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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治理法治化探析

2016-03-08王静

关键词:暴力行为暴力校园

王静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教研部,北京 100091)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治理法治化探析

王静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教研部,北京 100091)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案件,它们严重损害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急需有效治理。基于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认知不足、惩戒乏力的基本判断,以我国相关立法和政策分析为源,以域外相关治理经验为镜鉴,提出了治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法治建议:即依法界定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严肃法律责任追究、细化校园安全法治教育、创建校园安全法定防卫体系、确立学校的安全保护义务。

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立法;法治治理

引言

校园安全是家长和学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保障校园安全是国家履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职责的应有之意。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4.29万所,在校生1.40亿人;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学校2.49万所,在校学生4 037.69万人[1]。这说明,我国近七分之一的人口是在校的未成年人。即使按照国际通行的较低校园歧视发生比例20%来推测,我国受到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伤害的孩子也达千万之巨。近期的校园欺凌网络舆情分析显示,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涉及“校园暴力欺凌”的网络新闻高达36761篇次,微博721947条[2]。可见,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危害及其发展现状已经激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形成了亟待有效治理的社会需求。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开展对校园欺凌的专项治理活动。这是校园欺凌问题第一次进入国家治理的视野。但是,与根除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愿景相比,我国不仅存在基础研究及数据的缺失,而且既有的治理制度也多有不足。

一、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治理制度的检省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以川、冀两省138所农村寄宿制学校17 841个学生样本的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遭受校园欺凌的检出率为16.03%[3]。即每十个在校生就有近两个受到校园欺凌的伤害。同时,校园暴力也呈高发态势。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我国主流媒体报道的严重校园暴力案件就达43起[4]。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梳理显示,故意伤害罪占比最大,为57%,故意杀人罪占6%,而聚众斗殴仅占2%[5]。可以说,校园暴力呈现出向严重暴力犯罪演变的趋势。分析我国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严重现状的成因,应当说,政府、社会、学校、家长和学生都各有其责,但治理制度层面的认知不足、惩戒乏力无疑极为关键。

(一)认知不足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认知不足表现在,既从未有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官方调查,也从未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制定反校园欺凌的对策。甚至,对何种行为会构成校园欺凌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学校的认知不足表现在,相当一部分学校和教师不知道什么是校园欺凌。一些人甚至认为校园欺凌只是同学间的玩闹而已,不必过于在意。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其危害性认知不足的情况下,缺乏相关资讯教育的未成年人自然也难以形成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错,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应当是被禁止的错误,甚至违法行为。而造成这种认知不足的,正是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既有制度的缺失。

我国《教育法》虽将“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和关心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教育的基本宗旨进行了规定,但该法对校园安全的具体规定较少,只在第72条以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为目的,规定了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违法性质,未能对以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为目标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进行规定。既没有提及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更未对上述行为做出明确界定,也没有制定对相关行为及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则。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惩戒未成年人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规定也非常笼统,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惩戒性规则也属缺失。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但未能对涉及校园安全的学校责任、更未对学校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责任做出操作性强的规定。其第22条、第36条及第42条的规定也因过于原则而难以实施。而同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确立了行政机关主导,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学校家庭为辅的预防架构,但也并未对高发于未成年人之中的校园暴力案件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惩戒乏力

我国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严重现状的成因之二在于有效的惩戒乏力。一方面,学生、教师、加害方家长,甚至是学校往往认为校园欺凌,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校园暴力只是孩子们中间的正常玩闹,没有什么大不了,给些批评和教育即可。另一方面,我国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低龄化发展趋势明显,而《刑法》对于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仍为十四岁,客观上助长了部分青少年肆意妄为的心理。《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这就造成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案件的惩处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虐待等行为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不能实施治安拘留处罚。而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等刑法规定的不予刑事处罚的措施,事实上难以起到有力的惩罚效果。

认知性制度缺失和惩戒效应的乏力,不仅造成警方、学校处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也无形中纵容了上述行为的长期存在,一再发生。可以说,现有立法的缺失,法治化治理手段的不足,以及实践中对此类行为违法性的模糊认识,都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现状的产生难辞其咎。

二、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治理法治化的国际比较

近年来,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保障校园安全,创建安全校园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泰国、尼泊尔等多个国家的一项国家战略。各国多以立法为基础,全社会举力共建多方参与、多方分担责任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治理体系。其中,一致性程度较高的治理举措包括:

