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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之后我国人权保障的实践及其发展

2016-01-23李晓兵

关键词:人权保障宪法

李晓兵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1)



“人权入宪”之后我国人权保障的实践及其发展

李晓兵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写入宪法是我国人权保障和宪法实践发展的里程碑,在此后的十多年间,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人权保障实践得到全面发展。而今,人权保障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基本标准和判断尺度,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则是中国推进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人权在司法过程中的保障得到充分的重视,国际人权对话和人权交流日趋活跃。在此基础上,我国人权保障实践逐渐形成自身的特点,同时在人权公约实施机制和人权保障机构建设方面仍有发展的空间。

关键词:人权保障;宪法;人权行动计划;人权委员会

一、“人权入宪”——我国人权保障的新起点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决定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4年第8期。。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宪法文本中对“人权”问题做出规定,这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第一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给予明确的确认和肯定。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8日),此处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4年第8期。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发展过程来看,人权的保障是宪法制度萌芽和发展的起点。1789年《人权宣言》第16条宣告:“凡人权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其后,法国的历部宪法几乎都对《人权宣言》进行郑重的重申,因此,保障人权原则成为了法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他国家在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也逐渐地接受了人权保障的理念,各国在其宪法文本中或通过明确地宣告,或通过具体的列举方式,对于人权保障作出回应。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与格尔·范·德·唐在其名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中统计表明,有90.1%的宪法中用了公民权、人权、政治权利、基本权利或个人权利这些词或类似的词的宪法,而且即便那些没有适用这些词或类似词的国家,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包括公民权利的规定[1]。因此,在现代各国,不管其宪法文本之中是否有关于“人权”的明确表达,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疑都应该被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从近代到现在一共诞生了十多部宪法,其中194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序言中有“保障民权”的宣告,其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其第二章有关于“人民之权利”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后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这些宪法中规定的都是公民基本权利,没有出现关于人权的概念。在实践中,在人权保障问题上,新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走过了一段极为曲折的历程,关于人权的讨论逐渐变得至为敏感,“人权”话题在某些时期甚至变成了人民共和国的禁忌。即便是1982年宪法诞生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思想理论界对于人权问题依然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人权保障问题的讨论和实践也并没有当然地回归到一个应有的正常状态。从我国现行宪法制定通过到现在的三十多年,正值我国经历重大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宪法也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重大的修改,而且都是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宪法制定出来22年之后,“人权”这个词终于在第四次修改过程中第一次被写入宪法文本,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明文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自此,“人权”由一个曾经引发重大争议的政治概念转化为宪法和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国家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基本原则,由执政党的理念转化为共和国立国的根本理念。

从我国法治发展和国家制度完善的长远眼光来看,“人权入宪”无疑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撑。从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法文本上得到了明确的肯定,这不但使宪法文本获得了正当的基础,也使宪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变得更加完善,同时还使宪法上所规定的基本制度与人权保障之间建立了有机联系。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各种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也为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直接的宪法文本上的源泉,同时又打开了一个开放性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的空间。因此,不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人权入宪”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全面提升了我国人权保障实践的层次,推动我国人权保障的方式和途径不断丰富和发展,同时也为我国人权保障实践的未来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另外,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的举动本身无疑也极具象征意义,此举表明中国政府将以更大的决心在更大范围推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践,这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从此将掀开新的一页,人权保障的水准将成为判断我国整体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维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基本主题。

