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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立法起源及相关问题探究

2016-11-09张帆

2016年30期
关键词:亲亲相隐

张帆

摘 要:“亲亲相隐”观念来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学派,《论语》、《孟子》中都有所记载,而《国语·周语》中记载的周襄王劝晋文公不受理臣诉君案是君臣父子无讼的体现,与亲亲相隐无关;“亲亲相隐”的立法起源主要有秦律说、二年律令说和汉宣帝诏令说,文章对此三种观点一一进行分析,认为汉宣帝诏令说是真正的立法起源。

关键词:亲亲相隐;观念萌芽;立法起源

一、“亲亲相隐”观念萌芽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的观念可能始于春秋。①我国古代典籍《国语·周语》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卫大夫元咺诉其国君卫成公于当时的诸侯列国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说:“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②也就是说君臣之间不打官司,若君臣都对簿公堂,那父子也将存诉讼,这就没有尊卑上下了。这是现有文献中最早涉及“父子之间不得相互告诉”的记载。范忠信在《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一文中,认为:周襄王既承认元咺理直,但又主张不审理此案,是因为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当隐罪。我认为他的这种解释有些随意了,这一记载中所体现的更多的是基于尊卑上下观念“君臣、父子不得相互告诉”,和我们所说的相隐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从周语中的记载我们看到的是周襄王认为基于尊卑上下君臣无讼、父子无讼,“君臣父子无讼”和“君臣父子隐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应当将其混为一谈。

一般认为首先明确提出“父子相隐”观念的是孔子。③据《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④由此可见,在对待这一问题上,孔子认为,一个人是否“直”并不在于他是否讲了真话,而在于他讲的话是否合乎伦理,如果不合乎伦理,即便讲了真话也不能看作直,因此儿子作证并不是“直”的表现;父子间应该相互容隐,才能称为“直”。战国时期的孟子将这一思想又推进了一步,孟子认为,如果舜的父亲杀人,舜作为国君不能干涉,但是舜作为儿子则可以放弃天下,与父亲一起逃走,以成全自己对父亲的孝道。这些记载都表明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于亲亲相隐主要是父子相隐问题的一般认识,这也是亲亲相隐观念的萌芽时期。

二、“亲亲相隐”的立法源头

(一)秦律说。有学者认为,最早将相隐原则适用于法律的是秦律,⑤据《睡虎地秦简》,“贼杀伤、盗它人”之类的贼盗犯罪行为是“公室告”,官府必须纠举,知情者必须举告;而“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之类的同居家庭内部财产、刑事纠纷属于“非公室告”。“非公室告”的行为,家庭内部人不许举告,第三人控告亦不受理。范忠信在《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一文中将秦律认定为首先运用相隐原则的法律。但是俞荣根在《亲属权利的法律之痛——兼论“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型》一文中论述道:根据秦律的规定可知,在同居家庭中,发生财物上的家内盗窃行为,不许告;发生人身方面的尊长/主人杀伤卑幼/奴妾行为,不准卑幼告尊长、奴妾告主人。“这与孔子所说的子应当隐瞒父亲窃他人之羊的行为有所不同,也与后世的‘同居相为隐法律有区别。秦简中的这类规定也没有赋予什么伦理价值,基本上属于那种国家对家庭传统地位和家长传统权力的认可,并采取不干预和保护的态度。”⑥另外,在《亲属拒证特权研究》一书中,作者认为,秦律中所规定的不准告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亲亲相隐,而是在强调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对亲属相犯、以主犯奴行为的不干涉,对亲属相讼、以奴诉主的不受理,而不是国家对亲属主婢之间相互隐瞒罪行的不追究,所以《秦律》中该条文的规定并不是亲亲相隐原则的正式体现,而只能作为亲亲相隐精神的一种不成熟形态。⑦

(二)二年律令说。《二年律令》记载: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告律》第一三三简)

根据该条,有学者认为“亲亲相隐”的立法源头便来于此,这是在要求子为父母隐,媳妇为公婆隐,奴婢为主人及主人的父母、妻子、儿女隐。该条和秦律中的规定非常相像。只是秦律中将其限定在同居家庭内部,是家庭成员内部间尊伤害卑,卑不得告,因此秦律中的规定不是所谓的“亲亲相隐”,而是禁止亲属相讼。《二年律令》中的规定和秦律非常相似,在不能弄清楚它是指家族内部成员相互间的财产侵夺与人身侵害不得讼,还是尊成员犯法,卑成员不得告发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它是否指的是我们所说的“亲亲相隐”。而无论是支持《二年律令》论还是不支持二年律令论的都没有给出此方面详细的说明。⑧

(三)汉宣帝诏令说。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皇帝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⑨汉宣帝这一诏令首次从人类亲情的本性出发解释了亲亲相隐立法的正当理由,首次用容许隐匿的形式正面肯定妻子孙等卑亲属为夫、父、祖等尊亲属的容隐在法律上的正当性,也首次间接或部分承认了尊亲属为卑亲属隐的“权利”:父、祖、夫隐子、孙、妻虽不是“皆勿坐”,但至少涉及死刑时可以由廷尉报皇帝“圣裁”,有减免刑罚的可能,因此可以说这条诏令正式设立了我国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注释:

① 王剑虹著,《亲属拒证特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页。

② 《国语·周语》第一卷。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晋侯请杀之,王曰:“不可。夫政自上下者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无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无乃不可乎?夫君臣无狱,今元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而叔父听之,一逆矣。又为臣杀其君,其安庸刑?布刑而不庸,再逆矣。一合诸侯,而有再逆政,余惧其无後。不然,余何私于卫侯?”晋人乃归卫侯。

③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王剑虹著,《亲属拒证特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页中;俞荣根,蒋松海“亲属权利的法律之痛——兼论‘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型”,载于《现代法学》,2009年5月第31卷第3期,第137页。

④ 《论语·子路》

⑤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⑥ 俞荣根、蒋松海,“亲属权利的法律之痛——兼论‘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化”,载于《现代法学》,2009年5月第31卷第3期,137页。

⑦ 王剑虹著,《亲属拒证特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第121页。

⑧ 金勇,“‘亲亲相隐法律化始于《二年律令》”,载于《天中学刊》,2008年6月,第23卷第3期。

王剑虹著,《亲属拒证特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122页。

⑨ 班固著,《汉书》,鼎文书局1977年版,第251页。

参考文献:

[1] 林桂榛著.“亲亲相隐”问题研究及其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 王剑虹著.亲属拒证特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4]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 郭建著.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6] 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J].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7] 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J].比较法学,1997年第2期。

[8] 俞荣根、蒋松海.亲属权利的法律之痛——兼论“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化[J].现代法学,2009年5月第31卷第3期。

[9] 金勇.“亲亲相隐”法律化始于《二年律令》[J].天中学刊,2008年6月,第23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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