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中非正式制度因子分析及化解路径
2017-01-10张龙陆宁
张龙+陆宁
【摘 要】群体性事件已严重影响到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的发展,理解其发生的影响因素是化解此类事件的重要先决条件。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受到当地民族文化、宗教价值观、宗族礼法、非正式组织意识等非正式制度的显著影响。对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中非正式制度因子进行分析并提出化解路径,可以有效预防当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本文认为,从非正式制度视角,推动当地城镇化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对外文化交融,促进民族文化心理转变;打破地域隔绝,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培养教育意识、加强教育投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开放水平等。
【关键词】非正式制度;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城镇化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表明,至2015年底中国城镇化率已达到56.10%。然而,伴随着城镇化,群体性事件也逐年增加,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的城镇化群体性事件研究,更多的是从产权制度、赔偿制度、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等角度展开的,缺乏从非正式制度这一视角进行的比较全面的研究。非正式制度为正式制度提供合法性依据,是正式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当特定地域群体存在特殊利益需求,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往往强于正式制度。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当地浓厚而特殊的民族文化、家族观念、宗教信仰、非正式组织意识等,其群体性事件更难以得到合理而有效的处置和化解。然而,非正式制度对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及化解在以往研究中并没有被严格区别开来。本文从非正式制度视角,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因子,并构建了化解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的实现路径。
二、相关概念解析
1.“非正式制度”概念解析
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准则,是人们做出决策的依据。制度有成文的,如成文法、普通法、合约等,属于正式制度;也有不成文的,仅适用于特定社群、特定地域的,属于非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始于旧制度经济学派,其代表人物有凡勃仑和康芒斯等。凡勃仑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由人们普遍接受的固定的思维习惯组成的,这里的“思维习惯”本身就是非正式制度的构成因子。康芒斯则把制度解释成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集体行动”包含了习俗惯例、道德伦理、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等内容,从而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存在。新制度经济学派中,诺思将非正式制度称为“非正式约束”。诺思认为,非正式制度包含了风俗、习惯、惯例、信念等内容,其具有普遍约束性并由古至今一直发挥作用。青木昌彦则将博弈思想引入了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他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强调制度“是一种在动态演化的基础上可自我实施的共有信念”。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且具有普遍约束性的行为准则,包含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等。
2.“群体性事件”概念解析
对于“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表述,其称谓也有所不同。西方社会学著作中类似的概念一般被称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如罗伯特·帕克认为,“集群行为是在公共和集体冲动的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换句话说,那是社会互动的结果”。戴维·波普诺认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在我国,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其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文件中首次使用了这一概念。该文中,群体性事件被定义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于建嵘教授则将群体性事件表述为“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笔者认为,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解析应当包含以下5个维度:第一,聚众性与诉求共同性的属性。即参与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且有共同诉求;第二,行动的非法性。即形式非法、目的非法或手段非法。第三,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或不公对待。这是事件发生的根源所在;第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事件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发,它不要求推翻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第五,给社会管理、生产和生活秩序带来了一定冲击。事件的群体性参与会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
三、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中非正式制度因子分析
非正式制度不是一种理性的随机选择,而是一种习惯心理在特定环境刺激下所作出的行为复制,是一种依靠稳定的心理定势和人类长期实践活动行成的习惯及价值取向。从制度变迁的视角来看,非正式制度变迁无专设机构的推动,并受路径依赖的影响,其变迁具有渐进性、缓慢性及滞后性的特点。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集聚地区,由于当地开放程度不高,受到的外来冲击相对较小,使非正式制度保存的相对完好,并深深的根植于人们的行为中。近些年,当地城镇化快速发展,但同时也由此引发了众多的群体性事件。分析发生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作用根源,能够清楚地看到,既有利益分配不均、生态环境恶化、社会结构剧变的基本问题,同时更是掺杂了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宗族礼法、非正式组织意识等多种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因素。非正式制度因素强大的影响力使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更加复杂,处理过程难度加大,因此对当地群体性事件激发的非正式制度因子进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1.民族文化因素
