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刑事案件网络庭审直播

2016-03-08靖,周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审判

向 靖,周 越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刑事案件网络庭审直播

向 靖,周 越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庭审直播已然成为我国庭审直播的主要形式。网络庭审直播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现有着极大的推动价值。通过对网络庭审直播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规范研究方法,可知庭审直播潜存的扰乱法庭秩序、侵犯被告人及证人隐私等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因素在我国得到了抑制,但庭审直播的积极效用仍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微博直播、网络视频直播、网络图文直播之间的优势互补发展已成为我国庭审直播发展的应有之势。

网络庭审直播;“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公开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网络庭审直播的联系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实为一种‘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侦查阶段的行为及其结果很难在审判阶段得到实质检验或更改,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1]2014年10月23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该《决定》的相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使得“以审判为中心”从抽象的改革理念推进为具体的诉讼制度。

“通常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第二,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第三,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刑事诉讼重心前移、诉讼构造错位以及司法没有权威的问题,其对立面便是‘以侦查为中心’”[3]。尽管如此,“以审判为中心”不旨削弱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反而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规范性提出了更严的要求,以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必须明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根据最高院于2013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可知,审判案件应以庭审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2013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闭幕议程上,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要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突出庭审中心地位。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规范审前程序的同时,亦明确提出,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质证规则、法庭辩论规则、当庭宣判及定期宣判制度。而这些都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要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推进庭审实质化,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切实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作用”[4]。庭审是控辩审三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集合之地,为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提供了可能,为法官提供了“兼听则明”的前提,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绝佳时机。“庭审实质化”可谓为“以审判为中心”之关键环节。

庭审直播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直接相关,故其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直接指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做到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司法公开不再受制于时间及空间,庭审直播之外延亦有所扩大,在传统的电台、电视庭审直播之外出现了一种新的直播方式——网络庭审直播,即随着庭审的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制作、发布实时信息的方式。自媒体及智能手机的飞速发展在推动网络庭审直播走向主流的同时,司法公正及诉讼参与者之权益也面临着被破坏的风险。只有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通过研究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的发展现状,了解网络庭审直播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及其发展中的不足,明确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的发展方向,才能使网络庭审直播充分发挥其潜能。

二、网络庭审直播存于“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价值分析

(一)保障民众的知情监督权

信息技术的进步使信息的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波及范围更加广泛,民众对信息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在获取信息能够达到直接化、便捷化的今天,倘若人民不能获取可被供给的信息,又不能与信息掌握者进行及时的沟通,在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民众便极易对信息掌握者产生一种怀疑心理。掌权者作为权力的运行主体,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其权力行使的最终受益者应是人民,故人民是权力行使的监督者。权力运行是否正当,一方面,反映于权力的直接作用对象(如刑事被告人)对权力运行过程及其结果的接受程度;另一方面,则反映于权力的间接作用对象对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的接受程度。和平时代的人民,作为权力的间接作用对象,往往无法知足于权力运行所带来的良好社会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而是希望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权力的正当运行。

法院作为审判权力的掌握者,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关键主体,庭审是其权力运行状态的集中表现,人民对法院庭审的进展及结果享有知情权,针对庭审有权理性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对司法权具体运行的感想及愿望。法院保障人民的知情监督权也是“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诚意体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的主要体现是庭审公开,而庭审直播使庭审公开顺利摆脱了时、空上的双重制约。随着科技设备的日益更新以及应用程序的不断推出与发展,直播设备已能克服传统设备笨重、需多人操作、需电线连接等缺陷对法庭秩序带来的不良影响,且能使民众通过网络互动直播参与司法,切实行使其知情监督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若不对民众的知情监督权持积极保障态度,而以一种拒绝的姿态限制人民参与司法,法院则应为其行为做出更为合理的解释,否则便会引致人民对审判权是否正当运行的怀疑,使司法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二)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要求人民法院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切实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作用。作为庭审程序的指挥官,法官应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将实现庭审实质化视为己任。在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人民群众尤其是学界、法律职业者都密切关注着改革进展,期待改革成效,准备迎接法治曙光。通过庭审直播,提高庭审透明度,不仅顺应了民众需求,且能使法官在其行为将被周知的压力下,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中立审判,以实际行动防止庭审虚化,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法官未走出传统诉讼模式的束缚,或在利益诱惑、权力驱使下,未保证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程序完整性,未作出公正的判决,便会导致被告人对判决的不接受抑或是民众的不满。此时,若法官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其本身的信誉、权威将大大受损。故,网络庭审直播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等司法腐败现象对庭审实质化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此外,网络庭审直播在直接促进法官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能够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产生一种倒逼作用,使其更为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三)促进司法独立

