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
2019-04-29安红亭
安红亭
对于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刑法学界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四要件理论和三阶层理论。四要件说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长久以来一直处于通说的地位,但是随着对三阶层理论的探讨以及四要件在适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不合理性,不少学者开始主张摒弃传统的四要件理论,适用三阶层理论。至于哪一种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更有优势,这一刑法学的重要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讨论和关注。
1 四要件理论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的四个要件分别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即只要满足这四个要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四个要件之间是简单的叠加关系,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时是堆积木式的拼凑判断。对于满足以上四个要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执行命令等正当化事由,则可以排除犯罪。
2 三阶层理论
根据三阶层理论,行为人的行为要想构成犯罪,除了要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有责性。三个要件之间是递进式组合的关系,要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处罚需要进行“层层过滤”,只有经过前一个阶段才能进入后一个阶段。
三阶层理论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对犯罪事实进行的判断,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因素,其中客观因素涵盖了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主观因素则涵盖了构成要件故意和构成要件过失的主观犯罪心态。
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对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要求犯罪行为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还应当是违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对违法性进行判断主要是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执行命令等
有责性指的是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进行谴责应该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3 四要件和三阶层理论的对比性考察
3.1 理论之争
3.1.1 支持四要件理论
支持四要件理论的学者认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自从由前苏联引进以来,对中国的刑法学理论影响深远,形成了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刑法学体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方便、实用,适合中国的诉讼模式,相对于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更具优势,其长久以来也并未发生由于运用四要件构成理论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形。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实践中采用的都是四要件理论,在不具备三阶层知识结构的情形下如果贸然推行三阶层理论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现实问题。
其次,学界对于四要件理论的争议大多是对于犯罪构成要素排列顺序的爭议等非实质性问题,并不能因此否定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四个要件之间的排布是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的,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排列,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同样包括了四要件理论的所有要素,在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时,无论是用四要件理论还是三阶层理论,都要考虑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身份、罪过、目的、等要素,这样也就满足了构成犯罪的积极条件。因此三阶层理论相对于四要件理论的不同只是技术性的排列不同,而非实质性地改变。
再次,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出罪条件上更为严格,在进行定罪时形成了犯罪构成和犯罪豁免两个独立的定罪过程,且对这两个定罪过程进行严格的区分,从而限制了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相对于四要件理论在出罪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我国目前法官整体素养还有待提高的前提下适用三阶层理论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但不能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和实现公正,反而对某些案件可能会导致执法不公、滥用权力等问题。
3.1.2 支持三阶层理论
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三阶层理论是“立体式”的,不像四要件理论是“平面式”的要素集合,三阶层理论遵循的是从客观到主观的原则,在客观阶层所要认定的是行为在客观上的法益侵害性,在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时,在对主观阶层进行判断,也就是判断行为人对法益侵害事实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性,行为人具有主观罪过性是刑法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前提。传统的四要件理论没有形成“违法要件—责任要件”的阶层式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为没有主观指导也就没有客观行为的想法下,容易形成先判断主观、后判断客观的主观主义思维,在面对过失犯罪时很可能导致错误定罪的情况。如错将树桩当成人而射击的情形,根据主观主义,该射击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开枪杀人同时符合客观要件,只是最后没有杀死人,从而认为该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则能够轻易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首先对客观阶层进行判断,开枪射击的行为打的是树桩,并不是危害行为,所以可以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
在处理共犯问题上三阶层理论具有优势,可以解决一些根据四要件理论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15周岁的甲让20周岁的乙为自己的入户盗窃望风,乙答应并照办。甲偷到10万后给乙分了一半。按照四要件理论进行分析,甲15周岁是相对责任年龄,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不负责任,甲无罪,但乙应有罪,给乙定罪时,乙首先不是主犯或者实行犯,但是给乙定罪帮助犯或从犯的时候,就会面临没有主犯的情形。但三阶层理论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三阶层理论首先进行的是客观阶层的判断然后才会涉及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是否具有有责性的主观判断。在客观阶层,甲和乙的行为都制造了法益侵害的事实,属于危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进而再对甲和乙进行有责性的判断,这也就避免了四要件理论会造成的对共犯定罪量刑的不适当的问题。
3.2 三阶层理论的优势、意义
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更加严密、体系性强,对于一些普通的案件,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和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两种理论之间的差别就体现出来了,对于正当化事由问题、责任能力问题、共犯问题、未遂与不能犯问题、因果关系问题以及认识错误等问题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时,四要件理论并不能将它们包容进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只能采取“但书”这种类似特殊规定的方式。同样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的问题,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也具有更强的包容性。
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更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更能够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在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定罪量刑上,根据四要件理论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判断的结果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现象,这种结果也很难被大众所接受,容易让公众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质疑。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可以正确评价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依照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准确定罪量刑,使得其结果更具有合理性,也更容易为公众接受,进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4 总结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究竟哪种更具有合理性仍存在巨大的争议,四要件理论在适用上或许有简单、方便等特点但我们也不可忽视的是四要件理论确实存在着不足之处,其理论相对于三阶层理论缺乏体系性,对于一些特殊问题更是难以解决。四要件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四要件理论应该继续维持,担心新理论的出现和适用会产生变动,认为只有适用已久的四要件理论才更加适合中国的土壤,但是这种因循守旧并不能成为排斥三阶层理论的理由。我们应当看到三阶层理论在某些方面确实有四要件理论所不能比拟的优势 ,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在共犯问题、紧急避险问题以及未遂与不能犯问题的解决上,更加具有体系性,得出的结果也更具合理性。可以说,其递进式的阶层设计,使得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有四要件理论不能取代的地方。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