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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五类案件的证据核实

2015-12-04程方园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1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

程方园

内容摘要:现行立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对证据复核,但不得另行侦查的有限的证据核实制度。司法实践中,需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先认罪后翻供、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罪、定罪主要依据言词证据、重要证据相互矛盾、证据后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对适用逮捕措施有影响的五类案件的证据核实。

关键词:审查逮捕 证据核实 询问诉讼参与人 听取意见 审查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为应当讯问),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310条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时对取证合法性或者讯问笔录真实性等产生疑问的,可以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根据第304条第2款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些规定基本确立了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对证据进行复核,但不得另行侦查的有限的证据核实制度。逮捕阶段核实证据在防止冤假错案、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帮助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应加强对证据的核实工作。笔者结合办案实践经验,总结审查逮捕阶段对具有以下五类特征之一的案件需重点加强证据核实工作。

一、犯罪嫌疑人先认罪后翻供的案件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先认罪后翻供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嫌疑人刚接受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较弱,在侦查人员配合使用一系列侦查技巧下,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被刑事拘留若干天后,随着其心态的变化、看守所内的交叉感染、辩护律师不当介入等原因,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能力提高,对自己的供述逐渐改变或彻底否认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基于对法律的无知和畏惧,对侦查人员的提问采消极承认态度,加之侦查人员语言上不当的允诺、诱导或先入为主的有罪记录,常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作有罪供述,但在之后的讯问笔录中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是正常现象,是人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的本能体现。面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逮捕阶段的承办人需要核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否属实,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行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理由是否合理等。

[案例一]李某强奸案

提捕事实及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其工作的酒店内进入事主刘某某宿舍,强奸未果,被查获。被害人刘某某证实一男子闯入自己宿舍,摸了自己小腿内侧、大腿、阴部,其扭动身体,呼喊室友,对方停止,并离开房间,还证实期间男子用手机照过两次,具体的时间点不清楚。犯罪嫌疑人李某四次口供,均称自己为酒后误入女生宿舍,承认摸了一女子,第一次口供称因为喝了酒,所以有点控制不住自己,想和女生发生性关系,拿出手机照发现是女生宿舍后摸了对方;后三次口供均称在摸了对方,用手机照发现是女生后,即蹲在床边慢慢挪动离开。其他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仅证实李某进入事主房间的情况。

经审查,案件证据能证实李某酒后误入女生房间,罪与非罪关键在李某摸事主时是否存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证实李某主观上有强奸他人故意的直接证据只有李某的第一次口供,为核实该口供真实性,案件承办人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审查了该次口供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严重诱导式讯问和未如实记录的问题。具体为:李某至始至终未直接提到想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仅提到想占对方便宜,但民警继续追问占便宜的意思时,直接将占便宜等同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讯问李某,属于典型的诱导式讯问,且笔录中记录“我就想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也顾不得别人是否愿意了”。该内容为民警直接提问时说出,李某语言和身体均未回答该问题。二是带问题有针对性地讯问李某,其称在公安第一次供述不属实,民警在进入讯问室前让其按民警的思路说,这样就不会被关押(公安讯问录像显示案情主要为民警说出,李某配合回应“是”,侧面印证李某辩解),供述的案情内容与后三次口供内容基本一致。证据核实至此,李某的第一次口供已存疑不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但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在细节上不明确,为从客观行为分析判断李某主观故意,承办人进一步核实——电话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称对方男子摸自己三下的时间很短,且其动身体后男子蹲下,并移动到床头,拿出手机连续照了两次。被害人陈述内容能与犯罪嫌疑人后三次供述内容相印证,即李某是在摸完后才拿出手机照了两次确认摸的是一女子。通过以上证据核实,承办人排除了存在违法违规取证的证据,在询问被害人后,形成较强的内心确信: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李某主观上是想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故最终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李某。

