件二及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后发现,致使委员会停止审议划界案的依据,在于《议事规则》附件一的第5(a)条,内容如下:
如果已存在陆地或海洋争端,委员会不应审议和认定与争端有关的任一国家提出的划界案。但在争端所有当事国事前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审议争端区域内的一项或多项划界案。(15)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In cases where a land or maritime dispute exist,the Commission shall not consider and qualify a submission made by any of the States concerned in the dispute. However,the Commission may consider one or more submissions in the areas under dispute with prior consent given by all States that are parties to such a dispute.”
本条第一句规定原则,第二句规定例外。若存在陆地或海洋争端,则须适用原则:委员会有义务不审议和认定任何一个与争端有关的国家提出的划界案。然而,在例外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审议划界案,但需满足这样的条件:“所有争端当事国事前表示同意”委员会审议划界案。这里“所有(all)”很重要。意指:不管有其他几个争端当事国同意委员会审议该划界案,只要有一个争端当事国不同意委员会审理有争端的划界案,就不能适用例外规定,委员会就应继续遵守原则规定而不应审议划界案。
(二)如何做出“同意”?
争端当事国该如何表示“同意”?依据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争端所有当事国该在“事前”表示同意。即:(1)“同意委员会审议”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委员会决定如何处理特定划界案之前,也就是决定是否设立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之前做出。(16)CLCS《议事规则》附件三,第二部分第2(c)条及第七部分。(2)“同意”的意思必须由所有争端当事国表示。所有争端当事国必须有所作为,表示容许委员会审议该划界案。“不作为”或“不表态”不应被解读为第5(a)条规范下对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的“同意”。因为,从条约解释的观点来看,“默示同意”或是“默认同意”跟本条文关键字“同意”的上下文(1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2)条规定:“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A treaty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good fa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inary meaning to be given to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context and in the light of its object and purpose.)。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The context for the purpose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shall comprise,in addition to the text,including its preamble and annexes…)。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1155/volume-1155-i-18232-english.pdf.并不相容。文字是这样的:“在争端所有当事国事前表示同意的情况下(with prior consent given by all States that are parties to such a dispute)”,有几处值得注意,即“在(with)……的情况下”“所有(all)”“事前(prior)”“表示(given)”。“在……的情况下”中的“with”,表示“具备特定的状况,持有特定的物品”。(18)Oxford Learner’s Dictionaries,“with”,https://www.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com/definition/english/with?q=with,visited on March 20,2021.这个字隐含着对于特定物品或事物(“同意”)的需要,作为例外规定成立的“条件”,必须提出“同意”,这样的事物必须是具体可见的,通过特定行为来“给予”、来“表示”。“事前”这个词,代表着这个“给予同意”或是“表示同意”必须先行完成。因此,“默示同意”或是“默认同意”说不通,因为无法判别“何时”给出“同意”?此外,“所有争端国表示同意(consent given by all States)”作为一个“条件”,代表着每一个争端当事国都具有阻止委员会审议该划界案的权利,(19)这就是《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段第二句中“所有”一词的意思。也就相当于争端当事国具有“否决权”。若是争端当事国并未表态就被认为同意,岂不表示此项“否决权”毫无意义?“所有”这个词也跟“默示同意”或是“默认同意”不相容。若是“同意”的“给予”可以通过“默示”做出,岂能辨别哪个争端国做出同意,哪个争端国并未做出同意?(20)Richard Gardiner,Treaty Interpret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197.
(三)由谁确认“争端”?
适用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之条件是“争端”被提出或确认。第一个问题是谁有权利决定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所规范的“争端”是否存在?为确保划界案顺利地被委员会审议,提案国多半在划界案的执行摘要中宣称“本划界案不存在争端”,但他国未必接受如此宣示。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警示性照会的国家,常常提醒委员会该项划界案涉及“争端”,委员会则在其官网公布照会。若是提案国不承认争端的存在,而照会国不认同,以谁为准?委员会能否决定?国际司法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能在委员会的场域解决这个争议吗?(21)见本文第三部分第(二)节第4目。
答案藏在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1条中——“委员会确认,对于在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方面可能发生的争端,各国对争端的有关事项具有管辖权。”(22)“The Commission recognizes that the competence with respect to matters regarding disputes which may aris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outer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rests with States.”见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1条。Also see Ted L. McDorman,“The Continental Shelf”,in Donald R. Rothwell,Alex G. Oude Elferink,Karen N. Scott and Tim Stephens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Law of the Sea,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196;Alex G. Oude Elferink,“Openness and Article 76 of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The Process Does Not Need to Be Adjusted”,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40,Issue 1,2009,p.39.值得注意的是,“各国”这两个字,就是英文版最后一个词“States”,有两层意思:(1)委员会无权决定《议事规则》附件一所称的“争端”存在与否。因为自委员会设立,就没有被赋予争端解决的职能,其委员也非法律专家。《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规定(遇到争端就撒手不管)更是凸显这个机构不能解决争端。(2)“各国(States)”这个词是复数,因此,争端“是否存在”不由提案国单独决定。(23)例如,2008年缅甸向CLCS提出划界案,遭遇孟加拉的抗议性照会。孟加拉指出缅甸划界案涉及两国的争端。在CLCS开会时,缅甸不承认存在争端。但是两国争议的状况得到CLCS的考量。详见CLCS的决定,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mr.htm。见CLCS/64,第39—42段,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9/536/21/PDF/N0953621.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从国际法对于“争端”的定义来看,这个解释也是合理的。“争端是存在于两个人之间,对于法律或事实看法的分歧,对于利益或是法律观点的冲突”。(24)“A disagreement on a point of law or fact,a conflict of legal views or of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 Mav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Judgments,1924,P.C.I.J. Series A,No. 2,p.11.因此,照会国跟提案国有相冲突的看法,恰巧证明“争端”存在。这样的解释还可以从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的标题中的“未解决(unresolved)”这几个字得到佐证。(25)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的标题是“在存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争端或其他未解决的陆地或海洋争端的情况下提出划界案”。另见附件一第2条以及《议事规则》第46条。此外,许多国际司法判例提到:“是否存在一项国际争端的判断,是客观的决定”。(26)“whether there exists an international dispute is a matter for objective determination”详见下列国际司法判例: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Georgia v. Russian Federation),Preliminary Objections,Judgment,I.C.J. Reports 2011,para. 30;Interpretation of Peace Treaties with Bulgaria,Hungary and Romania,Advisory Opinion,I.C.J. Reports 1950,p.74;Certain Property (Principality of Liechtenstein v.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Preliminary Objections,Judgment,I.C.J. Reports 2005,p.18,para. 24;East Timor (Portugal v. Australia),Merits,Judgment,I.C.J. Reports 1995,p.100,para. 22;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New Application:2002)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Rwanda),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Judgment,I.C.J. Reports 2006,p.40,para. 90;Questions of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1971 Montreal Convention arising from the Aerial Incident at Lockerbie (Libyan Arab Jamahiriya v. United Kingdom),Preliminary Objections,Judgment,I.C.J. Reports 1998,p.17,para. 22.;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 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Preliminary Objections,Judgment,I.C.J. Reports 1998,p.315,para. 87.因此,若照会国反对提案国的说法(即“本划界案不存在争端”),争端不应该仅因提案国说不存在就不存在。否则,判断争端是否存在的过程就变成主观的决定。
(四)“陆地或海洋争端”的意涵为何?
