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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六)

2016-01-29刘瑞菊陈向武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11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审理

孙 建,刘瑞菊,陈向武

(1.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 150069;2.山东省寿光市畜牧兽医局,山东寿光 262700;3.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培训园地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六)

孙建1,刘瑞菊2,陈向武3

(1.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69;2.山东省寿光市畜牧兽医局,山东寿光262700;3.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教材讲义连载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欠缺,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随着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加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增多,随之而来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也逐年增加,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能力。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供执法人员学习。

(续前)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复议原则、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复议证据、复议程序、复议期间和送达、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复议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证据和复议程序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7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证据

7.1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证据的概念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证据,是指所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证据的来源特定。行政复议证据主要是由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且该证据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取得。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在必要时才调取证据。二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证据证明对象特定。行政复议证据证明的对象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明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证据审查方式特殊。在行政复议中,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证据的审查方式通常以书面审查为主,只有在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

7.2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动物卫生行政举证责任,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制度。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其核心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而具体行政行为由被申请人作出,因此需要被申请人来举证证明其合法性和适当性。因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分担的举证责任不同。

7.2.1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即由被申请人负责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申请人的举证范围,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即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三是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他人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程序原则。

7.2.2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申请人在下列情形下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是申请人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供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请行为符合相应的条件。二是在对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即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复议的案件中,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三是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四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7.3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举证要求

当事人向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存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由有关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提供询问等笔录的,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二是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制品或照片、录像等。三是提供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提供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四是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自然情况(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证人签名或捺印,注明出具日期,并附有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五是提供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的依据和方法、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说明等内容,并应当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公章。六是提供现场检查笔录的,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检查内容等事项,并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没有当事人签名的,应当有见证人的签名。

7.4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证据的收集

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证据由当事人提供,但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收集证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因此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收集证据,是其一项权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权力的行使前提是其认为必要时,才主动收集证据。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7.5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证据的规则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确定其效力。审查证据的规则为:一是审查证据的来源。即证据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二是审查证据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三是审查证据的取得方法。主要审查证据的取得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以偷拍、偷录或者以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不管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只要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是审查证据相互之间的关系。主要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冲突的地方,并分析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

8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8.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动物卫生行政相对人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因此,行政复议申请是启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的必经步骤。但是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才能引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的发生:一是申请人是认为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必须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是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五是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六是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即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方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8.2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受理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受理,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而决定立案的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是审查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三是审查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审查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五是审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是审查是否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是审查是否已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了复议,且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八是审查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是自动受理。对于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自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二是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告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8.3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审理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审理,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复议活动。

8.3.1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一是确定行政复议人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确定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审理,并通知当事人。二是更换和追加复议当事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再次审查,对于申请人提出复议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对于应当参加复议的当事人,依法予以追加。三是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四是决定是否停止执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3.2 被申请人答辩与举证。一是被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或提出反驳,以维护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种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等。三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依据、证据和其他材料,必须在收到复议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四是被申请人不履行答辩、举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和第三人查阅上述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8.3.3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和范围。一是审理的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有两种,即书面审理和非书面审理。二是审理的范围。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里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仅指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二,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法性审查,是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正确、准确,是否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适当性审查,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8.3.4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和中止与终止。一是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但撤回复议申请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二是行政复议的中止。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需要暂时停止复议案件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三是行政复议的终止。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行政复议案件不再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因对自由裁量权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此外,行政复议中止的前三项情形发生后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8.4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结果。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作出维持决定。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作出维持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二是作出撤销、确认决定。撤销决定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和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撤销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此外,被申请人不履行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义务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在作出撤销决定或者确认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的同时,可以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三是作出履行决定。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这里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包括拒绝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情形。

四是作出变更决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五是作出赔偿决定。对于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案件,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予以赔偿的决定。对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没收财物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赔偿决定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同其他决定一并作出。

六是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复议决定。(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责任编辑:白雅娟)

S851.33

C

1005-944X(2016)11-0000-00

10.3969/j.issn.1005-944X.2016.11.000

注:孙 建与刘瑞菊并列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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