民众通过庭审直播行使监督权主要是通过形成社会舆论的方式,而社会舆论对司法的“挟持”在司法实践中早已不是罕见之事。信息传播的网络化,使得网络舆论在社会舆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虽然,网络舆论与司法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但二者的路径选择却有不同。“法院是机构化的陌生人,其以法律事实和程序正义为基础,法律推理为逻辑纽带,适法裁判为结果,不偏不倚、客观理性是司法的基本特征。网络舆论是公众朴素情感的集中外化,其以客观事实和实质正义为追求,道德习俗为判断基准,情感满足为结果,好恶分明、主观感性是网络舆论的鲜明标签。司法是人们在既有的纠纷解决模式基础上,经过反复的构建——修正——摒弃——重构,将其制度化和体系化的结果,网络舆论因不确定性和非规则性而无法超越司法在解决纠纷上的正当性。”[5]故司法裁判不能为舆论“挟持”,司法在其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否则便极易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基本价值。

“法律事件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同时被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引发强烈的民间舆论,民间舆论的汹涌反过来促进了媒体的持续关注和报道。媒体报道和民间舆论对司法审判施加强烈的影响,同时引起权力部门的注意,权力部门也向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继而在三者的共同作用下输出审判结果。”[6]首先,庭审直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媒体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事件发生后,对该事件的再陈述往往与事件本身不一致,庭审直播极大地缩小了这种差异性,避免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为引起热议而对案件进行的再加工,使民间舆论真正成为民众对庭审的反应,而不是媒体反应基础上的再反应。其次,庭审直播在发挥对庭审实质化之推动作用的同时,使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直接避免了媒体报道、民间舆论以及权力部门对裁判结果的干预。即使在需多次开庭的案件中,在裁判结果尚未形成时,因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辩论程序已在公众面前完成,法官便会在调查、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因为倘若裁判结果与调查、辩论不符,法官便很难做出合理解释。退一步来说,即便庭审直播不能给法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作出与调查、辩论相一致的裁判,庭审直播本身也不会加大司法独立的艰巨性。首先,从我国目前的社会舆论来看,司法不透明阻止不了舆论的脚步,相反,其往往对舆论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催化作用。其次,司法独立本身不是一种价值追求,其重要性体现在它所具有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功能上。在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存在的背景下,司法独立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会大为减弱,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社会舆论对司法廉明的保障作用实际上消除了司法独立发挥其价值的前提障碍,即司法腐败。只有司法自身保证廉明、公正,司法与舆论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司法能够引导舆论之时,司法才能真正获得独立。

(四)加强法治教育

网络庭审直播是一个直接提供实际案例的过程,对观众起到了一种培训、教育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以身作则,也需依靠群众的力量推进。庭审直播能够拉近司法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让民众以一种更直观、更能体现实际情况的方式去了解司法。视频直播的方式以一种动态化的形式呈现庭审过程,扩大了接收庭审信息的群体;自媒体平台直播庭审,往往伴随着较大群体之间的互动,在此过程中,参与群体便会获取到相关信息、知识。互动形式除了探讨、交流之外还有辩驳,参与者在提出观点之前,为增强说理性极有可能搜索客观信息或规范,这即为一个自主学习的过程。通过直接获取信息、参与讨论以及自主学习,民众将渐渐接触到司法实践背后的司法理念。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开庭审理的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通过庭审直播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关注,该案的辩护过程赢来了网友们的掌声。随后,《人民日报系再评快播案:罪与非罪由法院判,比嗓门是背离法治》、中青网发表的《网信办明确快播案被模糊原则,帮公众跳出逻辑陷阱》以及多个微信公众号(如:为你辩护网)所发表的评论文章,使广大网友有了更多不同观点。这便是民众走近司法的开始。

