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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主监督中的非正式制度效应探讨

2016-03-09张扬金

关键词:效应

张扬金

(南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南通 226019)



农村民主监督中的非正式制度效应探讨

张扬金

(南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南通 226019)

摘 要:制度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制度成效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兼容程度。现实中,农村非正式制度对于农村民主监督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促进民主监督发展的正效应,也有阻碍民主监督运作的负效应。消解非正式制度的负效应,需从培育村民现代性理念、强化村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程度、塑造农村民主监督氛围等方面予以努力。

关键词:农村民主监督;非正式制度;效应;农村社会组织

一、问题提出

制度从广义上,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表现,对于施行对象而言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规范。非正式制度以伦理、道德、价值观、习惯等形式表现,对于施行对象而言是一种内在的软性规范,更大程度上依靠的是主体自觉。制度目标的有效达成,取决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双重作用,两者之间兼容与配合程度直接决定了制度的最终效果。排斥或兼容性低,制度目标达成难度相对就大;反之,兼容性好,则会呈现良好互补性,表现为正式制度的强制性特征可以弥补非正式制度效果的不足,而非正式制度的内化性特征又能有效弥补正式制度在主体自觉和持续方面的弱势。

农村民主监督从内涵上,是指“在村民自治运作中,通过村民群众的监督活动,保证村务管理上合国家法律,下合村情民意,并使每个村民从中得到自我教育”[1]。作为村民自治四大民主之一,农村民主监督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村民自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然而,就实践分析,农村民主监督并没有高程度达到目标预期,一些地方农村民主选举混乱、村务人员贪污与受贿严重等扰乱村民自治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妨碍农村基层民主顺利开展,同时也妨碍了农村社会的有序稳定。由此,如何高效率高程度达至农村民主监督的目标预期,为村民自治和农村社会稳定保驾护航,是现实农村面临的严峻问题。以制度理论分析,农村民主监督目标的实现,不仅仅只是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作用,而应该是其与习俗、道德、价值观等非正式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中国农村熟人社会表征,与高强制性高规范性的法律、法规确有诸多不对接,这是造成农村民主监督不乐观的主因。基于此,立足现实农村社会情境,以非正式制度效应为分析视阈,对如何有效提升两种制度融合度,高程度高效率达至农村民主监督目标预期显得尤为迫切。

二、农村民主监督中非正式制度的效应分析

作为村民自治中的四大民主之一,农村民主监督是一种正式制度,内化于村民意识中的习惯、价值观、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因素对其影响至大。客观上,农村熟人社会中的这些非正式制度因素既有正向作用的一面,同时也有不兼容负向作用的一面。

(一)农村民主监督中非正式制度的正效应

1.村庄秩序的“认同”效应

秩序从本意上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互动场景,是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社会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造就了农村相对稳定和均衡的村庄秩序,村民之间同质性强,熟人社会、远亲不如近邻、家乡就是“根”等成为这种村庄秩序的典型写照。可以说,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中国村庄秩序,多年来已然成为农村居民和睦相处的基底。这种约定俗成的村庄秩序,既可以使得农村风土、人情、文化等得以有效传承,同时也是村民自打儿时以来就被逐步潜移默化成根深蒂固的意识理念。认同和捍卫村庄秩序,是赋予每个村民所应尽的责任和伦理。

国家稳定的维系,强制性法律法规往往起主导作用。而农村稳定的维系,约定俗成的村庄秩序的主导作用也许相对更加突出。就农村民主监督来说,这种村庄秩序的“认同”对其运作具有重要正向意义。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农村民主监督是促进农村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维系村庄秩序的重要手段。村民自治实践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无序的民主选举还是村干部的贪污与受贿,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扰乱了村民自治的秩序,同时也扰乱了多年以来约定俗成的村庄秩序。这对于有着根深蒂固村庄秩序“认同”理念的村民来说,是不可以接受的,势必会激起他们意识与行为的反抗。无论是意识还是行为反抗,都是与农村民主监督目标相一致的,从此意义上说确能促进农村民主监督的有效运行。

2.归属感的“责任”效应

归属感是指个体或组织成员对事物或现象的认同程度,并在此基础上与事物或现象发生关联的密切程度。心理学研究表明,每个人都害怕孤独和寂寞,希望自己归属于某一个或多个群体,从而消除或减少孤独和寂寞,获得安全感。在群体内,成员可以与别人保持联系,获得友情与支持;成员间在发生相互作用时,其行为表现是协调的,同一个群体的成员在一致对外时,不会发生矛盾和摩擦,彼此都体会到大家都同属于一个群体,特别是当群体受到攻击或群体取得荣誉时,群体成员会表现得更加团结。