“确认争端”的第二个问题是《议事规则》附件一提到的“争端”的范围?由第5(a)条的文字来看,“陆地或海洋争端”才是委员会所关心的争端。(27)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第一句。“陆地争端”放在《公约》第76(8)条的上下文来看,代表着对于一个具备领土自然延伸可以产生大陆架的“陆地(或岛屿)”的所有权或主权归属的“争端”。这个领土自然延伸的上限或程度是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的重点,将因为自然延伸的“归属争端”的存在而停止审议。基于“陆地统治海洋”原则,(28)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Judgment,I.C.J. Reports 2012,p.624,para. 140.主张拥有陆地的所有权或领土主权的数个国家,必然会就谁可拥有由该陆地产生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EEZ)、大陆架等海域的主权或主权权利产生争端。
“海洋争端”的意涵为何?必须通过检视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上下文来确定。重点有二:(1)附件一的标题与第2条;以及(2)《议事规则》第46条。附件一的标题是“在存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争端或其他未解决的陆地或海洋争端的情况下提出划界案”。(29)“Submissions in case of a dispute between States with opposite or adjacent coasts or in other cases of unresolved land or maritime disputes.”见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前半句话“存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争端”的意义何在?《议事规则》第46(1)条是这样说的:“如果存在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或其他未解决的陆地或海洋争端,可以依照本议事规则附件一的规定提出划界案,提出的划界案应依照该附件规定进行审议。”(30)CLCS《议事规则》第46(1)条规定:“In cases there is a dispute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opposite or adjacent States or in other cases of unresolved land or maritime disputes,submission may be made and shall be consider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I to these Rule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2条也有相同的规定。(31)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2条规定:“In case there is a dispute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opposite or adjacent States,or in other cases of unresolved land or maritime disputes,related to the submission,the Commission shall be…”因此,“海洋争端”的范围遂包含(但不限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即海域划界争端。(32)Clive Symmons,“The Irish Partial Submission to the CLCS in 2005:A Precedent for Future Such Submissions in the Light of the ‘Disputed Areas’ Procedures of the Commission”,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37,Issue 3-4,2006,p.306;Colin Warbrick and Huw Llewellyn,“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Joint Submission by France,Ireland,Spain,and the United Kingdom”,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Vol. 56,2008,p.683.但是,“海洋争端”可能不仅于此。《议事规则》附件一标题的后半段说:“或其他未解决的陆地或海洋争端的情况下提出划界案”,将“其他(in other cases of)”二字与前半段文字相对照,“其他未解决的……海洋争端”有可能涵盖海岸既不相向又不相邻的国家间的海洋争端。(33)Clive Symmons,“The Irish Partial Submission to the CLCS in 2005:A Precedent for Future Such Submissions in the Light of the ‘Disputed Areas’ Procedures of the Commission”,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37,Issue 3-4,2006,pp.308,310.问题是,排除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划界争端之后,剩下的海洋争端还有哪些?
本文认为,“剩余的海洋争端”可能包含对于一个领土主权无争议的陆地或岩礁产生海域的能力的争端。有两种可能的情况:(1)一块陆地在其出海不远处的海底有海槽,是否有能力产生大陆架的争端?或(2)面积极小的岩礁是否有能力产生大陆架的争端?本文称之为“海洋权利依据争端(maritime entitlement dispute)”。(34)Edwin Egede,“Submission of Brazil and Article 76 of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1982”,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 21,Issue 1,2006,pp.39,41.也就是说,《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海洋争端”可能也包含一个岩礁(比如说冲之鸟礁)或是一个群岛(比如说南沙群岛或西沙群岛)在国际海洋法的规范之下是否有能力产生EEZ及大陆架的争端。事实上,绝大部分的海洋权利依据争端都是两三个相邻或相向沿海国间的海域划界争端的固有部分,当然可视为《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海洋争端”。(35)例如,在CLCS第60号划界案中,加蓬于2012年4月10日照会,安哥拉于同年6月7日提出抗议性照会指出:加蓬缺乏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gab60_12/clcs60_2012_ang.pdf);孟加拉国于2009年10月29日照会,抗议由印度在2009年5月11日提出的第48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ind48_09/bgd_re_ind_clcs48_2009e.pdf);缅甸和印度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和6月20日照会,抗议由孟加拉国在2011年2月25日提出的第55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gd55_11/mmr_nv_un_001_08_04_2011.pdf,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gd55_11/ind_nv_un_001_20_06_2011.pdf);R. R. Churchill and A. V. Lowe, The Law of the Sea,Huntington,NY:Juris Publishing,Inc.,1999,pp.148-149;Edwin Egede,“Submission of Brazil and Article 76 of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1982”,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 21,Issue 1,2006,p.44.海洋权利依据争端也可能涉及一个国家跟“所有国家”的划界,即该国的“国家管辖海域”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也就是《公约》第1(1)条规定的国际海底区域(36)《公约》第1(1)(1)条规定:“‘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Ted L. McDorman,“The Continental Shelf”,in Donald R. Rothwell,Alex G. Oude Elferink,Karen N. Scott and Tim Stephens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Law of the Sea,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190.之间的划界争端。考虑到《公约》文本上下文,这种争端也应该是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提及的“海洋争端”的一部分。理由如下:
第一,就委员会的角色而言,似乎有捍卫(37)《公约》第137(1)条规定:“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若是CLCS忽略以“海洋争端”为名提起的抗议,而做出“建议”,容许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大陆架的海上地物产生外大陆架,等于是协助该国家主张“区域”的一部分,或是在“区域”行使主权权利。《公约》第137(2)条规定:“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可见CLCS扮演的“区域”守护者的角色的重要性。“区域”或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职能。(38)《公约》第136条。因为委员会提供在技术上具有权威性的“建议”,(39)《公约》附件二第3(1)(a)条。Ron Macnab,“The Case for Transparency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in Accordance with UNCLOS Article 76”,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35,Issue 1,2004,p.9;Ted L. McDorman,“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1982 LOS Convention and Article 76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Regim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 10,Issue 2,1995,p.178.作为沿海国划定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基础”。当沿海国遵循“建议”而划定了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这一界限也构成该国“国家管辖海域”与“区域”之间的边界。(40)David A. Colson,“The Delimitation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Neighboring States”,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7,Issue 1,2003,p.102.若是委员会忽略“其他未解决的……海洋争端”而做出“建议”,认证了过度的海洋主张,《公约》维护“区域”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美意(41)《公约》第137(2)条。将难以实现。(42)Ian Sinclair,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84,p.118.吾人大可想象一下,直径400海里的EEZ海域加上半径350海里的外大陆架的海底资源,若是通过一个不能维持人类生存也不能维持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比方说冲之鸟礁)产生,全人类被剥夺的海洋权利有多大?(43)United Nations Seabed Committee,A/AC.138/SR.57,p.167,转引自Jia Yu and Wu Ji-Lu,“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of Coastal States and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 42,Issue 4,2011,p.321.
第二,将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放在上下文来看,“海域划界争端”的存在将阻止委员会审议划界案。委员会不审议就是在履行“不损及义务(non-prejudicial obligation)”,即不影响、不损害海域划界争端当事国的立场的义务(源于第5(b)条及《公约》附件二第9条)。(44)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b)条规定:“向委员会提出的划界案和委员会就划界案核可的建议,不应妨害陆地或海洋争端当事国的立场。”《公约》附件二第9条规定:“委员会的行动不应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划定界限的事项。”当面临到可能影响少数几个邻近国家的划界利益时,第5(a)条尚且规定委员会负有不作为义务。难以想象当委员会面临到上百个国家的共同利益受损时,却不用承担第5(a)条的“不作为义务”!拉丁法谚有云“举轻以明重(Argumentumaminoreadmaius)”,促使委员会在面临两三个邻国的划界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采取行动的理由,当然可以支持委员会在面临全世界所有国家对于“区域”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共同利益将受侵犯之时,决定拒绝审议划界案。反之,当吾人将第5(a)条的“海洋争端”一词采取限缩解释,因而排除海岸不相向也不相邻的国家之间的“海洋权利依据争端”,可能将伤害《公约》的目的及宗旨。(45)Richard Gardiner,Treaty Interpret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p.179-180;Ian Sinclair,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84,p.118.