(五)推动科学立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立法的合理性是科学立法原则的表征,是科学立法的评价方法,是立法追求的目标,其具体要求为立法内容的合理性,即立法能为社会所接受。”[7]庭审直播能揭示社会的立法需求,暴露现存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推动立法的及时制定、修改及废除,促进立法内容的合理性。法律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中,上层建筑的需求需通过一定的现象、方式反映出来。民众通过庭审直播了解实际案情以及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在表达其自身看法的同时,形成民间舆论,在民间舆论高涨的情况下,传统媒体、学者往往会参与进来,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更为深入的探讨,提高所涉权力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重视并做出决策,该决策反映在立法机关上便是进行相应的立法行为。

三、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的现状分析

(一)网络庭审直播的基础条件分析

网络庭审直播的顺利开展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社会基础及规范基础。就技术方面而言,如前所述,当前网络科技的先进程度已经达到了足以使庭审直播顺利开展的程度,设备的微型化、可静音化、可无线传输化已经克制了传统媒体设备易扰乱法庭秩序的缺陷,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普及使得网络庭审直播的受众群体进一步扩大。就社会基础而言,网络庭审直播是保障人民知情监督权充分行使的一种方式,能够增强民众的司法参与感,进而赢得群众支持。就规范基础而言,2010年10月12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庭审直播有了专门的规范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亦涉及庭审直播。根据我国庭审直播相关规范可知,我国关于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权主要掌握在法院手中,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才享有网络庭审直播的权利,一般旁听人员不能对庭审进行直播;检察机关有一定的禁止庭审直播权,控辩双方在庭审直播层面并不平等。值得庆幸的是,从立法层面出发,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克服了庭审直播易侵犯被告人、证人隐私的弊端,我国庭审直播的发展已经存在较为全面的规范基础。

(二)网络庭审直播的运行现状分析

1.网络视频直播

2016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中国庭审公开网,为民众提供了一个权威、便捷的庭审视频观看平台,使得网络视频庭审直播得以迅速发展。网站以地图的方式,显示全国各级法院是否接入庭审直播网,是否有正在直播的案件,使得庭审直播案件的查询十分方便。截至2016年10月29日,有657家地方法院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不到全国各级法院总数的1/5。由于该网站开通较晚,其关于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数据还不足以反映出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的问题。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之前,视频庭审直播信息主要发布于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于2013年12月11日开通,建立了由31个省级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各级法院组成的庭审直播体系,主要采用视频直播的方式。截至2016年3月13日,该网站刑事案件庭审直播视频共662个,来自于北京、天津、广东等16个省级地区的地方法院,另外15个省级地区未见一个刑事庭审直播视频,这说明庭审直播在我国的覆盖面还较为狭隘。经过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发现我国东部地区刑事案件庭审直播视频量最多,共计379个,中部地区共249个,西部地区仅34个,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视频直播对经济发展的依赖。从视频直播的庭审现场来看,新闻记者所用的主要直播设备多为摄影机、笔记本电脑等,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虽提高了我国庭审进一步公开的可能性,但网络科技设备本身及其安装、运行、维护都需大量资金。司法公开作为权力公开的一个方面,具有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但其本身需要大量的经济成本,却又不能直接地产生经济收益。当前,我国大量的基层法院根本无力将先进科技引入法庭,经济落后地区所广泛存在的法律、媒体专业人员匮乏现象也使得科技法庭的建立缺乏可操作性。