二、 “人权入宪”后我国人权保障的实践

(一) 以人权保障为基本尺度的立法行为

“人权入宪”之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成为判断制定和修改各种法律是否正当的一个基本参照系,在各项立法活动过程中,各级立法主体应该主动地贯彻和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新制定法律、法规乃至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都需要自觉地考虑人权保障的标准和要求。同时,有关机关还应该适时地以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人权保障原则为依据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全面的审查,对有法律文件或进行废止,或进行修改,或进行重新制定,对原有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充实和补充缺失的内容,将过于概括性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从而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2004年“人权入宪”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有关人权保障的决定和法律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的决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制定通过的法律文件。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因此,此项废止性的决定对于保障农民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公务员法》(2005年)、《公证法》(2005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护照法》(2006年)、《物权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7年)、《食品安全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09年)、《社会保险法》(2010年)、《行政强制法》(2011年)、《精神卫生法》(2012年)、《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国家安全法》(2015年)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主要有:《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刑法》(2005、2006、2009、2011年、2015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律师法》(2007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残疾人权利保障法》(2008年)、《国家赔偿法》(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刑事诉讼法》(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劳动合同法》(2012年)、《环境保护法》(2013年)、《安全生产法》(2014年)、《行政诉讼法》(2014年)、《食品安全法》(2015年)等。

2004年“人权入宪”之后国务院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制定)、《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制定,同时废止1994年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信访条例》(2005年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制定)、《职工带薪休假条例》(2007年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制定)、《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制定,同时废止了1990年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制定)、《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制定)、《戒毒条例》(2011年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制定)、《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制定)、《拘留所条例》(2012年制定)、《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制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制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制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等。

这些法律、法规陆续的制定出台,一方面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就其基本内容来看,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其核心价值之一。在这些立法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已经成为立法机关应该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 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来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这是我国政府近年来在人权保障领域的重大举措。人权行动计划被定位为是我国政府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我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也是指导和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9年4月13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导言部分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10月发布的《 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前言部分称:“在这一年里,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指导和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国政府面对当下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诸多政治、经济、法治、社会问题,尝试将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与社会发展的目标相结合并推动各类问题解决的新路径和新尝试。同时,这也是我国作为一个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国积极履行国际责任,主动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基本精神的实际行动。*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各国和联合国优先采取促进民主、发展人权的国家和国际行动。其中包括“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目前,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制定并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此处参考了2012年6月13日王比学载于《 人民日报 》的《专家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一文。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在我国政府主导下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级规划和行动纲领。由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涉及面宽,内容广泛,覆盖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宗教、卫生、体育等各个领域,在制定这一人权行动计划过程中,我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组织协调53个成员单位。

通过人权行动计划可以明确各级各类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人权保障的意识,同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和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人权保障,提升各个领域和各个行业人权保障水准的积极尝试和实践,进而带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氛围,实现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的基本目标。

从基本内容来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既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这些基本内容,同时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定主体的权利保障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同时还要兼顾考虑到人权教育的开展、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在行动计划起草制定过程中,联席会议机制及其工作机构多次召开会议,就行动计划的内容与联席会议机制各成员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和反复磋商,力求使行动计划既充分体现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又充分考虑到当前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和要求[2]。在人权行动计划公布之后,我国上上下下还结合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开展一系列推介活动,以宣传和普及人权行动计划,在全社会形成关注人权行动计划并推动其得到落实的社会氛围,在此过程中,政府方面除了自身在人权保障方面积极努力之外,还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宣传和实施,推动人权行动计划在社会各个层次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

在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所确定的基本目标如期完成的基础上,我国政府总结该行动计划实施的经验并直面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又制定了新一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这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扩大民主、加强法制、改善民生、保障人权的思想为指导,结合“十二五”规划和各部门中长期工作规划,全面系统地制定2012—2015年中国在人权各领域将实现的目标和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建立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包括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中央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3]。

(三) 人权的司法保障得到重视

人权的司法保障得到加强是近年来世界各国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之一,法院的审判活动关系到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实现,也与公民权利的救济和人权保障密切相关。一方面,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害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作为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民的具体权利通过司法过程实现了救济和保障,人权保障的基本目标也在此过程中最终得以落实。在此意义上,法院在人权的司法保障方面可谓是责任重大。另外,“人权入宪”让尊重和人权保障作为基本的宪法原则得以确立,这对于法院的司法过程无疑更是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它对于司法过程中必须以人权价值作为其审判活动基本的考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法院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法院更需要实现从具体案件的审判,“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到保障人权的提升和转变,从这个意义上,“人权入宪”为我国法院宪法角色的转换和拓展提供了基本的宪法依据。