(一)立法明确界定

立法明确界定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违法性质是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基础。各国普遍为确保能够清楚识别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均在教育专门法或反欺凌法中对其予以了明确界定。鉴于校园暴力行为更易辨别,各国立法对其的认定较为一致,即采取暴力手段,针对学生的身体、精神或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相比之下,在校园欺凌的界定上,各国立法差异较大。如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以“伤害”为行为的根本属性,确定了校园欺凌是反复的、有意地或持续的意在导致伤害的行为。日本2013年通过的《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则以“造成痛苦”为核心属性,侧重于从受害者在身体、心理上所遭受的攻击和所感受到的痛苦为依据确定是否构成校园欺凌。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颁布的《校园霸凌防制准则》则非常详细地列举了各种校园欺凌行为:发生于校园内、外的,个人或集体,持续的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肢体动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贬抑、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行为,从而使他人处于具有敌意或不友善的校园环境,或难以抗拒,产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财产上的损害,或影响正常学习活动的行为。归纳起来,可以看出,立法所界定的校园欺凌行为在损害程度上包含了严重后果和轻微损害,在发生频次上既有重复发生也有偶发事件。其行为类型既有肢体欺凌,也有言语欺凌、关系欺凌、性欺凌和网络欺凌[6]。

(二)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基于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危害性的充分认知,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相继设立了专门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机构,采取了一些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治理措施,其中最为有效的治理手段即严惩。美国是严重校园暴力的多发国,其对待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态度也最为严厉。尽管为保护未成年人,未成人犯罪案件会在少年法庭审理。但这并不代表会从轻处罚未成年罪犯。美国1994年颁布的《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规定,年龄13周岁或以上的青少年对于特定的暴力犯罪及青少年在犯罪时拥有武器的,作为成年人起诉,即与成年人犯罪同等视之。同时,按普通法规定,满7周岁不满13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有刑事罪责时以青少年犯身份同样承担刑事责任。更为严厉的美国加州法律还规定,侮辱凌虐同学即构成酷刑折磨的重罪,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并处1万美元罚金。除监禁外,美国少年法庭可以判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非监禁方式处罚。包括缓刑、罚款或者赔偿、送到青少年改造中心或训练学校管教等方式。法国虽然以教育优先为原则,采取了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体系对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但是,其法律规定的教育性处罚和刑罚也极为严厉。除刑罚外,教育性惩罚的效果也受到肯定。它“是一种介于教育和刑罚之间的处罚方式,包括强制未成年人罪犯参加旨在加强其融入社会意识的公民培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帮助、赔偿受害人等。”[7]

(三)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法治教育奠定预防根基

2012年12月,日本针对严重的校园欺凌现象,由文部科学省进行过一次紧急调查。结果显示,全日本中小学从2012年初至调查时点共发生校园欺凌14.4万件。在这些案件中,地方教育委员会中有43.8%未对社会进行防止欺凌行为的启发和宣传活动。而进行了防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启发和宣传活动的地区,校园欺凌的发生比例则低很多[8]。此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实践经验也证明,必要的校园安全教育活动能发挥预防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积极作用。相反,应对技巧和实际知识的欠缺,则可能导致大量不必要的伤害。为使未成年人主动掌握预防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需要有科学的培养教育系统进行指导。如美国《新泽西州反欺凌法》规定,每年10月的第一周为“尊重周”,在该周所有学校都要对学生开展有关反欺凌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欺凌产生的原因及后果,同时学区应在整个学年不间断地对学生开展反欺凌教育。除学生接受上述教育外,学校教师和其他雇员也必须参加每年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教育,学习如何预防、识别和治理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9]。

(四)政府、社区和学校共建防卫体系

在美国,为实现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目标,政府、社区、学区和学校都参与到制定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工作委员会中,通过学生、学生家长、律师等专业人士共同参加的讨论工作,制订出有针对性的反欺凌、反暴力工作方案。美国新泽西州2010年修订的《新泽西州反欺凌法》明确规定,每个学区、每个学校都要由学生、学生家长、学校雇员、政府官员以及社区代表共同参与,制定一套反欺凌方案。该方案除包含反欺凌法确立的法定义务外,还强调多方共同参与下的更为细致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措施。方案应当包含禁止欺凌的声明、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欺凌行为的种种具体表现、欺凌行为的后果以及救济措施、发生欺凌后的报告程序、学校对欺凌行为应立即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同时,要求学校形成良好的校园警察制度,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方案中关于反欺凌、反暴力,创建安全校园的保障工作。这些校园警察,既有由地方警察部门依据合同或协议,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也有由安保公司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形式,还有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卫的形式。在日本,为共同预防青少年犯罪,设立了政府警察与社区民众相互合作的“青少年警察”模式,发挥了有效的震慑作用。韩国针对发生校园暴力行为时,难以确定相关机关各自角色及协作方法的痼疾,2012年修订《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时规定,两所以上学校可以共同设立校园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基层地方自治体应设地方协议会。学校也配置校园警察,其职责不同于保安,主要通过常驻或定期巡回方式,指导学生避免和应对校园暴力、对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进行处理等。“为数不少的学校为了提升社会合作机制的效果,还开发了学生监护人教育课程,希望通过对监护人进行教育形成良好的家庭环境,进而减少校园暴力现象。”[10]

