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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研究略述

2019-10-21李雪洁

西部论丛 2019年25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 要:12世纪乃至13世纪,是英格兰法制大发展时期,令状制度成为亨利二世时期司法改革留下重要的遗产之一。亨利二世时期形成的王室司法机构,及相配套的令状制度、陪审制度的发展完善,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令状制度所要求的特定的诉讼形式和正当的诉讼程序对程序法的发展亦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令状;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普通法

著名英国法律史学者普拉克内特(T. F. T. Plucknett)曾语: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年)尤其被认为是“普通法历史中至关重要的时期之一”。[1]在此时期,巡回审理制度得以扩展,王室法庭管辖权扩大,普遍使用巡回陪审制解决土地争议,逐步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裁判,采用陪审团审理。而令状制度作为普通法中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它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并且直接成为亨利二世巩固并强化王权的重要工具。本文即从令状制度在亨利二世时期的发展这一角度,认识12世纪后期英格兰的司法环境,认识王权与教权、国王与贵族之间相互角逐的内在联系。

一、有关令状制度的研究

有关令状制度的研究十分繁多,最早至中世纪即有格兰维尔、布拉克顿、科克等法学家对此展开研究;近代以来,梅特兰等人亦涉及到对令状的研究;20世纪之后,则有普拉科内特、密尔松、贝克、卡内冈等学者进一步探讨。中世纪的格兰维尔是能够追溯到的最早的研究者,其于1187年用拉丁文编著了《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2],该书主要涉及直属受封地诉讼、圣职授予权、寡妇财产、嫁资、赠予、遗嘱诉讼等内容,其中阐述了王座法院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并对王座法院曾经使用过的80份令状进行了系统分析。中世纪还有一部重要文献《令状录》(Register of Writs)[3],又称《令状登录簿》,该文献记录了起始令状等形式,开始为手写本,1531年开始付诸印刷。随时代发展该书内容不断增加,其中记录最早的令状始于亨利二世时代。

近代以来,爱德华·科克则在其《科克论利特尔顿》(Coke on Littleton)中这样描述令状制度:“每位臣民都有三大护身之宝,分别是国王、法律以及国王令状。法律是规则,但不会说话。国王藉王室法官来断案,他们是会说话的法律。程序和执行乃法律之生命,它们恰存在于国王令状之中”。[4]弗雷德里克·梅特兰被誉为令状制度研究的现代奠基人,他的著作《衡平法及普通法程式诉讼:两大系列讲座》以程式诉讼或令状制度为主线,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历史娓娓道来,其文末还附有令状选编供以参考。另外梅特兰还与波洛克合著了《英国法律史——爱德华一世以前》(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5],在第六章“格兰维尔时期”中,对亨利二世时期的“新近侵占土地之诉”(novel disseisin)、“起始令状制度”(system of original writs)等与令状密切相关的问题有诸多论述。现代学者密尔松的著作《普通法的历史基础》(Historical Foundations of the Common Law)[6]與卡内冈编著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第二版》[7],都关注于令状制度,以令状为主线,讲述了普通法的发展进程。约翰·汉密尔顿·贝克爵士(Sir John Hamilton Baker)的《英国法律史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8]在其中论述了令状制度及程式诉讼。

二、令状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

在谈及令状制度的发展状况时,我们首先应对令状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简要界定。中文“令状”一词并非中国既有词语,乃是一外来语,即于19世纪末,经同一日文汉字传于中国的一个西方法律概念。[9]并且,令状制度并非英国独有,罗马法系也有此制度,但本文仅涉及英美法系中的“令状”,其对应英文为“writ”,源于拉丁词汇“breve”,为“简短”之意,后引申为:令状、国王在其法庭所发的令状或谕令之意。[10]《元照英美法词典》对“writ”一词所作出的解释为:在英格兰法上指由文秘署(Chancery)以国王的名义签发给郡长、或者法庭或政府官员要求接收令状的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11]学者卡内冈认为令状起源于国王和教皇的行政管理,令状只不过是国王、教皇或其他统治者便利处理日常事务的一种文书工具。但随着国王需要和司法需要,这种令状性质逐渐演变,其职能由行政管理和司法的目的而签发,后仅为司法目的而签发,即行政令状的司法化、程式化。尤其是后来,令状在国王和王室法庭干预地方法庭或领主法庭时使用,如命令郡长公正审判,或命令把某个案件移送至王室法庭审判等,从而使令状成为国王加强王权的有力工具。