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杨大法官曾指出,“人权入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求法院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努力实现“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要求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更加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三是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坚决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防止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四是要求法院把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作为行政审判的根本宗旨,坚决反对“官官相护”[4]。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肖扬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增强“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的能力以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此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2006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5年第3期。。

就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来看,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都需要面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在民事诉讼方面,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保护公民的诉权,特别是要保障各类弱势群体以及社会边缘群体能够通过司法诉讼获得权利救济,对于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农民和农民工等社会群体权益的保障要给予格外的关注,必要时还应该提供符合标准的司法救助和基本的法律援助。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订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为特困企业、破产企业和伤残、孤寡、低保人员提供司法救助,规定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以及抚养、赡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此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2006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6年第4期。。在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院应该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在审判的各个环节,对于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受到监禁的罪犯等这些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或者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人,应该依法保护他们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避免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任意侵犯,乃至造成错案冤案。对于曾经出现的“刑讯逼供”的司法难题进行坚决的改变,不让口供作为定案的惟一依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05年,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又指出,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坚决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都将人权保障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目标。。在行政诉讼方面,司法机关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为公民在遭受行政机关非法侵害后提供司法救济,这一领域的司法活动特别能反应我国人权保障实践的发展。“人权入宪”使得人民的人权意识得以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是自然而然的事,各级人民法院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让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通过司法审判加以解决,这不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有效方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2006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6年第4期。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出人权保障的要求,但是通过具体的行政审判案件来实现人权保障目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方面的持续不断的努力,在客观上推动了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符合我国社会转型的基本要求,是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基本标尺之一,也反映了中国社会人权保障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还陆续通过了一些司法解释,其中一些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8月18日通过),前文所提及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修订),以及《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12月13日通过)。根据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这对于保障公民司法救济权利的实现,特别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些都是文件的出台旨在以司法公开来促进公民获得审判信息权利的实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这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维护农民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一司法解释结合即将生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而做出了法律适用上的一些具体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指导有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案件的审判*此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0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0年第2期。。

此外,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以及具体的司法行政管理活动中,也不断强化司法公正、公开的基本理念,通过出台各种司法改革的制度和措施,推动司法公开、实现公民司法公正审判权的实现。为了推动司法透明化进一步提升,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指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以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全面公开,推进裁判文书信息全面公开,推进执行信息全面公开。建立审判流程信息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2014年1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这是在互联网时代审判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此举既是为了促进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法院审判的公信力也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全年共上网公布裁判文书629.4万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993份。参看,《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国务院新闻办。。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事项的内部操作流程作了规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律师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170.html,该办法旨在保障律师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等权利,律师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此处参见国务院新闻办《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这些事件让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也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在司法过程中不断得到落实。

(四) 国际人权对话与人权交流的拓展

1. 深化国际人权对话

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在今天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国内事务,在一定程度上,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但是,对于一个国家国内人权保障的实践水平和人权状况实质意义的改善具有直接影响力的,还是其本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实践模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归根到底还是要靠本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在这个问题上,国际社会和其他的国家无法通过越殂代刨或简单的干预来实现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状况整体改善的目标。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社会对于各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主要靠道义力量,靠鼓励、规劝、监督、批评等方式,各个国家在和国际社会的互动过程中获得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动力,进而实现各主权国家走上依据本国法律改善国内人权状况的良性发展之路。在这个过程中,各国之间以及国际社会的人权对话日益发挥着积极而特殊的作用。从实践的效果来看,这种人权对话已经成为国际人权合作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是解决国家之间在人权问题上认识分歧的重要途径。通过各国之间和国际社会的人权对话一方面可以推动国际人权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充实,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各有关国家表达国际社会的人权立场和其他国家不同的判断和认识,在对话过程中促进参与对话的各国在人权保障水准的不断提升,特别是可以针对各国的特殊问题和特殊情况寻找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方式,最终实现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和良性发展。