2.网络图文直播

图文直播在我国当前的庭审直播中也被广泛运用。中国庭审公开网在每个庭审视频下方均设置了文字说明,但只涉及庭审信息,案情简介基本空白。2016年3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的图文直播板块,点击前几个图文庭审直播,发现多来自北京地方法院,这也是相对规范的图文直播。点进具体案件的图文直播,其具体设计为:左侧设有可滑动图片,一般包括:庭审现场全景图、审判人员及控辩双方图片,均不涉及实质性的庭审材料;中间则为旨在还原庭审过程的文字说明;右侧为网友留言板块,此板块多为空白状态。与视频直播相比,图文直播缺乏一定的客观性及全面性,公众对图文庭审直播的关注度、参与度较低,但文字描述清晰、简介、重点突出,避免了视频直播声音不清的缺陷。

3.微博直播

微博直播是一种可集视频直播、图文直播于一身的直播方式。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入驻新浪微博,与此同时,“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在新浪微博独家上线。2015年3月26日,新浪微博开通庭审视频直播,微博庭审视频直播自此取得了巨大进展。截至2016年3月24日,有24个省级行政区的480余家人民法院开通了庭审微博视频直播。“薄熙来案”是近年来法院通过微博直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经典案例。“而在2016年1月7日至8日的‘快播案’审理中,5个庭审阶段全被完整呈现原貌,20余小时直播总时长创造纪录,27条长微博全程庭审播报,最高4万人同时在线,直播期间累计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案件话题页累计阅读达3600余万次,海淀法院开创了司法公开的新境界。”[8]

与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等官方网站的庭审直播相比,由于缺乏特定的直播板块及网页设计,微博直播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信息发布及存储的分散性,不利于用户事后系统、有序地获取信息。但是,微博作为一种自媒体平台,提高了公众获取信息的主动性,其平台上的文字、图片、网页链接均可供用户转发、评论且能分享至其他自媒体平台。目前,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视频亦可分享至微博、微信及QQ平台,但与自媒体平台相比,官方网站的接触群体太小,互动不便,从总体上来说,微博直播是目前传播速度最快、范围最广、互动性最强的一种庭审直播方式。

四、结论

网络庭审直播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现阶段,网络庭审直播这一司法公开方式受到了民众的好评,我国网络庭审直播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地区发展极不均衡问题,这需要从经济发展这一源头上解决。网络庭审直播已成为主流的庭审直播方式,但网络视频直播、网络图文直播以及微博直播三者之间未形成优势互补。在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欠缺的情况下,网络庭审直播的巨大潜力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此后,各级法院应充分运用自媒体平台,首先发挥微博直播受众范围广、互动性强的优势,以微博视频直播为主,辅之以相应的图文直播。与此同时,要注重加强庭审直播信息的系统保存,运用中国庭审公开网,设置相应栏目储存微博直播信息,以便人民对相关案件的再学习、再研究。

[1]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15(4):86-104.

[2]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J].中州学刊,2015(1):54-60.

[3]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论 [J].法学杂志,2015(11):1-9.

[4]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 [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4(1):33-43.

[5]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J].法学,2011(12):105-115.

[6]刘李明.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的个案研究 [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06):109-118.

[7]冯玉军,王柏荣.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探析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01):92-98.

[8]支振锋.微博庭审直播彰显司法公开新境界 [N].法制日报,2016-01-11(5).

The Live Web Broadcasting of Criminal Case in Trial from the Trial-centered Perspective

XIANG Jing,ZHOU Yue
(Law School,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Beijing 100081,China)

D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web-casting has become the main means of live trial broadcasting.There is a stro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rial web-casting and the trial-centered reform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which is of great impetus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trial-centered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reform.By analyz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the status quo of trial web-casting in China,we have found that the potential negative factors of disrupting the order of courts, violating the privacy of defendants and witnesses in the live trial broadcasting have been restrained.However,the positive effects of live trial broadcasting have not been exerted fully.The development of live micro-blog broadcasting,live network video broadcasting and live network image-text broadcasting with complementary advantages should be the trend in the improvement of live trial broadcasting in China.

trial web-casting;trial-centered;judicial openness

D925.2

A

1674-7356(2016)-04-0053-06

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6.04.009

2016-06-07

向 靖(1993-),女,土家族,湖南张家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16-12-15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61215.1423.008.html

猜你喜欢

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审判
“五个到位”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工作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与公诉质量的提升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思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诉关系研究
消失中的审判
未来审判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