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融资的现状、问题及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2016-03-18任晓聪和军
任晓聪 和军
〔摘要〕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有效地缓解了资本市场资金短缺和民间资本闲置的双重问题,对建设大众创业平台、引导民间资本转化为投资具有重要意义。众筹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2011年我国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目前有十几家众筹平台,有奖励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发展形式,筹资规模不断扩大,运行流程日益规范,经验不断积累。我国众筹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众筹融资规模较小,项目完成率较低;有关众筹方面的立法滞后,没有从法律层面确定其合法性;在互联网上进行众筹融资,容易使融资人的新创意被他人盗用;众筹发展整体处于初期阶段,模式单一,平台同质化程度高,不能展开差异化竞争;征信体系与诚信环境缺失等。进一步发展我国众筹融资,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统一管理并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加强项目发起人信用机制的构建,逐步建立众筹行业协会。
〔关键词〕 众筹融资,“点名时间”,股权众筹,众筹行业协会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2-0087-05
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募资,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虚拟平台作为中介,把自己的创意通过文字、图片以及音频等形式介绍给众多潜在投资人,取得投资人的认可后获得募集资金 〔1 〕。作为一种依靠大众力量的新型融资方式,众筹融资可以引导民间资本转化为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较难、融资成本较高的难题,有效缓解资本市场资金短缺和民间资本闲置的双重问题,也可以在降低投资和融资门槛的同时,降低信息传播成本,为草根创业提供资金支持。众筹融资最早起源于美国,近年来在全球迅速发展。美国研究公司Massolution调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球众筹平台1544家(美国有670家),众筹规模1123.1亿元。在过去7年中,全球众筹平台增长了8倍,众筹规模增长近35倍。本文拟在中外差距的比较分析中,着力介绍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状况、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众筹融资发展尽一份力。
一、我国众筹融资现状
2014年5月以来,国务院先后9次强调“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开拓融资新渠道”理念,在这一背景下,众筹融资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国务院、银监会以及证监会通过《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利好政策文件,大力推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形成全民众筹热潮。我国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于2011年7月,之后众多不同类型的众筹网站纷纷上线,由此开启了中国众筹的序幕。由表1可以看出,尽管众筹融资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但是发展迅速。目前国内有十几家众筹平台,参与众筹融资的项目多集中于文化类和公益类,其中,文化类占总融资规模的65%左右,且部分平台呈现出专注某类项目的发展趋势,比如中国梦网主推公益,乐童音乐主推音乐等。
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形式主要为奖励众筹和股权众筹。奖励众筹以互联网为筹资平台,不以资金为回报 〔2 〕;而股权众筹是筹资者让出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面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出资人最终以股权变现或者分红的形式来获得收益。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股权类众筹平台与奖励类众筹平台共有235家,正常运营众筹平台数量211家,倒闭数量为24家。在正常运营平台中,股权类众筹平台有98家,约占总数的一半,奖励类众筹平台有67家,混合类众筹平台有42家,纯公益类平台有4家。
2014年,我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加速了股权众筹行业监管框架的完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股权众筹已经获得政府认可,必将进一步加速我国众筹产业的发展。2015年上半年全国众筹平台总筹金额达46.66亿元,筹资金额最大的北京、广东、浙江和上海的筹资金额占总筹资额的89.05%。其中,北京筹资规模最大,达到16.46亿元,广东、浙江、上海紧随其后,筹资金额分别为13.03亿元、6.17亿元和5.89亿元。上述四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方民众的投资理财意识也较强。因此,中短期内国内的众筹规模在一定程度上由上述省市决定。另外,我国众筹融资项目多集中于文化创意方面,以我国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为例,融资金额最高的十大项目中,文化创意类项目占八个(详见表2)。
众筹融资在我国的运行流程如图1所示:首先,项目发起人对众筹项目、金额和回报方式进行设置,并将众筹项目提交众筹平台进行审核;其次,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身份确认,负责对众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估计;第三,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项目发起人在平台上向潜在投资人介绍自己的创意和产品,投资人通过互联网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项目或者产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自己中意的项目进行投资,并取得相应的回报;第四,到众筹项目截止日期内,如没有取得投资人的认可获得预定的目标金额,则将资金返还给投资人,融资失败,反之,则融资成功;第五,项目发起人运用筹得的资金进行项目运营,众筹平台确保资金合法经营,投资人可以对项目进行监督并最终获得约定的回报,如资金回报、产品及精神回报 〔3 〕。
综观我国融资成功的众筹项目,其成功要素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1)设置合理的融资金额与回报机制,除了物质上的回报,精神鼓励也必不可少;(2)设计、改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注重与投资人的交流,将市场面向大众;(3)创新营销手段与方法,如将众筹项目以精彩的视频、悦耳的音频或者形象的画作等多种形式展现给公众,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4)对融得的资金和后续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把控,并定期公布产品推广进程与结果,提升投资人信心。
二、我国众筹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筹对建设大众创业创新平台、促进生产与需求对接、加快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速度,助推经济新发展均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众筹融资仍处于探索与起步阶段,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其在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众筹融资规模较小,项目完成率较低。成立于2009年的Kickstarter是美国出现最早也是影响力最大的众筹平台,截至2015年6月,Kickstarter众筹平台总共发起项目约157360个,成功募得8.73亿美元,每分钟募资超过1千万美元,项目成功率约为50%。表3为Kickstarter筹款总额前十名的项目,其中,Pebble time的智能手表排在首位,这一项目在发起两小时内就达到目标金额,最终融资1300多万美元,完成率达2777%(完成率指实际众筹金额与目标金额的比率),成为Kickstarter平台上最快达到目标金额,融资金额最高的项目 〔4 〕。对比表2所示点名时间融资成功的十大项目,我国众筹融资规模较小,项目完成率较低,且涵盖领域较少。
第二,有关众筹方面的立法滞后,没有从法律层面确定其合法性 〔5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审核,向超过200人的非特定对象进行融资属于公开发行股票,因此股权众筹不能在平台上对众筹项目进行宣传,否则会触碰到未经审批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 〔6 〕。立法的滞后一方面使众多有创意的项目发起人因立法的不明确而却步,阻碍了众多项目付诸实践;另一方面,众筹融资的法律空白也带来了监管难题,一旦投资人权益受损,很难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在互联网上进行众筹融资,容易使融资人的新创意被他人盗用。众筹融资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面向广大互联网用户进行融资。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广大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是投资人,增加了融资成功的可能性,但融资人的新创意同时也容易被他人盗用,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的创意和产品。如果融资人选择部分展示产品创意或者技术,就会导致投资人不能看到完整或全部的项目及创意,无法作出客观准确的投资决定,进而影响了众筹的发展。