随着中国融入世界进程的快速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的人权合作与交流也在不断加强。从上个世纪末开始,中国同许多国家开展了政府层面的人权对话,主要为中欧、中德、中澳、中加、中美人权对话。透过中国和各国政府层面的人权对话,化解了彼此之间在人权观念和认识上的根本分歧,求同存异,让人权领域以对抗性为主调的交流模式转化为沟通互动式的交流模式。“人权入宪”之后,中国和这些国家继续展开更为深入的人权对话。这些对话对增进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相互了解,促进双方的人权合作与交流起到了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与欧盟的人权对话已经进行了33次,中国与美国进行了19次人权对话,中国与澳大利亚进行人了15次权对话。。

2. 举办国际人权研讨

在”人权入宪”之后,我国积极与世界各国开展有关人权的交流和研讨,其中主要的活动有:北京人权论坛、亚太人权研讨会、国际人权研讨会、中美法治与人权研讨会等,我国在这些活动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

(1) 北京人权论坛

2008年4月21日至22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北京主办了首届“北京人权论坛”,论坛确定的主题是“发展、安全与人权”,32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110余名代表参加了这次论坛,并就各项议题展开了广泛的交流与讨论。这次“北京人权论坛”是在《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六十周年之际重要的人权纪念活动,显示了中国政府对于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包容与多元立场,这是中国就与世界各国官方以及非政府组织、有关国际组织在人权问题上展开积极交流与沟通的一个重要起点。

其后,第二届“北京人权论坛”(2009年11月2日至3日)以“和谐发展与人权”为主题,这次论坛主要围绕“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人权保障”、“以人为本的发展与人权保障”、“消除贫困和人权保障”这三个分议题展开研讨。第三届“北京人权论坛”( 2010年10月19日至21日)以“人权与发展:概念、模式、途径再思考”为主题,这次论坛设置了“科学发展与人权”、“文化多样性与人权”以及“全球治理与人权”三个分议题。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2011年9月21日至23日)以 “文化传统、价值观与人权” 为主题,此次论坛围绕“价值观与人权”、“文化传统与人权”、“人类尊严与人权”这三个分议题展开讨论和交流。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2012年12月12日至13日)以“科技、环境与人权”为主题,论坛设置的三个分议题为“科技发展与人权”、“信息时代与人权”、“环境与人权”。第六届“北京人权论坛”( 2013年9月12日至至13日)论坛的主题为“建设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此次论坛下设“法治与人权”、“社会建设与人权”、“区域安全与人权”三个分议题。第七届“北京人权论坛”(2014年9月17日至18日)的主题为“中国梦: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本届论坛根据当下中国和世界热点问题设置了“中国梦的人权意义”、“人权的跨文化交流”、“国家治理创新与人权保障/反恐怖与人权保障”三个分议题。2015年9月16日至17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共同主办的“2015·北京人权论坛”延续前面七届的传统,并选择了富有时代内涵的主题“和平与发展: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与人权进步”*国家主席习近平对于中国人权保障的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他还专门致信“2015·北京人权论坛”。在贺信中,他特别指出:“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希望各方嘉宾积极探讨、集思广益,为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此处参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5-09/16/content_2932998.htm.,设置了四个分议题:“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人权和反人权的博弈和教训”、“维护人权和维护世界和平:中国的卓越贡献”、“和平权:人权的重要内涵”、“二战胜利后发展权的实现与保障”。

