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优质化的标准
2018-04-02
(西南交通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31)
一、我国庭审方式改革历程
所谓庭审优质化①,实质是我国司法改革中关于庭审方式改革的更高层次新阶段。在庭审优质化改革之前,我国庭审方式改革先后经历了庭审规范化改革②和庭审实质化改革③两个阶段。探讨庭审优质化标准,不能孤立的着眼于庭审优质化一个阶段的概念、内容,应当置于我国整个庭审方式改革的体系中来研讨。故此我们应先了解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过程:
(一)庭审规范化改革
1991年民诉法全面修改以前,我国的庭审程序、庭审方式规范化程度极低,没有固定的模式,各地法院各行其道。针对我国庭审方式规范化、合法化、标准化程度极地的情况,最高院在1991年民诉全面修订后,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提出了庭审方式规范化改革的要求。
该轮改革主要的内容就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程序的阶段性规定,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以及司法裁判文书的宣判制度等等,都要纳入到规范化的范围来进行调整。庭审规范化改革使我国庭审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得到了提升,但是庭审规范化改革仅为庭审程序改革的初级阶段,主要改革措施更多的体现在形式意义上,庭审形式化、庭审过场化等问题依然没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
在本世纪初,也就是2004年第一轮司法改革、2008年第二轮司法改革,基本都是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主要追求目标。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主要在于强调庭审对于司法裁判的决定性作用,充实庭审内容,使庭审能够在认定事实、调查证据和适用法律上起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克服庭审走过场、庭审形式主义、庭审虚置等弊端,使庭审回归其应有的本位。这轮改革,最为著名的就是提出要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和当庭裁判,也就是所谓“四个当庭”,此外要有一个“一步到庭”。一个“一步到庭”加“四个当庭”,构成了这轮改革的主要内容。但是,庭审实质化改革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没有取得预期效果,造成了反复开庭、庭审疲乏、庭审效率低这些弊端。因为这些改革把注意力完全放在庭审阶段,没有能够从诉讼程序的系统性、整体性视角进行改革,而是孤立的、单独的对庭审程序进行改革,尤其是否定了庭前准备的重要意义,使得庭审程序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庭审很难具有实质效果。
(三)庭审优质化改革
虽然我国的庭审经历了庭审规范化和庭审实质化两个阶段,但是庭审走程序轻内容、争点不明大包围审理、庭审技巧缺乏等诸多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庭审程序改革迫切需要迈入新的更高的阶段。为了解决目前我国庭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庭审程序的改革应当继续进行。因此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的司法大背景下,同时为了更好的执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民诉法解释中对庭审程序的新规定,我国部分法院提出了庭审程序改革的新阶段——庭审优质化改革④。
二、庭审优质化的标准
庭审优质化是可以评估、可以衡量、可以把握的改革目标。从上文论述可以看出,庭审优质化由庭审规范化、庭审实质化一步步演变而来,故笔者认为庭审优质化的标准应当包含前一段庭审方式改革想要达到而未达到的目标、以及新的形式下对庭审方式所要求的新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审判资源配置合理
近年来我国案件呈爆发性增长,法官数量却增长缓慢,导致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如何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化的司法效果,是衡量一个庭审程序优劣的指标之一。在我国之前的庭审程序中,未做到科学的繁减分流,导致司法资源持续紧张,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因此,将审判资源合理配置作为庭审优质化的标准,符合司法现状。
(二)审判重点突出
我国庭审历来不重视争点的整理,也未形成一套体系化的争点整理方法,造成了庭审中争点不明,审判重点不突出的情况。而争点模糊情况下大包围审查是导致诉讼时间拖延、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责任分配不明的主要原因。明确的审判重点,可以使当事人更好的行使辩论权,更快更准确的查明纠纷事实的真相,故庭审优质化应当是一个审判重点突出的庭审。
(三)法官掌控庭审秩序得当
庭审时一个过程化的程序,由不同的阶段组成。一个庭审能否稳定的运行,取决于法官对庭审的掌控。近年来,庭审程序的稳定受到了巨大冲击,反复开庭、当事人哄闹法庭得情况不时发生。法官作为庭审程序的指挥官,直接决定了庭审秩序优劣。因此优质化的庭审,法官应当有着超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能够保障庭审的有序进行和法庭权威。
(四)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高
庭审因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起,当事人是庭审乃至整个诉讼最核心的要素。当事人在庭审程序中是否感到满意,是否心悦诚服,满意度、信服度、信赖度如何,是检验庭审优质化改革是否成功的根本标准。庭审优质不优质,不是法院说了算,而最终是由当事人说了算,这是需要当事人衡量的。
(五)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认可度高
司法公开、庭审直播,现代意义中的庭审已不仅仅在于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兼具向社会普法,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任。司法审判与社会之间要形成有机和谐的互动机制,不能封闭司法,更不能搞司法神秘主义。庭审中既要有序吸纳社情民意,同时也要对社情民意进行反馈,让庭审中所产生的司法价值和司法正能量渗透到人民群众的心灵,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能够点头称赞、表示认同,从而增强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可信赖度。公众如果对庭审不予信赖,则意味着对整个司法不予信赖,要使整个司法获得社会认同,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让庭审获得公众的认可。
【注释】
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事审判庭审优质化及其相关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10月19日发布,共47条。
②凡田、海延林《民事审判的规范化的重点是庭审规范化》,1992年发表于《人民司法》。
③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2015年发表于《法学研究》。
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事审判庭审优质化及相关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