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亲亲相隐”观点对腐败作用的探讨
2016-03-18王园园
王园园 于 星
儒家“亲亲相隐”观点对腐败作用的探讨
王园园于星
摘要:首先,对有关儒家“亲亲相隐”与腐败关系论战中有代表的四家进行了阐述。他们分别是代表反方的刘清平和邓晓芒,代表正方的郭齐勇和杨泽波。最后,从心理学角度对这场论战的一些争论进行思考,对人们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的意识和无意识以及中国语境下的两难推理进行探索。
关键词:亲亲互隐;儒家伦理;腐败
2002年至2004年间,中国学术界围绕儒家“亲亲相隐”展开了一场大讨论,这场讨论起于刘清平教授发表于《哲学研究》的文章《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接着郭齐勇教授在该杂志发表了文章《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此后在杂志上公开辩论的文章达30多篇,涉及辩论的学者有30多人。
2005年,这场争论的一些文章由郭齐勇结集出版,收录在《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一书中。“这场论战涉及如何历史地评价儒家伦理及儒家伦理的现代意义问题。”“从收录文章的状况看,如果我们将捍卫儒家‘亲亲互隐’的一方称为‘正方’(以郭为代表),那么这部70万字的文集中‘反方’只占12%的篇幅,约8万余字,其余60余万字全是‘正方’。”刘先生在文中分析了《孟子》中舜的两个案例,即“窃负而逃”和“封象于庳”两个案例,认为这是典型的腐败行为。由于孟子为这两个案例做了辩护,不认为这是悖理,反而认为这是美德,所以刘先生开始批判儒家伦理。他认为儒家伦理与腐败的滋生有着很大关系。
2007年,邓晓芒教授针对郭书《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再次发难,为刘清平的观点进行辩护,又引发了一场论战。论战持续了一年半,此次论战的一些文章收录在《儒家伦理新批判》中。
一、刘清平观点
事情缘起刘清平教授的《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我们就从刘先生的这篇文章说起。刘先生首先在文章中给我们呈现了舜的两个案例,其一是窃负而逃,其二是封象于庳。
刘先生认为,这两个案例一个是徇情枉法,一个是任人唯亲。由此,刘先生提出问题:舜为什么会从事这些腐败行为?孟子为什么会赞同这些腐败行为?对此他认为问题的答案在于孔孟儒学始终坚持的血亲情理,即父慈子孝、兄友弟悌的情理之中。孔子把父慈子孝的特殊亲情置于诚实正直的普遍准则之上,因而主张,人们为了巩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理人情”,可以在父子相隐中放弃正义守法的行为规范。刘先生得出了一个推论:这种血亲情理如果被一直贯彻到底,就会导致人的个体性存在和社会性存在受到血亲团体性存在的挤压甚至否定。
当然,刘先生同样知道,无论是孟子还是舜都没有有意歌颂或自觉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只不过他俩都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的腐败特征。儒家讲“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以天下养,养之至也”的意思是为以天下和所辖地区养自己的亲人。舜没有腐败动机却发生了腐败行为,这彰显了儒家血亲情理在滋生腐败方面的负面内涵。
最后,刘先生指出,儒家血亲情理精神会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为某些把特殊性团体情感置于普遍性群体利益之上的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温床。
二、郭齐勇和杨泽波观点
与刘先生相对,郭齐勇教授代表了正方的观点。他的《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兼与刘清平先生商榷》一文是对刘先生《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的回应。首先郭教授给我们呈现了三段材料:其一是父子相隐,“……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其二是窃负而逃;其三是封象于庳的全文,“万章问曰:‘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彼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
首先,对于材料一,郭先生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传统的民间习俗甚至上层社会伦理法系都肯定父子互隐而否定大义灭亲。从现行法律上看,大义灭亲是对的;但从深度伦理上看,父子相隐有其根据。“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孔子显然不愿看到父子相互告发、相互残杀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宁可认同维系亲情,亦即维系正常伦理关系的合理化、秩序化社会。”
其次,对于材料二,郭先生发表了与刘先生不同的看法。当舜面对亲情和法律的两难境遇时,舜放弃天下来救自己的父亲,这不是不守法,而是逃到法律之外以全亲情。
第三,对于材料三,郭先生认为孟子是个有原则性和有灵活性的人。舜分封他的弟弟,是从社会伦理和道德及政治稳定方面考虑。舜对不仁的弟弟都能如此,更何况对他人,这就维护了儒家的推恩原则。