现在,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共同主办“北京人权论坛”已经成为世界了解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在人权领域进行国际交流和对话的高端学术平台。在各参与国非政府组织和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下,论坛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讨论的话题不断拓展并越来越深入,北京人权论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官方和民间人士坦诚交流和深入探讨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要舞台,为世界人权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通过论坛的交流和传播,人权观念在中国和国际社会得到深化,为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升人权的认识水平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推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人权问题上凝聚共识、加强交流、推动合作方面发挥着了富有建设意义的创造性作用。

(2) 亚太人权研讨会

在联合国的支持下,亚太人权研讨会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正式启动。继成功举办2000年第8届亚太人权研讨会之后,我国又于2005年8月30日在北京举办了第13届亚太人权研讨会。来自亚太地区37个国家、国际和地区组织的代表与会,就推动本地区和国际人权事业发展问题进行交流与探讨。

(3) 国际人权研讨会

2006年11月22日 至24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北京举办“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人权研讨会,来自美国、日本、白俄罗斯、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瑞士、瑞典、希腊、古巴、巴西、阿根廷、韩国、越南、印度尼西亚、伊朗、沙特阿拉伯、赞比亚、南非和中国等19个国家的70多位人权专家、学者和官员就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与会各国专家和学者结合人权主题在和平、安全、国际人权机制、行政审判、妇女人权保护、社会发展、国家人权机构、人权对话与、软实力、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

(4) 中美法治与人权研讨会

2009年12月12日至13日,由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在南通主办首届“中美法治与人权研讨会”,主题为“加强法治、维护人权”,具体议题包括政务公开、审前羁押、行政处罚和律师的作用等[5]。

其后,第二届中美法治与人权研讨会于2010年12月7日至8日在厦门召开,与会的中美两国人权、司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代表,主要围绕“加强法治、维护人权”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并就政务公开、开放社会、规范司法、律师作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重点进行了交流[6]。第三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于2011年9月15日至16日在美国纽约召开,中美两国的专家学者主要就政务公开、法律执行程序及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律师作用及法官职责等主题展开对话,同时也探讨了中美双方在司法与人权领域的基本问题和立场。第四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于2012年12月3日至4日在海南海口市举行,这次论坛主要围绕“加强法治、维护人权”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研讨,中美双方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就政务公开、律师和法官的职责、执法机构的权限等问题进行了研讨。第五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2013年9月11日至12日)在美国纽约举行,双方的专家学者主要就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指导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师作用等与人权密切相关的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第六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2015年12月7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以“法治国家建设与加强人权保障”为主题,与会中美专家学者就两国执法机关保障涉案人员权利的新进展、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引导律师在司法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等议题展开探讨。

现在,“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已经成为中美两国非政府组织间人权交流对话的重要机制,对促进两国在人权司法领域沟通交流,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发挥了积极作用。

3. 积极开展人权研究

中国人权研究会是中国人权领域内最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大会(CONGO)的成员,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特别至上地位,并已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权研究和培训机构名录”。

2011年4月11日,教育部批准在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广州大学三所高校分别设立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这是我国首次在高校设立国家级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是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相关内容的重要举措。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建设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充分整合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研究和基础条件等资源,通过开展教育和培训、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努力推进我国的人权普及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推动大学人权教育和理论研究,开展中小学人权教育及方式方法的研究实验,编写教材,组织师资培训和各类相关社会培训,为社会提供咨询,特别是向国家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咨询报告,以及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7]。

2016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则提出,“发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作用。到2015年,至少新增5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此处参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第四部分《人权教育》。2014年7月22日,教育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第二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授牌仪式,向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等五所第二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授牌。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权研究会为中心,八个国家级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和二十多个各高校和政府部门人权研究机构相互配合,结构合理、齐头并进的人权研究学术团体体系。

