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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思与完善

2016-03-07王若雨河南工程学院河南郑州451191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市场经济

王若雨(河南工程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思与完善

王若雨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摘 要:民法中实行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偶然,而是和市场经济规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等因素有着莫大关联,是各项因素综合表现的产物。在此先从内涵、功能和必要性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读,然后分析了其在其他民法中的适用和体现,最后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道德;市场经济

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领域,诚实信用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是礼仪之邦,对道德标准颇为重视,无形中已成为国人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当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比如因为没有遵守这一准则而损害到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就应依法予以制裁。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关键时期,市场和商业化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经济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必须有相关法律做保障。《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体系的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基本法和特别法中都适用。

一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厘清

(一)内涵

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准则,就个人来说,需要提高觉悟,自控自律,以此为准则规范自身言行。将其纳入法律,规定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则是在社会伦理道德基础上将其法律化。人类经过长期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也创造出了更多利益,特别是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利益更为明显。此时仅靠个人自律是很难做到诚实信用的,交易中欺诈失信现象时有发生,极易给当事人和公共社会的利益带来损失。为调节当事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把诚实守信提高到法律准则的地位。需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并非静止不变的,在发展力不同的各个阶段,其地位和定义有着很大不同。另外,这一原则并没有标准统一的定义,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提前考虑到各种情况。加上我国法律尚存在很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很可能遇到模糊不确定的阻碍,所以授予法官有自由量裁权。

(二)功能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对立法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要想建设好法治社会,法律应当体现出公平正义,且有正确的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加以指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整个民法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该原则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立法者也开始对其重新认识,对于之前没有涉及到这一部分的空白,应当通过立法加以弥补。对于其他违背该原则或有矛盾之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废除。

其次,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还能监督司法。司法者在理解法律条例或者具体执行时,常会碰到很多意外状况。比如,立法条例不明确,或没有适用的相关规定。此时需要司法者根据原则性规定,在考虑不破坏法律整体性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手段拟制出比较适用的法律规则,而这种做法最根本的前提就是诚实信用,如此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客观,才能符合立法者的要求。

此外,就各方当事人而言,主要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在竞争或交易中难免会出现矛盾。若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置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于不顾,不但损害了其他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者甚至会威胁到集体利益。所以,必须利用该原则对各项民事活动加以约束,以此来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在道德层面也是如此,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做到诚实守信。

(三)必要性

首先,诚实守信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基础地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考虑的主要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依据计划分配生产资料,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并不明显。而转型到市场经济后,个人利益更受关注,社会关系变得愈发复杂,经济秩序面临着极大挑战,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也就更加重要。从小处看,诚实信用原则关乎个人经济利益;从长远看,影响到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换句话说,在当前商业时代,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被定义为开展市场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对经济建设大有裨益。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完善法治社会建设,当前法律中存在有缺陷,遇到个别复杂案件时,现行法律可能没有较为适宜的处理方式。正如前面所说,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起到弥补的作用,对制定健全的法律制度有着重大意义。而精神文明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部分,假冒伪劣、投机取巧等行为在现代社会频频出现,其主体多半缺乏高度的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这种极端个人主义十分危险。诚实守信原则是道德层面、精神世界和法律领域都应遵循的标准,才能强化自身责任意识,规范自身行。

此外,民法在各个时期的体现有着很大不同,发展到当前,自然要为当代社会服务,需要考虑时代潮流,而诚实信用原则无疑是顺应这种发展潮流的。该原则具有极强的调节功能,这对民法执行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司法者的自由量裁权在解决利益矛盾、协调社会经济关系上起着重要作用,同样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二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表达

(一)《民法通则》

民法是一个大体系,国内尚没有建立民法典,大致由一般法和特别法组成,具体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民法通则》属于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和基础法,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该原则在其他民事法律中也适用。民法主要是为了调整民事关系,维护平等主体间的合法利益,保障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主体心存善意,对其精神思想和行为都有着引导作用,是民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合同法》

