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园地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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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与答案
编者按 :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贯彻《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2010—2014年)》提出的“创新方法,形式多样”的培训原则,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了“习题与答案”,特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就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及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编写成习题,并以当期刊问题下期刊答案的形式,供执法人员自学。执法人员可以自选习题进行作答,凡将答案反馈的,《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和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共同出具学时证明(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第十期习题与答案】
1.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概念和特征。(本习题0.3学时)
答: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据此规定并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实践,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给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救济途径,因此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享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资格。二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三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四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
2.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转移。(本习题0.3学时)
答: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动物卫生具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会发生转移。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转移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有权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公民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民的近亲属在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既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共同申请。二是有权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销、合并或者分立。
3.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概念和特征。(本习题0.4学时)
答: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据此规定并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实践,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才会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此而产生行政纠纷。因此,只有作出了具体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成为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三是必须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
【本期习题】
(习题的参考材料见本期“培训园地”文章)
1.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本习题0.2学时)
2.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证据的规则。(本习题0.2学时)
3.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本习题0.6学时)
(责任编辑:白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