二、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罪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罪的案件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实施相关的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意隐瞒、回避自己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罪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定罪证据欠缺的,可以简化核实工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拟批捕的,要认真核实定罪证据是否是真实、合法取得的,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证据矛盾处,巩固有罪证据,避免依据瑕疵证据带病批捕。

[案例二]张某全故意伤害案

提捕事实及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张某全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汤某某(女)发生口角,后张某将汤某某打致轻伤。被害人汤某全、证人肖某、高某某(汤丈夫)、杨某某证实张某全用拳头打在汤某某鼻子上,致汤鼻子骨折,但汤如何被打前后细节不一致。张某全承认双方发生口角,但辩称有三个人对其拳打脚踢,其才拿起修自行车的架子欲打对方,没打到,架子被汤某某抢走,其倒地,没动手打汤某某,汤用拳头打自己。照片显示汤某某右眼角有划伤;法医鉴定汤为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鼻根右侧有擦伤一处。

经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不能完全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张某全拿的架子被抢夺后,架子碰到汤某某鼻子,将汤鼻子撞伤和划伤的情况。为排除这一怀疑,承办人进行了如下核实工作:一是审查了所有言词笔录及出警录像的同步录音录像,排除肖某证言。民警出警询问汤某某时,证人肖某一直在场,肖某证言内容受到一定影响;民警单独询问肖某汤某某如何受伤时,肖某称“是张用拳头打的还是用什么打的,我也说不好”。但笔录直接记录为“是张用拳头打的”。根据其他证据证实肖某当时状态不能看见具体案发经过,故排除了肖某指认张某全打人的证据。二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入所健康检查表、询问第一次讯问张某全的民警,排除犯罪嫌疑人不合理辩解。若根据张某全供述其被三人围殴,其醉酒状态下,身上必然会留下挫伤或瘀伤等痕迹,但入所健康检查表记载张某全体表无新发外伤,张自己也供述身上没有什么伤,讯问民警证实案发后张某全身体没有不适,故张某全称前期遭人围殴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属未如实供述。三是询问了本案相关证人、被害人及办案民警,排除证据间的矛盾,采信相对中立证人证言。通过证据核实,结合相对中立的杨某证言,形成较强的内心确信——汤某某与丈夫高某某未如实陈述,隐瞒了部分事实(二人对张某全有过撕扯和轻微殴打行为),导致案件在细节上存在矛盾。四是核实受伤情况,合理解释汤某某右眼角的擦伤。通过询问被害人、办案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观察,了解到张某全指甲较长,在用拳头侧向打击汤某某鼻子时,指甲划伤汤眼角。通过以上证据核实工作,排除了带病证据,排除了犯罪嫌疑人不合理辩解,形成较强内心确信,在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罪的情况下,依然认定张某全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三、定罪主要依据言词证据的案件

对于定罪主要依据言词证据的案件,因为言词证据表现形式主要为侦查人员能动性的概括和记录形成的笔录,提供言词证据人员的记忆力、表达能力、理解能力、对案件的利害关系程度、教育背景等因素均会影响到笔录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稳定性,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规范执法能力也会影响笔录记载的准确性、取得的合法性,故应加强证据核实工作。定罪主要依据言词证据的案件数量较大,涉及犯罪类型众多,比较典型的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卖淫罪等。该类案件审查逮捕时要重点核实言词证据是否是合法取得、真实记录,具体核实方式可为审查相应同步录音录像和直接询问言词证据提供者。

[案例三]程某飞强迫交易案

提捕事实及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程某飞在某小区内阻止外来沙子、水泥进入小区,威胁殴打小区业主、装修工人,强迫他们从自己处购买沙子、水泥。公安机关提供三名周边建材城卖沙子商户陈述,均证实程某飞到自家店内告知不能再向小区销售水泥、沙子,其中两人证实送货时遇到阻拦,遂不再向该小区进行销售。三名工人证言,一人证实遇到阻拦时,双方发生撕扯,但没有受伤;一人证实施工时,一男子闯入业主家威胁不让施工;一人证实因害怕从外面买沙被拦,遂不得已从程某飞处购买。三名业主证言,一人证实得知有人威胁工人后,怕出事遂在指定地点购买沙石;一人证实得知工人被威胁购买沙子质量不好后,与对方交涉,被言语威胁;一人证实得知工人被威胁后,让工人从该处购买沙子、水泥。犯罪嫌疑人程某飞承认犯罪行为。账本证实销售情况。

