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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阈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考略

2015-09-10董晔璐

理论导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公平理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摘要: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中,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不乏独到见解。从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角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把 “以人为本”作为根本价值取向,以发展生产力作为物质基础,以制度正义作为保障,以逐步推进作为实现方式。这四个方面相得益彰,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可行路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2-0067-03

基金项目: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推进内蒙古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研究”(NJZC044)。

作者简介:董晔璐(1980-),女,内蒙古包头人,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内蒙古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发展、政府绩效管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供给不均衡问题日益凸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的体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均衡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平。近年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大强调,“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与此同时,学术界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展开了丰富的研究。纵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有研究,借鉴公共管理理论、治理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论著并不鲜见,而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方法分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则嫌不足。笔者认为,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中,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不乏独到见解。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阈,在梳理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机理。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阐释

公平是人类永恒的追求,马克思恩格斯毕生致力于消灭剥削和压迫,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中都渗透着关于社会公平的思想。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科学的理论。其内容如下:

1公平的目标: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马克思认为, “人是人的最高本质。”[1]16早在1842年,马克思就提出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初步设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正式提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问题。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的责任、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2]511

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可以自由地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不受社会分工的制约,“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总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85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未来社会的特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94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能力的全面發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以及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

2公平的属性:历史性、具体性和相对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由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并且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3] 211-212“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305在不同历史阶段,公平的内容、目标、实现形式都是不同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不仅是一个历史的范畴,还是一个具体的范畴。即使在同一个社会里,在不同的领域,公平的具体涵义也不尽相同。因此,应把公平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阐述,而不能不分情况、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此外,由于地理环境、自然资源条件等存在差别,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公平,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4]8

3发展生产力: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坚持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是实现公平的前提。马克思指出,如果生产力不发达,就会造成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就会产生对立的阶级,并造成阶级之间的剥削和压迫。生产力不发达,广大人民群众终将陷入极端贫困的泥潭。因此,要发展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1]243

马克思提出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在没有条件实现按需分配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政府需要在对社会总产品进行个人分配之前扣除一部分费用用于学校、保健设施的建设,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经济上的援助。

4制度正义:实现公平的保障。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指出资本主义制度不公平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1]286马克思认为,只有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让人民共同掌握生产资料,才能实现社会公平。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286“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彻底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1]286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只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共产主义制度才是公平正义的制度,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社会公平的实现。

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的根本的经济政治制度转化为具体的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阈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机理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旨在保障广大人民的基本权利、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根本宗旨,是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在实践中的展开。从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角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以“以人为本”作为根本的价值取向,以发展生产力作为物质基础,以制度正义作为保障,以逐步推进作为实现方式。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把人作为价值基点,把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马克思认为,社会的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实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根本宗旨,理应把以人為本作为其根本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就是立足于“解放人与为了人并实现人的现代化价值取向”,[5]这是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以人为本”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就是要尊重和关怀人性发展的要求,遵循“普遍受益”的原则,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需要注意的是,普遍受益不是“大多数人受益”,那种只顾多数人的利益而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的功利主义价值观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主张“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就意味着不能无视少数人的利益,对社会中每个成员都要一视同仁,要维护其合法权益。

2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发展生产力作为物质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或者价值评判,归根到底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的制度性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公平问题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体现,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的。“蛋糕”做大是进行分配的前提。发达国家的例子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证明。以社会保障为例,二战后,欧洲国家的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为欧洲国家建立高标准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物质基础。20世纪中期的日本也是如此,经济快速发展使日本成为富裕的国家,这为社会保障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这一时期,日本社会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得以建立并完善。[6]由此可见,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要的前提就是发展经济。教育的投入、就业机会的创造、社会保障的建立、环境的改善等都需要以经济发展做支撑。如果没有经济的发展作强有力的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

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制度正义作为保障。马克思批判了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并提出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就必须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具体制度安排,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本身又需要正义的制度来保障其实施。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一方面与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相关制度安排不合理造成的。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的相关制度。

