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
2016-12-15张永谦
摘 要 民事诉讼法只在个别地方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简单的、抽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如今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人们对于法律的讨论也逐渐火热,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诚信缺失的问题,使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累得以增加,法院的审判工作也遇到了一定的问题,不利于工作效率的全面提升。诚实信用原则早在《民法通则》中就已经确立,并且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形成共识,本文就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概述分析,明确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意义,探究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并提出科学的适用策略。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
作者简介:张永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41
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着更好的应用,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途径提供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比较基本的法律规则,要求人民群众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诚实守信,遵守自己的承诺,不欺骗,不损坏他人以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使得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地保护。诚实信用原则比较抽象、模糊,与民事主体的权力利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外延等表现出不同的程度。当前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一定的由最高层次个人主观意愿决定的“帝王”景象。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其实是道德领域中的内容,使其应用到法律领域中,将其作为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与社会时代发展相适应,使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律化的发展。尽管现今社会是法治化社会,但是依旧需要一定的道德、教育等作为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规范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其实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商品交易,商品交易关系调整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决定的。
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就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使得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加法定化。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人在进行民事案件审理和开展诉讼行为时需要做到诚实、公正。
二、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意义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能够使民事诉讼的效益得以顺利实现。民事诉讼效益其实就是利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民事诉讼中,如果人们能够认真的贯彻和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将极大提升民事诉讼效益。 在民事诉讼中,若权利能够被正常规范化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能够使得审判的成本以及时间大大减少。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够充分的阐述判决的理由,能够更好地向当事人以及诉讼人和公众等进行宣传。在民事诉讼中科学的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使民事案件的审判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接受,更加尊重法院,使得法院的权威得以树立,减少判决履行以及执行过程中相关成本的支出。
其次能够公正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公正性表现在过程以及结果的公正,只有这两个方面都是科学、完美的,才能够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得到充分的体现。当前人们进行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实现公正,但是若诉讼程序中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就很难实现真正的公正。要实现审判程序的公正,就必须要保证裁判者是处于中立地位的,不会在主观上偏袒任何一方,解决纠纷的人需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对待,并能够充分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使建议更具公平性,能够积极的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裁决的依据的证据需要真实。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与程序公正的目标具有相同性, 如果不能有效的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法院随意滥用权力,就会增加诉讼的成本,并且对另一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与诉讼程序的公正相违背。
最后,在民事诉讼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也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满足。在近些年来的民事诉讼中有很多不诚信的行为,比如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使得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威胁;存在无中生有的诉讼;调解过程中对事实进行虚构,从而实现非法目的;虚假作证;与案外人进行串通逃避债务等。甚至还存在着当事人与法官串通一气制造假案,使得社会、国家、公共利益以及群众利益等遭受严重的侵害,挑衅、侮辱司法的公正。
在民事诉讼中应科学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当事人、诉讼人、法院等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义务等得以规范,保证民事诉讼正常开展,使得诉讼的效益得到提升。民事诉讼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如果诉讼中存在不诚信的问题,就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使司法受到侮辱,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是极为重要的,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价值。
三、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一)民事诉讼中禁止出现虚假陈述的现象
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时,一般是依据相关的法律以及事实,从而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以及科学。如果事实不真实,理由虚假将在判决过程中影响法院决定的准确性,使得法律的正常使用也受到影响,容易出现不公正的判决。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主要有两种形态,第一种是当事人故意陈述虚假的事实,第二种是妄加争执事实证据,违心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 这种行为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对此法院可以对其效力进行否定。
(二)民事诉讼中禁止出现反言的行为
这种现象就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出现反悔、矛盾的行为,也就是当事人使对方相信自己的行为,并且认定这种行为会导致法律后果,进而产生的想法和态度。所以需要保证当事人在客观上对这种行为相信是合理的,并且应该被法律保护。禁止出现反言的行为其实是保护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如果对对方的陈述十分信任进而出现的行为应该被法律保护,不允许当事人出现反悔的行为,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尽管我国对这种禁止出现反言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概念,但是有相关规定的。
(三)民事诉讼中禁止出现为了自身诉讼的利益采用不合理形式
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钻法律的漏洞,或者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通过不合理的理由保全财产,骗取管辖的权利的现象依旧普遍存在, 这种行为使得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并且影响法律公信力的提升,与诚实信用原则是不相适应的。
四、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策略
(一)确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罚标准
在司法解释上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处罚进行明确的规定,通过防范措施使其得到有效地落实与执行,在法院中有效执行,使得法律责任得以明确。还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司法进行解释。如果民事诉讼案件与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个人重大利益相关,证人虚假作证,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就构成伪证罪。其他情况给予适当的警告、罚款或者是拘留等处罚。 开庭前,当事人需要当众宣誓自己在法庭中陈述的内容是真实可靠的,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宣誓的人员,法庭有权利将诉讼中止,直到当事人宣誓完毕,如果拒绝宣誓使得诉讼被延迟,这种情况下使得对方当人事出现损失,就需要当事人进行赔偿。
(二)法官科学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需要法官进行主持,法官对于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强化法官人员的素质水平,加强司法权益,使其公信力得到提升,使得司法的权威性得到有效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在主持案件审理中,应科学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明确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法官能够科学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将每一个证据的证明效力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等进行充分的表达与阐述,判决书中还应包含法官最终做出的结论以及依据等,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地维护。
(三)明确诉讼中当事人的真正义务
司法审判中,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是主体,法官需要将这些诉讼参与人作为依托审理案件,使诚实信用原则得以有效地补充,使得当事人接受到不利裁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证,对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运用诉讼权利,比如申请上诉、再审等。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法义务,但是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的理由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是在作证过程中存在虚假证言,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同时完善鉴定人侵权赔偿制度,如果是鉴定人的过失使得鉴定存在虚假性, 当事人遇到的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不采纳鉴定的意见。
五、结语
事实是法律的依据,也是法院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表述对事实依据进行判断,要使得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并保证诉讼过程的顺利推进,就不能让当事人出现弄虚作假的问题,使得事实被混淆,影响诉讼的时间和效力。当前我国的诉讼制度不断优化与发展,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使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加相符。诚实信用原则满足民事诉讼的需要,也与当前时代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不管是谁都不能随意、滥用权利,不能损坏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实现法定化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使得人们的诉讼行为得以规范,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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