中国农村熟人社会的场景,使得这种归属感会表现得非常明显。村民在村中得到别人的帮助,加入某个小集体,或者有问题时共同解决,甚至一致对外,这就让广大村民相互间获得了温暖、安全、友情与支持,减少了孤独和寂寞感。功能上,村民这种强烈的归属感会引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一旦他们对村子有了责任感,认为村子是和自己息息相关的,这样,他们就会主动地参与到农村民主监督中去,希冀为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3.人际交往的“信息”效应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注重人情和人际关系的社会。在农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相对更加直接。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说的那样:“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推出一圈圈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波纹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2]这就是所谓的“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面,就是特别突出了村民之间基于农村同质性社会基础上的地缘关系,使得他们之间的交往更加稳固和亲密,“远亲不如近邻”就是典型的写照。

村民之间的亲密人际关系为农村民主监督带来了正能量。村民之间在平时的人际交往中,必定会产生信息的交换,各抒己见,相互之间能就村民自治过程中所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交谈和共享,从而为农村民主监督提供充足的信息。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农村民主监督的有效开展,离不开以充分的信息为基础。村民既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又是村民自治的对象,对于村民自治的运作知根知底,有极大的条件来获取更加直接和真实的信息,再通过相互间的交谈与沟通,更能明辨信息的真伪,从而为农村民主监督的科学与有效开展提供扎实的信息保障。

4.道德伦理的“谴责”效应

道德伦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能让人们内心深处有耻感和罪感意识。罪感和耻感是人性和道德中最后的、最起码的准则,只要有了羞耻感、知耻感、耻辱感,很多事情都会三思而后行。作为一种禁忌,道德伦理是通过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唤起强烈的耻感和罪感来维系的。人以越过底线伦理为耻辱、为罪孽,因而会自觉地不去做违背这一道德伦理的事。

悠久的中华文明史,造就了中国农村社会一套约定俗成的道德伦理,这一道德伦理既是维系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同时也是规范广大村民行为举止的重要工具。在村庄社会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在潜意识里是被道德伦理所约束的。人们都会不自觉地遵从道德伦理的底线,在做事时总会想到是否合理,能不能被人们认同。如果违背了这个底线,人们的心理会发生一些变化,做事会变得畏首畏尾,瞻前顾后,心理会有着一些阴影,害怕人们对自己的荒谬言行或错误政策严厉责备。因此,道德伦理所带来的谴责效应对于农村民主监督而言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它能更好地约束人们的言行,让村干部能更加严谨地考虑问题,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同时也能激发广大村民的民主监督意识和行为,主动积极地去履行自身的民主监督权利。

(二)农村民主监督中非正式制度的负效应

1.小农思想的“自护”心理

纵览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政治体制上的皇权专制、经济体制上的自给自足、文化体制上的大一统,使得中国农村长期封闭在一种安逸、稳定的状态之中,同时也造就了广大村民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小农“自护”心理和消极、被动的臣民思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是这种小农“自护”心理的典型写照。就现实农村而言,虽然时代在发展,加上外来文化的冲击,人们的民主观念有很大改变,但是在人们的内心深处,这种小农思想依然存在。[3]村民这种小农“自护”心理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监督的有效推进。村民自治体制下,村民是农村民主监督最为重要的主体。在村民自治进程中,广大村民始终是在场的主体,对于其中的自治权力运作是最有发言权的,同时作为当事人也是最为了解事实情况的。村民小农“自护”心理的存在,势必会使他们对于农村自治权力的一些不规范运作和村干部的腐败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样不仅不能扮演好民主监督的主体角色,甚至可能会包庇信息从而为农村民主监督拖后腿。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农村在进行民主选举时,候选人为获取更多选票,往往以实物收买村民。对于此行径,一些村民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没必要去揭发;另有部分村民认为这是应当的,是自己参加选举的所得,没必要大惊小怪。

2.宗族势力的“压制”