因该案犯罪嫌疑人程某飞是通过正常途径获取在小区内销售沙子、水泥的资格,其销售行为中存在部分合法经营,不宜将所有销售行为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故在案的书证不能证实强迫交易犯罪数额。根据相关规定,强迫交易罪追诉标准主要为依据违法数额或违法次数,在卷证据无法从违法数额方面认定犯罪(没有销售或销售数额不够),只能从次数上认定,次数认定通过言词证据反映。公安机关提供6名证人均证实受到各种威胁而被迫在犯罪嫌疑人处购买沙子、水泥。但在询问证人和调取并审查相关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多名证人在被威胁程度上存在夸张成分,甚至有人称根本没受到威胁。排除不真实言词笔录后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程某飞强迫他人交易次数达到3次的追诉标准,故最终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程某飞。

四、重要证据相矛盾的案件

重要证据指对认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密切相关的证据。重要证据相矛盾,特别是相对客观性的证据之间、相对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之间或者相对客观性证据与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依据在卷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要重点核实证据矛盾产生原因,排除矛盾点。无法排除矛盾的,应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

[案例四]斯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提捕事实及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斯某(蒙古族人,女)男友何某酒后与邻居发生矛盾互殴,民警到现场传唤何某时,遇到斯某阻拦,斯将民警刘的手臂抓伤。鉴定意见证实民警刘的左手臂前臂皮肤擦伤,大小为21.2×(1.2-1.5)cm,构成轻微伤。民警刘和出警的其他民警、辅警均证实斯某阻拦执法,抓伤民警刘的手臂的情况。执法通录像显示,民警刘跪下按住何某时,斯某在民警刘前方靠左边的位置弯腰站着,劝说,后情绪激动,未拍摄到民警刘受伤具体经过。斯某称“记得没有抓、挠警察行为,不清楚是否造成民警受伤”。

经审查,现有言词证据均证实犯罪嫌疑人斯某在民警控制何某欲给何戴手铐时抓伤民警刘的手臂,执法通录像显示斯某阻拦民警执法,情绪激动时有往民警方向伸手行为,但立即被其他执法人员拉起,没有拍摄到民警具体受伤被抓画面。鉴定意见及受伤照片显示民警刘的左前臂伤痕长且宽,为一整体伤痕,结合执法通录像,难以认定为斯某抓伤。为进一步确认斯某抓伤民警刘的事实,审查中展开以下核实工作:一是针对鉴定意见中描述为擦伤而非抓伤的疑问询问鉴定人,鉴定人回复擦伤是一种专业表示,擦伤包括但不限于抓伤,民警刘的伤情显然不属于典型性抓伤,是否属于非典型性抓伤,即伤痕成因鉴定需要提供当事人言词证据综合判断认定。通过询问鉴定人,排除了鉴定意见中“擦伤”的表述是对抓伤的否定,未排除存在非典型抓伤的可能。二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斯某时,专门查看其双手,发现斯双手大拇指、食指指甲均较长,具备造成民警刘非典型抓伤(宽度为1.2-1.5cm)的条件。三是针对证人、被害人在卷笔录对抓伤过程描述不具体的问题,询问被害民警及证人,发现被害民警和一名证人能证实具体受伤情况,且相互印证,证实斯某用一手逮住民警刘的手臂,一手抓手铐,在被人拉起过程中抓伤民警刘的手臂。综合其他情节,就能合理解释被抓伤痕产生原因及犯罪嫌疑人斯某承认抢手铐,却否认有抓、挠民警行为的辩解,斯某想表达的意思为其没有主动抓、挠伤害民警。通过证据核实,排除了言词证据与相对客观的鉴定意见之间的重大矛盾,认定的事实更符合实际情况。

