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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与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机制分析

2016-03-07牛燕

中国市场 2016年7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科技成果转化互联网思维

牛燕

[摘要]由于传统中介机构忽视接收企业和目标市场的痛点,科技成果的转化特别是间接型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缓慢。本文基于股权众筹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提出将股权众筹平台和互联网思维融入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并详细阐述了二者结合的运作模式及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科技成果转化;互联网思维;中介机构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7075

1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初创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社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10%~20%)以获取企业发展资金,社会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股权众筹迄今为止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11—2013年,萌芽发展阶段,该阶段股权众筹并未引起波澜,直到2013年才开始出现转机;2014—2015年之前,初步发展阶段,天使汇、大家投、原始会、人人投等创始梯队,奠定了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根基。2015年至今,快速发展阶段,京东、阿里、平安、36氪、合伙圈等一些互联网巨头或创新平台在2015年上半年陆续涌现,行业快速发展。

自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为股权众筹正名,频频的政策利好促进了股权众筹的发展,助力了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繁荣。截至 2015 年 7 月,全国 113 家股权众筹平台成功募集的资金交易额突破 54 亿元大关,达到 5476 亿元。

2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而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发明主体主要是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其中企业作为最主要的研发主体,具备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内部研发和转化的能力,且成本低转化率高,因此本文重点探讨的是非企业研发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

以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为例,近年来资金投入比例一直向实验发展倾斜(详见图1),然而科研成果的应用比例却没有相应提高。2013年规模以上企业购买国内技术支出仅为技术总支出的2%(详见图2),这就意味着国内的科研成果并未获得应有的转化环境,传统的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

第一,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的作用不仅是提供研发场地、发布科技成果信息、专利申请维护、利益多方对接等基础服务工作,应该从市场的角度分析和设计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第二,社会资本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的不仅是研发资金,其拥有的资金实力、管理经验、营销策略、战略制定、上下游渠道、产业整合等优势更是吸引接收企业的手段。然而据《2014年政府引导基金报告》披露,市场化的投资机构不愿去触碰的最典型领域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因而需要更加市场化的中介机构解决这一问题。

3结合可能性分析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众筹各有困境,一方面间接型科技成果转化由于中介机构服务弱势无法打开局面;另一方面股权众筹业务几乎都围绕初创企业股权,普通投资者忌惮风险而鲜有涉足,其他业务模式又尚未成型。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众筹的结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第一,股权众筹平台能够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空间和效率。传统科技成果转化将工作重点放在与B端的匹配对接上,忽视了接收主体的痛点和个性化需求。具备互联网思维的股权众筹平台能够将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直接延伸到C端,站在用户和市场的立场,综合考虑参与各方的利益,为科技成果制定个性化的转化和营销方案。

第二,股权众筹平台通过机制设计能够打消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股权众筹平台选择将科技成果过渡给接收企业而非自建企业的方式转化,解决了科研人员无法脱离原有工作体系参与管理的难题。科技成果直接对接企业能够保障进一步的研发转化沿着商业化、市场化方向进行。利益分配方面,众筹平台主持并引导开发方与接收企业、共同开发方与研发人员平等谈判,并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来确定。

第三,科技成果转化对股权众筹平台及普通投资者有一定吸引力,可作为拓宽股权众筹业务层次和投资者结构的新渠道。相比初创企业股权,科技成果所需资金更少,人为风险和操纵风险较小。除此之外,科技成果研发具有衍生特性,一项科技成果可衍生出数项新产品,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可达到研发成本的15倍左右(详见图3)。

第四,两者结合引进多方共同分摊接收企业风险。中小企业处于吸取养分的上升期,竞争激烈,不愿独自承担转化风险。股权众筹平台积累了丰富的风险资本、专家资源、企业管理及营销经验为接收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还可以时刻跟踪成果研发进展及其与企业需求的吻合程度。

4运作模式

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与研发主体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具有经济价值的科技成果,并按智力投入、资金投入、管理投入划分各自所占比例,待企业签署专利使用协议时按比例分配收益。根据接收企业的参与意愿将其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共同开发模式;二是直接对接模式(详见图4)。

第一,项目搜寻。具有转化意愿及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都可以由发明人自行向股权众筹平台申请众筹,股权众筹平台需审查发明人资质,并启动平台专家,包括企业家、风险投资专家、技术专家等对项目的可行性做评估,过滤尚未达到转化水平和缺乏市场价值的项目,经评估合格的项目需与平台协商签订委托转化协议,授权众筹平台负责其众筹转化事宜。

第二,方案设计。股权众筹方案设计是帮助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环节,股权众筹平台运用互联网思维和营销策略帮助研发人员设计个性化众筹方案,涉及转化方式、收益分配、营销策略、等待期限、研发主体参与程度、各方权利义务及技术交付的验收标准、价款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约定。

第三,实施阶段。该部分的重点在于通过公开展示、项目路演、深入洽谈、谈判对接等流程,吸引共同开发方和意向接收企业参与转化过程。在评估谈判过程中,股权众筹平台负责提供技术专家、企业家、风险投资家、专利服务者和所需的各种配套服务。

第四,企业衔接。企业的参与可以减少研究弯路,降低转化风险。为避免某些企业以买断技术的方式阻碍开发,进而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参与企业必须在等待期限内对成果予以转化,否则应赔偿损失并收回科技成果所有权。

第五,后续开发。签订协议后就需要各开发方联合资源填补科技成果与市场应用间的鸿沟,包括根据企业需求进一步研发、小试、中试、产业链配合、生产甚至市场开发等,不断分析市场和客户需求调整研究开发方向。

第六,收入分配。按照前款协议约定关于收益支付方式、数额、比例、期限、税费及杂费支付等条款分配。一般情况下,收益方式及比例根据后期研发新产品数量及盈利收入等指标挂钩。

5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众筹的结合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发挥实质效用。一是提供基础服务,除传统转化中介服务外还包括股权众筹服务;二是设计转化方案,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科技成果的转化瓶颈提供相应的对策;三是解决市场偏见,通过机制设计和事前协议约定减轻市场资本参与的顾虑和偏见。

6结论

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众筹的结合符合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大趋势。作为极具互联网思维的中介机构,股权众筹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新思维新策略的同时,还能拓宽业务范围和投资者结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

该模式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更倾向于将科技成果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和中小企业资源网络直接推送给潜在接收企业,而非重新组建转化主体,以避免周期长、管理混乱等难题;二是对股权众筹平台资质要求较高,从接受转化申请到企业对接到专利申请再到营销策略等环节都需要众筹平台的参与,因此要注重强化股权众筹平台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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