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时履行的判决方式
2016-02-01申手会王玉萍王越新
申手会 王玉萍 王越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 阜新 123000
论同时履行的判决方式
申手会王玉萍王越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阜新123000
同时履行的判决是从同时履行抗辩权衍生出来的概念,公平的同时履行判决对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同时履行的判决作为一个新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文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征出发,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与外国立法模式相比较,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同时履行的判决方式,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合同制度出谋划策。
同时履行抗辩权;判决方式;交易效率
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变得越来越重要,它是创造财富的重要途径。因此,为了使合同稳定有效地进行,建立完善的履行抗辩权制度就凸显的更为重要。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履行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因此双方之间也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甲乙两人买卖绿豆,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甲迟迟没有交货,乙也以此拒绝付款,因此双方陷入僵局导致交易停滞,这显然不符合我们追求的交易效率。
合同法之前,中国大陆的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过程中,人们习惯于采用“诉”与“反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合同法颁布后交易双方更习惯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自己的权益,但是对于这种案件如何判决合同法却并未规定,这也导致了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方式不一:第一种做法,以原告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种做法将该类诉讼终结在法院大门前,有违司法解决纠纷这一直接功能;第二种做法,直接判决被告一方履行,但此种做法常常无法执行,因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会以同时履行抗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使得法院判决失去执行力;第三种做法,是双方同时履行的判决,即原告提出对待给付时,被告即向原告为给付,但此时原告也要向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于此情形如被告并未提出反诉,判决中却包涵了原告向被告为给付的内容,与“不告不理”原则相悖。因此,我国目前各地法院同时履行判决方式不同,这大大减损了司法权威,也不利于发挥司法解决纠纷的终极作用。
二、国外对同时履行判决的立法模式
国外却早已从立法层面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只是各国立法模式较为单一,大多都是德国的交换给付模式。
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就在民法典第322条对同时履行判决做了规定:“(1)一方基于双务合同而诉请履行对其负担的给付的,另一方对自己所享有的对待给付被履行时止拒绝履行给付的权利的主张,仅具有使该另一方被判决同时履行给付的效力;(2)起诉方须先履行给付,且另一方陷于受领迟延的,起诉方可以诉请该另一方在受领对待给付后履行给付。”日本、台湾立法与德国规定相似。
这种判决的本质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给付判决,在该类诉讼中原告无条件胜诉,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因为原告的诉请在判决中得到承认,没有被驳回,因而难以认定原告败诉,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停执行判决的效力,并非否定原告的权利及诉求,故不能依此认为被告胜诉。法院这样做主要是鼓励原告通过诉讼打破双务合同中债务履行的僵局,使得交易尽快进行,因此给与了原告在诉讼费上的“优待”。
相比较我国法院的三种做法,这种判决更为合理,它在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尽量平衡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我国同时履行判决的可行模式
综合来看,德国对同时履行判决的方式是最为合理的,我国的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参照这一判决方式。另外,除了在判决方式上可以借鉴德国外,我国在诉讼程序上可以建立一种针对同时履行判决的特殊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合同纠纷会越来越多,民二庭的案件每年正在成比例增加,将同时履行的合同纠纷加入诉讼中无疑会大大加重法官的压力。因此,我国可以仿照督促程序,新设一种全新的非诉程序,具体做法:申请人即原告可以拿着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法院申请同时履行的令状,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后颁发给申请人相应的令状,先有申请人拿着令状找到被申请人即被告先予履行,此时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的话申请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也要保护被申请人的权利,可以给被申请人一定的异议期在其见到令状后。
四、结语
在当今社会,合同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为了促进合同尽快履行,打破同时履行抗辩权带来的僵局,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一套与之匹配的诉讼制度、判决模式。德国的立法模式尽管解决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各种问题,但在交易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上却有所欠缺。因此我国可以建立一种全新的非诉程序,使之更好地发挥司法解决纠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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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D923.6
A
2095-4379-(2016)30-0215-01
申手会(1994-),女,河南安阳人,本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王玉萍(1993-),女,甘肃兰州人,本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王越新(1995-),女,辽宁本溪人,本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