文化是由一代代人传递下来的知识、价值观和社会规范组成的,而且它因种族集团和社会的不同而有极大的差异。经验对特定的环境来说是“地区性的”,因而它在不同的环境中有广泛的差异。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及众多的民族成分,造就了当地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体系。而当一个民族成员融入到自己的民族文化中时,他们就会专注于自我与本民族成员在经历、需求、利益或目标上的一致性,这种对民族文化和民族意识的认同感越强烈,他们就越有可能形成一致的内部规则。正如布坎南所说“文化进化已经形成或产生了非本能行为的抽象规则,我们一直依靠这些抽象规则生活,但并不理解这引起规则”。
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价值选择与社会规则。这些新的价值选择及社会规则,使人们在急剧的新旧文化碰撞中不知所措,增加了人们辨别是非的难度,并削弱了原有文化主体的话语权。同时,民族中群体效能感的存在使同一民族的个体感受到了集体的力量,并相信能够通过集体的努力改变目前的不利地位,这种效能感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使其成员的群体认同加强。城镇化对原有价值观的冲击及价值选择上的困惑达到临界点时,群体性事件往往会伴随着大规模的城镇化而爆发。例如,农耕文化仍然在潜移默化地支配着西部民族地区人们的行为,这使他们缺乏扩大再生产的思想和能力。这种小富即安的信仰体系从本质上排斥了城镇化所要求必须具有敢于面对和承担风险、大胆突破常规和寻求创新的价值理念。
2.宗教价值观的影响
马克斯.韦伯在对宗教做了研究后认为,“宗教价值在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立性和自发性,因此理性精神与物质资料都是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他深刻揭示了宗教价值观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可忽视性。宗教通过宗教礼仪、教义的教育对当地居民的价值观、行为准则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众多且大量聚居,这些少数民族大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且其成员对自己的宗教信仰怀有深厚的情感。宗教对当地居民精神意识、心理素质等发展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宗教成员会将自己的身份整合或融入宗教之中,自然地,宗教的目标也就内化成了其个人所追求的目标。
西部民族地区由于长期宗教价值观的影响使人们形成了共同的心理素质,这种心理素质对内表现为宗教意识和文化认同,对外则形成了自我保护机制,维系着族群和教坊社区的凝聚与统一。城镇化意味着原来农村从基于宗教团结精神向建立在理性利害关系的社会转型,这使得原来相对封闭的宗教社区结构慢慢被打破,新的宗教结构在城镇中进行重组。城镇化带来的利益的再分配、生活方式的转变及社会结构的调整等无疑对传统宗教的经典教义、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社会功用等产生极大挑战。研究也证明,当个体强烈地认同他们的群体时,会产生内群体偏好和外群体偏见,甚至参加集体行为。城镇化带来的对人们宗教价值观的挑战一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管理,则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
3.非正式组织意识影响
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其市场发育不够充分,社群内部成员之间因网络、信任和规范建立起来的非正式组织意识作为非正式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非正式组织是围绕核心人物,因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在一定范围的人群内产生的有某种传统习惯、特殊规范,甚至利益的群体。非正式组织因一些共同的情感逻辑、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及利害一致等,未经人为的设计而产生交互行为和共同意识,并由此形成自然的人际关系。非正式组织意识一般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调节和控制作用,同时加强了内部的协作关系。
西部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必然会触动当地人们以情感逻辑、传统习惯、特殊规范、价值观念等为基础的非正式组织意识。然而当非正式组织中组织成员利益受到威胁时,他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小团体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当一部分组织成员对城镇化的政策持有不同的看法时,他们也可能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团体。不得不承认,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过程中,被城镇化群体常常作为弱势群体出现,利益经常受到损害,这迫使他们自发组织走向“维权”之路。而当他们无法在体制内找到能够表达和维护其权益的正式组织时,他们就可能在体制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替代方案。强大的非正式组织意识极易将西部民族地区被城镇化群体组织起来,形成城镇化过程中群体性对抗基层政权的事件。在某种程度上,群体性事件就是某些特定的群体基于相同或相似的非正式组织意识,对社会不公表达不满或宣泄情绪的一种方式。
四、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的非正式制度化解路径
“制度的关键是增进秩序……秩序鼓励着信赖和信任。”显然,非正式制度对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的推动作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当地城镇化发展的秩序。因此,消除当地城镇化过程中的群体性事件,保障当地城镇化的稳定快速发展,必须要大力推动当地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与创新。尽管非正式制度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但毕竟风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宗族观念等是人们后天习得的产物,仍然具有可塑性。青木昌彦认为,“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就等价于理解参与人协同修正其信念的方式”。“新生集体观念激发、引导着制度变革,它的改变是众多个人自觉调整心理的结果。群体内部的成员具有强烈的从众心理,当个人发现自己的思想、观念与群体的主流思想观念不相符时,会自觉进行调整。”西部民族地区的非正式制度变迁,就是要剔除原有非正式制度中有碍于当地城镇化发展的因子,保存和吸纳其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成分,从而形成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新的非正式制度。推动西部民族地区非正式制度变迁与创新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对外文化交融,促进民族文化心理转变
