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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2017-01-12包昌浩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亲亲相隐相隐保障人权

包昌浩

新中国成立以后“亲亲相隐”这一制度被当作封建糟粕以破除“旧文化”的理由取消,这就举措虽然有助于稳定新生的人民政权,但却明显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背道而驰。然而,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却重新提到了“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作证的规定,主流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精神。笔者将立足“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严格和现状,论证亲亲相隐于现代法律的适用性。

一、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定义及历史发展

(一)“亲亲相隐”原则的概念及确立

1.“亲亲相隐”原则的概念

“亲亲相隐”,是指我国汉代法律中有关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之间或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之外,犯罪后可以互相包庇隐瞒,没有向官府告发的责任与义务;对于近亲属之间的“包庇”犯罪的行为,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2.“亲亲相隐”原则的确立

“亲亲相隐”制度不仅体现了对人的亲缘本性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巩固封建通知和整个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了统治集团的重视和青睐。公元66年,汉宣帝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儒家精神在法制上的重大实践,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和发展。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及消亡

1.“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

唐代,“亲亲相隐”制度得到全面的发展,更进一步的加以完备和健全,其中以相隐行为和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大为显著标志,并且做了比较详实细致的规定。比如在《唐律疏议》中明确把相隐适用对象的范围扩展到外祖父母、外孙、兄弟妻之间,并且规定,奴才隐瞒主任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受到法律追究。还规定了两类罪行除外,一是谋反、谋大逆,另一是亲属之间相互、伤害罪。这些细致规定,是“亲亲相隐”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

2.“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和消亡

知道清末变法前,唐以后的各朝基本都延续了唐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只在一些规定上有所修改,未触及根本性的原则。即使清末变法后,“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权利仍然被保留下来。

新中国成立之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相对问紊乱,为了尽快实现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更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亲亲相隐”原则在当时明显弊大于利,因此,该原则就被废除。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重受重视对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启示

“亲亲相隐”制度这一存续了两千多年的古老法律制度,实质反映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性、重视亲属伦理的民族特征。《刑事诉讼法》(2012)188条的提出,则体现了多家对“亲亲相隐”原则的重新认识,对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意义重大。

(一)重新审视“亲亲相隐”制度,是“尊重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社会主流价值取向,早在2004年修宪时我国就已把“尊重保障人权”纳入宪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就在第二条明确提出要“尊重与保障人权”,彰显我国对保障人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人而亲情是人类所有美好感情的基础,是人的本性之一,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法律漠然视之甚至与之对立,以强制手段逼迫大众执行与他们传统伦理观念、价值规范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则必然将亲人们之间的对立面,这是对人性的刻意扭曲和粗暴践踏,与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格格不入。

(二)重新审视“亲亲相隐”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

在大多数家属心中,保护亲人是一种理所当然的行为,出于“护短”的本性,大部分亲属都不愿意多说甚至甘愿铤而走险作伪证,这样不但浪费了审判实践,影响了正常的审判进度,更重要的是其证言的证明力会大打折扣,相关办案人员不得不又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核实、鉴别其证言真实性,极大地牵扯了办案人员的精力,提升了司法成本,同时也会降低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法律从不强人所难”,如果要求人民群众都去“大义灭亲”,必须在法律规定能够和人伦亲情中做出选择,就是一种强人所难,这种法律就难以令人信服,更无法得到主动遵守,法律的权威性又该如何谈起?

(三)重新审视“亲亲相隐”制度,是借鉴吸收我国优秀法律制度的一次有益实践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固然有一些弊端,比如皇权、特权思想等,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弊端,而忽视其积极作用。在2012年以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有什么特殊的条款,这使得本该区别对待的老年人犯罪在适用刑罚时于法无据。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就借鉴了传统法律制度中“恤刑”思想,明确规定,“75岁以上老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老年人犯罪适用原则的空白,展示出国家对于“恤刑”司法传统的借鉴和发展。这足以说明,在今天,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全盘照搬当然是不可取的,但是通过重新审视以“亲亲相隐”制度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精简整合,积极探索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如何能够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是对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是只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而良法是反映人们意志的,是被人们多信仰的。在“亲亲相隐”这一问题上,人们的倾向是显而易见的,改变现有的相关制度是民心所向,是时代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可以在借鉴古人和西方法律的基础上,对“亲亲相隐”制度适当的改造,比如规定容隐权利的内容、明确“亲亲”范围、限定容忍犯罪的种类等等,使它成为良法中的一部分,发挥其独特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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