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刑法理论研究的新贡献
2015-09-28赵秉志
赵秉志
随着中俄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深入与发展,双边经贸合作规模进一步扩大,对俄罗斯各部门法研究的现状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从事俄罗斯刑法研究的学者并不多见,而以俄罗斯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作为专门研究对象的著作更属空白。有鉴于此,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庞冬梅教授所著的《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一书的出版显得非常及时,该书除前言、余论外,包括正文9章,约60万言。该书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青年基金及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项目的资助,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该书以俄文一手资料为研究素材,在对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及其各构成要件理论学说的阐述与评价的基础上,厘清了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历史发展脉络,着重论述了俄罗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念、有关犯罪构成的各种理论学说以及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定罪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科学地阐明了犯罪构成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中的特殊性。此外,该书还涉及共同犯罪、法人犯罪等一系列现实而复杂的问题。上述系列问题的阐明为中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其主体论证内容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源起与发展。俄罗斯刑法学术语“犯罪构成”源于德语“Thatbestand”。19世纪中叶,俄罗斯刑法学家将“Thatbestand”引入本国刑法学研究中,并在包含犯罪内、外两方面的一般意义上使用此法律术语。帝俄、苏联以及当代俄联邦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犯罪构成“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三要件说”和“两要件说”。俄罗斯刑法学者在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或体系)”。在犯罪构成理念方面,俄罗斯学界虽然存在着“一元论”、“二元论”、“同一论”;“一般犯罪构成”、“特殊犯罪构成”;“形式犯罪构成”、“实质犯罪构成”、“截短犯罪构成”;“总和论”与“系统论”等方面的争论,但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结构体系仍然占主导地位。
二、俄罗斯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帝俄时期的犯罪客体理论分为四种类型:主观权利说、法规范说、规范利益说、法益说。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俄罗斯刑法学界在犯罪侵害的趋向中研究法律与事实、形式与实质、间接与直接侵害的相互联系时,就曾试图解决刑事法律的保护客体问题。苏联时期的犯罪客体内容一直被意识形态化,当时刑法学界一致主张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损害的社会关系是所有犯罪的一般客体,但却没有给出任何有说服力的论证与解释。当代俄罗斯刑法学界普遍认为,俄罗斯刑法学的苏维埃学派在犯罪客体问题上的观点是不能够完全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因为它脱离现实生活。对于犯罪客体的传统理解是建立在人为地侵入我们现实生活的抽象而思辨的意识形态公理基础之上的,因此须对其进行反思。多数学者主张用犯罪客体的“法益”理论代替现存的“社会关系”理论。
此外,俄刑法学界还提出了犯罪客体的“人”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不是对某物(利益、法规范、关系等)而是对某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因此,犯罪客体指向的并非“某物”而是“某人”,对于客体的理解不能只将它看成是一个与犯罪相关的概念,而应当将它理解为犯罪的组成部分,这便要求阐明它与侵害以及整个犯罪的其他“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把犯罪客体看作犯罪实施所侵害的人的界定才是被害人概念与犯罪自身概念的根据所在。
三、俄罗斯刑法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学理论中最复杂且涵盖内容最广泛的学说。它是犯罪的外在方面,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推动关于此构成要素的探讨,而且有利于犯罪构成其他要素和要件的界定。根据客观方面可以确定客体、主观方面,甚至有时也可以确定犯罪主体。
四、俄罗斯刑法学中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学说方法论基础的形成是以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费希特等哲学家和法学家的理论和主张为标志的,上述学者的理论对俄罗斯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俄罗斯刑法学者普遍认为,黑格尔、费尔巴哈和费希特的思想与康德对自由意志的主观唯心主义的理解(即他的刑法理论)并不冲突。包含在康德、黑格尔、费希特哲学中的许多自由意志思想,与实施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概念相关的诸多理论问题以及反映在这些经典哲学家著作中的其他方面的内容,成为后来各刑法学流派代表们所继续研究和借鉴的精华。如果从理论观念的方法论角度对俄罗斯刑法中针对犯罪主体问题进行研究,则会看到,尽管俄罗斯刑法学者对于哲学和刑法理论的立场各不相同,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反对法人刑事责任理论。
五、俄罗斯刑法学中的犯罪主观方面。俄罗斯刑法学界在犯罪主观方面概念与罪过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直都是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方面概念与罪过概念的同一论;罪过概念广义论,即罪过概念包含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概念狭义论,即罪过属于犯罪主观方面概念的核心内容。当代俄罗斯刑法学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之间关系的通说观点是罪过概念狭义论,即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包含罪过、动机和目的等内容,罪过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俄罗斯刑法学界更加关注对于被害人罪过的研究,提出了“互为罪过”的理论观点。主张“互为罪过”的学者认为,应当将“互为罪过”引入俄罗斯刑事立法当中,如果被造成损害者的行为中含有犯罪构成要件,则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法院忽视犯罪事件参与人的互为罪过的存在,则可能导致客观归罪以及对公正原则的违反。
六、俄罗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定罪之间的关系。俄罗斯刑法学界在刑事责任理念方面的观点可概括为六种不同的学说:“刑事责任”与“刑罚”同一说、法院判责说、义务说、法律关系说、刑事法律制度说、主客观统一说。这六种观点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刑事责任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根据俄罗斯刑法学通说,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必要且充足的根据,同时也是定罪的根据。
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移植于苏联,其理论体系和内容结构与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传承关系。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俄罗斯刑法理论方面的书籍被翻译成中文的数量有限,译著中法律术语的使用也具有不确定性。这使得中国刑法学者对俄罗斯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了解得不多,特别是对帝俄时期及苏联解体后的犯罪构成理论知之甚少。《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一书通过对帝俄、苏联及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与探讨,揭示出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脉络及基本理念,并全面阐释这种理念在定罪层面的体现及其得以实现的过程,从而使我们能够对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有一个比较深入的认知与了解,并对其合理成分予以借鉴。全球化时代犯罪构成理论互相借鉴、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已成历史的必然,因此,《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一书的出版对于正值热议与完善阶段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是中国刑法学者对俄罗斯刑法理论研究的新贡献。
[责任编辑:张梅]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