(五)强调学校的法律责任

从各国校园安全治理实践来看,在以保护学生权益为目标的制度安排中,学校采取积极有效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措施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快的。因此,多国立法都强调了学校在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中的责任。如《新泽西州反欺凌法》规定,所有的欺凌事件都应在学校雇员或签约服务商看到或收到可靠消息后的当天向校长口头汇报,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校长接到报告后应通知涉事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场,并与他们初步探讨提供咨询和干预服务事宜。相关欺凌事件必须在反欺凌专家的领导下,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结束。学生家长有权了解欺凌事件的调查情况,并有权要求学区教育委员会召开听证会。为防范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应成立由教师、学校家长和专家组成的校园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受理、识别、制止、处理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相关人员不仅要承担未能履行职责的处分,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

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对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规定的不足,急需明晰界定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并明确其违法行为性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有很多共同点:受害者都是在校未成年学生;施害者主观上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一次,或者多次伤害了受害同学的身心健康。二者之间的差异表现在:在校园暴力案件中,加害人伤害受害者的主要方式是暴力行为。受害者遭受的不利范围以身体上的伤害为基础,扩展至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而校园欺凌是“学校里的一些人利用某种优势不断地或者反复地伤害他人或给他人带来痛苦,而被欺负的人不得不顺从。”[11]它在客观上的表现具有隐蔽性。其所造成的伤害是一个逐渐累加的过程。校园欺凌是意图控制、恐吓或孤立受害者而持续、恶意地使用具有羞辱、威胁或骚扰性等内容的行为。韩国2012年修订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第2条将校园暴力区分为欺凌、网络欺凌、猥亵和暴力言论,或其他以学生为对象实施的暴力等致使学生身体、精神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该法虽然将校园欺凌也规定为一种校园暴力,但其将“伤害、暴行、监禁、胁迫、绑架或诱拐、损毁名誉、亵渎、恐吓、抢夺、强制做事(跑腿)”等校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清楚而不易产生歧义,也易于执行。我国的校园安全立法应当借鉴该规定,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明确校园暴力的具体表现方式。

(二)严肃追究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实施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施加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积极的作为,并造成了同学心理或生理的伤害后果。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加害人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方面,不仅是否应让未成年人就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仍有争议。而且,现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也使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考虑到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屡禁不止的态势,考虑到主要依靠教育方式,不足以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急需修订现有立法。如果任由这种重教育,而轻追究法律责任的状况延续,那么将难以从根本上转变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既有发展趋势。应当认为,追究法律责任是表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的重要方式,它所具有的强制性和威慑力是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所不可或缺的支撑。“我国虽然没有未成年人前科消亡制度,但前科封存制度足以提供必要的前科掩饰,避免未成年人罪犯在以后的升学、就业中受到歧视。”[12]同时,从西方国家的治理经验来看,明确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依法惩戒违规学生,也是维护健康校园秩序和校园安全的必要措施。为此,应当考虑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将《行政处罚法》第2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的责任年龄由14岁降低为12岁,将《刑法》第17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岁降低为12岁。对实施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可设立作为刑罚替代的保护处分制度,使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未成年人处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赔偿、罚款、禁制令、委托监护、社区服务、保护观察和移送专门教养机构等多种方式加重违法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当然,在此过程中,要重视“纠正有关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工作惯性。”[13]

(三)依法细化校园安全法治教育内容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发生在同学之间,加害人和受害者可能都是未成年人,这就要求以安全为目标的校园治理,必须重视教育。须教育在先,惩戒在后;以预防为主,以责任追究为辅。为此,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治理应当倡导以教为主、预防为辅、法律责任为保障的原则。但是,检视我国时下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或者有名无实,或者根本不涉及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内容。参考其他国家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成功经验,应主动开展以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为内容的、细致易行的法治教育。

首先,应当明确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被教育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在全社会建立起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校、安全指导专员、教师、家长、学生共同组成的责任链,推动所有社会成员形成零容忍、人人见而制止的强大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氛围。其次,针对学生和学校全体雇员在内的重点群体,确定法定的反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法治教育。每一年固定时间,以校园为主体,进行各种活动形式的反欺凌和反暴力教育活动。参考泰国等地开展校园法治教育的经验,能够结合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的教育形式更应得到重视。案例教育、现实模拟和情景剧排练的法治教育效果,远好于局限在教室内的书本知识学习。同时,还应通过强化教师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专业知识,提高其应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能力。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精神强迫性和隐蔽性的特征,进行“反欺凌”的教育。鼓励学生向老师或家长说出来,及早地缓解这种压力,而不是保持沉默。还可向学生及教师提供防止欺凌手册指南,使其掌握基本的预防知识和方法。