就本文的观点来看,第13号划界案是在委员会的场域出现“海洋权利依据争端”的例子,牵涉到日本提出的冲之鸟礁(Oki-no-Tori Shima)周围的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主张。该案当中,对于冲之鸟礁的法律地位(是否满足《公约》第121(3)条的条件)的争论,在学理上或许可归类为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6条以及附件一标题所称的“其他未解决的……海洋争端”,事实上没有得到委员会会议记录的明文确认。委员会在该案采取不作为的过程,将在本论文第三部分第(二)节第3目第五个例子叙述。
总之,考虑到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的文字、上下文以及《公约》的目的及宗旨,对于附件一第5(a)条的“海洋争端”而言,比较正确的解释应该涵盖海岸既不相向也不相邻的沿海国之间的“海洋权利依据争端”。此外,海域划界争端,作为“海洋争端”的一部分,也涵盖海岸相向或相邻的沿海国之间的“海洋权利依据争端”。
三、委员会的相关实践
作者梳理了委员会在过去24年受理的划界案中如何处理提出“争端”的外交照会的种种做法,发现委员会曾做出三类决定:(1)“委员会不具备审理此项划界案的权利”;(2)“延后审议”;及(3)“未来设立小组委员会审议划界案”。
(一)决定“不审议本划界案”
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规定,若是存在陆地或海洋争端,委员会不应审议和认定任一与争端相关的国家提出的划界案。事实上,委员会只在少数的案子中做出“不审议”的断然决定。例子有三:即英国跟阿根廷的马尔维纳斯群岛(the Falkland Islands)(又称福克兰群岛,包含the Falkland Islands,South Georgia and the South Sandwich Islands,简称“马岛”)领土争端案、南极周边海域的划界案与日本的“北方四岛”案。
阿根廷跟英国之间对于马岛存在领土争端。第25号阿根廷(2009/04/21)划界案(46)划界案的编号,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submissions.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将马岛及其周围的大陆架纳入。(47)针对阿根廷划界案提出的外交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arg_25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这些部分遭到英国断然拒绝,通过外交照会(2009/08/06)要求委员会不予审议,但未援引第5(a)条。(48)英国于2009年8月6日提出的外交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rg25_09/clcs_45_2009_los_gbr.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决定:“委员会没有权利对于本划界案涉及争端的部分进行审议及认定(it was not in a position to consider and qualify those parts of the submission that are subject to dispute.)”。(49)CLCS的会议于2009年8月26日举行,CLCS/64,第16—17页,https://undocs.org/en/clcs/64,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第45号英国划界案(2009/05/11)也将马岛周围大陆架纳入其范围。(50)英国2009年5月11日第45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gbr_45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阿根廷提出照会(2009/08/20)反对,要求委员会不审理英国划界案,亦未援引第5(a)条。(51)阿根廷在2009年8月20日提出的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gbr45_09/arg_re_gbr_clcs_2009e.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的决定也是“委员会没有权利审议及认定此划界案”。(52)CLCS在2010年4月7日开会,CLCS/66,第11—12页,https://undocs.org/en/clcs/66,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
针对南极洲,委员会接到六个划界案。这些划界案都有提出抗议或关切的外交照会。第3号澳大利亚划界案(2004/11/15)、第25号阿根廷划界案(2009/04/21)和第30号挪威划界案(2009/05/04)各自把南极洲周围的大陆架涵盖进来。俄罗斯、日本、荷兰、德国、印度、英国、美国提出抗议性照会。除荷兰照会外,其他照会皆未援引第5(a)条。这些外交照会皆援引1959年《南极条约》第4条:“不承认任何国家在南极洲的领土主张,因此也不承认任何国家基于对南极洲的领土主张所产生的陆地自然延伸的海床与底土的主张(即大陆架主张)”。(53)澳大利亚、阿根廷及挪威的抗议性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aus. htm,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arg_25_2009.htm,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nor_30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决定“对于划界案涉及南极洲的部分,不予审理及认定”。(54)CLCS/44,p.5,https://undocs.org/en/clcs/44;CLCS/64,p.17,https://undocs.org/en/clcs/64;CLCS/66,p.9,https://undocs.org/CLCS/66,visited on March 20,2021.另外三个划界案,分别是第5号新西兰划界案(2006/04/19)、第11号英国划界案(2008/05/09)和第17号法国划界案(2009/02/05)。它们在内容上避开了南极洲延伸出来的大陆架,却遭遇日本及荷兰的照会“提醒”或“警告”。引起各国注意提案国在未来针对南极洲延伸出来的大陆架另提划界案的“想法”。(55)新西兰、英国、法国所发出的警告性外交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nzl.htm,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gbr.htm,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fra1.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照会援引了《南极条约》,未援引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委员会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这三个划界案。(56)CLCS/52,p.5,https://undocs.org/en/clcs/52;CLCS/60,p.8,https://undocs.org/en/clcs/60;CLCS/66,p.8,https://undocs.org/en/clcs/66,visited on March 20,2021.
日本的北方四岛,即择捉岛(Etorofu)、国后岛(Kunashiri)、色丹岛(Shikotan)及齿舞群岛(Habomai)皆被第1号俄罗斯(2001/12/20)划界案的附图涵盖。(57)俄罗斯在2001年12月20日提出的第1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rus.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日本提出的抗议性照会(2002/02/25)提到这些领土,指出“北方四岛”属于日本,不属于俄罗斯。日本照会强烈要求委员会审议俄罗斯划界案时,不能采取任何判定这个领土争端的作为,也不能援引或接受俄罗斯所提囊括“北方四岛”的地图或海图。(58)日本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rus01/CLCS_01_2001_LOS__JPNtext.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在2002年开会讨论此划界案,建议俄罗斯:(1)针对鄂霍次克海(the Sea of Okhotsk)北部的外大陆架部分,另提部分及修正的划界案;(2)在提出部分划界案之前,尽可能跟日本达成协议。(59)Oceans and the law of the sea,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A/57/57/Add.1,pp.9-10,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2/629/28/PDF/N0262928.pdf?OpenElement,visited on March 20,2021.
前述三个委员会“不予审理”的实践,直接适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产生该条款原则规定的法律效果,但并未援引条号。比较好的解释或许是:当一个划界案涉及第5(a)条的争端通过争端国的照会充分展现,即便提出照会国不援引条文或条号,也不妨碍该条文的禁止规定的适用。
(二)决定“延后处理划界案”
当委员会适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最有趣的现象是:虽然援引条文,做出的决定却不符合条款的明文规定。事实上,绝大多数遭遇照会援引第5(a)条提出存在争议的划界案中,在争端当事国不表示“同意”委员会审议时,委员会的决定并非“不予审议划界案”,而是“延后审议划界案”,表现在“排队、看状况、以后再论”。(60)CLCS通常是这么决定的:“the Commission decided to defer further consideration of the submission and the NV until such time as the submission was next in line for consideration,as queued in the order in which it was received. The Commission took the decision to take into account any further developments that might occur throughout the intervening period.”CLCS/80,p.13,https://undocs.org/en/clcs/80,visited on March 20,2021.