五、证据后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对适用逮捕措施有影响的案件

刑事诉讼过程中,每个阶段证据处于动态变化中,既可能是补充了有罪证据,也可能出现无罪证据,甚至有罪证据变化为无罪证据。逮捕阶段属于大的侦查阶段,后期还会有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到判决生效,诉讼时间长达三、四个月,甚至一年半载以上,证据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导致羁押必要性丧失。逮捕毕竟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需谨慎适用,对于后期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对适用逮捕措施有影响的案件,审查时应加强证据核实工作,估量证据变化可能性。对证据变化可能性较小的案件,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将证据核实工作取得的线索及时转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及时获取合法、有效证据;对证据变化可能性大的案件,应谨慎适用逮捕措施,逮捕后也要适时跟进案件发展情况,一旦证据变化不再适宜羁押,应及时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案例五]刘某抢劫案

提捕事实及证据情况:某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试驾被害人陶某某无手续路虎越野车时,伙同他人抢走该车,质押得到18万。被害人陶某某证实试驾过程中出现一蒙面男子持斧头威胁并踢踹自己,其逃跑后拦车借电话,告知朋友,并与朋友到刘家寻车未果,遂报警。两证人证实被人拦车借电话;一证人证实刘某让其对警察称刘从自己处借款27万元;一证人证实听说陶某某车被抢后,陪陶寻车报警情况;其他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已于案发次日由犯罪嫌疑人父亲赎回交给警方,警方将车发还,鉴定车辆价值15万元;犯罪嫌疑人五次口供,第一次不承认抢劫,称借27万元购买所得,后四次口供承认抢劫事实。

本案证据已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抢劫犯罪,但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时,刘某翻供。刘某称与陶某某存在债务纠纷,陶让其帮忙卖车,非抢劫,对翻供理由辩称因在派出所被父亲骂,遂赌气说抢车。虽然刘某辩解不合理,但考虑本案被害人车辆已发还,同案犯未查获,被害人一旦翻证,称将车自愿交给刘某,案情会出现戏剧性大反转,对刘某的逮捕会成为错捕。对此,承办人进行了以下核实工作:一是调取并查看了前两次口供同步录音录像、询问办案民警,确认犯罪嫌疑人刘某两次口供间未受到其父亲责骂,也没有受到民警刑讯逼供,第二次有罪供述神情自若,属自愿供述,排除其辩解。二是当面询问被害人陶某某,并进行录音录像,确认其态度,观察其反映。发现陶某某有意隐瞒重要事实,并补充与刘某存在经济纠纷及案发当晚系刘某带人买车的情况,在核实陶某某非自愿将车交给刘某后,即点到为止,不再进一步询问(以免陶彻底翻证)。三是针对陶某某翻证迹象,有针对性地查看其笔录录像,发现陶某某对犯罪行为明确指认,且能与刘某供述内容相印证,确认若陶进一步翻证,陶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评估被害人陶某某彻底翻证的可能性较小,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刘某构成抢劫罪,对刘某批准逮捕。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通过协调会形式督促公安取证,巩固了被害人陶某某对刘某的犯罪指认,上网抓逃同案犯。案件最终顺利往下进行。

审查逮捕阶段证据核实属于证据审查的重要部分,证据审查是全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据核实主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准确性,通过核实证据活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证据客观真实地证明犯罪事实,保证侦查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工作方式上,证据核实需要司法承办人主动积极开展,不能因“不得另行侦查”而消极对待证据核实,也不得随意扩大证据核实的范围,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询问相关诉讼参与人,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与公安机关沟通等方式对已有证据进行核实。重点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先认罪后翻供、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罪、定罪主要依据言词证据、重要证据相互矛盾、证据后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对适用逮捕措施有影响等五类特征案件的证据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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