合同具有契约性,直关系到双方或多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条例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关责任,是要接受法律制裁的。《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条规定出现在总则部分,说明诚实信用原则自始自终都存在,都发挥着自身作用。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坦诚,不得故意隐瞒涉及到合同公平的信息,不存在损人利己等恶意思想;订立合同时,也要保证双方地位的平等和公平,不得使用欺诈等恶劣手段。之后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说明即便在合同终止后,也应当做到诚实信用,比如严格保密对方信息。

(三)《物权法》

和《合同法》稍有不同,《物权法》并没有在总则部分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为文字。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如果物权发生变动,包括在设立物权时,都应该予以公开公示,让第三个人及时知道,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行使物权时应当以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为基础,换言之,即是禁止滥用权利。因为物权享有者在行使其合法物权时,难免会涉及他人。比如房主享有使用房子的权利,但如果堆置易燃易爆物品,则极易伤害到周围人群。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仅仅涉及物主和物品两者间的关系,还牵扯到了其他因素,所以必须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也是诚实信用的一部分。

《物权法》中还有一种善意取得制度,即动产占有人无权对占有的动产进行处分,但能够转让至第三人,受让人要处于善意,才能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前面已经提到过,要想在全社会建立起诚实信用制度,需要每个人心存善意,在思想意识上加以强化,之后才能影响行为行动。所以说,善意取得制度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

三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运行检视

(一)概念模糊

《民法通则》作为民法体系的基础部分,虽然提及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定义。该原则有着太多内涵,若没有明确的概念,以及对其外延部分的深刻思考,很难在实际中良好地应用。其他民事法律中也未明确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定义,而且很多规定都不能体现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统一。

(二)地位不高

在私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足见其地位之重要。然而就我国目前民法体系来说,该原则并没有达到应有的地位。比如《民法通则》第四条,没有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而是和其他原则并列,且处于最后位置,在其他民事法律中亦是如此。这表明我国立法者在诚实信用原则还不够重视,没有把它和其他原则加以区分。

(三)深度不够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重要性不言而喻,要想真正体现其地位,并得以很好地实施,必须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达到一定的高度。民法体系中大部分法律都以诚实信用为指导原则,说明其广度可以达到要求。然而,其下位原则则很少涉及,以平等原则为例,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行政法,都有规定,所以该原则体系比较健全。相比之下,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度还不够,需进一步加强。

四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首先,把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同时加强执行力度。很多民法都以该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但都没有进行明确统一的规定,所以首先要将其细化具体化。制定一个权威可行的统一标准,并在其他民法中进行具体的解释,减少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障碍。执行力度直接决定着该原则作用的发挥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果,须保证每项制度都得到具体落实。

其次,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我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较差,权威性不高,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态度比较消极。为使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得到最大化发挥,需提高法官素质和业务能力,树立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制度,防止权力滥用,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法官手握自由裁量权,必须具备公正品格的素质,对法律有深刻的认知。比如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意识,熟悉法律内容和程序;能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创造性地、最大限度地兼顾法、情、理。

最后,需逐步建立起健全的社会征信体系。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将道德法律化的法律原则。基于这一特性,要完善诚实信用原则,仅仅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是不够。要完善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安全,最为重要的还是整个社会道德素质的提高,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最关键之处在于民事活动的主体自身内心的纯洁和对于诚实、信用的坚守。

诚实信用是为人处事应当遵守的准则,将其法律化,在民法中实行,一方面可以引导民事活动主体规范自身思想行为,坚决执行,从而协调当事人矛盾,维护市场经秩序;另一方面,该原则对立法和司法都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我国法律的完善。针对现存的不足和问题,应该及时调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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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周欣)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6-0109-03

收稿日期:2016-03-01

作者简介:王若雨(1984-),女,河南郑州人,河南工程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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