三、 我国人权保障实践的特点及其发展展望

(一) 以国家为主导的人权保障模式

“人权入宪”之后,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积极主动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和机制。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人权保障模式是以国家为主导,特别是通过立法和行政的手段来推动人权保障,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在立法上逐渐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同时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修订,将不符合人权保障要求的法律法规予以废止。这就为各类国家机关在其日常活动中尊重人权,促进全社会保障人权意识的提升,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上的保证。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积极的投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特别是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保障。比如,在就业问题上,我国政府努力完善就业与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大力增加资金投入,开发就业岗位,满足就业人数逐年上升的要求。同时,我国政府还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类企业,不断提高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数。在文化教育事业方面,我国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文化事业投入,提高人民享受文化生活的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消除青壮年文盲,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在公民健康权的保障方面,我国政府努力构建公共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不断改进公共卫生事业,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遏制传染疾病的传播。从总体上来看,中国政府近三十多年以来一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将一个封闭落后的农业大国转化为一个开放富强的经济强国,与此同时,也积极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努力实现经济腾飞和社会发展的同步,大幅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公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

相对于立法与行政在人权保障领域的发展,我国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实践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从国内层面上来说,随着各项立法的不断出台,以及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司法对于人权保障的意义逐渐凸显出来。一方面,司法可以作为人权遭到侵犯后直接的救济渠道,即通过诉讼来直接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司法还可以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实施状况的不断改善。这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来实现。法院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发现很多法律存在问题,通过司法的渠道促进制度上的完善,避免出现大面积的人权保障问题[8]。

中国的法院体制是一元制,在我国当前的宪法体制下,其角色定位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现阶段,法院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主要体现在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个案的审理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法院通过转变观念,由原来的国家机器和专政机关转变为化纷止争的中立机关,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和完善审判程序,公开审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使法院的判决的权威性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同时,法院开始在一些原来不轻易涉足的领域有所作为,比如在行政诉讼领域,案件的受理范围有所扩展,这对于保障公民的公共领域的权利和自由意义重大[8]。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考虑,死刑案件办理程序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使得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做出大量的内容广泛的抽象性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解释也是总结审判经验的结果,实际上是在大量地创制新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各级法院作为判案的依据。其中一些司法解释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于公民权利的救济和保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也有一些司法解释显得比较保守和自制[8]。另外,中国法院所进行的司法审查相当的简单,既没有充分的合法性审查权,也没有违宪审查权,这样就使得法院的作用无法充分的发挥[8]。在此意义上,法院对于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角色的认同还有待加强,在未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领域的作用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二) 人权公约国内实施的多元化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根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批准、废除重要协定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14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在实践中,我国对于已经批准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主要通过“转化”的方式,将其通过国内法化之后进行实施。一般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之后,立法机关在其立法活动中应该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的方式来促进这些已经批准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国在”人权入宪”之后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同时也对一些法律进行了修改,一方面,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和法治发展的自然要求,另一方面,这也是我国批准或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所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将人权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具体规定,解决了国内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衔接问题,化解了其内在的冲突或不一致,使得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得到更全面、充分、更有效地实施。比如,我国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后曾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方面权利的保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我国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此处参见张晓玲的《中国人权在新世纪的进步》,载于2012年 第6期《人权》。事实上,在《人权宣言》诞生地的法国,也是在其最近的宪法修改中才将男女平等写入其宪法的。。我国在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之后,刑法曾经历多次的修改。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有关安全事故类犯罪、强制乞讨罪等的规定,增设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彰显了中国在人权保障的理念变化。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对我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之前所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这实现了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逐渐与国际儿童权利保障的标准进行接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于特定群体权益的保护,并且该修正案减少了死刑罪名的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在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的互动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近些年陆续制定了大量经济、社会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如《物权法》(2006年)、《劳动合同法》(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7年)等,不过,在社会保障领域,很多的法律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以使全民的医疗、教育、养老事业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关于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根据我国国内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状况来积极地为批准该公约准备,这无疑又会对国内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立法机关尚未完成这一转化程序,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不能直接在人民法院中直接引用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法律的适用来看,司法机关在审判中一般不直接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作为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而要依据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立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因此,在加强司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同时,尝试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赋予公民提起宪法诉愿的权利,对于人权公约在合宪性审查或宪法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以期在人权公约与国内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保障实践合法、有序地向前发展。

