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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基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思考

2016-03-27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媒体

罗 婷

(重庆交通大学,重庆 400074)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基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思考

罗婷

(重庆交通大学,重庆400074)

摘要:传媒监督司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随着新媒体发展,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具有新特点。从传媒与司法二者关系出发,分析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的特点,以及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所产生的影响,并对如何构建二者良好关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本文引用格式:罗婷.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基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思考[J].重庆与世界,2016(3):43-47.

Citation format:LUO Ting.Thinking on Strategy of Governing Country by Law:Media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Under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3):43-47.

媒体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维护法律权威,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以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媒体与司法这一研究领域一直以来都备受传媒界、司法界的关注。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媒体可以利用新媒体技术让公共事务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便捷,其影响范围也就更加广泛。近些年以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自媒体迅猛发展,人们可以更加自由与快捷地发表意见,形成一个真正的“意见的自由市场”。一方面,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中起着重要作用,揭露了许多司法活动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也会出现“媒介审判”以及片面报道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正确认识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以及如何促进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分析。

一、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特征

“新媒体”,New Media,中国人民大学的匡文波教授将其定义为“借助计算机(或具有计算机本质特征的数字设备)传播信息的载体。”[1]数字化与互动性是新媒体的两大主要特征,新媒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会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而发展。

“所谓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读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2]即媒体运用新闻报道或微博、微信公共平台推送等方式,揭露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以维护司法公正。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也具有新的特点。

(一)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

传统的新闻媒介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在传播范围、传播速度等方面有所缺陷。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能迅速地将新闻信息发布给公众,同时会引起迅速的公众反馈和激烈的讨论。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的传播范围广泛,速度快,会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当一个法律事件发生并与通过各种传播媒介传播后,便会迅速让人知晓,对司法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南京彭宇案”事件的新闻报道,彭宇见义勇为扶起摔倒的老太太去医院,但是老太太一口咬定彭宇将自己撞到,并且要求彭宇赔偿,双方对簿公堂。这一案件在网络媒体上进行曝光后,迅速成为热议的网络话题,引起轩然大波。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的方式日趋多样化 、立体化、全方位

传统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的主要手段是进行新闻报道,形式较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而言相对比较单一,大多是以文字加图片的报纸媒体的新闻报道以及以画面为主的电视媒体的新闻报道的形式像公众提供信息,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以及推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新媒体环境下的应用与社交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从网络论坛、BBS、博客到现在的微信、微博、易信、QQ、手机客户端等传播手段,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方式日益的多样化。例如,现在的媒体可以通过网络法庭审判电视在线直播、微博监督、网络举报、数据新闻、Flash动画等方式及时地传播司法活动信息,揭露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问题,从而对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与公民的互动性更强

传统的新闻媒体只能让公众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看或者听有关司法活动方面的新闻报道,这是简单的单向传播模式,缺乏公众及时的反馈。而在新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监督突破了传统的大众传媒的话语权垄断,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和高度的互动性,公众可以及时地了解司法活动的进展,并且通过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工具进行评论以及交流。例如“李天一”案件中一部分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李天一是未成年人,媒体应该保护其信息不被泄漏;一部分人就对其母亲梦鸽进行批评;还有一部分人对李天一的做法进行严厉的谴责,如此等等网民意见在交流中碰撞。这一案件就是在公众与媒体的互动中被不断热炒、升级而最终得以解决的。

(四)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主体具有多元性、分散性、匿名性

以往大多数新闻消息都被传媒机构所垄断,公众则是被动接收。与传统媒体的监督不同的是,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主体具有多元性。即在以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媒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消息的传播和舆论监督。并且,在网络领域,其匿名性的特点使人们可以更加大胆地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一般来说,传统媒介对民情、民意总会进行议程设置,往往使得一些更真实的呼声得不到传达,而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和“把关人”理论受到挑战,社会公众在网络这个公共领域里面也就更加无拘无束地表达自己真实的看法和意见。

二、新媒体环境下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新媒体环境下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

第一,更加有利于引导和教育公众。我国的国家性质规定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媒体监督司法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新媒体环境下媒体的监督主体更具广泛性,监督内容更加丰富,媒体传播的载体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多数人都可以接近媒介,及时了解司法案件、司法事件以及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例如“李天一”案件、“药家鑫”案件、“2013年广西高速公路应急通道被占道行驶——市民状告交警案件”等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从案件的调查、案件的审理到案件的结果,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以及新闻评论等方式与手段让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平等的沟通,从而促进了案件的合理解决,也让公众在积极参与公共事件讨论的同时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这对监督司法机构、弘扬法治精神、促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二,更加有利于审判公开,实现公众对法院审判的全程聚焦。媒体不仅仅是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还是更好的促进其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手段。在新媒体环境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媒体可以使用网络在线庭审直播、电视直播、网络论坛讨论、网络民意调查、数据新闻报道等方式对司法机构进行监督,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例如,法制日报网上的“庭审直播”“庭审预告”“庭审回顾”3个栏目的设置,公众可以通过新闻报道、评论以及相关音视频材料清楚地了解事件的整个过程。再如,当今自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城管暴力执法”“重庆最牛钉子户”等话题在网络话题榜上曾一度活跃,促进了事件的公正解决和司法公开。

第三,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效确保司法独立。所谓的司法独立并不是不受任何形式的监督和制约。追求和实现司法独立,要使司法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建议。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进行舆论监督主要是借助于媒体来进行的。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媒体监督司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深度也在不断地加深,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其他机构对司法机构人员施加压力,从而维护司法独立。例如,“躲猫猫事件”这一新闻报道,就是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来揭露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的渎职行为,形成社会公众舆论,从而使法官可以抵制某些不当的干预。