在中国传统社会,宗族是个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社会群体,是一个介于政治机构和个体家庭之间的社会组织。功能上,从内部分析,传统社会宗族保持着稳定的结构,对宗族成员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控制力,并在此基础上维系着宗族秩序的稳定。就外部看,不同宗族之间为维护宗族内部利益,相互之间的矛盾和争斗也是时有发生,最终较强势的宗族往往控制着村庄。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民主政治的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农村宗族组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出现严重衰退。然而,就现实农村看,宗族势力及其影响仍然在农村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较强势宗族势力的“权威”人士往往控制着村庄的话语权,甚至间接或直接把持村委会权力,并藉此获取更大的个人和宗族利益。直观来看,村子里姓氏比较多的很容易形成类似宗族的势力,本姓中“德高望重”的人有着相当的话语权,对农村社会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宗族势力的强势控制与影响,使得农村诸多不规范问题不能有效反馈给相关部门,许多村民只能是敢怒不敢言,另有部分村民会成为宗族势力的依附。以此而言,农村民主监督的执行力势必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其监督效率也会由此大打折扣。

3.集体意识的“顺从”

集体意识是指成员对集体的认同态度。在组织中,集体意识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内成员个体的意识总和,二是组织成员共同趋向统一的集体意识。就其发展过程来看,前者是后者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后者则是前者进一步培养和升华的结果。对于个体成员而言,集体的想法和意识就是其个体的想法和意识,表现为自然而然地遵从和无条件地接受。故而可以说,集体意识就是集体无意识。从历史角度,中国农村的出现渊源流传,是一个同质性极高的共同体。在其中,每个村民成员的生活来源、生活习性、生活交往等都有着高度的趋同性,同时相互之间所面临事务的趋同性也很高,由此造就了中国农村广大村民浓厚的集体意识。对于村集体的决议,村民们基本没有自身想法,基本都是在附和声中达成高度的一致,由此,掌握话语权的个体或少数就成为最终的决策者。村民自治体制下,农村话语和决策权往往都是村干部把持,对于他们的做法和行为举止,按照集体意识的惯习,村民们基本都是无意识接受,鲜有反对和不满。在此状态下,村干部们的权力滥用和不规范行为,对于作为农村民主监督主体的广大村民而言,同样是无意识和无行为。

4.熟人社会的“包庇”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在20世纪《乡土中国》中提出的概念,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有一张复杂庞大的关系网。熟人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有一种私人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关系网,所谓“熟人好办事”正是对此的最好诠释。在我国,农村就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与村民之间代代为邻,相互熟悉。目前,中国农村开始普遍实行基层民主自治,民主已成为农民生活的重要元素,但是农民的观念依旧受到保守思想的影响,法治还未能成为农民头脑中占主要地位的生活观念。监督制度思想起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而熟人是最忌讳不信任的,对熟人进行监督,往往就意味着“你不再信任我了”。“如果对方是亲戚或者亲近的邻居,结果就很难取舍,因为监督的结果极有可能造成既有关系的破裂,一旦这种关系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监督者可能会面临各种预期损失。”[4]因此,村务公开等一系列的监督方式很有可能就会流于形式,因为即使村民有意见,他们也不愿意站出来提出批评。

三、农村民主监督中非正式制度负效应的调适

总之,非正式制度具有双重特性,既可以作为制度的内在基础维系制度的运行和稳定;同时在制度发展和变迁中,这种涵养制度氛围和内化主体理念的软性制度往往会对新制度的运作实效产生一定的障碍。农村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与现代民主政治相匹配,有显性传统特色的农村社会非正式制度同样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负效应。如何立足农村社会情境,有效消解农村社会非正式制度带来的负效应,是农村民主监督效能提升必要之径。

(一)培育村民现代性理念

现代性与传统性相区别,以民主、权利、法治为主要特征。现代性理念是现代公民所应具备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具体是指民主、权利、法治等现代性元素内化于人的头脑之中,达成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民主、权利、法治等现代性元素的贯彻,不仅依赖于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同时也依赖于具有较强现代性理念的民众。农村民主监督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部分,其有效贯彻离不开正式的法律、法规,同样也离不开具有现代性理念的村民的遵从与捍卫。现实看来,村民显性的传统性理念(人情、面子、关系等)仍然比较浓厚,这与现代性理念相去甚远,对农村民主监督的有效实现障碍极大。由此,培育村民的现代性理念就显得尤为关切。

首先,要进行主体性理念培育。主体性理念倡导自由、个性、理性、自觉。现实农村受传统体制惯性影响,部分村民被动服从的臣民性理念仍然突出,据此认为所有的村务都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对村务管理中的腐败不规范行为也是听之任之、不闻不问。培育村民的主体性理念,改变其臣民性理念,可以有效激发村民的权利观念和自觉理念,从而真正担当起农村民主监督的主体大任。