跟前类实践(“委员会不具有权利审理划界案”)相比后发现,只有当委员会面临难以解决的陆地争端(领土主权争端)时,才会做出“不予审议划界案”的断然决定。当争端有希望在未来解决,“无权审议”这样无转圜余地的决定不会出现。同时,适用第5(a)条并不以照会国明示援引第5(a)条为前提。正如后面的讨论所示,某些案例中,虽然第5(a)条未被抗议性的照会所援引,委员会还是决定延后处理。
1. 援引第5(a)条且“不同意委员会审议”
在委员会决定延后审议划界案的大多数情况之中,照会国都援引了第5(a)条。依据该条款的例外规定,只有在所有争端当事国都表示“同意”委员会审议时,委员会才有权利审理划界案。只要有一个争端当事国不予“同意”,例外规定就不适用。不过,许多抗议性照会说得更明白——“不同意委员会审议划界案”或是类似的话,会产生相同的后果。
这类实践的照会如下:孟加拉国为了阻止第16号缅甸划界案(2008/12/16)而提出的照会(2009/07/23);(61)第16号缅甸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mmr08/clcs16_2008_mmr_bgd_e.pdf;CLCS/64,第10页。索马里为了阻止第18号也门划界案(2009/03/20)而提出的照会(2009/08/19);(62)索马里2009年8月19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yem09/som_re_yem_clcs18.pdf;CLCS/68,第5—6页。针对第19号英国划界案(2009/03/31),冰岛和丹麦分别提出照会(2009/05/27,2009/05/27);(63)冰岛2009年5月27日及丹麦2009年5月27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gbr1.htm;CLCS/64,第11页。针对第20号爱尔兰划界案(2009/03/31),冰岛和丹麦分别提出的照会(2009/05/27,2009/05/27);(64)冰岛2009年5月27日及丹麦2009年5月27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gbr1.htm;CLCS/64,第12页。瓦努阿图针对第24号斐济划界案(2009/04/20)而提出的照会(2009/08/12);(65)瓦努阿图2009年8月12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fji24_09/clcs_24_2009_los_vut.pdf;CLCS/64,第15—16页。菲律宾针对第41号帕劳划界案(2009/05/08)而提出的照会(2009/08/04);(66)菲律宾2009年8月4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plw41_09/clcs_41_2009_los_phl.pdf;CLCS/68,第6—7页。孟加拉国针对第48号印度划界案(2009/05/11)而提出的照会(2009/10/29);(67)孟加拉国2009年10月29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ind48_09/bgd_re_ind_clcs48_2009e.pdf;CLCS/68,第9页。针对第63号中国划界案(2012/12/14),日本两次提出照会(2012/12/28,2013/08/13),表示“不给予事前的同意”;(68)第63号中国2012年12月14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chn_63_2012.htm;CLCS/80,第13页。针对第65号韩国划界案(2012/12/26),日本三次提出照会(2013/01/11,2013/04/30,2013/08/28),表示“不给予事前的同意”;(69)第65号韩国2012年12月26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kor_65_2012.htm;CLCS/80,第14页。针对第69号安哥拉划界案(2013/12/06),刚果两次提出照会(2014/04/11,2015/10/07),“禁止”委员会“考虑该划界案”;(70)第69号安哥拉2013年12月6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ago_69_2013.htm;CLCS/90,第13—14页。针对第72号法国划界案(2014/04/16),加拿大提出照会(2014/09/03),要求委员会“不考虑”法国划界案特定部分;(71)第72号法国2014年4月16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fra_72_2014.htm;CLCS/95,第17页。针对第74号索马里划界案(2014/07/21),也门在照会(2014/12/10)中表示“不同意委员会在审议索马里划界案”;(72)第74号索马里2014年7月21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som_74_2014.htm;CLCS/95,第17—18页。针对第82号毛里求斯划界案(2019/03/26),英国提出照会(2019/06/28)指出,“不同意委员会审议”该划界案。(73)第82号毛里求斯2019年3月26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us1_82_2019.html;CLCS/50/2,第11页。
除此之外,南海两个区域分别被马来西亚和越南共同提出的第33号划界案(2009/05/06)(74)第33号马来西亚及越南2009年5月6日的联合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vnm_33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和第37号越南划界案(2009/05/07)(75)第37号越南2009年5月7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vnm_37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所涵盖。为了阻止两个划界案被委员会审议,中国和菲律宾分别提出抗议性照会(2009/05/07,2009/08/04),援引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要求委员会不予审议。马来西亚和越南作为提案国,使用外交照会针锋相对地反对中国和菲律宾关于有关海域存在争端的观点。(76)第33号马来西亚及越南2009年5月6日的联合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vnm_33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作为抗议划界案的两个国家,菲律宾和中国在前述照会中表述的立场引发彼此的不满,分别互致照会(2011/04/05,2011/04/14),否定对方陆地领土及海洋权利主张的合法性。这些照会充分展现了两个划界案涉及的陆地及海洋争端,委员会遂决定延缓审议。(77)CLCS/64,pp.19-20,22-23,https://undocs.org/en/clcs/64,visited on March 20,2021.
2. 援引第5(a)条,避谈是否“同意”
提出反对性照会的国家,有时候除了指出存在争端、提到第5(a)条外,对于是否“同意”委员会审议不置一词。如前所述,第5(a)条当中的“同意”不能通过“默示”提出,(78)见本文第二部分第(二)节。委员会在有关问题上的实践肯定了这个解释。就这些提出反对性照会的国家而言,就“同意与否”默然不语就是“不同意”,第5(a)条的原则规定遂继续适用。
这类的国家实践如下:第54号丹麦划界案(2010/12/02)承认存在争端,在委员会于2011年3月31日开会之前,未收到任何外交照会,委员会决定延后审理;(79)第54号丹麦2010年12月2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dnk_54_2010.htm;CLCS/62,第8—9页。第55号孟加拉划界案(2011/02/25)承认存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6条所述的海洋争端,遭遇分别来自印度和缅甸的照会(2011/06/20,2011/03/31),照会援引《议事规则》第46条与附件一第5条,但是没提到同意与否;(80)第55号孟加拉国2011年2月25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bgd_55_2011.htm;CLCS/72,第6—7页。哥斯达黎加针对第66号尼加拉瓜划界案(2013/06/24)提交的照会(2013/07/15)援引第5(a)条,但没提到同意与否。(81)第66号尼加拉瓜2013年6月24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nic_66_2013.htm;CLCS/83,第14—16页。
3. 未援引第5(a)条
在少数委员会决定推迟审议的划界案中,照会国并未提到第5(a)条,但因照会文字充分揭示争端的存在与当事国间不妥协的立场,令委员会无法忽略。例子如下:
第一个例子是第53号马尔代夫划界案(2010/07/26)(82)第53号马尔代夫2010年7月26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dv_53_2010.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牵涉到英国照会(2010/08/09)和毛里求斯照会(2010/10/29)提出对于查戈斯群岛(Chargos Islands)的领土主权争端。(83)毛里求斯2010年10月29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mdv53_10/mus_re_mdv_2010.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查戈斯群岛周围的专属经济区同马尔代夫的外大陆架重叠,英国不反对委员会审议此划界案。(84)英国2010年8月9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mdv53_10/gbr_re_mdv_2010.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马尔代夫同意修改划界案,以避免涉及的海域跟毛里求斯主张的查戈斯群岛专属经济区海域发生重叠。但是,毛里求斯的第二份照会(2011/03/24)还是抗议马尔代夫划界案,意图阻止委员会审议,因为马尔代夫尚未提出修正划界案。(85)毛里求斯2011年3月24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mdv53_10/mus_re_mdv_2011.pdf;CLCS/70,第8页,https://undocs.org/en/clcs/70,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
第二个例子是第60号加蓬划界案(2012/04/10),遭到安哥拉照会(2012/06/07)质疑。(86)第60号加蓬2012年4月10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gab60_2012.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照会主张加蓬不具备“海岸外的领土自然延伸,不能突出大陆架的边界点(offshore territorial continuity from the continental border points),也缺乏EEZ的海洋权利”,但未援引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附件一。(87)安哥拉2012年6月7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gab60_12/clcs60_2012_ang.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于2013年1月30日开会讨论,加蓬指出,安哥拉照会不构成存在争端的通报。委员会考虑安哥拉照会后,决定延迟处理此项划界案。(88)CLCS/78,p.10,https://undocs.org/en/clcs/78,visited on March 20,2021.可见“争端”是否存在,不能单凭提案国的主张决定。委员会这个做法或许可以表明“海洋权利依据争端”构成“海洋争端”的一部分,可以启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89)例如,CLCS第60号划界案由加蓬在2012年4月10日提出,安哥拉于2012年6月7日提出抗议性照会指出:加蓬缺乏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gab60_12/clcs60_2012_ang.pdf);孟加拉国于2009年10月29日提出照会,抗议印度在2009年5月11日提出的第48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ind48_09/bgd_re_ind_clcs48_2009e.pdf);缅甸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照会,抗议孟加拉国在2011年2月25日提出的第55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gd55_11/mmr_nv_un_001_08_04_2011.pdf);印度于2011年6月20日照会,抗议孟加拉国在2011年2月25日提出的第55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gd55_11/ind_nv_un_001_20_06_2011.pdf)。
第三个例子涉及第66号尼加拉瓜划界案(2013/06/24),(90)第66号尼加拉瓜2013年6月24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nic_66_2013.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遭遇由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和巴拿马共同提出的两份联合照会(2013/09/12,2014/02/05)抗议。三国一再表示各自大陆架受到尼加拉瓜划界案侵犯,要“阻止这样的主张(获得)成功”,请求委员会不审议此划界案。(91)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三国分别于2013年9月23日及2014年2月5日提出的两份联合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ic66_13/col_cri_pan_re_nic_2013_09_23e.pdf,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ic66_13/col_cri_pan_re_nic_2014_02_05_e.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巴拿马照会(2014/02/03)(92)巴拿马2014年2月3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ic66_13/pan_re_nic_2014_02_03_e.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和哥伦比亚照会(2014/02/05)(93)哥伦比亚2014年2月5日照会,https://undocs.org/A/68/743,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也指出:不同意委员会审议该划界案。这些照会皆未援引第5(a)条。委员会2014年3月11日的会议决定延迟处理尼加拉瓜划界案。(94)CLCS/83,pp.14-15,https://undocs.org/en/clcs/83,visited on March 20,2021.