第四,更加有利于约束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引起腐败,而新闻媒体的监督则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下运行。在新媒体环境下,从博客、网络论坛到微博、微信、专门的舆论监督网站等各种网络媒介形式的出现,使得网络媒体监督具有便捷性、廉价性以及有效性等特点。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信息很容易暴露于大众的视野之中,从而促使司法机构人员以更加严谨的作风以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的态度来履行自身职责。因此,在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更加有利于约束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为实现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新媒体环境下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第一,肆意报道,影响司法权威。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部分媒体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在对司法机构的活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不能完全客观公正。在新媒体环境下,为了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获得点击率,一些新闻媒体常常会出现“哗众取宠”的不实报道,过度渲染和激发公众情绪,指责司法不公,这会让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形成不公正的刻板印象,从而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第二,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独立。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的影响力较大。媒体监督所关注的司法活动往往涉及道德、政治等敏感性的话题,在新媒体的环境中很容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此外,在新媒体环境下的人肉搜索也不断挤压法官私人空间,给法官的隐私带来困扰,从而影响审判的结果。面对这一特性,司法机构为了避免强大的舆论压力也就会在舆论的影响下失语,形成沉默的螺旋。因此,其独立性也将受到影响,司法公正也就得不到保障。

第三,造成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媒体审判”是在法院判决前对案件进行新闻报道,把媒体自己对案件的理解传递给社会公众。媒体片面的报道,当媒体激起的社会舆论太大时,就让司法机关处于很尴尬的境地,强大的社会舆论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太大的压力,造成“媒体审判”,丧失审判的公正性。此时,媒体就会与司法产生激烈的冲突。例如,在报道安庆火车站警察开枪打死发狂的旅客时,法院还没进行公开审理之前,媒体就多从警察正义而旅客丧失心智的角度进行新闻报道,从而使得公众对整个案件的产生偏见,最终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三、对新媒体环境下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协调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立法,规范媒体监督与司法行为

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监督在网络反腐、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群体极化、网络侵权、网络谣言等问题,严重威胁到司法公正。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3]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来规范媒体监督与司法行为,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创新媒体报道形式,发展数据新闻监督

在信息社会,我们最不缺的就是信息,如何解释新闻信息背后的故事就成为新闻从业人员的重要任务。而大数据(Big Data)技术的兴起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于新闻传播领域而言,大数据正在改变着新闻生产机制与传播机制。因此,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时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新闻报道的可视化处理,揭示新闻事件的原因、联系以及发展趋势等更有价值的内容。如,《财新网》的数据驱动型深度报道,其《出逃人员出逃地与逃亡地》就是数据驱动型深度报道的经典之作,该报道采用地图型动态交互式数据新闻、组合新闻报道以及图表型数据新闻全面而深入地分析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不仅在视觉上给受众以美的感受,还让受众更加深入地了解该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

(三)提高媒体职业道德素养,增强自律意识

媒体监督所采用的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等方式会对社会公众舆论产生作用,从而间接地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在新媒体环境下和当今的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许多网络媒体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为了获得眼球效益而迎合部分网民的低俗、媚俗的需求,过分夸张案件或选材过于血腥、暴力。因此,媒体应该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增强自律意识,在司法相关活动的新闻报道中保持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的舆论。

(四)司法机关积极利用新媒体技术配合媒体监督

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监督比以往更具公开性,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等违法行为,最终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机构的公信力。目前,我国的司法机构的司法活动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对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有一定的限制,使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因此,在新媒体环境下,司法机关应该利用新媒体技术积极为媒体进行监督提供便利,例如,司法机关可建立案件直播网站、官方微博、数据公开库等,从而让公众最大化了解案件详情。

(五)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司法人员的素质也影响着司法公正,要想树立法治权威,就不可能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论的压力更大,环境更加复杂。司法人员必须具备公正思考与判断的能力,树立起法律公正的意识,不能因为网络等舆论压力而放弃自身的专业判断,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也应该对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以及社会公众舆论保持宽容的态度,接受合法合理的媒体与舆论监督,最后促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公民的法律素养对法治社会的建构也具有重要影响。在新媒体环境中,如果一个公民的法律素养较高,就不会受到其他舆论的牵制而盲目跟风,也不会对司法人员形成不好的舆论压力。因此,在新媒体环境下,我们更要加强普法教育以及法治宣传,培养公众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从而为司法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也就更加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四、结语

新媒体环境的变化使得媒体监督具有自身新的特点,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方式日趋多样化 、立体化、全方位,与公民的互动性更强,主体具有多元性、分散性、匿名性等新特点。同时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中起着重要作用,揭露了许多司法活动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也会出现“媒介审判”以及片面报道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从不同角度出发探索促进二者良性互动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匡文波.新媒体舆论(模型实证热点及展望)[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罗惠娜.浅析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制与社会,2012(9).

[3]韦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张佑法)

作者简介:罗婷,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近现代史。

doi: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3.009

中图分类号:D926;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3-0043-05

Thinking on Strategy of Governing Country by Law:Media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JusticeUnder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LUO Ting

(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74,China)

Abstract:Media supervision of justice is the important force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to achieve social justice and justice in our country.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w media,the influence of media supervision on the judicial justice is also expanding.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w media supervision under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and the influence of new media on justice under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ra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stice,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n how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Key words:new media; media supervision; justice fai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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