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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探析

2015-12-05李小芳

当代体育科技 2015年22期
关键词:锻炼者体育场地体育设施

李小芳

(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院 湖北武汉 430079)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探析

李小芳

(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院 湖北武汉 430079)

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提高了体育设施的利用率,缓解了我国目前体育资源短缺的现状。同时,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也对学校设施的维护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校要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减少体育伤害事故。文章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来梳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归责、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并提出明确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标准、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责任等建议。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 体育伤害事故 问题 建议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社会体育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仍是我国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显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在我国现有的850080个体育场地中,体育系统有18481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2.2%;教育系统有558044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65.6%[1]。由此可知,学校是拥有我国多数体育资源的教育机构,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是解决当前我国体育发展中的主要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学校存在着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体育设施资源闲置的现状,为了提高场馆利用效率,学校体育场馆在满足教学科研任务之余应向社会公众开放。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推动过程中,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加之目前并未出台针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责任、责任认定、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等没有较好的界定,这是造成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

1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涵义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具有公益性质,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只包括对外开放的体育设施内发生的各种伤害事故,不包括体育课(运动训练等其他任何由学校组织开展的体育活动。)[2]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构成要件,构成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体育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大多数属于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而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2)有损害事实。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应有具体的伤害事实,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造成的损害事实大多数为侵权当事人的人身损害,属于人身权的范畴。(3)有因果关系。外来锻炼者在学校对外开放的体育项目内因为学校的过错而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而外来锻炼者的人身损害也是由学校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则构成因果系。

2 学校体育设施有偿与无偿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政策,各地政府及学校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对外开放体育设施。但学校对外开放体育设施,无形中将减少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寿命,由此产生的较多的场地、场馆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虽然政府对对外开放的学校有相应的补助金额,但由于金额较少难以维持学校体育场地、场馆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学校基于此情况,适当的收取相关费用,并根据体育场地的投入的管理与维修费用的多少,来决定体育场地、场馆对外开放的无偿性与有偿性。并根据法理权利与义务一致性、收益与风险的对应性原则,则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同。

2.1 学校体育设施无偿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设施无偿对外开放则体现在外来锻炼者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无偿开放锻炼区域内进行免费体育锻炼。对于学校体育场地无偿对外开放的体育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学校体育场地的无偿性则决定学校对外来锻炼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较少甚至没有义务的状况。例如,2009年,校外男子上海师大操场跑步猝死案件。晚9时左右,在上海师范大学的桂林路校区内,一名30岁左右男子在操场上跑步时猝死。而上海师大是上海大多数高校对外开放场所之一。发生事故后,周围的人群在第一时间就报了警,后来学校的安保部门也配合工作,将意外事故妥善处理。最后判定跑步猝死是一场意外事故,学校对此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体育场地无偿对外开放的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首先,明确学校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划定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体育伤害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基础。学校体育场地无偿对外开放的属性具有非营利性,非营利性和非经营性决定学校不具有对当事人相应的管理权利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2 学校体育设施有偿对外开放的体育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场地有偿对外开放是指学校在对外开放体育设施过程中,基于场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较高,国家的财政补贴不足以支撑场地场馆的日常运行费用的情况下,学校收取外来锻炼者的相关费用而建立起的法律关系。但是学校体育场地有偿开放并不代表学校就等同于社会中的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也明确指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3]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公众的公共体育服务诉求,最终的受益者仍是参与锻炼的社会群体,在本质是隶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公益性质。学校作为体育场地场馆的管理者,依法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从管理者角度而言,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收取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其他费用。从严格意义上而言,我们认为,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属于免费开放。但不意味着外来锻炼者在学校对外开放场馆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学校承担着哪些义务?违反什么情形下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1 基于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而引起的体育伤害事故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体育场馆在对外开放中,学校是否对公众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如上述,《侵权法》第37条规定已作出了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5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其次,从法理上看,学校对外开放场馆,实际形成了一定的危险源,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他人免受损害。这实际上是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再者,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已实践了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来解决纠纷。如《人民法院报》的“法官说法”栏目就刊载了这样一个案例[4]。2007年8月25日晚8时许,初中生鲁某与该村3名同学一起到离家不远的郑州市某培训学校东院训练场玩耍,鲁某与几位同学在攀登训练场内的一篮球栏架嬉戏时,篮球架突然倾倒,致鲁某受重伤,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其父与培训学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让被告培训学校赔偿鲁某住院医疗费、医疗辅助器械费等经济损失的70%即369439.87元,并支付鲁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中,初中生鲁某与该村3名同学并非该培训学校学生,在培训学校玩耍过程中因篮球架倒塌而致鲁某伤残。人民法院判决该培训学校承担相关责任,其理由就在于,该培训学校作为训练场上篮球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篮球架的使用和维护尽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作为行为应从学校体育设施的硬件设备与软件设备两大方面着以体现:在硬件方面,学校应保证场馆场地、器材及附属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体育场馆场地的安全保证。在场馆场地建设维护上,学校应保证体育场馆场地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符合体育建筑规范要求,且定期检修,使场馆场地不存在危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公众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的责任。其二,体育器材的安全可靠。体育器材设施是公众进入学校体育场馆的主要目的和进行体育锻炼健身物质基础,如篮球场篮球架、照明设备;羽毛球场球网、照明设备;田径中跨栏的栏架等,学校应经常性地对体育器材进行维护、检修、更换,以保证其处于适合使用的状态。其三,附属设施安全可靠。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消防设施、换衣间、淋浴房、储物柜等。在软件方面,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服务。第一,提供相应的服务提示、说明。进入学校体育场馆社会公众绝大多数都是非专业人士,在锻炼、健身、场地器材使用方面知识存在一定的欠缺,基于此种考虑,学校应该在必要、可能的范围内,对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使用、安全进行提示和说明,以保证社会公众正确安全的使用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第二,有相应的服务管理人员。服务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安保员、救助员、卫生人员等。这些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配合,共同保证体育场馆开放的正常有序。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主要维护内部秩序,使各相关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不存在懈怠行为等。安保人员主要维护场馆对外开放中的秩序,避免出现打架、斗殴、处理争议纠纷,从而为公众健身锻炼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救助人员主要负责对现场出现的伤情进行现场处理救治,避免出现更大的伤害。卫生人员主要负责卫生工作,清理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垃圾等。而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即未履行上述作为行为而构成的侵权行为,学校应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则学校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 外来体育锻炼者行为造成对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的时间段通常在清晨学生上课前或者学生放学后以及节假日的具体时段对外开放。但在学校对外开放体育场地过程中,几乎不能保证学校处于清校的状态。如若发生外来锻炼者在体育锻炼过程中伤害学生的伤害事故例如健身的人踢球踢飞了,伤到了学生,则应追究学校还是外来锻炼者的法律责任。首先,根据上文中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来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关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5]本条款解决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受到教育机构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外来锻炼者作为教育机构外的第三人,在进行体育锻炼过程中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受损害,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行为人,基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不管第三人行为存在过错或者无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则主要适用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例如外来锻炼者在体育场地进行锻炼或比赛时,学校未对对外开放场地周围的学生未尽管理职责和保护义务。另外,学校如若存在有过失行为,即学校应当预见其行为的侵害结果而未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行为,学校应承担与过失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3 学校与入校锻炼者签订《安全协议书》中的相关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分析