第四个例子是第70号加拿大划界案(2013/12/06),遭遇来自丹麦、美国和法国的照会(2014/01/06,2014/11/12,2014/12/17),三国照会皆未反对加拿大的划界案,亦未援引第5(a)条。(95)第70号加拿大2013年12月6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can_70_2013.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然而,法国照会提到,加拿大照会(2014/12/17)援引第5(a)条要求委员会不审议法国划界案(2014/04/16)。但是,法国主张自己的划界案不违反《公约》或国际法。显然,加拿大跟法国针对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的海域存在“海洋争端”,这个争端海域在加拿大划界案所涉海域之内,构成委员会审议加拿大划界案的障碍。(96)法国2014年12月17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can70_13/1467831E.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2018年2月6日的会议讨论了本案,决定延迟审议加拿大划界案,等待新的发展。(97)CLCS/103,pp.11-12,https://undocs.org/en/clcs/103,visited on March 20,2021.
第五个例子是第13号日本划界案(2008/11/12),包含冲之鸟礁所产生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98)第13号日本2008年11月12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jpn.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网站显示中国曾两度提交抗议照会(2009/02/06,2011/08/03)。(99)中国2009年2月6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jpn08/chn_6feb09_e.pdf;中国2011年8月3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jpn08/chn_3aug11_e.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韩国也曾两度提交抗议照会(2009/02/27,2011/08/11),(100)韩国2009年2月27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jpn08/kor_27feb09.pdf;韩国2011年8月11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jpn08/kor11aug11.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均未援引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但主张冲之鸟礁在事实上为《公约》第121(3)条规定之“岩礁”,无权产生EEZ及大陆架。日本也通过照会辩称,第5(a)条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就冲之鸟礁而言,中日与中韩之间无领土及海洋争端。(101)五个日本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jpn.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于2009年3月25日开会,日本要求委员会忽略中韩照会。委员会决定设立小组委员会审议日本划界案,但表示无权解释《公约》第121条。(102)CLCS/62,pp.11-12,https://undocs.org/en/clcs/62,visited on March 20,2021.后来,委员会在2009年8月10日和9月11日的会议上讨论日本划界案,成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划界案的全部,包含冲之鸟礁周围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但是,委员会也决定,对于小组委员会就冲之鸟礁周围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所做出的建议(即中韩照会抗议的部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将不采取行动,除非全体委员会另做决定,方能接受。(103)CLCS/64,pp.7-8,https://undocs.org/en/clcs/64,visited on March 20,2021.委员会在2012年4月19日开会讨论日本划界案的“建议草案”,针对小组委员会就冲之鸟礁南部产生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所草拟的“建议”,委员会决定:在中韩照会提及的“事项(matters)”解决前,委员会无权采取行动(即“通过”小组委员会做出建议)。(104)CLCS/74,pp.4-5,https://undocs.org/en/clcs/74,visited on March 20,2021.这个决定类似委员会在其他案子里头采取的延后处理涉及争端的划界案。但是,在冲之鸟划界案中,委员会不用“争端”两字来称呼中日及中韩之间的问题,显示委员会不承认第5(a)条可以适用。
4.国际司法仲裁裁决是否在委员会的场域中“消除争端”或“代替同意”?
适用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例外规定之前,所有争端当事国皆需“同意”委员会审理相关划界案。若是特定争端当事国不表态,或是更进一步表示“不同意”委员会审理,但是一个国际司法仲裁的裁决或判决解决了相关国家间的划界争端,是否提案国可以在委员会主张“争端已经被解决,因而不存在,第5(a)条遂不再适用”,从而便利委员会审理该划界案?或者,在第5(a)条仍然适用的情况下,是否该裁决可以取代所有争端当事国的“同意”,进而适用第5(a)条的例外规定,让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答案是:“都不可以”。(105)见本文第二部分第(三)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处理孟缅案的时候,缅甸主张,在委员会尚未做出“建议”,相关国家在孟加拉湾划定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基础尚未产生之前,“ITLOS在不知道外部界限位于何处的情况下,不应基于假设而决定海域边界。”(106)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s. 345,346-347,349.孟加拉国反驳道:“在任何争端被ITLOS或仲裁庭或当事国的协议解决之前,委员会不能做出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建议,除非争端当事国同意委员会审议划界案。”(107)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 357. 作者认为,孟加拉国的论点不正确,CLCS在争端存在之下审议划界案的条件,并非因为该争端被解决,而是因为所有争端当事国皆同意CLCS审议。常出现当事国之间尚未解决争端的情况下CLCS审议划界案的例子,因为当事国“同意”CLCS如此而为。再者,“若是缅甸的主张被接受,ITLOS只能等待委员会作为,而委员会也必须等待ITLOS的作为。”(108)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 358. 作者认为,孟加拉国的论点不正确,因为在事实上及法律上,CLCS并未且无需“等待”ITLOS的判决,作为推进划界案审议的条件。CLCS等待的是来自所有争端国的“同意”,即同意CLCS审议划界案。
ITLOS接受了孟加拉国的主张,决定:除了ITLOS具备划定所有大陆架边界的管辖权之外,(109)Ibid.,paras. 360-363.当委员会决定延后处理孟加拉国跟缅甸的划界案的情况下,(110)Ibid.,paras. 377-389.ITLOS行使这样的管辖权也是适当的。(111)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s. 364-394.ITLOS因此划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呈现在判决的地图中,(112)Ibid.,p.122.理由有七个:(1)在海域外部界限的主张提出之前,不妨碍对于该海域的划界;(113)Ibid.,para. 370.(2)考虑到委员会的角色之后,由ITLOS径行划定外大陆架的边界是适当的做法;(114)Ibid.,para. 371.(3)ITLOS基于《公约》第83条所做出的“大陆架划界(delimitation)”与委员会基于《公约》第76条做出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delineation)”概念不同;(115)Ibid.,para.376.(4)“ITLOS划定外大陆架的边界将损及委员会职能行使”的说法,在《公约》、委员会《议事规则》或是委员会的实践中都找不到依据;(116)Ibid.,paras. 377-379.(5)委员会延迟处理孟加拉国跟缅甸的划界案,若是ITLOS又拒绝为两国划定大陆架的边界,两国依据《公约》第76条建立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问题将悬而未决下去;(117)Ibid.,paras. 387-392.(6)就本案而言,ITLOS行使划界的管辖权不能被视为侵犯委员会的职能;(118)Ibid.,para. 393.(7)ITLOS有义务解决争端,并划定外大陆架的边界,此项作为不损及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依据《公约》第76(8)条而建立。(119)Ibid.,para. 394.