(四)共建校园安全法治化防卫体系

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干预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活动的重要职责。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治理应当重视校园安全防卫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的校园安全防卫体系建设尚缺乏国家立法层面的统一规划,没有校园安全防卫体系建设的统一建设要求。一些学校既有的安全防卫工作,也多倾向于校园事故的预防,而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活动的干预严重不足。2005年6月15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六条措施,主要是针对校园事故的预防工作,未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纳入规制范围。2005年6月16日,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的职责,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该措施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可以说比较细致具体,分别从人员、区域、交通、消防等方面作了规定。但其立足点在于防范来自校外的威胁。也未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纳入规制范围。

为此,首先,应当提高校园安全保卫体系建设的层级,将部署于校外的警力纳入校园安全保卫体系之中。由警力直接参与或指导建立校园安全保卫体系的构建,并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和安全保卫工作培训。其次,应要求各学校制定适合本校的校园安全防卫制度,并应在学校重点区域安装监控设施和报警设施[14],以尽可能防范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第三,应完善校园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针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信息通报和安全档案,明确学校的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管束责任、信息通报和档案记录职责。第四,应延伸校园安全防卫责任范围至“合理辐射”范围。针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已延伸到校外的现实,应将校园安全防卫体系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校外一定地域。由警察行政执法为主,协调组织学校安保人员与社区基层组织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对危害学校周边安全的人员场所,定时巡查、及时制止。

(五)确定学校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法定义务

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学校对学生的义务表述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也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但《侵权责任法》将过错作为学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使此处的过错判断标准并非故意与过失这种主观心理,而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一客观标准。事实上,这一规定容易造成学校在履行校园安全保护义务时的懈怠,容易形成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流于放任状态。因此,应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学校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法定义务。

首先,应当明确将发现、制止和惩戒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规定为学校的法定责任。一方面,明确学校应建立欺凌和暴力现象专人巡查报告制度;另一方面,明确所有学校雇员的报告职责。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案件,应当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其次,应确立学校的安全保护义务。应在立法中明确学校的及时、有效干预、制止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的义务。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发生后,学校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对受害学生予以救助和保护。借鉴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还应当规定,学校在征得受害学生同意后,应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或疏导、治疗,视情况为其调换班级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三,应当确立学校对加害学生的行为指导和惩戒责任。对经常欺凌同学,经培养教育仍然不改过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说明学生在校期间的状况,与家长共同采取措施预防学生进一步发生欺凌,或者施暴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教育部网站,2016-07-06.[2016-07-21].http://moe.edu.cn/ srcsite/A03/s180/moe_633/201607/t20160706_270976.html.

[2]校园暴力欺凌事件相关网络舆情专报[EB/OL].任子行,2015-12-01.[2016-07-21].http://www.1218.com.cn/index.php/solution/view /943.

[3]吴方文,宋映泉,黄晓婷.校园欺凌:让农村寄宿生更“受伤”[J].中小学管理,2016(8):8-11.

[4]李春雷.校园伤害案件及防控对策的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6):36-50.

[5]沈亮,杜国强,冉容,等.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J].中国应急管理,2016(6):25-26.

[6]马雷军.让每个学生都安全:校园欺凌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J].中小学管理,2016(8):4-7.

[7]司西霞.浅析校园暴力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惩处 [J].中国检察官,2015(9):75-78.

[8]陶建国.日本校园欺凌法制研究[J].日本问题研究,2015(2):55-62.

[9]陈荣鹏,方海涛.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6):55-61.

[10]陶建国.韩国校园暴力立法及对策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15(3):55-60.

[11]王鹰.外国中小学校的校园安全 [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3(2):308-330.

[12]陈荣鹏,方海涛.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6):55-61.

[13]赵玥.未成年人犯罪片面轻刑化之理性反思 [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5):123-126.

[14]岳光辉.中小学幼儿园防范外来暴力袭击之对策 [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1):115-119.

Legal Governance against School Bullying and Violence

WANG Jing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Beijing 100091,China)

In recent years,there have been many cases of school bullying and school violence in China.They seriously impair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minors.It calls for effective governance.Considering the lack of knowledge and legal system,we should formulate anti-school bullying and anti-violence law,pursue legal responsibility,carry out safety education,create security system and establish safety protection obligations on the campus.

school bullying;school violence;legislation;governance under the rule of law

D922.16;G637.4

A

1674-7356(2016)-04-0041-07

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6.04.007

2016-09-11

本文为联合国驻北京代表处2015年度《校园安全政策与法律分析》项目的成果

王 静(1971-),女,陕西咸阳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民商法学。

时间:2016-12-20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61220.0824.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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