令状制度的这一演变恰好对应于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时期及其前后的漫长历史时期。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背景是复杂的,既存在王权与教权冲突,也存在着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国王在面对来自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压力时,选择通过发展王室法庭和巡回法庭、引入令状制度与陪审制度等措施,改革司法,进而有效的打破教俗两方面的压力,争夺司法权,监督领主法庭,扩大王室收入,从而加强王权。

11世纪前后,教会奢靡颓乱,社会盛行不良风气,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教会自身发起格里高利改革、克吕尼运动,而世俗方面的改革则表现为亨利二世即位后的种种措施。亨利二世即位后,为了整治教士的犯罪行为和逃罪行为,为了压制教权、加强王权,1164年1月,亨利二世在克拉伦登召开宗教会议,提出旨在限制教会特权和宗教法庭权力的一部宪章,即《克拉伦登宪章》(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宪章规定教士如被指控有罪,应由世俗法院(civil courts)审理;国王的法官审理教职人员与非教职人员(layman)之间有关土地的纠纷;大主教只能向国王提出申诉;教职人员应服从国王的召唤等。这一法律规定了调整国王与教会关系的原则。[12]因而,中世纪以来,始终不断的政教之争又一次来开帷幕,亨利与贝克特产生冲突,贝克特被迫流亡在外。与此同时,亨利将精力集中于英国的司法制度,希望通过改革加强王权。1170年,贝克特回到英格兰,就1169年王储亨利行加冕礼的问题,再次与亨利产生冲突,亨利的四位骑士为了恩宠谋杀了贝克特,贝克特因此成为圣徒。[13]至此,政教冲突愈演愈烈。面临着哗然愤怒的民众,亨利只得废除《克拉伦登宪章》。尽管这场冲突,以亨利二世示弱而终,但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业已开始。

三、令状的司法化与程序化

继1164年《克拉伦登宪章》颁布之后。1166年、1176年,亨利二世相继推出《克拉伦登诏令》(Assize of Clarendon)、《北安普顿法令》(Assize of Northampton),至此,由令状制、陪审制与巡回审判制三者相互结合的司法改革初步形成。其中,《克拉伦登诏令》为亨利二世颁布的22条法令的总称,它改进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依该法,法官可巡回审理刑事案件。每个百户区的12个及每个村(vill)的4个最有宣誓资格的人,被授权可将被怀疑犯有重罪的人向国王的法官或郡长(sheriff)提出控诉,如已抓住罪犯,则可将两名能说明抓获情况的人连同罪犯一起送交法官。[14]《北安普顿法令》中,有一条款用于维护民众的土地利益,以打击新近发生的非法侵夺土地占有的行为,该诉讼允许被非法侵夺土地占有之人,在一定期限内于王室法官面前依据陪审团的裁断,恢复对土地的占有,法官还要对入侵者处以罚金,对受害者给予补偿。[15]上述两例条款,均是亨利二世时期司法改革成果,具有一定代表性。

这几部法令的颁布,使亨利二世不仅从教会的手中夺回了一部分司法权力,而且使当时的审判程序和实体法得到了改革,人们拥有选择王室法庭诉讼(须缴纳一定费用)的可能,而不仅是只能在教会法庭和领主法庭诉讼,从而保障了民众的一部分利益。正如一古语所言:“国王所至,法律必存”(Wherever the king was, there was the law.)[16],令状制、陪审制与巡回审判制三者相互结合的司法体系,为之后亨利二世将骑士、市民以及自由农民等广大民众吸引到国王身边奠定了基础,从而加强了王权。客观上,这也为13世纪西欧法律行业的专门化作了铺垫,专门的律法学校、专门的文件和法律语言,拥有专门的知识与技术的专职律师得益于此而发展起来。[17]