ITLOS在2012年3月14日对于孟加拉湾做出划界判决,但是,这个判决不在委员会的场域中证明该“争端”已经消失,也不构成或替代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争端国的同意”,更未便利委员会审议相关划界案。(120)CLCS的官网显示,第16号缅甸2008年12月16日划界案被2009年8月24日CLCS/64会议决定“延后处理”。第55号孟加拉国2011年2月25日划界案得到相同的待遇,这是2011年8月24日CLCS/72会议的决定。在ITLOS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孟缅案的裁决后,在CLCS的场域看不到这两个划界案的进展,情况仍然是“搁置中”,见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submissions.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事实上,在ITLOS的判决做出后,委员会仍然表示无权处理缅甸划界案,因为孟加拉国尚未明白表示“同意”委员会审议该划界案,委员会遂征询孟加拉国的态度。(121)CLCS主席在2013年4月1日的信函,致第23届《公约》缔约国会议(SPLOS/259),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13/275/89/PDF/N1327589.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孟加拉国在照会(2015/10/22)中还是维持“反对缅甸在委员会的修正版划界案”。(122)孟加拉国2015年10月22日和2009年10月29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mmr08/2015_10_22_BGD_NV_UN.pdf,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ind48_09/bgd_re_ind_clcs48_2009e.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迄今,本案仍处于僵局。
相同情况也存在于第48号印度(2009/05/11)划界案,因为孟加拉国(2009/10/29)照会,划界案某部分遭委员会搁置。孟加拉国照会援引第5(a)条、指出争端并质疑印度划界案主张的孟加拉湾内的大陆架。(123)孟加拉国2009年10月29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ind48_09/bgd_re_ind_clcs48_2009e.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在2010年8月16日开会决定延后处理该部分划界案。(124)CLCS/68,pp.8-9,https://undocs.org/en/clcs/68,visited on March 20,2021.孟加拉国在2009年10月8日启动《公约》附件七的仲裁提告印度,主题是孟加拉湾内两国海域边界的划定,(125)本仲裁案的相关讯息,See https://pca-cpa.org/en/cases/18/,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仲裁庭在2014年7月7日做出裁决。(126)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PCA Award,7 July 2014.裁决在委员会的场域,针对部分停滞不前的印度划界案而言,既不表示“争端已经解决”,也不等于“孟加拉给予同意”。到2019年9月5日,委员会开会讨论此案,原来搁置的部分仍属争端状态,划界案还是无法推进。(127)CLCS/50/2,p.13,https://undocs.org/en/clcs/50/2,visited on March 20,2021.
前述两个案例充分表明:委员会并未将国际司法仲裁机构的裁决视为“争端业已解决”的“证据”,争端既然持续存在于委员会场域,第5(a)条当然继续适用。此外,委员会也不将裁决视为争端当事国“同意”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的证据,该划界案在委员会遂持续陷于僵局,仍需争端当事国“给予同意”以解开僵局。
(三)决定“未来设立小组委员会审议划界案”
1. 外交照会不指出争端
委员会的实践显示,提出关切性照会的国家,往往指出与提案国之间潜在的或现存的“海域主张重叠”,却不将此定性为“争端”,也不援引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这类照会“不反对”划界案的提出或委员会审议划界案。对于同意与否则避而不谈,避免误以为照会国援引的是第5(a)条。此外,这类照会常说:“依据《公约》第76(10)条、《公约》附件二第9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6(2)条及/或《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b)条,盼望本划界案以及委员会的作为不损及陆地或海洋争端当事国的各自立场。”
这类的例子包含:针对第1b号俄罗斯修正版划界案,丹麦、美国和加拿大分别提出照会(2015/10/07,2015/10/30,2015/11/30);(128)第1b号俄罗斯2015年8月3日修正版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rus_rev1.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5号新西兰划界案(2006/04/19),汤加提出照会(2008/04/08);(129)汤加2008年4月8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zl06/tonga_e.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7号挪威划界案(2006/11/27),丹麦和冰岛提出照会(2007/01/24,2007/01/29);(130)第7号挪威2006年11月27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nor.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8号法国划界案(2007/05/22),新西兰提出照会(2007/08/15);(131)新西兰2007年8月15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fra07/nzl_aug2007.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10号巴巴多斯划界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出“有条件的不反对”照会(2008/08/11);(13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08年8月11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rb08/tto_aug2008.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15号苏里南划界案(2008/12/05),法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出照会(2008/12/22),2009/04/29);(133)法国2008年12月22日照会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09年4月29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sur.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23号库克群岛划界案(2009/04/16),新西兰提出照会(2009/06/29);(134)新西兰2009年6月29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cok23_09/cok23_nzl29jun09.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26号加纳划界案(2009/04/28),尼日利亚提出照会(2009/06/22);(135)尼日利亚2009年6月22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gha26_09/nga_re_gha.2009pdf.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27号冰岛划界案(2009/04/29),丹麦两度提出照会(2013/01/17,2009/06/15),挪威也提出了照会(2009/07/07);(136)丹麦2009年6月15日照会、挪威2009年7月7日照会及丹麦2013年1月17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isl_27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28号丹麦划界案(2009/04/29),冰岛和挪威分别提出照会(2009/06/15,2009/07/07);(137)冰岛2009年6月15日照会及挪威2009年7月7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dnk_28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38号尼日利亚划界案(2009/05/07),加纳提出照会(2009/07/28);(138)加纳2009年7月28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ga38_09/clcs_38_2009_los_gha.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47号西班牙划界案(2009/05/11),葡萄牙提出照会(2009/05/28);(139)第47号西班牙2009年5月11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esp_47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51号古巴划界案(2009/06/01),美国提出照会(2009/06/30);(140)第51号古巴2009年6月1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cub_51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60号加蓬划界案(2012/04/10),刚果提出照会(2013/08/30);(141)第60号加蓬2012年4月10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gab60_2012.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59号坦桑尼亚划界案(2012/01/18),塞舌尔提出照会(2012/09/10);(142)第59号坦桑尼亚2012年1月18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tza59_2012.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61号丹麦划界案(2012/06/14),加拿大和冰岛分别提出照会(2012/06/15,2013/01/17);(143)第61号丹麦2012年6月14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dnk_61_2012.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64号基里巴斯划界案(2012/12/24),美国提出照会(2013/08/01);(144)第64号基里巴斯2012年12月24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kir_64_2012.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70号加拿大划界案(2013/12/6),丹麦和美国分别提出照会(2014/01/06,2014/11/12);(145)第70号加拿大2013年12月6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can_70_2013.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76号丹麦划界案(2014/12/15),加拿大、俄罗斯和美国分别提出照会(2014/12/19,2015/07/21,2015/10/30);(146)第76号丹麦2014年12月15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dnk_76_2014.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77号西班牙划界案(2014/12/17),葡萄牙提出照会(2015/04/01);(147)第77号西班牙2014年12月17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esp_77_2014.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84号加拿大划界案(2019/05/23),美国和丹麦分别提出照会(2019/08/28,2019/08/29)。(148)第84号加拿大2019年5月23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can1_84_2019.html,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这些照会都说:“不反对”划界案、“不反对”委员会审议划界案、“不反对”委员会做出“建议”。