其次,要进行责任性理念培育。责任性理念是指责任与权力相对应,要做到权责统一。作为监督主体的村民,只有以责任性理念来支配自身的监督行为,才可以使监督真正落实和有效。现实中有些村民认为监督只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自愿行为,不需要担负任何责任,从而影响到监督的实质效果。为此,必须培育好村民的责任性理念,表现在村民的监督行为,不仅要对监督过程负责,同时也要对监督实质结果负责,如此,村级民主监督方可到位。

再次,要进行服务性理念培育。服务性理念是一种公共意识,要求服务主体在权衡自身利益与他者或公共利益时,应该是后者高于前者,如此不仅体现了民本位的意蕴,同时也能保障主体权力的公共权威与公共效能。中国农村社会“原子化”的个体特征,决定了村民自我利益至上的传统心理仍然十分浓厚,导致在农村民主监督中,一些村民为了自身利益的保护与获得,往往会表现出淡漠、忽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从而游离于民主监督实践之外。农村民主监督是一种公共事务,需要监督主体有较完备的服务理念为支撑。只有有了良好的服务性理念,才会有为他者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如此才会在民主监督实践中尽力而为,从而提升民主监督实效。

(二)强化村民综合素质

素质是指人的基本素养,包括文化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内容。作为农村民主监督的主体,要求村民应该在综合素质方面有较为完备的储备。现实分析,受传统因素和社会发展程度影响,我国农村村民素质相对低下,特别是在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方面更是缺乏。文化素质低下程度在于国情因素使得许多村民无机会接受学校教育;而政治素质滞后很大程度来自于传统臣民思想束缚,一些村民对于政治持淡漠和不接触的态度。村民综合素质低下,对于农村民主监督而言是一大障碍。政治素质的普遍滞后会直接带来农村民主监督的价值障碍,形成一种远离政治的风气,使得法理上作为主体的村民在农村民主监督实然方面处于严重缺失境地。文化素质的低下会带来村民参与农村民主监督的技术障碍,直接影响农村民主监督的效率。由此,要提升农村民主监督效率,消减非正式制度所带来的负效应,必须下大力气提升村民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强化教育与宣传力度。强化教育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资源投入,在学校数量与质量上实现双提升。二是借用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村教化方式,发挥农村文化精英和道德精英的教化引领作用。强化宣传力度,是指政治宣传不应停留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简单传达,更应重视法律、法规、政策如何真正深入人心。为此,则要加大基层党组织和村党支部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从而真正发挥他们在政治宣传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要强化榜样激励的力度。以先进个体带动其他个体的进步与发展,往往是人类社会文明演进的一条重要渠道。中国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这种先进个体的先锋激励效果会更加明显。整体上,农村村民素质虽然处于较低的平均值,但不可否认农村存在着政治精英、文化精英、道德精英、经济精英等各种优秀人才,这对于农村而言是一笔巨大财富。为此,需要通过各种措施,有效动员和发挥农村优秀人才的榜样激励作用,以此激发广大村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农村村民在素质提升进程中的方向性和效率性。

(三)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程度

农村社会组织有公益类、服务类以及营利类等类型,具目标性、稳定性、规范性等特征,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功能上,农村社会组织作用多样,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在消减农村非正式制度的负效应方面,农村社会组织相对分散的原子化个体,更能够有所作为。一是它可以结合村民自治要求,通过自身的组织优势,创设出具有现代民主气息、能有效服务农村民主监督的规范化、系统化非正式制度。二是可以按照现代组织的要求,将分散的原子化个体转化为组织化的成员,通过组织生活的训练和组织经验的积累,以此推动村民民主监督价值理念和行为的转变。现实分析,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存在数量少、程度低以及组织整合和组织表达机制缺乏等问题,从而难以有效承载民主监督和维护农村社会利益的功能。如有调查显示,在300个村庄有效样本中,行政村级拥有监督组织的村庄达75.67%,但2014年,平均召开监督工作会议仅为4.92次,另外5.29%的村庄未曾召开过监督工作会议。[5]