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逐步推进作为实现方式。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看待公平,认为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公平的实现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逐步推进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阈下,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实现的过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产力水平仍然落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立足于现实条件,分阶段逐步推进。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除了要考虑生产力发展状况,还要考虑到各地区的具体差异。我国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还存在自然历史条件、制度环境、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各地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因此要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的进程也要根据现实情况而定。

三、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基于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视角,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以发展生产力为基础、以制度构建为保障、以逐步推进为实现方式。

1以发展促公平: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物质基础。当前,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距,这成为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因素。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要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中央政府采取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但是由于实施的时间较短,且东部地区具有巨大的先发优势,使得中西部地区无论是在经济总量还是经济发展速度上均与东部呈现出较大差距。这一方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拥有相同的竞争机会;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采取多项措施,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

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农业现代化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此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的政策,但是由于改革时间不长,加上原有制度变迁具有巨大的路径依赖,所以到目前为止效果还不明显。今后需要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一方面应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2制度建构: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保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需要经济基础,更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建构需要做到制度公正、制度创新和制度和谐。[7]

第一,制度公正。“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3制度公正是制度建構的首要前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公正就是要在制度设计、制度选择、制度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要考虑到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这就要求行政人员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履行行政责任,同时要把体现公正意蕴的行政责任内化成行政人员的基本信念,进而转化为对社会与公众的自觉责任感。此外,实现制度公正要求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设计初始要与利益相关群体的代表协商,尽可能地把不同意见考虑进来。正如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J·斯蒂格利茨所说:“当所有人的声音在权力的走廊里都能被听到的时候,政府应更加负责,更加透明,其制定的政策可能就很少会发生突然而急剧的变化。”[9]

第二,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制度建构的核心。通过制度创新,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制度保障。首先,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要进一步解决好政府“越位”“缺位”的问题,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其次,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的力度;要理顺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做到“财随事行”;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同时要完善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再次,要改变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就要“按照‘完善体系、对接制度、提高水平、重点支持’的总体思路,逐步统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10]此外,还应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机制,如供给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

第三,制度和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体系是一个大系统,包括原则、规范、设施、程序等,体系内部有其内在的程序和要求,必须整体统一、和谐一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内部的和谐有着非常具体的要求,包括制度内部的各个要素构成合理、关系优化等等,在进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设计时需要系统规划和注重制度间的协调匹配性,形成制度合力,以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此外,制度和谐还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要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协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建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涉及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改革;不仅涉及到政府职能转变,还涉及到机构重组、人员调配与资源配置等等。

3分阶段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均等化的主体来看,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群体之间均存在较大的差距。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能一蹴而就。贾康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初级阶段应侧重于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区域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逐渐缩小;中级阶段的目标侧重于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表现为不仅在区域内,而且在区域之间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体相当;高级阶段的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实现大体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11]

从均等化的客体来看,对纳入均等化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也有一个优先次序。目前,仅能将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涉及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底线生存服务纳入到均等化的范畴。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应逐步将其他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到均等化的范畴。

此外,均等化标准的确定及推进应循序渐进。目前学界对均等化的标准有三种理解:一是最低标准,即保底。二是平均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达到中等的平均水平。三是相等的标准,即结果标准,不同地区、城乡、群体之间的居民应该享有水平大体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三个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时候采用最低标准,即底线均等,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逐步采用平均标准和结果大体均等的标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5]韩庆祥.“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及其理性实践[J].河北学刊,2004,(3).

[6]陶纪坤.论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J].求实,2007,(5).

[7]刘琼莲.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建构[J].学海,2009,(2).

[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9]高国希.制度公正与政府责任[J].文史哲,2008,(6).

[10]迟福林.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因素[J].东南学术,2009,(6).

[11]贾康.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应积极推进,但不能急于求成[J].审计与理财,2007,(8).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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