有些照会指出两国之间存在重叠的海域主张,未提“不反对”该划界案。例如:针对第5号新西兰划界案(2006/04/19),斐济提出照会(2006/06/23);(149)斐济2006年6月23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zl06/fiji_e.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对于第4号爱尔兰划界案(2005/05/25),冰岛提出照会(2005/08/24);(150)冰岛2005年8月24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irl05/clcs_04_2005_isl.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对于第8号法国划界案(2007/05/22),苏里南提出照会(2007/08/17);(151)苏里南2007年8月17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fra07/sur_aug2007.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对于第10号巴巴多斯划界案(2008/05/08),苏里南提出照会(2008/08/06);(152)苏里南2008年8月6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rb08/sur_aug_2008.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43号斯里兰卡划界案(2009/05/08),印度提出照会(2010/05/10);(153)第43号斯里兰卡2009年5月8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lka_43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44号葡萄牙划界案(2009/05/11),摩洛哥提出照会(2015/07/31);(154)第44号葡萄牙2009年5月11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prt_44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46号汤加划界案(2009/05/11),新西兰和斐济提出照会(2009/06/29,2018/07/09);(155)第46号汤加2009年5月11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ton_46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48号印度划界案(2009/05/11),缅甸和阿曼提出照会(2009/08/04,2010/05/19);(156)第48号印度2009年5月11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ind_48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49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划界案(2009/05/12),苏里南提出照会(2009/07/09);(157)第49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09年5月12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tto_49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51号古巴划界案(2009/06/01),墨西哥提出照会(2009/08/21);(158)第51号古巴2009年6月1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cub_51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66号尼加拉瓜划界案(2013/06/24),哥伦比亚和巴拿马提出照会(2013/09/24,2013/09/30);(159)第66号尼加拉瓜2013年6月24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nic_66_2013.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67号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划界案(2013/08/30),印尼提出照会(2015/06/05);(160)第67号密克罗尼西亚联邦2013年8月30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fsm_67_2013.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73号汤加划界案(2014/04/23),斐济提出照会(2018/07/09);(161)第73号汤加2014年4月23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ton_73_2014.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74号索马里划界案(2014/07/21),坦桑尼亚提出照会(2014/10/17);(162)第74号索马里2014年7月21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som_74_2014.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77号西班牙划界案(2014/12/17),摩洛哥提出照会(2015/03/10)。(163)第77号西班牙2014年12月17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esp_77_2014.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这些照会的关键在于:既然不援引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也不将情况定性为“争端”,照会并未表示同意就不构成委员会审理划界案的障碍。
以上的“友善”照会并不必然导致委员会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划界案,只有在同一件划界案中的其他照会没有指出争端的存在,或是指出争端存在但是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该项划界案才能在委员会推进。推进的例子如下:第4号爱尔兰划界案(2005/05/25),(164)CLCS/48,p.7,https://undocs.org/en/clcs/48,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10号巴巴多斯划界案(2008/05/08),(165)CLCS/60,pp.6-7,https://undocs.org/en/clcs/60,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15号苏里南划界案(2008/12/05),(166)CLCS/64,p.9,https://undocs.org/en/clcs/64,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23号库克群岛划界案(2009/04/16),(167)CLCS/64,pp.14-15,https://undocs.org/en/clcs/64,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26号加纳划界案(2009/04/28),(168)CLCS/64,pp.17-18,https://undocs.org/en/clcs/64,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27号冰岛划界案(2009/04/29),(169)CLCS/78,pp.7-8,https://undocs.org/en/clcs/78,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28号丹麦划界案(2009/04/29),(170)CLCS/78,pp.8-9,https://undocs.org/en/clcs/78,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38号尼日利亚划界案(2009/05/07),(171)CLCS/64,p.23,https://undocs.org/en/clcs/64,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43号斯里兰卡划界案(2009/05/08),(172)CLCS/98,p.11,https://undocs.org/CLCS/98,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44号葡萄牙划界案(2009/05/11),(173)CLCS/66,p.11,https://undocs.org/en/clcs/66,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46号汤加划界案(2009/05/11),(174)CLCS/66,p.13,https://undocs.org/en/clcs/66,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47号西班牙划界案(2009/05/11),(175)CLCS/66,pp.13-14,https://undocs.org/en/clcs/66,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48号印度涉及阿拉伯海的划界案(2009/05/11),(176)CLCS/68,pp.8-9,https://undocs.org/en/clcs/68,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51号古巴划界案(2009/06/01),(177)CLCS/66,p.16,https://undocs.org/en/clcs/66,visited on March 20,2021.第59号坦桑尼亚划界案(2012/01/18),(178)CLCS/76,pp.9-10,https://undocs.org/en/clcs/76.第61号丹麦划界案(2012/06/14),(179)CLCS/95,pp.15-16,https://undocs.org/CLCS/95.第64号基里巴斯划界案(2012/12/24),(180)CLCS/80,pp.13-14,https://undocs.org/en/clcs/80.第67号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划界案(2013/08/30)(181)CLCS/83,p.16,https://undocs.org/en/clcs/83.以及第77号西班牙划界案(2014/12/17)。(182)CLCS/90,p.15,https://undocs.org/en/clcs/90.
值得注意的是,第2号巴西划界案(2004/05/17)(183)第2号巴西2004年5月17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bra.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遭遇美国照会(2004/08/25)质疑。美国照会警告委员会注意巴西划界案当中的“沉积物厚度(sediment thickness)”的问题以及维多利亚—千里达海中地物(Vitoria-Trindade feature)的问题。(184)美国2004年8月25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ra04/clcs_02_2004_los_usatext.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决定忽略美国的照会,因为该照会并未告知委员会由《公约》附件二及委员会《议事规则》所定义的任何争端的存在。委员会说:“只有存在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的争端,或是存在其他尚未解决的陆地或海洋争端的情况,委员会才会被要求考虑提案国家之外的国家的意见。”因此,委员会决定设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巴西划界案。(185)CLCS/42,pp.3-4,https://undocs.org/en/clcs/42;但是,美国在2004年10月25日提交另一份照会反对这样的决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ra04/clcs_2004_los_usatext_2.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
2. 外交照会指出“争端”但表示“同意”
几个划界案遭遇照会国指出:存在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所称的“海洋争端”,但是“同意”委员会审议划界案。例子为:针对第7号挪威(2006/11/27)划界案,俄罗斯提出的照会(2007/02/21);(186)俄罗斯2007年2月21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or06/rus_07_00325.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35号肯尼亚划界案,索马里提出的照会(2009/08/19);(187)索马里2009年8月19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ken35_09/som_re_ken_clcs35.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42号科特迪瓦划界案(2009/05/08),后来的全盘修正案(2016/03/24),加纳提出的照会(2016/07/14);(188)加纳2016年7月14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cvi42_09/clcs_42_2016_los_gha.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68号丹麦划界案(2013/11/26),挪威提出的照会(2014/01/21);(189)挪威2014年1月21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dnk68_13/2014_01_21_NOR_NV_UN_001_14-00060.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71号巴哈马划界案(2014/02/06),美国提出的两个照会(2014/11/12,2018/08/09);(190)美国2014年11月12日及2018年8月9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hs71_14/2014_11_12_USA_NV_UN_001.pdf,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hs71_14/2018_08_09_USA_NV_UN_002.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针对第76号丹麦划界案(2014/12/15),挪威提出的照会(2014/12/17)。(191)挪威2014年12月17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dnk76_14/2014_12_17_nor_nv_dnk4_001.pdf,登录时间:2020年3月20日。因此,委员会决定在未来成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这些划界案。(192)第7号挪威2006年11月27日划界案,CLCS/54,第10-11页,https://undocs.org/en/clcs/54;第35号肯尼亚2009年5月6日划界案,CLCS/64,第21页,https://undocs.org/en/clcs/64;第42号科特迪瓦2009年5月8日划界案,CLCS/95,第14页,第68号丹麦2013年11月26日划界案,CLCS/95,第16页,第76号丹麦划界案,CLCS/95,第19页,https://undocs.org/CLCS/95。第71号巴哈马划界案,CLCS/105,第11页。
3. 照会国指出的“争端”因提案国立场修正而消除
第8号法国划界案(2007/05/22)(193)第8号法国2007年5月22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fra.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遭遇到瓦努阿图照会(2007/07/11),照会指出:两国针对马太岛及杭特岛(Matthew and Hunter Islands)存在主权争端。两个岛被法国划界案所涵盖。瓦努阿图的照会并未援引第5(a)条。(194)瓦努阿图2007年7月11日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fra07/van_0701306.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在委员会2007年8月31日会议上,法国代表要求委员会不要审议瓦努阿图照会提到的两个岛屿所牵涉的海域,也就是新喀里多尼亚(New Caledonia)的大陆架。法国代表澄清说,这个要求并不代表法国承认瓦努阿图的(领土)主张。委员会于是决定在未来成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法国(修正的)划界案。(195)CLCS/56,p.8,https://undocs.org/en/clcs/56.