(三) 成立国家人权保障机构的可能性探讨

随着人权保障成为各国的共识,并成为各国政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不少国家积极拓展人权保障渠道,完善人权保障机制。在欧洲,丹麦于1977年最早成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其后,法国、英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智利等国也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在澳洲和亚洲,澳大利亚、菲律宾、泰国、印度、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韩国等国也都成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人权委员会*此处参见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兼论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可能性》,《“‘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事实上,在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10月10日,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曾宣布成立人权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就是协调台湾的人权政策,统筹规划人权发展,进行人权教育。。

在亚洲人权保障机构中,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人权保障机构。1993年,韩国开始启动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设,之后经过反复的讨论,于2001年正式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9]。该委员会由1名委员长在内的9名人权委员组成,在完善宪法体制与强化人权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成立初期,人权委员会不断地受理各种陈情案件,通过有关人权保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社会展开有关人权的讨论,努力提高韩国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截至2006年12月,国家人权委员会共受理陈情案件22580件,其中歧视问题的案件是2841件,人权侵害的案件18034件,其他案件1705件。”[10]51随着陈情案件的逐年增加,韩国国民对于人权委员会的理解和接受更加深入,其产生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广泛。“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以2005年对于相关人权政策的韩国国家人权政策基本计划(NAP)编制的实施为基础,编制了2007年到2011年5年期间的韩国国家人权政策基本计划。”[10]52

根据国际社会建立人权保障机构的经验,我国也有必要思考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保障机构问题。客观上来说,建立我国国家人权保障机构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日益显得迫切。从操作上来看,可以根据现行宪法的机制,比如第70条的规定设立人权委员会或人权保障委员会,但是这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这一条所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这些活动构成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基本环节。这样,可能会限制国家人权保障机构职能的发挥。另外一个设想就是通过制定专门的国家人权保障机构的组织法,设立专业性比较强的人权委员会或人权保障委员会,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面制定我国人权发展规划,同时具有执行和监督职权,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专门机构。“人权入宪”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上的支撑,面对人权保障领域的诸多问题和挑战,适时地根据国内外的环境,统筹国内的人权保障机制,整合资源,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人权保障机构。这样,在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同时,积极发挥非司法机制对人权保护的作用,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通过具体的制度和专门机构的实践落实到实处[9]。

参考文献:

[1] 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135.

[2] 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王晨就中国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答记者问[N].人民日报,2009-4-15(8).

[3] 新华网.中国将制定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EB/OL].http://news.xinhuanet.com/ politics/2011-07/13/c_121659256.htm.

[4] 新华网.肖扬谈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EB/OL].http://news.xinhuanet.com/ newscenter/2005-02/22/content_2604780.htm。

[5] 人民网.首届中美法治与人权研讨会在南通举行[EB/OL].http://world.people.com.cn/GB/41214/10566854.html。

[6] 中国新闻网.第二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在厦门举行[EB/OL].http://www.chinanews.com/ gn/2010/12-08/2708830.shtml。

[7] 人民网.我国首次在高校设立国家级人权教育基地[EB/OL].http://edu.people.com.cn/ GB/14386939.html。

[8] 李晓兵.论人权的司法保障[J].中国人权年刊(CHINESE YEARBOOK OF HUMAN RIGHTS), 2006(4).

[9] 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兼论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可能性[C].“‘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

[10] 李星燕.试论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体制与功能[J].人权, 2008(3).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6)01-0021-10

作者简介:李晓兵(1974-),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2003年曾在爱尔兰人权中心实习,法国巴黎一大、中央研究院访问学者。

基金项目: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项目编号:11&ZD072)。

收稿日期:2015-10-10 修回日期: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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