城镇化建设要求人们接受现代观念与新型文化的锻炼和塑造,要求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道德理念、思维方式和习俗习惯等。西部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中安贫守旧的思想依然严重,接受新事物的速度较慢。城镇化的发展如果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文化等非正式制度支持,其发展势必会受到严重制约。而东部地区有着较高的城镇化率且有较为发达的与城镇化相适应的现代文化体系。因此,通过加强西部民族地区的对外文化联系,促进东西部文化交融,将东部发达地区民主、自由、契约、竞争、效率的文化氛围带到西部民族地区,对引导西部民族地区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进而减少甚至避免当地城镇化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显得尤为必要。具体的做法,既可以通过各种政策上的倾斜优惠,吸引东部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生活,也可以通过积极组织对外劳务输出等,让人们接触和感受发达地区的先进思想观念。
2.打破地域隔绝,促进人口合理流动
非正式制度的执行效率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不同地域的非正式制度从相互排斥的地域统治,相互融合,走向匀质化,这种社会进步有望通过人口的流动的推动而实现。区域人口的流动性越大,非正式制度的执行效率也就越低。因此,一般而言,流动性越高,人们就越容易放弃传统制度安排和接受新的制度安排。身居西部偏远地区,与外界信息交流相对隔绝的地域特点,使得民族地区人们头脑中的陈旧观念不易得到更新。因此通过建立合理的人口流动机制,让固守在贫困土地上的人们走出原有生活状态,接触发达地区的先进思想观念,用现代的新的思维模式和观念系统去重新分析和面对现实,进而实现对西部民族地区旧有习俗的扬弃和相关非正式制度变迁。
3.培养教育意识,加强教育投资
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知识不断积累和积淀的过程,其变迁是人们认知能力不断更新、知识不断增长的结果。而教育则是提高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意识形态转变的重要途径。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多发与当地教育资源的匮乏不无关系。教育落后,则会导致人口的素质较低,接受新事物就慢,这使人们他们很难跳出传统观念的束缚。因此,可以通过培养教育意识,增强西部民族地区人们的学习能力,使人们更多地向外部学习,可以通过加强教育投资,实现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扶贫,提高西部人口素质。我们应该看到教育对风俗习惯、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等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当与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建立起来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自然会下降。
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开放水平
完善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和通信设施,是人们接近现代生活,接受现代观念的基础。西部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突出表现为交通闭塞和信息不畅。这就造成了当地物资和信息有着极高的交流成本,交流的不便使得当地人们头脑中的陈旧观念不易打破,与城镇化相适应的现代思想观念、商品经济意识不易形成。交通条件的改善对改变西部仍然存在的愚昧落后状态,促进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和思想观念的转变有重大影响。通讯条件的改善对促进民族传统文化心理的转变,促进其接受现代生活观念,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交通与通信上的封闭一旦被打破,传统心态的改变就是必然的了。因此,通过大力发展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打破地域隔绝,提高开放水平,把闭塞的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乃至国际密切联系起来,让外界先进的思想观念影响西部人的生活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参考文献:
[1]姜雯雯.非正式制度思想理论发展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2011(14).
[2]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下册)[M]. 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3]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4]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J]. 政法学刊,2006(10).
[5]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与经济理论[J]. 陈生军,译.美国经济学家,1992(1).
[6]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 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
[7]陆铭,李爽.社会资本、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J]. 管理世界,2008(9).
[8]Williams,Kathy.Employees Turn to” Informal Organization”[J]. Strategic Finance,2007(3).
[9]王燕,王娟.非正式组织研究综述[J]. 燕山大学学报,2013(3).
[10]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 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1]青木昌彦.比较经济制度[M]..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12]蒋万胜,张凤珠.个人观念、集体观念与制度变迁[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3(1).
[13]李红梅.非正式制度约束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J]. 湖北社会科学,2008(2).
作者简介:
张龙(1989—),男,汉,保定人,硕士研究生,云南财经大学,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陆宁(1965—),男,汉,天门人,云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管理、财政税收理论与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