四、结论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自成立24年来,向委员会提出划界案的提案国和提出关切或抗议的照会国的诸多实践非常复杂。若是将观察这些国家实践的视角集中在委员会的决定上,再把委员会处理划界案的做法分类,然后追踪不同决定的原因,检视不同决定系因为哪种划界案以及哪种照会使然,可找到特定国家实践与委员会特定决定的关系。正如前述,适用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结果可以分成三类决定。
委员会所做的第一类决定是严格遵守第5(a)条前半段的原则,即“不审议也不认定该划界案”。这种决定背后的提案国与照会国的实践是:(1)两种国家的照会往来充分显示彼此之间存在难以解决的领土主权争端,比如说关于马岛(福克兰群岛)和南极洲的领土主权争端;(2)第5(a)条几乎未被照会国援引;(3)照会国断然要求委员会不能审理该划界案;(4)提案国与照会国之间的争端闹得举世皆知,不需要援引第5(a)条来提醒委员会争端的存在。
委员会做出的第二类决定是“延后处理划界案”。这种决定在第5(a)条找不到明文依据,是“基于第5(a)条的原则做出不考虑划界案”与“基于第5(a)条的例外做出的审议划界案”的两种决定的折中方案。这种决定背后的国家实践特点是:(1)照会国援引第5(a)条,并且表示“不同意”委员会审理该划界案。(2)照会国援引第5(a)条,对于“同意与否”未置一词。(3)照会国不援引第5(a)条,但是通过照会国与提案国的意见交换看出两国之间存在争端,而且照会国不同意委员会考量该划界案。
委员会做出的第三类决定是“在未来将成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该划界案”。提案国与照会国两种不同的互动模式导致委员会如此作为:(1)提案国与照会国不将彼此的重叠海域主张或是海域划界谈判定性为“海洋争端”。既然争端不存在,自然无需适用第5(a)条。(2)照会国或提案国指出存在第5(a)条意义下的争端,但是照会国表示“同意”委员会考量该划界案。
基于前述三种不同类型的委员会决定,本文提出下列观察:第一,委员会一直非常尊重国家对于“情况”的定性。当提案国或照会国之一将彼此情况定性为“陆地或海洋争端”时,委员会皆给予尊重,完全符合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1条的规定。委员会清楚自身专业定位,它原本就不是一个解决争端的机构。否则,遇到争端就不审议的义务,也就是《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前半段的“原则”,不可能成为委员会处理划界案的规范之一。
第二,海域主张重叠情况或海域划界谈判的情况,可以被定性为“海洋争端”,也可以不这样定性,全看提案国和照会国的选择,完全由“国家”来决定。此外,提案国否认争端存在,不代表委员会就会如此认定。若照会国主张争端存在,委员会就认定争端是存在的。(196)举例而言,第53号马尔代夫2010年7月26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dv_53_2010.htm;CLCS/70,第8页,https://undocs.org/en/clcs/70;第60号加蓬2012年4月10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gab60_2012.htm;CLCS/78,第10页。有时,提案国自己承认争端存在,因而启动《议事规则》附件一的第5(a)条。(197)第54号丹麦2010年12月2日划界案承认争端存在。在CLCS于2011年3月31日开会前,没有任何关切性或抗议性的照会,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dnk_54_2010.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
第三,适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不以该条款被划界案或照会援引为条件。在很多案例中,照会国并未援引此条款,委员会还是适用此条款,进而拒绝处理划界案,或是延后处理划界案。真正的条件是“提案国跟照会国之间的争端通过照会的交换,被清楚呈现”。此外,决定争端是否存在是个客观判断的过程,不是主观的判断,更不是提案国一方说了算。提案国不甘示弱,跟照会国彼此通过照会的往来所呈现的争论与辩论,只会让争端更为明显。(198)举例而言,第53号马尔代夫2010年7月26日划界案,涉及查戈斯群岛,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dv_53_2010.htm;第33号马来西亚及越南2009年5月6日联合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vnm_33_2009.htm;第37号越南2009年5月7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vnm_37_2009.htm,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
第四,一旦存在符合《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定义的争端,委员会的决定为何,有赖于争端国的态度。争端国不表态或是沉默,会被认为“不给予同意”,不存在所谓的“默示同意”。这符合相关的实践,也符合本文对于第5(a)条的解释。只要有一个争端当事国保持沉默或是表示“拒绝给予同意”,就适用第5(a)条的原则,委员会就会做出延后审议划界案的决定。
第五,委员会是否可以改变“延后处理划界案”的决定有赖于提案国跟照会国彼此“争端关系”的良性发展。在委员会中,由争端当事国给予的“同意”是推进划界案审理的唯一钥匙。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裁决或许解决了“海洋权利依据争端”或甚至是划界争端。但就委员会而言,裁决不能取代争端当事国给予的“同意”,也不发生推进划界案审议的效果。委员会不曾把国际司法仲裁的裁决当成“争端得以解决”的证据,第5(a)条遂能继续适用。(199)见本文第三部分第(二)节第4目。
第六,不同类的争端将导致委员会不同类的决定。难以解决的领土主权争端导致海域权利归属之争端难以解决,委员会做出的是“本委员会无权考量本划界案”的决定。相对而言,存在海洋争端时,若有争端当事国不同意委员会审理,委员会则做出“延缓处理划界案”的决定。这种折中决定寄希望于未来,意在鼓励争端当事国改善关系,进而同意委员会审议该划界案。当陆地或海洋争端存在时,所有争端当事国若是同意委员会审议该划界案,委员会则做出“在未来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的决定。海域主张重叠或是正在进行海域划界谈判的情况若是被提案国和照会国的“低调处理”,不定性为“争端”,则不适用第5(a)条,划界案就可在委员会推进。既然“无争端”,照会国“不反对”或是保持沉默,皆不影响大局。
第七,作为被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涵盖的海域划界争端的固有部分,海洋权利依据争端屡次被照会国提出,用以抗议划界案并阻止划界案在委员会的审议。就此,在委员会遭到搁置的有第16、48、55和60号划界案,分别为缅甸、印度、孟加拉国、加蓬所提出。(200)例如,CLCS第60号划界案由加蓬在2012年4月10日提出,安哥拉提出抗议性照会2012年6月7日指出:加蓬缺乏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gab60_12/clcs60_2012_ang.pdf;孟加拉国2009年10月29日照会,抗议印度在2009年5月11日提出的第48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ind48_09/bgd_re_ind_clcs48_2009e.pdf;缅甸2011年3月31日照会,抗议由孟加拉国在2011年2月25日提出的第55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gd55_11/mmr_nv_un_001_08_04_2011.pdf;印度2011年6月20日照会,抗议由孟加拉国在2011年2月25日提出的第55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bgd55_11/ind_nv_un_001_20_06_2011.pdf,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委员会做出“延后再考量”的决定,意指“将海洋权利依据争端视为海洋争端的一部分”的解释受到委员会的实践支持。(201)第16号缅甸2008年12月16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mr.htm,CLCS/64,第10页,https://undocs.org/en/clcs/64;第48号印度2009年5月11日划界案,https://www. 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ind_48_2009.htm,CLCS/68,第9页,https://undocs.org/en/clcs/68;第55号孟加拉国2011年2月25日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bgd_55_2011.htm,CLCS/72,第6—7页,https://undocs.org/en/clcs/72;CLCS/78,第10页,https://undocs.org/en/clcs/78,登录时间:2021年3月20日。对于第5(a)条中的“海洋争端”的范围做出如此解释,也符合条约解释的原则。(202)见本文第二部分第(四)节。
第八,从委员会过去24年处理照会国和提案国之间争论的实践可以看出,委员会持续适用并尊重其《议事规则》附件一与附件一第5(a)条的规定。第5(a)条给与委员会两种选择。“拒绝审理划界案”,是其一。“审议划界案”,是其二。除此以外,委员会发展出折中方案:就是“延后处理划界案”,适用于存在海洋争端而当事国有可能改善关系的情况。这样的实践为争端当事国保留了正向发展的空间,避免将耗费不赀的划界案整体拒绝,值得赞许。
最后,ITLOS对孟缅案的裁决仍有疑问。一个划定两国大陆架边界的司法判决将损及委员会的职能行使,因为判决可能让委员会对于划界案的审议成为多余。国际司法仲裁机关对于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若缺乏委员会这样的科学与技术专业机构的“建议”支持,裁决可能在科学与技术层面站不住脚。ITLOS在孟缅案中宣示“行使划界管辖权的义务”,(203)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 393.因为欠缺委员会的科学与技术协助,使得司法仲裁机构无法正确解释及适用《公约》第76(4)-(6)条。这种情况,是否可能被两个海洋相向的国家利用,阴谋瓜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