随着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学校外来锻炼者与学生安全问题则成为学校管理的一个重大难题。为了规避外来锻炼者在体育场馆锻炼中发生的损害责任,学校则采取与入校锻炼的居民签订《安全协议书》或《安全责任书》,以此来避免学校对外来锻炼者的管理责任。例如北京西城区的一所中学操场,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开放,但入校锻炼的居民、团体组织或其他集体等必须与学校预约,并签订《安全协议书》。此外,来校单位进校时必须如实填写《操场对外开放登记表》,带队负责人要对来校的人员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自行负责。那么,学校与外来锻炼者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学校为了减轻或未来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责任,在责任发生之前与当事人约定,并由当事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免责条款成立。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但当发生以下两种情形时,学校与居民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无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6]当外来锻炼者在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范围内进行体育锻炼时,由于学校提供的体育场馆、设备、器材等以及学校管理者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有损害当事人健康、财产等过错行为时,则学校与当事人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

4 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相关建议

4.1 明确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

在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的设定上,首先有一个理念和指导思想需要确定,即在衡量判断学校履行安全义务标准上,一方面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另外一方面,应有利于学校场馆的对外开放。在标准的设定上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安全义务标准过严,当然提高了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但是会抑制学校对外开放的积极性,不利于学校场馆的开放利用。安全义务标准过低,不利于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也不利于学校场馆开放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一般而言,在衡量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法定标准。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的内容和当事人行为的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对经营危险性项目的条件作了规定: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二是行业标准。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要达到同类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三是合理人标准。即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行为标准。但在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具有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所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有所差异。并且现实是多变的,法律总是略滞后于现实中的伤害事故,所以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安全保障义务的精神来一一实现。

4.2 建立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工作在全国各大学校推广开来,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及时有效的制定,致使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工作缺少法律保障,没有确切的引导规范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工作。应尽快建立一套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对外开放体育场馆的规章制度和开放细则。明确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过程中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标准等,从而更加深化和细化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归责责任。另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使得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外形成有秩序的安全开放,同样,秩序的维护也需要人们的遵守和支持。因此,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有序开放和培养公民的纪律性,从而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效力,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4.3 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以及自甘冒险的适用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应主张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外来锻炼者进入学校内进行体育锻炼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学校与外来锻炼者在主体地位上有差异,致使外来锻炼者很难举出有利证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可以较好的解决双方主体地位不均等的问题,还能全面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但对于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高危体育项目,如果适用自甘冒险的原则,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自己担负,但受害人可以通过保险金的赔付,同样能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总之,明确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中的归责原则,能够更好的履行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谨慎适用自甘冒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风险转移的一个途径,但在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的情况下,适用自甘冒险原则,则发挥的效应则更大。

4.4 建立完善的责任赔偿及免责制度,实现赔偿责任社会化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本质上是为了满足大众的健身需求,是为了服务于人们健身的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特征。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保养、服务人员等相关经费依赖于行政拨款,经费相对较少,若学校对外开放体育设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学校将无力担负如此重大的财政压力,这将会使学校为了避免此类伤害事故,采取极端措施,不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将不利于人们的健身利益。因此,应积极的转化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积极寻求社会力量,拓宽赔偿金的筹措渠道。根据保险原理,学校主要要购买责任险。所谓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如上所述,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旦风险发生,学校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时,学校通过购买责任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实现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

[1]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 各项指标大幅增长[N].中国体育报,2005.

[2]钟薇,闫蕴华.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J].教学与管理,2011(11):35-38.

[3]谭仲秋.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基础[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0(2):35-37.

[4]李逊仙,谢万兵.学校对其训练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N].人民法院报,2010.

[5]陈现杰.侵权责任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37.

[6]曾宪义,王利明.合同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94.

G80-05

A

2095-2813(2015)08(a)-0000-00

李小芳(1992-),女,河南新乡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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