针对刘先生的文章,同在正方的杨泽波先生不认为窃负而逃是徇情枉法。从历史角度来看,这不是史实。从价值角度来看,孟子认为道德比事业更重要。封象于庳的故事完整来说是舜分封他的哥哥象但不给象以实权。以天下养父母,不是用坐拥天下的权力来孝养父母。以天下养是说,做了天子的父亲,就取得了至尊的地位,这样的养就是最高的养了。这个意思用今天的话表达好像就是说,‘孩子有出息才是孝,出息越大,尽孝越大,如果大到做了天子,就是尽了最大的孝了。”
最后杨先生认为重伦理、重亲情是儒家思想的特点,引导不好可能导致腐败,但不能说儒家思想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邓晓芒观点
邓先生在《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一文中质疑了杨泽波先生说的“早在古希腊就存在着‘容隐’的观念。智者游叙弗伦告发父亲杀人,苏格拉底非难之,游氏也承认‘为子者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这反映古时希腊社会有主张为亲属隐罪的观念。……古希腊罗马时代容隐观念或制度的特征可粗略总结的是:古希腊以人为神裔,告发亲人使其受刑罚是侵犯了神。”邓先生认为苏格拉底并没有非难游叙弗伦告发父亲杀人,而是质疑游叙弗伦这样做的根据不是出于理性而是出于敬神的原因。……所以,尽管表面上看来,苏格拉底似乎并没有对于游叙弗伦告发自己的父亲表示赞许之意,但‘告发自己父亲杀人’这一事件本身在对话中并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至多只是一个‘引子’而已。”
对于郭先生指责的以今观古的研究方法,邓先生给出了不同意见,“郭先生和他的同调们如果真正想要谈一点‘历史主义’,首先就必须放弃自己的反历史主义的基本立场,即否定历史进步、迷恋历史原点、憎恶一切变革和新生事物的立场,以免被历史的列车抛弃在寂静的站台上。”
邓先生还澄清了“亲亲相隐”问题上的几个观念。其一,批评郭先生对窃负而逃的看法,“舜‘放弃天下’实际上负了更大的责任。如果舜没有窃负而逃,难道就会“损害整个社会伦理,引起伦常秩序的坍塌”?同样的,舜窃负而逃,跑到法律之外,难道就不会引起上行下效?其二,“孟子其实大有深意,是说法或者刑本质上是以礼乐教化道德伦常为基础的,所以低层次的刑法在遇到冲突时应该让位于高层次和深层次的家庭伦常。这样一个‘无法有天’的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中国人只知有家庭天伦、不知有公平正义的传统国民性,一旦与现代社会法制观念相对比,立即显出其深层次上的“体制性腐败”的本质来。”其三,郭齐勇、龚建平认为孔子并不是一味地支持“亲亲相隐”,他也有支持大义灭亲的一面,“孔子肯定治国制刑的普遍标准,赞许叔向的直德。孔子是遵循当时的法律的。”孔子说过,“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可见,“亲亲相隐”具有更高的地位。其四,杨泽波先生认为舜窃负而逃是在亲情和王位之间选择了亲情,而邓先生认为舜是在亲情和正义之间选择了亲情,罔顾了正义。其五,邓晓芒认为追究舜的两个故事是否是史实没有必要。
四、从心理学角度看“亲亲相隐”
他们的争论都是在学理上的争论,邓晓芒老师提出了关于“亲亲相隐”的一个判决性实验。“如果你的亲人无辜被杀,你是希望一个六亲不认的法官来判案呢,还是希望一个与本案主有亲戚关系且一贯包庇自己亲属的法官来判案?回答居然是后者。对方说,因为能够把职权用在包庇自己的亲人上,说明他‘是一个值得敬重的人’,而一个六亲不认的法官却‘绝对是不可信任的’。可见儒生们为了自圆其说已经背离常识到了何等地步。但即使如此,他们也未能自圆其说,却恰好证明了‘亲亲互隐’确实是因纵容包庇亲属因而导致腐败的一个根源。”儒家陷入一种悖论:最重视血亲情理的儒家却最无情。
这一问题如何从心理学的角度考虑呢?首先,双方胶着于一个问题,那就是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即亲情和正义间哪一个占有重要位置。大家之前都是从文本出发来理解的。这一点上邓晓芒、郭齐勇已经给我们做了分析。但我们要分析的难道只是古老的文本,对古老的文本在现代人的心理结构和行为上造成影响的研究是不是更重要呢?伽达默尔说过,“理解从来就不是朝向给定对象的主体行为,它所朝向的是它的效果历史——它所影响的历史。就是说,理解属于被理解的存在。”历史的效果不单在于文本以及学者对文本的理解,更在于普通民众对“亲亲相隐”观点的理解。那么如何了解普通民众对“亲亲相隐”的理解呢?我想对普通民众“亲亲相隐”意识的研究可参照意识和无意识研究的相关范式。
其二,至于“亲亲相隐”是否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我想也可以借用意识和无意识研究范式来进一步研究。
最后,舜窃负而逃的故事是一个典型的,具有中国语境特色的二难推理。“……如果要彻底查明中国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从中国流传几千年的儒家、道家学说及佛教思想的传播这一基本情况出发,针对在我国具有核心价值的那些道德内容进行研究。因此,做一些跨文化的研究是非常有价值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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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东凯第二小学)
DOI:10.16653/j.cnki.32-1034/f.2016.1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