令状制度的司法化、程序化亦始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亨利二世时期,大量令状应用于司法事务,令状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工具改为一项司法程序,司法令状制度随之建立。司法令状亦由国王任命大法官签发,采用固定格式,准确明白的用语,并印以国玺。[18]这是一段是来自亨利二世时期的令状,该令状通常发给私人当事方、地方长官或郡长(及其副手)、开设法庭的封建领主,或某些城镇的执政官及市委委员会成员,其格式为:“如果原告A能够通过某种指定或未指定的举证方式证明他被非法剥夺了占有,那么使之恢复占有。”但该格式并未完全固定下来,司法化令状的格式仍在缓慢发展。[19]就这样,令状成为在王室法庭开始诉讼程序的公文,并且逐渐地更多的诉讼程序出现,使大部分侵害私人权利的行为能够在王室法庭通过适当的诉讼得以解决。由此,众多涉及地产保有等各个方面的权益都有适当令状开始适当诉讼加以保护。[20]这样,亨利二世時期通过司法改革形成的法院、以令状为代表的格式诉讼和事实查证方式(recognition)等新程序,共同构成了作为普通法基础的复杂体系,成为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重要形式及成果。

小 结

总之,令状制度这项控制司法管辖权的制度,在最初只是王权集权化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工具,即用于处理与领主司法权相关的各类问题,其目的在于限制领主权利,后来成为法庭诉讼授权书,即一项参与诉讼的必须程序,有时也起到保证被告出庭的作用。[21]同时,由于各种案件涉及的争议金额以及与国王相关利益的挂钩,地方法庭与王室法庭形成了各自的管辖界线。由此,令状演变为司法令状,并逐渐成为国王招揽诉讼、蚕食地方公共法院与封建法院司法权、削减特许私人司法权的有力工具。[22]

也因为令状所具有的程序性的特质,每一例案件都依据令状中规定的管辖主体、审判程序、举证方式、执行方式的明确规定,予以实施,因此,在令状制度的基础上,英国形成了格式化诉讼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对程序法的发展亦起到了积极作用。尽管随着时间的流逝,至19世纪令状基本不再使用,但是由令状衍生出来的“正当法律程序”等原则仍在当今发挥着重要作用,令状制度始终推动着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古往今来诸多中外学者对令状这一制度始终不断的研究,也恰恰印证着其重要性。

参考文献

[1] 详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61-262页,“Common Law”词条。

[2] [英]拉努尔夫·德·格兰维尔著,吴训祥译:《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原名“Tractatus 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Regni Angliae”,作于亨利二世国王统治时期。

[3] 详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168页,“Register of Writs”词条。

[4] 详见自屈文生:《令状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6页。

[5] Sir Frederick Pollock and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8.pp. 145-184.

[6] [英]S. F. C. 密尔松著,李显冬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

[7] [英]卡内冈编著,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8] Sir John Hamilton Baker, 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 London: Butterworths, 2002.

[9] 屈文生:《令状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1页。

[10] 详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74页,“breve”词条。

[11] 详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424-1425页,“writ”词条。

[12] 详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92-293页,“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词条。

[13] 参见[英]肯尼斯·O·摩根著,王觉非等译:《牛津英国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38-139页。

[14] 详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10页,“Assize of Clarendon”词条。

[15] R. Pound, 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Cambridge Studies in English Legal History (Cambridge,1923), p. 101. 转引自[英]卡内冈编著,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4页。

[16] [英]卡内冈编著,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3页。

[17] [英]肯尼斯·O·摩根著,王觉非等译:《牛津英国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67页。

[18] 程汉大:《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新论》,《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第13页。

[19] [英]卡内冈编著,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0页。

[20] [英]卡内冈编著,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3页。

[21] 参见[英]S. F. C. 密尔松著,李顯冬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24-25页。

[22] 程汉大:《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新论》,《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第13页。

作者简介:李雪洁(1996.01.16-);性别:女;籍贯(具体到市):山东省滕州市;民族:汉族;最高学历:硕士在读;目前职称:无;研究方向:世界专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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