解决上述农村社会组织问题,除了要创设新的社会组织之外,还应立足于现实,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要强化农村社会组织的民主监督理念。受农村熟人社会和组织自身定位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在功能发挥方面带有明显的“专业性”,除农村监委会、民主理财会等组织外,其余社会组织基本游离于民主监督之外。需要对农村社会组织进行重新定位,将民主监督作为主要职能之一,并在此基础上孕育农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民主监督理念。其次,要强化农村社会组织的民主监督机制。机制是目标达成的必需之径,以农村社会组织来消减非正式制度对民主监督的负效应,离不开系列合理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的设计,如社会组织整合机制、社会组织民主协商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强化。再次,要强化农村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组织的重要资源,是组织目标成功的关键。社会组织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扎实的人才队伍。现实中,农村社会组织成员的素质低下和不健全问题,也是导致农村社会组织运作不力的主因之一。为此,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当前不仅需要在人才队伍数量上下功夫,同时更需要在人才队伍整体质量上下功夫,可以通过吸纳村庄强劳动力、加强人才队伍综合素质培养等方式来予以达成。

(四)塑造农村民主监督氛围

氛围是一种社会风气,代表着一定范围内社会主体的共识价值取向。功能上,社会氛围能以多数成员追逐的共识优势,不断获取其他成员的认知与接收,从而潜移默化影响他们的行为习惯和思想状态。现实分析,新中国以来自上而下的民主法治建设,并没有彻底消除农村传统社会的“遗迹”,“不问政事”“少管闲事”“等靠顺从”等消极政治理念仍然十分浓厚,这不仅左右着村民的监督行为,同时也直接挤占了民主监督氛围的空间。氛围是理念和行为的孕育之所,没有民主监督的氛围,就难有村民民主监督的理念。在有着传统积淀的中国农村,如何塑造和塑造什么样的现代民主监督氛围,成为消减非正式制度负效应、提升民主监督效率的迫切问题。

首先,要塑造一种现代民主氛围。现代民主与传统专制相对立,是在自由与平等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政治体制。价值上,现代民主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民利益为指向。在价值实现方面,现代民主不仅需要“代理人”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广大公民主动的自觉参与。现代民主氛围的塑造,可以激发广大村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摒弃村民臣民意识和小农意识,从而引导他们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为。

其次,要塑造一种现代信任氛围。现代信任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不仅可以保障个体的平等与自由,同时还能保障契约关系中个体利益的实现。塑造现代信任氛围,可以使村民从带有传统特色的情感、血缘、朋友等关系信任中摆脱出来,并以村民自治当家人的角色和理念,去维护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行。“信任文化一旦产生,它就获得了独立的力量,在信任的方向上推动着人们的决定,并在这种意义上补充和改变信任的计算,并且变成了信任的社会生成的下一个循环的背景条件。”[6]

再次,要塑造一种良好协商氛围。协商是多元主体在自由、平等基础上围绕某一问题展开商谈与辩论、最后达成共识的一种机制。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已运行多年,但在处理村民自治相关问题方面,无论是决策、管理还是监督,许多村民都是有“集体意识”的小农理念,盲从、跟风、无意识等现象十分普遍。塑造良好的协商氛围,就是要消除村民这种消极意识和消极行为,激发他们的主体意识,以协商沟通的方式处理村民自治的各种问题,从而真正将村民自治纳入良性发展轨道,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本文系南通市廉政文化研究中心项目(2014ZD01)成果]

【参考文献】

[1]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27.

[2] 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三联书店,1985:23.

[3] 杜威漩.非正式制度对村民自治的负效应及创新[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1(3):76-80.

[4] 陈柏峰.熟人社会:村庄秩序机制的理想型探究[J].社会,2011(6):223-241.

[5] 社会组织在农村覆盖不足[N].中国青年报,2015-05 -19.

[6] 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的理论[M].程胜利,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177.

[责任编辑 罗海丰]

An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Informal Institution in Rural Democratic Supervision

ZHANG Yangjin
(School of Management,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Jiangsu 226019,China)

Abstract:System is divided into formal and informal ones.System effectiveness depends on the degree of com-patibility between the two.In reality,the rural informal system is a double-edged sword for the influence of demo-cratic supervision in rural areas,which has a positive effect of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tic supervision,and also has a negative effect of hindering democratic supervision operation.To clear up the negative effect of infor-mal institutions means to cultivate modernity idea of the villagers,to strengthen and enhanc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the villagers and 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and to shape the atmosphere of democratic supervision.

Key words:Rural democratic supervision;informal institution;effect;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

作者简介:张扬金,南通大学副教授,江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基地(南通大学)研究员,博士,从事政府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ZZ042);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SJB619)

收稿日期:2015-11-11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16)04-0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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