第四,众筹发展整体处于初期阶段,模式单一,平台同质化程度高,不能展开差异化竞争。首先,我国的众筹发展缺乏本土化创新,大多是照抄照搬外国模式,容易造成“水土不服”,项目成功率较低。其次,众筹项目同质化严重,我国的众筹项目文化类项目占项目总数的65%左右,更是占成功项目的80%以上,文化类项目粘性较高,但众筹融资对其他行业的吸引力不够。
第五,征信体系与诚信环境缺失。众筹融资是通过陌生关系或者弱关系人群进行融资,因此良好的诚信是决定众筹项目成败的关键。目前,众筹平台处于中央征信系统监管之外,没有明确的信息对众筹融资人进行身份核定 〔7 〕。因此,融资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良心、道德与自觉来运营管理,如果融资人没有按照原有计划使用资金或者在使用资金时有违规行为造成投资人损失,应当如何防范,当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具备比传统金融融资更加高效、形式更加多样的特点。随着近年来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众筹模式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并逐渐成为新的金融市场力量。尽管股权众筹目前面临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但随着众筹模式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相信众筹在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将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8 〕。
三、进一步发展我国众筹融资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立法。美国是众筹融资发展和运用最好的国家,2012年美国通过 JOBS 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即:创业公司促进法案),第一个认可股权制众筹的合法性 〔9 〕,促进了众筹融资的发展。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应加强在众筹方面的立法,使众筹融资在法律层面合法化、规范化 〔10 〕。首先,加快众筹融资相关立法工作,使众筹融资合法化,并将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在加快基本大法建立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众筹融资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众筹的融资流程、操作规范以及项目发起人创意产权保护、投资人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使众筹融资得到法律保障,加强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其次,对众筹融资的金额作出明确规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的融资金额不能超过一定数额,以分散风险过高的项目风险。考虑到部分项目可能运营失败,投资人可能得不到相应的实物回报,因此要对众筹融资的回报方式作出合理规定,特别是股权型的众筹融资。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加强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项目发起人的融资能力和项目运营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众筹项目能否成功,加强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包括自身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的运营状况、资金的预期用途和使用状况,以减少项目发起人融资欺诈。如果项目发起者是企业,则需要对企业的核心成员、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以及近一年的财务报表进行披露,以便投资人能够了解融资项目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更好地监督项目运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1 〕10-11。其次,众筹平台要对项目发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尤其要对其信用状况尽职审查。众筹平台可根据项目发起人的信用状况、项目完成状况等相关记录建立信用评级标准,为投资人提供相关参考信息,减少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一旦发现虚假证明或者夸大陈述,则对其进行严格处理不予进入众筹融资,并加大处罚金额,增加未来几年在该平台进行融资的缴费额度,做好风险预防。
(三)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统一管理并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众筹平台是连接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众筹融资成功进行的主要影响因素。自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以来,各种众筹平台纷纷上线,但目前我国各众筹平台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参照美国JOBS法案,要求众筹平台到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以便于相关部门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统一管理。其次,作为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众筹平台需要保持良好的独立性,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客观的信息和建议,但避免参与相关项目,保持客观中立不误导,以免给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决策带来影响。另外,为了减少融资欺诈,众筹平台还要对投融资信息进行鉴定和审查,使投融资双方明确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从而作出谨慎合理的投融资决策。
(四)加强项目发起人信用机制的构建。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是阻碍众筹融资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保证众筹项目的顺利融资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项目发起人需要在项目发起之前将创意项目送至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得到相应的评估报告后,才能将创意项目在众筹平台上进行融资。其次,为防止项目发起人利用众筹平台进行融资欺诈,需要对项目发起人自身的信用进行评价。众筹平台应建立与各银行征信系统相关联的众筹融资数据库,对于信用度不高的项目发起人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对项目运营加强监督 〔12 〕。
(五)逐步建立众筹行业协会。自“点名时间”上线开启中国众筹的序幕以来,国内目前已陆续出现十几家众筹平台,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互联网科技进步,众筹平台将会越来越多。因此,需要建立众筹行业协会,促进众筹行业的发展。首先,众筹行业协会要建立专门的网站,定期宣传众筹融资的相关知识,使投资人对众筹行业有更深入的了解。众筹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印发防范众筹欺诈的宣传品,使投资人对众筹风险有一定的认识,拥有良好的投资理念。其次,众筹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监督,协调各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维护众筹行业的信誉。对众筹行业的运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项目运营进行严格监督,对众筹平台进行认证,发放资格准入证,并对违反行业规定的众筹平台进行处理,以规范众筹行业的发展。第三,众筹行业协会对众筹平台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目前我国有关众筹的法律法规缺失,众筹行业没有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标准,造成众筹行业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因此,众筹行业协会要严格规范众筹网站的建立,实行相应的准入制度,以确保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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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于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